试述唐代两税法。

2024-05-23

1. 试述唐代两税法。

一、原因:为了从根本上消除赋税征收中的混乱现象和从根本上解决财政困难,宰相杨炎建议颁行“两税法”,实行两税法是对当时赋役制度较全面的改革。二、内容:1、取消租庸调及一切杂徭、杂税,但保留丁额。2、不分主户(当地土著户)、客户(外来户),一律以当时居住地为准登入户籍,交纳赋税。3、不再按丁征税,改为按资产和田亩征税。4、没有固定住处的行商也要纳税。5、每年分夏、秋两次征收。6、“量出制入”。中央根据财政支出的需要先做预算,定出总税额,分配到各地征收,全国没有统一的税率。三、两税法的进步意义:一、此法在一定时期内,既保证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也使人民的负担有所减轻。二、此法比一律按丁征税合理。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赋税集中在贫苦农民身上的不合理状况。三、此法关于定税计钱、折钱纳税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四、建立了统一的税制,在一定时期内保证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也使人民的负担有所减轻。但是两税法也有许多弊病。实行两税法后,土地兼并由于不再受任何限制而发展得越发严重。两税法规定户税钱要折合成布帛交纳。后来由于货币不足,出现了“钱重物轻”的现象,即货币增值,物价下跌。如果原来交纳一匹绢,此时就要交纳两匹,致使纳税者的实际负担增加。

试述唐代两税法。

2. 唐德宗刚继位,为何要急于推行两税法?

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宰相杨炎向德宗皇帝建议实行新的税收制度,以取代已经实行了400多年的原有税收制度。这在朝廷中引起了一场大辩论。新的税收制度与租借制度有很大不同。负责税收的官员不同意新法,认为旧制度不能改变。然而,唐德宗推翻了反对意见,同意了宰相杨炎的想法。


唐朝安史之乱前,国家稳定,没有无主的土地归于朝廷。只有出了朝廷,没有闲置的土地,自然无法继续实行均田制。但是,被分到土地的老百姓有生老病死,他们的土地需要由儿子平分。在疾病或饥荒的情况下,他们可能需要出售土地来维持生计。所有这些都使大块土地变成小块土地,减少了农民的收入。

此外,唐朝放松了对土地交易的限制,导致土地兼并的盛行。壬戌变法的缺点暴露无遗,那就是在实施时没有灵活性。土地越小的农民和没有土地的农民,都要承担同样的税收,农民承受不了,只有逃亡。唐朝根据国库收入锐减的情况,不得不制定新的税收办法。从唐朝开始,就实行了与土地均等化制度密切相关的仁勇调制。税收是根据人数来计算的,税收的多少与纳税人的财富水平无关。初唐时,均田制盛行,百姓也按人数分配 "土地",但祖永制并没有给百姓带来过多的负担。然而,到了唐朝中期,国家失去了有效分配土地的能力。均田制崩溃后,大量的人没有被分配到 "授田",而不得不承担按人口计算的税收,处于底层的人生活得很悲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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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唐朝的两税法是谁建议推行的?

  780年(建中元年),由宰相杨炎建议推行的两税法,实质上就是以户税和地税来代替租庸调的新税制。它的主要内容是:
  (1)取消租庸调及各项杂税的征收,保留户税和地税。
  (2)量出制入,政府先预算开支以确定赋税总额。实际上, 唐中央是以779年(大历十四年)各项税收所得钱谷数,作为户税、地税的总额分摊各州;各州则以大历年间收入钱谷最多的一年,作为两税总额分摊于各地。因此,户税、地税全国无统一的定额。
  (3)户税是按户等高低征钱,户等高的出钱多,户等低的出钱少。划分户等,是依据财产的多寡。户税在征收时大部分钱要折算成绢帛,征钱只是很少一部分。
  (4)地税按亩征收谷物。纳税的土地,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准。
  (5)无论户税和地税,都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限六月纳毕,秋税限十一月纳毕。因为夏秋两征,所以新税制称为两税法。
  (6)对不定居的商贾征税三十分之一(后改为十分之一),使与定居的人负担均等。
  两税法是一项有着重要意义的改革。首先,在均田制下,国家对租调徭役的征敛,主要依据是丁身;两税法则主要是依据土地多少征税。两税中的地税是履亩征粟,户税虽说依据资产,但土地是资产中的重要内容,所以也主要是依据土地征税。这种变化,主要是因为均田制破坏后,土地占有情况愈来愈不均,于是舍人税地就成为发展的必然趋势。舍人税地也意味着封建官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松弛。
  其次,在“以丁身为本”的租庸调制下,不管是地主、贫民,他们向国家纳税的数量却完全一样,这当然极不合理。两税法推行后,没有土地而租种地主土地的人,就只交户税,不交地税。这样,就多少改变了贫富负担不均的现象。
  再次,租庸调是以均田制为基础,流亡客户因为不在当地受田,所以既不编入户籍,也不纳税。两税法“唯以资产为宗”,不管土户、客户,只要略有资产,就一律得纳税。又因为贵族官僚原来就得负担户税和地税,所以也得交纳两税。这样,两税法的推行就极大地扩大了纳税面,即使国家不增税,也会大大增加收入。
  在推行两税法时,由于租庸调及各项杂税都已并入了户税和地税,所以唐政府规定取消各种杂税。但这种局面只维持了极短的时期。不久,腐朽的统治者又想尽办法搜刮,增添了许多苛捐杂税,再加上其它原因,人民的负担成倍增加,生活比以前更加困苦。

唐朝的两税法是谁建议推行的?

4. 唐代实行两税法的原因

唐代初期,由于实行均田制,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每户农民有一块土地。凭借这些土地,可以承担国家的租税和徭役,并维持一家生计。以“丁身为本”的租、庸、调制便是在这个基础上实行的。[1] 但是在唐朝建国以后,土地兼并便在逐步发展,失去土地而逃亡的农民增多。农民逃亡,政府往往责成邻保代纳租庸调,结果迫使更多的农民逃亡,租庸调制的维持已经十分困难。与此同时,按垦田面积征收的地税和按贫富等级征收的户税逐渐重要起来,到天宝年间,户税钱达二百余万贯,地税粟谷达一千二百四十余万石,在政府收入中的比重已经和租、调大约相等。安史之乱以后,国家失去有效地控制户口及田亩籍帐的能力,土地兼并更是剧烈,加以军费急需,各地军政长官都可以任意用各种名目摊派,无须获得中央批准,于是杂税林立,中央不能检查诸使,诸使不能检查诸州,赋税制度非常混乱。阶级矛盾十分尖锐,江南地区出现袁晁、方清、陈庄等人的武装起义,苦于赋敛的人民纷纷参加。这就使得赋税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5. 唐代的两税法是怎样规定的?

租庸调制以外的杂税,主要则为“两税法”。780年,唐德宗时的宰相杨炎鉴于当时赋税征收紊乱的情况,建议实行两税法,为唐德宗所采纳。
“两税法”规定:按各户资产定分等级,依率征税。首先要确定户籍,不问原来户籍如何,一律按现居地点定籍。取缔主客户共居,防止豪门大户荫庇佃户、食客,制止户口浮动。依据各户资产情况,按户定等,按等定税。

唐代的两税法是怎样规定的?

6. 唐代的两税法是怎样实施的?

建中元年(780)正月,唐德宗采纳宰相杨炎的建议,正式颁令实行新税法:“计算百姓及客户,纳丁产,定等第,均率作年支两税。”两税法的主要内容有:一,提出量出制入的财政原则,即先计算国家每年各项支出的总额,再计算国家各项收入的总额,以这两方面的数额为依据,根据财政支出所需费用的总额,确定向百姓征税的数额,把这个数额摊到各州县,各州县再按亩数和户等向百姓征收,并将量出制入落实到大历十四年的旧征额数,以防止统治阶级上层由于奢侈无度而导致横征暴敛;二,规定“户无王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贫富为善”,即不分主客户,按现居住地户籍,不分丁男中男,均以贫富定等级;三,不定居的行商人,于所在州县按三十分之一纳税,使其与定居者一样负担租税;四,将以往征收的租庸调、户税、地税及其他杂税等全部并入两税,统一征收,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五,将征收实物赋税改为征收货币;六,明文规定两税之外,辄率一钱以枉法论。简言之,两税征收对象,一为户,二为地,户按资产定等,地按亩数征收,为确保税收,“贞元四年诏天下,两税审等第,三年定户”。
同时,杨炎提出将政府岁入由皇帝私藏改归政府。唐代本规定国家公赋与皇帝私人经费分头管理,安史之乱中,因财政入不敷出,无法应付,就将国家公赋收入和皇室经费合到一起,成为“天下公赋为人君私藏”。杨炎主张公赋仍归政府,每年提出一定数额为皇帝私用。

7. 对唐代两税法有何评价?

材料一:
唐初赋敛之法日租庸调。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庸,有户则有调。玄宗之末,版籍浸坏,多非其实。及至德兵起,所在赋敛,迫趣取办,无复常准。赋敛之司增数而莫相统摄,各随意增科,自立色目,新故相仍,不知纪极。民富者丁多,率为官为僧以免课役,而贫者丁多无所伏匿,故上户优而下户劳。吏因缘蚕食,旬输月送,不胜困弊,率皆逃徙为浮户,其土著百无四五。至是,(杨)炎建议作两税法。先计州县每岁所应费用及上供之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人。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为行商者,在所州县三十税一,使与居者均,无侥利。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其租庸调、杂徭悉省。
——《资治通鉴》卷226唐德宗建中元年(780)

材料二:
每州各取大历中一年科率钱谷最多者,便为两税定额,此乃采非法之权令以为经制,总无名之暴赋以立恒规。
——陆贽《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论两税之弊须有厘革》

材料三:
两税之法,乃取暂时法外之法,收入于法之中。
——王夫之《读通鉴论》卷24

材料四:
两税法(一)化繁为简,(二)引偏于均,(三)防杜逃户,(四)征及行商,从经济政策观之,总比租庸调为更进一步。所惜当日定制未尽周密,估资产后既以钱、物定税,而临时又折征杂物,色目颇殊,是则更启吏胥高下其手之弊矣。若复正供以外,复巧立名目,违法滥征……此非杨炎之过也。
两税五利:1.税制简单。2.合于租税依负担能力之原则。3.合于租税普及之原则。4.用货币纳税为税法之进化。5.因出制入符合财政学理。斯皆持平之论。
——岑仲勉《隋唐史》

对唐代两税法有何评价?

8. 唐朝两税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780年(建中元年),由宰相杨炎建议推行的两税法, 实质上就是以户税和地税来代替租庸调的新税制。它的主要内容是:  (1)取消租庸调及各项杂税的征收,保留户税和地税。 (2)量出制入,政府先预算开支以确定赋税总额。实际上, 唐中央是以779年(大历十四年)各项税收所得钱谷数, 作为户税、地税的总额分摊各州; 各州则以大历年间收入钱谷最多的一年,作为两税总额分摊于各地。 因此,户税、地税全国无统一的定额。 (3)户税是按户等高低征钱,户等高的出钱多,户等低的出钱少。 划分户等,是依据财产的多寡。 户税在征收时大部分钱要折算成绢帛,征钱只是很少一部分。 (4)地税按亩征收谷物。纳税的土地, 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准。 (5)无论户税和地税,都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限六月纳毕, 秋税限十一月纳毕。因为夏秋两征,所以新税制称为两税法。 (6)对不定居的商贾征税三十分之一(后改为十分之一), 使与定居的人负担均等。 两税法的重要意义 两税法是一项有着重要意义的改革。首先,在均田制下, 国家对租调徭役的征敛,主要依据是丁身; 两税法则主要是依据土地多少征税。两税中的地税是履亩征粟, 户税虽说依据资产,但土地是资产中的重要内容, 所以也主要是依据土地征税。 这种变化,主要是因为均田制破坏后,土地占有情况愈来愈不均, 于是舍人税地就成为发展的必然趋势。 舍人税地也意味着封建官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松弛。 其次,在“以丁身为本”的租庸调制下,不管是地主、贫民, 他们向国家纳税的数量却完全一样,这当然极不合理。 两税法推行后,没有土地而租种地主土地的人,就只交户税, 不交地税。这样,就多少改变了贫富负担不均的现象。 再次,租庸调是以均田制为基础,流亡客户因为不在当地受田, 所以既不编入户籍,也不纳税。两税法“唯以资产为宗”, 不管土户、客户,只要略有资产,就一律得纳税。 又因为贵族官僚原来就得负担户税和地税,所以也得交纳两税。 这样,两税法的推行就极大地扩大了纳税面,即使国家不增税, 也会大大增加收入。 在推行两税法时,由于租庸调及各项杂税都已并入了户税和地税, 所以唐政府规定取消各种杂税。但这种局面只维持了极短的时期。 不久,腐朽的统治者又想尽办法搜刮,增添了许多苛捐杂税, 再加上其它原因,人民的负担成倍增加,生活比以前更加困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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