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心公益协会的组织章程

2024-05-13

1. 爱心公益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组织全称:爱心公益协会第二条 爱心公益协会是民政部门正式注册登记的公益性社团法人机构,在民政部门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下,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是不分民族、不分种族、不分男女、不分老少,不分宗教信仰的爱心社团.第三条 爱心公益协会的宗旨:净化心灵,关爱生命第四条 爱心公益协会主要活动地域为中国行政区域.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爱心公益协会本着净化心灵,关爱生命的原则与理念!开展助老、助学、助残、助困、等各种形式的爱心公益活动。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性活动.主要业务范围包括:(一) 组织、推广义工活动;(二) 开展助老活动;(三) 开展助学活动;(四) 开展传统文化推广活动;(五) 开展爱心公益相关的活动;(六) 加强与其他公益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爱心公益协会实行会员管理制度.会员是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自愿从事义工服务,承认爱心公益协会章程,注册加入爱心公益协会.第八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 自愿加入或者退出本协会;(二) 参加本协会开展的义工服务活动;(三) 参加义工服务所必需的培训;(四) 请求本协会帮助解决在义工服务期间遇到的实际困难;(五)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六) 会员及家属可优先得到义工服务.第九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一) 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二) 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报酬;(三) 不得向服务对象借钱、借物和谋取其它利益;(四) 在服务期间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捐赠;(五) 对服务对象的隐私予以保密;(六) 不得以义工或者本协会的名义组织或者参与违反义工服务原则的活动;(七) 宣传本协会的宗旨,维护本协会的声誉,以实际行动扩大本协会的社会影响.第十条 会员连续六个月不参加义工服务活动,视为自动退出协会.第十一条 会员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经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告.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协会事务和发展方向。协会设立一个总部,下设各项目部以及各级义工服务站第五章 财务第十三条 协会的善款全部来自社会各界爱心单位和爱心人士的捐赠;坚持财务透明的制度,聘请有会计证书的专业财务作帐,接受政府相关部门与民间人士的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布。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常务理事会通过生效。第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爱心公益协会.

爱心公益协会的组织章程

2. 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的基金会章程

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全国性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国以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大力普及志愿理念、弘扬志愿精神,支持和推动志愿服务活动,为人们关爱他人、奉献社会搭建平台,引导人们多做好事、增长好心、争当好人,不断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中央宣传部。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西长安街5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资助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二)组织志愿服务的理论研究和宣传;(三)奖励为志愿服务作出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四)开展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国外友好团体和人士,以及国际组织、基金组织的友好往来,增进相互了解,加强相互合作;(五)募集、管理和使用好本会基金。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0-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一)具有从事志愿服务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经历,在志愿服务领域内有独到建树并享有较高的个人声望;(二)认同本基金会的使命、目标,并志愿服务于理事会;(三)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四)尊重理事会的多元文化,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人际沟通能力。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理事应当了解本基金会内部管理的各项政策和项目运作方式,掌握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制度和外部环境,在理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二)理事有权对提交理事会会议的文件、材料提出质疑,要求说明;(三)理事有向理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权;(四)理事有权调阅本基金会档案、文件或约见本基金会工作人员了解情况, 查询或调查本基金会的专项工作;(五)理事应当遵守《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章程》,遵从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基金会及其理事会的利益,不得利用在本基金会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本基金会财产,不得从事损害本基金会利益的活动;(六)理事负有按规定不泄露本基金会秘密的义务,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代表理事会和本基金会发言;(七)理事应当出席理事会或专业小组会议,并为议题准备专业性意见和提出与政策相关的建议议题;(八)理事应当仔细审读本基金会的财务报告,谨慎决策资金控制和运作,切实履行公共财产的信托责任;(九)理事应掌握本基金会的竞争优势、劣势和需求,有义务拓展资源网络,动员社会力量,为本基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支持;(十)理事应当支持秘书长工作,建设良性互动关系,不干预秘书处行政事务及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十一) 理事有责任推荐新的理事候选人;(十二) 理事应当参与理事会的自我评估,客观评价理事会能力和业绩。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 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七) 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组织募捐的收入;(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三)投资收益;(四)政府资助或拨款;(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二)管理及筹资费用;(三)资产保值、增值。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1、年度投资计划;2、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投资活动。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是指:1、依照国家规定需经审批的募捐活动;2、全国范围内的募捐;3、募款额预计超过1000万元的募捐。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3. 基金会章程包括什么

一、基金会指的是什么
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基金会是对兴办、维持或发展某项事业而储备的资金或专门拨款进行管理的机构。一般为民间非盈利性组织。宗旨是通过无偿资助促进社会的科学、文化教育事业和社会福利救助等公益性事业的发展。基金会的资金具有明确的目的和用途。
基金会取得成熟发展最早是在美国。美国基金会在20世纪后开始蓬勃发展。1900年的卡耐基基金会和洛克菲勒基金会是最早成立的一批基金会中比较知名的两家。1936年成立的福特基金会由福特家族资助拥有数十亿美元。已成为世界最大的基金会,项目遍布全球,影响范围很广。其他世界性的大型基金会还有约翰·古根海姆纪念基金会、丹福思基金会、凯洛格基金会等。2000年,比尔和梅琳达·盖茨基金会成立,成为全球最大的慈善基金会,旨在促进全球卫生和教育领域的平等。80年代以后中国基金会也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国务院常务会议在1988年9月通过了基金会管理办法
对基金会的性质、建立条件、筹款方式、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等一系列事项作出了规定。中国已建立的基金会有中国老年基金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福利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等。
二、基金会章程包括什么
基金会都有自己的章程,一般来说,《章程》共分总则,业务范围,组织机构、负责人,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章程修改,附则等,或者总则,业务范围,理事,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罢免,基金和资产的筹集、使用、管理,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附则。大致上就是由这些部分组成。

基金会章程包括什么

4. 同学公益基金会章程

   **三中159班同学公益基金会章程         159班的兄弟姐妹们:        岁月无情,光阴似箭!转眼间毕业十年,大家分散各地,聚少离多。然而,时间并不能磨灭我们的同窗之情,反而会让我们之间的友谊烙印越来越深。每每回首往事,大家的欢笑声历历在目,想之甚,念之切,无以言表。        为使同学间的互帮互助成为经常性活动,成为同学们沟通、交流并进一步加强同学之间感情的平台,并能有能力维持之。特此成立一个自愿的,无商业性质的同学公益基金会,希望大家踊跃参与。        经调查收集各位同学对基金会的建议,整理制定:         《**三中159班同学公益基金实施方案》         一、成立同学基金会之目的:        对本班同学及家庭因特殊原因造成的困难提供力所能及的资助。        二、基金的管理组织及职责:        1、基金会组织架构为1名会长,5名常委,若干会员组成。        2、会长职责:对同学基金会委员负责,收集需要资助的信息与基金委员的讨论意见,全权管理基金的支出、收入,如需动用基金,须两名常委同时证明。会长无法继续履行管理职责的,由过半数会员共同推举一位继续管理。2014年会长:肖炎平。        3、常委职责:宣传基金会的作用与目的,发展新会员,公告需要资助的信息,收纳会费,代表基金会资助同学及其家庭。常委的任职为委员轮流制,每年更换一次。2014年常委:姚刚,李欢,吕汉新,李发鹏,鲁银海。        4、委员职责:宣传基金会的'作用与目的,提供需要资助的信息,无回报地交纳会费。        三、基金的筹集:        1、参加对象:**三中高159班全体同学,采取自愿原则。        2、募集标准:最低200元/年,不设置上限,按年支付。不设募集年限,最低总额6000元/人,可一次性或者多次性支付。注:每年的 5月1日前是交收会费的限期。        3、基金会资金管理:分两个概念:累计净值和最新净值,累计净值是所有的会员缴纳总和,最新净值是累计净值减去花费与额外收入(如基金利息等)。        4、资金的运用情况在群里公布。()群名:159班公益基金会,群号:15554****        5、基金会常委对基金的使用、安全负责监督,制定管理细则。        四、基金的使用:        1、资助对象:159全体同学、同学爱人、同学子女、同学父母,无论入会与否。        2、资助金额:资助对象重病或辞世,按1000--10000元的范围进行讨论资助。        3、其他需要的资助的情况,基金委员会讨论决定。        五、帐务管理:        1、通过建立同学基金会群,基金的每一笔募集明细和每一次使用明细必须在群里予以公示。        2、每一位参加过募集的同学均可以查询开支明细。        六、其它:        1、不加入基金会不影响同学聚会。        2、希望每位同学都无需资助。        3、被资助的同学无需推辞,无需偿还,无需惦记人情,这是班集体的一份关怀。        4、如有会员修改了联系电话,须通知基金常委或会长。        5、入会表示认同基金会无偿帮助同学的理念,不能撤回募集资金。        6、基金会永不解散,如待我们这辈人年老色衰,则让子女无限延续。        7、会长联系方式1312809****        中国银行大朗支行账号:        开户名:肖炎平        支付宝账号:***        注:募集费会时短信或QQ留言姓名与金额。        8、会员募集明细表(另外附财务明细表)。        附:**三中159班同学基金会调查表        经多人提议,成立一个自愿的,无商业性质的同学基金会。        成立基金会的主要目的:对本班同学及家庭因特殊原因造成的困难提供资助。        先做一个调查表,收取大家的意见,再建立基金会章程,希望各位踊跃参与,感谢!        1.你是否愿意成为会员?        A.愿意 B.不愿意 C.超过20人我再入会        2.每年会费,你觉得最少交多少合适?(无上限)        A.100 B.200 C.360(每天1元) D.500        3.你觉得会费用于哪些合适?(多选)        A.本人生病,伤亡的同学 B.直系亲属病丧的同学 C.家庭发生意外变故的同学        D.通过2/3会员投票表决资助的同学        4.会费交至多少岁?        A.每人共计交20年 B. 每人共计交30年 C.交至60岁

5. 基金会章程包括什么

法律分析: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名称及住所;2、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3、原始基金数额;4、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5、法定代表人的职责;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条 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及住所(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三)原始基金数额(四)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五)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六)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七)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八)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九)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基金会章程包括什么

6. 基金会章程包括什么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条,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
	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及住所;
	(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三)原始基金数额;
	(四)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六)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七)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
	(八)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7. 私人基金会的基金会章程内容(公开文件)

1.提供基金会名称,以检查其可用性,基金会名称必须以”基金会“为结尾;2.成立基金会需有不少于一万美元作为预定的资产以实现其目标。该资产金额可以由创立者或第三方补充投入增加:

私人基金会的基金会章程内容(公开文件)

8. 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的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社会福利教育基金会。英文名称:China Social Welfare Education Foundation,缩写:CSWEF。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地区。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以人为本,扶危济困、助学育人。帮助困境中群体接受职业教育,重树生活信心。帮助老年人和孤残儿童改善教育和生活状况,回归主流社会。支持相关教育机构培养社会管理专业人才,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注册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00万元。来源于发起单位的捐赠。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民政部。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 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7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资助社会福利机构儿童、残障儿童、孤儿和贫困家庭儿童,帮助他们完成学业;(二)支持社会老年福利机构和困境中的老年群体,改善教育和生活质量;(三)支持贫困地区、灾区、少数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解决在社会福利教育事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特殊困难;(四)开展或资助与社会福利教育相关的公益文化宣传活动;(五)开展与社会福利教育相关的国际合作与业务交流;(六)支持社会管理与社会福利方面的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培养社会管理人才;(七)支持和开展社会福利理论研究、学术交流活动;(八)本章程规定或许可的其他活动。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一)认同本基金会的宗旨、目标,并志愿服务于理事会;(二)具有相关领域从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经历,拥有较好的个人声望;(三)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四)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人际沟通能力。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享受本基金会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基金会举办的活动;(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四)遵守本基金会章程,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五)执行本基金会决议;(六)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七)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出工作建议。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工资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发生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消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消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本基金会常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负责全面工作。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①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② 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③ 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④ 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⑤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⑥ 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⑦ 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⑧ 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⑨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四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组织募捐的资金和财产收入;(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三)利息收益;(四)政府的资助、拨款或由政府委托管理的资金;(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开展本基金会公益活动业务范围内的工作;(二)基金会的日常运转、管理及筹资费用;(三)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费用。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活动是指:(一)年度投资计划;(二)100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活动。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是指:(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须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活动;(二)预计募捐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动。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本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或单位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相关资料)。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一)业务主管单位组织实施的社会福利方面的支出。(二)经业务主管单位支付给国家或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救济、救灾应急活动。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8年10月2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