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苏州的伤残鉴定中心在哪里?

2024-05-20

1. 请问苏州的伤残鉴定中心在哪里?

办理地点:苏州市体育场路4号1号楼1楼
联系电话:0512-65227940或65235873
办理对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办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江苏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携带材料: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按要求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三)有效的医学诊断证明、门诊病历、手术记录、出院小结、主要检查报告等材料的复印件,被诊断为职业病的,还需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诊断期间的医学检查资料复印件;
(四)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详细有效联系方式;
(五)工亡职工与其供养亲属之间的关系证明;
(六)被鉴定人近亲属代为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及与被鉴定人的关系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七)其它必需的材料。
办理时间:认定工伤决定作出之日起1年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遇有特殊情况,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扩展资料办理流程: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在收到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该鉴定结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核鉴定申请。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复核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收到复核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通过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参考资料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能力鉴定

请问苏州的伤残鉴定中心在哪里?

2. 苏州工伤伤残鉴定机构在哪里?

苏州市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机构职能: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承办工伤事故的调查、取证,协助局工伤保险行政业务处室做好工伤认定工作;负责受理全市因工、因病伤残以及患职业病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负责医疗卫生专家聘任和管理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做好劳动能力鉴定,按时向用人单位和个人送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负责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备的确认;做好其他有关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协助局工伤保险行政业务处室做好工伤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基础性工作;协助局工伤保险行政业务处室做好工伤认定资格考核认定以及管理工作;协助局工伤保险行政业务处室做好全市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统计、档案和信息管理工作;做好相关工作宣传、信访、培训及政策咨询等服务工作。 
负责人:徐xx 
地址:苏州市沧浪区体育场

3. 苏州鉴定伤残在哪里

法律分析:一般伤残鉴定由司法部门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鉴定。工伤的伤残鉴定一般去当地社保部门的工伤鉴定中心,而其他情况的可以去当地的司法鉴定中心做伤残鉴定。
当事人申请伤残鉴定有两种方法可以选择:
一是当事人可以申请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律师事务所来委托鉴定;
二是起诉到法院后由双方共同申请由法院委托鉴定。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苏州鉴定伤残在哪里

4. 苏州工业国区劳动局工伤科在啥地方?

苏州工业国区属于苏州吴中区。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即吴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塔韵路178号。


申请时需提供:工伤认定申请表,存在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5. 苏州工业园区伤残鉴定在哪里

员工如果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那么是需要在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体育场路4号


《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八条 〔提出申请〕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限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工伤职工本人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第九条 〔提交材料〕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诊断证明、检查检验报告等原件和复印件,完整有效的病历;
(四)职工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材料审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及时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因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鉴定工作期限可以延长30日。

苏州工业园区伤残鉴定在哪里

6. 昆山鉴定工伤在哪里

法律分析:受理:在昆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鉴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立的非常设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昆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苏州 昆山 玉山镇前进西路69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7. 苏州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在哪里

市立医院鉴定所,苏州大学鉴定所,同济鉴定所都可以,
去时带上自己的身份证、医院病历、ct、mrc片子等

苏州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在哪里

8. 无锡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在哪里

 无锡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在哪里
                      1921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公约中对“工伤”的定义是: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为工伤。下面是我分享的无锡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在哪里,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无锡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在哪里 
    地址:无锡市广瑞路2号市人力资源市场三楼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接受窗口
    上班时间:工作日9:00-11:30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情形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 
    (1)《无锡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门诊病历、医学诊断证明、手术记录、出院记录等病历资料复印件,其中住院期间病历资料要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职业病患者应提供职业病诊断书原件及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鉴定费。
     无锡工伤认定时间多长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天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自决定做出之日起20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
     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0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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