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2024-05-20

1. 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6.《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审核材料一、前期费用登记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和企业有关权力机构关于境外投资相关决议等真实性证明材料。      二、境内机构为其境外分支、代表机构等非独立核算机构购买境外办公用房办理前期费用登记      1.书面申请,并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境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等非独立核算机构的批准/备案文件或注册证明文件。      3.境外购买办公用房合同或协议。三、前期费用汇出1.业务登记凭证。      2.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打印的境外投资前期费用额度控制信息表。      3.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和企业有关权力机构关于境外投资的相关决议以及合同等真实性证明材料。四、前期费用汇回1.业务登记凭证。      2.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打印的境外投资前期费用额度控制信息表。审核原则一、前期费用登记      1.境内机构汇出前期费用前应在所在地银行办理前期费用登记。境内机构(含境内企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美元且不超过中方拟投资总额的15%。      2.境内机构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应列入其境外直接投资总额。      3.银行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机构办理前期费用登记手续后,境内机构凭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后续资金购付汇手续。      4.境内机构在汇出前期费用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设立境外投资项目或购买境外办公用房的,应向所在地银行报告其前期费用使用情况并将剩余资金退回。如确有客观原因,开户主体可提交说明函向原登记银行申请延期,但期限合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二、前期费用汇出、汇回      1.汇出银行应按照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登记的信息办理汇出业务;累计汇出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登记的前期费用额度。      2.前期费用退回金额原则上累计不得超过已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金额。      3.前期费用资金原则上按原路退回,对于原购汇汇出的部分,可凭原购汇凭证直接办理结汇手续。      4.银行应履行展业原则,在为境内机构办理相关资金汇出业务时,承担真实性审核责任。在办理每一笔资金支付时,均应审核其资金来源和境外资金用途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5.银行应在业务办理后及时完成国际收支申报。

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2. 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

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6.《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审核材料一、前期费用登记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和企业有关权力机构关于境外投资相关决议等真实性证明材料。      二、境内机构为其境外分支、代表机构等非独立核算机构购买境外办公用房办理前期费用登记      1.书面申请,并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境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等非独立核算机构的批准/备案文件或注册证明文件。      3.境外购买办公用房合同或协议。三、前期费用汇出1.业务登记凭证。      2.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打印的境外投资前期费用额度控制信息表。      3.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和企业有关权力机构关于境外投资的相关决议以及合同等真实性证明材料。四、前期费用汇回1.业务登记凭证。      2.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打印的境外投资前期费用额度控制信息表。审核原则一、前期费用登记      1.境内机构汇出前期费用前应在所在地银行办理前期费用登记。境内机构(含境内企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美元且不超过中方拟投资总额的15%。      2.境内机构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应列入其境外直接投资总额。      3.银行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机构办理前期费用登记手续后,境内机构凭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后续资金购付汇手续。      4.境内机构在汇出前期费用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设立境外投资项目或购买境外办公用房的,应向所在地银行报告其前期费用使用情况并将剩余资金退回。如确有客观原因,开户主体可提交说明函向原登记银行申请延期,但期限合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二、前期费用汇出、汇回      1.汇出银行应按照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登记的信息办理汇出业务;累计汇出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登记的前期费用额度。      2.前期费用退回金额原则上累计不得超过已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金额。      3.前期费用资金原则上按原路退回,对于原购汇汇出的部分,可凭原购汇凭证直接办理结汇手续。      4.银行应履行展业原则,在为境内机构办理相关资金汇出业务时,承担真实性审核责任。在办理每一笔资金支付时,均应审核其资金来源和境外资金用途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5.银行应在业务办理后及时完成国际收支申报。

3. 境外投资前期费用汇出

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6.《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审核材料一、前期费用登记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和企业有关权力机构关于境外投资相关决议等真实性证明材料。      二、境内机构为其境外分支、代表机构等非独立核算机构购买境外办公用房办理前期费用登记      1.书面申请,并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境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等非独立核算机构的批准/备案文件或注册证明文件。      3.境外购买办公用房合同或协议。三、前期费用汇出1.业务登记凭证。      2.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打印的境外投资前期费用额度控制信息表。      3.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和企业有关权力机构关于境外投资的相关决议以及合同等真实性证明材料。四、前期费用汇回1.业务登记凭证。      2.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打印的境外投资前期费用额度控制信息表。审核原则一、前期费用登记      1.境内机构汇出前期费用前应在所在地银行办理前期费用登记。境内机构(含境内企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美元且不超过中方拟投资总额的15%。      2.境内机构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应列入其境外直接投资总额。      3.银行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机构办理前期费用登记手续后,境内机构凭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后续资金购付汇手续。      4.境内机构在汇出前期费用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设立境外投资项目或购买境外办公用房的,应向所在地银行报告其前期费用使用情况并将剩余资金退回。如确有客观原因,开户主体可提交说明函向原登记银行申请延期,但期限合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二、前期费用汇出、汇回      1.汇出银行应按照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登记的信息办理汇出业务;累计汇出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登记的前期费用额度。      2.前期费用退回金额原则上累计不得超过已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金额。      3.前期费用资金原则上按原路退回,对于原购汇汇出的部分,可凭原购汇凭证直接办理结汇手续。      4.银行应履行展业原则,在为境内机构办理相关资金汇出业务时,承担真实性审核责任。在办理每一笔资金支付时,均应审核其资金来源和境外资金用途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5.银行应在业务办理后及时完成国际收支申报。

境外投资前期费用汇出

4. 境外投资前期费用

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6.《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审核材料一、前期费用登记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和企业有关权力机构关于境外投资相关决议等真实性证明材料。      二、境内机构为其境外分支、代表机构等非独立核算机构购买境外办公用房办理前期费用登记      1.书面申请,并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境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等非独立核算机构的批准/备案文件或注册证明文件。      3.境外购买办公用房合同或协议。三、前期费用汇出1.业务登记凭证。      2.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打印的境外投资前期费用额度控制信息表。      3.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和企业有关权力机构关于境外投资的相关决议以及合同等真实性证明材料。四、前期费用汇回1.业务登记凭证。      2.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打印的境外投资前期费用额度控制信息表。审核原则一、前期费用登记      1.境内机构汇出前期费用前应在所在地银行办理前期费用登记。境内机构(含境内企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美元且不超过中方拟投资总额的15%。      2.境内机构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应列入其境外直接投资总额。      3.银行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机构办理前期费用登记手续后,境内机构凭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后续资金购付汇手续。      4.境内机构在汇出前期费用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设立境外投资项目或购买境外办公用房的,应向所在地银行报告其前期费用使用情况并将剩余资金退回。如确有客观原因,开户主体可提交说明函向原登记银行申请延期,但期限合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二、前期费用汇出、汇回      1.汇出银行应按照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登记的信息办理汇出业务;累计汇出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登记的前期费用额度。      2.前期费用退回金额原则上累计不得超过已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金额。      3.前期费用资金原则上按原路退回,对于原购汇汇出的部分,可凭原购汇凭证直接办理结汇手续。      4.银行应履行展业原则,在为境内机构办理相关资金汇出业务时,承担真实性审核责任。在办理每一笔资金支付时,均应审核其资金来源和境外资金用途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5.银行应在业务办理后及时完成国际收支申报。

5. 境外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6.《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审核材料一、前期费用登记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和企业有关权力机构关于境外投资相关决议等真实性证明材料。      二、境内机构为其境外分支、代表机构等非独立核算机构购买境外办公用房办理前期费用登记      1.书面申请,并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境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等非独立核算机构的批准/备案文件或注册证明文件。      3.境外购买办公用房合同或协议。三、前期费用汇出1.业务登记凭证。      2.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打印的境外投资前期费用额度控制信息表。      3.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和企业有关权力机构关于境外投资的相关决议以及合同等真实性证明材料。四、前期费用汇回1.业务登记凭证。      2.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打印的境外投资前期费用额度控制信息表。审核原则一、前期费用登记      1.境内机构汇出前期费用前应在所在地银行办理前期费用登记。境内机构(含境内企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美元且不超过中方拟投资总额的15%。      2.境内机构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应列入其境外直接投资总额。      3.银行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机构办理前期费用登记手续后,境内机构凭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后续资金购付汇手续。      4.境内机构在汇出前期费用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设立境外投资项目或购买境外办公用房的,应向所在地银行报告其前期费用使用情况并将剩余资金退回。如确有客观原因,开户主体可提交说明函向原登记银行申请延期,但期限合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二、前期费用汇出、汇回      1.汇出银行应按照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登记的信息办理汇出业务;累计汇出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登记的前期费用额度。      2.前期费用退回金额原则上累计不得超过已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金额。      3.前期费用资金原则上按原路退回,对于原购汇汇出的部分,可凭原购汇凭证直接办理结汇手续。      4.银行应履行展业原则,在为境内机构办理相关资金汇出业务时,承担真实性审核责任。在办理每一笔资金支付时,均应审核其资金来源和境外资金用途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5.银行应在业务办理后及时完成国际收支申报。

境外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6. 境外投资 前期费用

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6.《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审核材料一、前期费用登记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和企业有关权力机构关于境外投资相关决议等真实性证明材料。      二、境内机构为其境外分支、代表机构等非独立核算机构购买境外办公用房办理前期费用登记      1.书面申请,并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境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等非独立核算机构的批准/备案文件或注册证明文件。      3.境外购买办公用房合同或协议。三、前期费用汇出1.业务登记凭证。      2.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打印的境外投资前期费用额度控制信息表。      3.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和企业有关权力机构关于境外投资的相关决议以及合同等真实性证明材料。四、前期费用汇回1.业务登记凭证。      2.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打印的境外投资前期费用额度控制信息表。审核原则一、前期费用登记      1.境内机构汇出前期费用前应在所在地银行办理前期费用登记。境内机构(含境内企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美元且不超过中方拟投资总额的15%。      2.境内机构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应列入其境外直接投资总额。      3.银行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机构办理前期费用登记手续后,境内机构凭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后续资金购付汇手续。      4.境内机构在汇出前期费用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设立境外投资项目或购买境外办公用房的,应向所在地银行报告其前期费用使用情况并将剩余资金退回。如确有客观原因,开户主体可提交说明函向原登记银行申请延期,但期限合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二、前期费用汇出、汇回      1.汇出银行应按照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登记的信息办理汇出业务;累计汇出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登记的前期费用额度。      2.前期费用退回金额原则上累计不得超过已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金额。      3.前期费用资金原则上按原路退回,对于原购汇汇出的部分,可凭原购汇凭证直接办理结汇手续。      4.银行应履行展业原则,在为境内机构办理相关资金汇出业务时,承担真实性审核责任。在办理每一笔资金支付时,均应审核其资金来源和境外资金用途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5.银行应在业务办理后及时完成国际收支申报。

7. 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会回所需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一、提供的材料1.书面申请并填写《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申请登记表》;2.外汇资金来源情况表;3.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4.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批准文件或证书;5.如果发生前期费用汇出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6.外管局要求的其他材料。二、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的操作流程1.申请人与银行应严格按照本指引办理相关业务。申请人承担申请事项真实、合法的责任,其提交的申请材料是保证申请事项真实性的重要依据。2.外汇局应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办理本指引业务,并严格履行相关内控制度。3.外汇局除收取申请书原件外,其余材料均收取加盖申请人签章的复印件。4.外汇局受理本指引中相关业务时,申请人确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提交部分规定材料的(除主管部门批复文件等关键性材料外),外汇局可在确定交易真实合法的前提下,凭申请人提交的《补充提交承诺书》先为其办理相关业务,并要求申请人于承诺期内将材料补足。5.针对本指引尚未明确但申请人确有合理需求的业务,外汇局应认真研究上报上一级外汇局。相关管理原则明确的,分局(含外汇管理部,下同)可按照内控制度规定,召开个案业务集体审议会处理。6.在特定外汇收支形势下,外汇局可要求申请人提交证明相关资本交易定价合理性的材料。7.外汇局应建立非现场核查制度,对银行和申请人按照相关法规和指引办理业务的合规性进行核查。8.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业务时,可在系统中输入申请主体提交的业务登记凭证上的主体代码、业务编号、验证码,查询和打印相应的控制信息表。9.银行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对外汇管理规定未明确的事项,应及时请示所在地外汇局。10.银行为企业办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应确认申请人已通过上年度外汇年检。11.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同名同类型账户间外汇资金划转,银行可在审核交易真实性证明文件后直接办理。开户主体因发放外币委托贷款、参与外币资金池、境外放款、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及经登记或核准的其他资本项目业务需在银行办理境内外汇划转手续的,银行可在审核交易真实性证明文件后直接办理。银行为企业办理境内划转时,划出资金尚需原路划回的,银行不得将划出账户关户。12.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所产生的利息或收益,申请人可在经常项目账户保留或凭利息收益清单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13.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业务时,除遵守经常项目规定外,还应确认申请人已通过上年度外汇年检。银行应审核利润汇出金额是否与董事会决议及税务证明原件中的金额一致,企业本年度处置金额原则上不得超出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中属于外方股东的“应付股利”与“未分配利润”合计金额。14.银行已报送信息需调整或修正的,应及时与外汇局联系并按照相关数据申报要求重新报送。15.银行应完整保留业务办理有关资料。法律依据《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境内机构向境外汇出的前期费用,一般不得超过境内机构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的境外直接投资总额(以下简称境外直接投资总额)的15%(含),并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一)书面申请(包括境外直接投资总额、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以及所需前期费用金额、用途和资金来源说明等);(二)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三)境内机构参与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的相关文件(包括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备忘录或框架协议等);?(四)境内机构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报送的书面申请;(五)境内机构出具的前期费用使用书面承诺函;(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对于汇出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确需超过境外直接投资总额15%的,境内机构应当持上述材料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含外汇管理部)提出申请。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为境内机构办理购付汇手续,并及时向外汇局反馈有关信息。

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会回所需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8. 境外直接投资流程

关于境外投资,小编也是全然不知。以下境外投资办理流程是网友通过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电话,由法律咨询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境内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境内投资者”)如到境外投资开办非金融类企业(机构),须遵守以下规定,履行以下手续:      一、申请到境外投资的境内投资主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二)资信良好,无违法行为记录;      (三)具备相应的人才、资金和技术,有一定的研发、生产和经营、管理能力。      二、经区、县商务局向北京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境内外投资主体介绍、境外开办企业(或机构)的名称、企业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      (二)注册地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或者所属局(总公司)的意见;      (三)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和章程,境外机构(办事处、代表处)工作条例及主要负责人简历;      (四)境内投资主体营业执照影印件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      (五)董事会决议;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报送的其它材料。      三、境内投资主体到境外开办企业如需从境内汇出外汇,在向上海市商务局提出以上申请的同时,须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进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      1、填写《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申请表》;      2、境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经工商管理部门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5、外汇资金来源证明,包括: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的,应提供有关外汇账户的开户批准文件和最近一期的余额对账单;使用国内商业外汇贷款的,应提供投资主体与贷款行签订的贷款意向书、贷款行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使用援外合资合作基金外汇贷款、外贸发展基金外汇贷款等国内政策性外汇贷款的,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该项政策性资金的批准文件;      6、视情况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提交以下文件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1、批准文件;      2、外汇资金来源的审查意见;      3、投资项目的合同或者其他可证明境内投资者应当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文件。      五、上海市商务局对核准的境外企业(或机构)代发商务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六、外企业或机构的中方主要负责人抵达后,应当立即持批准证书复印件向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报到登记。      七、经核准的境外企业和机构在当地注册后15日内,将注册文件复印件报送上海市商务局。      八、境外投资企业在当地注册和开户后,应在三十天之内将当地注册证明及企业开户银行、银行帐号等有关材料,由其境内投资者报送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九、境内投资主体须按规定报送经核准的境外企业的统计报表和年度报告,参加境外企业的综合绩效评价和年检工作。      十、境内投资者来源于境外投资的利润或者其他外汇收益,必须在当地会计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调回境内,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结汇或者留存现汇。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者存放境外。境内投资者从境外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或者其他外汇收益,自该境外投资企业设立之日起5年内全额留成,5年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留成。(十一、境外投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在当地会计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由其境内投资者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      十二、境外投资企业依照所在国(地区)法律停业或者解散后,其境内投资者应当将其应得的外汇资产调回境内,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者存放境外。      十三、境内投资者以外汇资金进行境外投资所分得的利润或者其它外汇收益,必须按期调回并办理结汇手续。结汇后的外汇额度,自该企业在当地注册之日起,五年之内全部留给境内投资者;五年后,20%上缴国家,80%留给境内投资者;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者存放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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