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是怎样的

2024-05-10

1. 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是怎样的

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的四项财政支持政策:一是统筹安排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中央财政将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余额、单笔担保额度、政策性担保规模占比、绩效考核等情况,作为分配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支持适度规模经营方向的测算因素。各省在中央政策要求框架内,应进一步细化具体规定和要求。省级农担公司开展的非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和其他混业经营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的农业信贷担保业务,不享受中央财政补助政策。二是实施担保费用补助政策。各省可在省级农担公司按照市场化运营成本费用确定的担保费率基础上,给予符合“双控”标准的政策性业务适当的担保费用补助。原则上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担保费率补助不超过2%,对其他符合条件的主体不超过1.5%(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不超过2%)。财政补助后的综合担保费率不得超过3%。具备条件的省级农担公司如开展财务咨询、技术服务、市场对接等增值服务,在综合担保费率不超过3%的同时,要确保农业贷款主体实际承担的综合信贷成本控制在8%以内,如基准利率调整,按据实增减数对8%予以调整。三是实施担保业务奖补政策。各省根据财力情况,可在综合考量省级农担公司政策性担保业务余额、担保资本金放大倍数、单笔担保额度、风险管控等指标基础上,结合其是否违反相关政策性要求的扣分处罚因素,制定担保业务奖补办法,对满足一定条件的省级农担公司给予一定比例的奖补。奖补资金用于建立省级农业信贷担保系统风险资金池、风险代偿或转增资本金规模等。四是落实现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农业信贷担保公司从农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按现行规定享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政策。符合条件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以上内容就是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的政策内容,希望可以帮到需要帮助的朋友。

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是怎样的

2. 农村信用贷款担保

民间借贷的担保有期限。担保期限按担保方式不同来分别计算:1、一般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限为约定的保证期限内或者未约定保证期限的,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在上述期限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责任消灭。2、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限为约定的保证期限内或者未约定保证期限的,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在上述期限内,债权人未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责任消灭。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一、担保人的连带责任担保有期限吗
担保人的连带责任担保期限是六个月。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九十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3. 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

民间借贷的担保有期限。担保期限按担保方式不同来分别计算:1、一般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限为约定的保证期限内或者未约定保证期限的,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在上述期限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责任消灭。2、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限为约定的保证期限内或者未约定保证期限的,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在上述期限内,债权人未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责任消灭。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一、高利贷担保期限是多久
民间借贷中,担保人的保证期限由双方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限最长为六个月。以下是相关规定: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九十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

4. 湖南农业信贷担保的缺点

(一)信贷担保形式单一

目前,信用贷款和保证贷款占农村信贷的绝大部分,特别是小额信用贷款与联保贷款业务的试点,使信用和保证贷款的比重进一步提高。抵押、质押贷款虽然较信用和保证贷款的风险防御能力高,但由于农村信贷通常额度低、期限短且农村抵押物、质押物种类较少,所以使用抵押和质押担保方式的频度较低。

(二)信贷担保物缺乏

农民目前的财产主要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生产性固定资产和耐用消费品等。但这些财产在构成担保物的要素上均存在一定缺陷,导致农民因缺乏担保物而无法获得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

(三)部分农业地区“诚信缺失”

近年来,相当多的供销、粮食和乡镇企业转制和改革,拖欠、逃废或变相逃废、悬空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债务,扶贫贷款被挤占、挪用和“视贷款为救济”的情况相当普遍,导致大量银行呆坏账产生。不良的履约制度严重影响了信贷资金安全,也限制了银行信用部门对部分农村地区和企业的信贷投入。同时,当前农村尚未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银行信用部门通过借款人信用对贷款风险做出合理评估还有很多困难,使得农村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服务不得不慎重,发放大额贷款要求有足够的担保抵押。

5. 农业贷款担保方式有哪些

农业贷款抵押担保方式如下
一、通过农机销售企业担保。
二、以购机补贴权利作为质押。
三、以农机具为抵押。
四、通过农村小额信贷公司担保。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担保通常由当事人双方订立担保合同。
一、差额补足和担保哪个更有利
差额补足又称为差额支付,一般在交易中作为一项保障措施予以使用。差额补足是指为了保障主权利人和主义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主义务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时,由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差额补足义务的行为。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担保通常由当事人双方订立担保合同。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民间借款合同担保书怎么写
民间借款合同的担保书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文书。民间借款合同担保书主要的内容就是要包括担保人、借款人和债权人的基本信息,然后是债权债务关系的一个基本状况,最主要的内容是关于担保的内容,比如说约定怎样的担保方式、约定怎样的担保期限、约定怎样的担保范围、担保责任的承担方式,违约责任的承担,然后签字写上日期。需要注意的是,担保方式有两种,连带担保与一般担保。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三、贷款可以换担保人吗
贷款期间可以更换担保人。《民法典》规定,贷款期间是可以更换担保人的。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担保通常由当事人双方订立担保合同。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农业贷款担保方式有哪些

6. 农业贷款担保公司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一、担保对象
农业贷款担保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广州市符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及对农民致富带动作用较大的农业企业~重点是农业龙头企业。
二、担保条件
申请担保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国家规定的特殊经营业务还须持有相关的许可证或通过审批,
,二,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
,三,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会计核算规范~建立完善的内部财务监督机制,
,四,资产负债结构合理~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
,五,资信程度良好~无逾期贷款及拖欠工程款、工人和农户报酬等不良纪录,
,六,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具备盈利的能力和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七,能在合作银行开立银行账户,
,八,具有必要的反担保能力。
三、贷款用途与期限
担保贷款的用途为生产经营资金~授信品种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四、担保额度
单个申请企业的担保贷款金额,包含综合授信敞口金额,一般不超过人民币
1,200万元。
五、反担保措施
申请企业须提供确定、合法和有效的反担保措施~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市担保中心根据贷款金额、风险程度及申请企业实际情况等确定并落实其中一种或多种反担保措施。
六、贷款利率与担保收费
,一,农业企业担保贷款的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为基准~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适当上浮~但利率上浮幅度超过20%的贷款项目不纳入担保范围。
,二,市担保中心对担保项目按月费率1‰的标准向被担保企业收取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贷款金额×担保时间,月,×月费率,1‰,。
,三,对农业企业担保贷款在正常贷款期以及市担保中心与合作银行商定的贷款追索期内按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和担保费~由市本级财政实行补贴,被担保企业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授信业务按规定向银行支付的手续费、贴现费用等~其金额参照贷款贴息的同等标准~纳入市本级财政补贴范围,。

7. 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

要看你当时签的是什么 担保区分为二种 1种是一般担保,第2种叫做连带担保。在担保期间你要承担赔偿责任。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目前,到银行、证券公司理财需开立相应理财账户。一般而言,通过银行开立的理财账户可以办理储蓄类产品和银行理财产品以及基金类产品,大型银行还可通过银行系统购买国债。由于银行网点分布较广,通过银行渠道开立的投资理财账户可到银行柜台办理。[7]证券公司开立的理财账户可用于股票(包括A股、B股、H股等)、债券(包括国债、企业债、公司债等)、期货(包括金融期货如股指期货、外汇期货等,商品期货如黄金期货、农产品期货等)等一系列的投资理财工具的投资。证券账户的开立可到各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需要在交易日内办理。投资公司的手续比较方便,一般只需要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投资公司也会为客户定制专属理财计划。

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

8. 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

无论何时,担保保证人的风险都是非常大的。首先需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章节弄清楚何谓保证、保证人;以及保证的方式。  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从以上条款不难看出,无论是哪种形式的保证,一旦被保证人债务人发生经济恐慌,保证人都要承担替被保证人偿还债务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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