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诈骗要多少金额才能立案?

2024-05-12

1. 网上诈骗要多少金额才能立案?

网络诈骗金额达到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才能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扩展资料(1)借贷为名,骗钱为实。有的骗子利用人们贪图便宜的心理,以高贷集资为诱饵,使广大农民朋友上当受骗。
(2)以次充好,恶意行骗。一些骗子利用广大农民朋友“识货”经验少又苛求价廉物美的特点,上门推销各种产品使广大农民朋友上当受骗。更有一些到家里、办公室推销的人,一发现室内无人,就会顺手牵羊、溜之大吉。
(3)骗取信任,寻机作案。诈骗分子常利用一切机会与广大农民朋友拉好关系、套近乎,或发现出相见恨晚而故作热情,或表现得非常慷慨并朋友相称,骗取信任后常寻机作案。
(4)利用网络行骗。利用网络贷款、网络交易、网络拍卖、网络购物诈骗;利用取款机行骗,利用高科技控制网络,窃取密码;网络招聘诈骗,招聘过程中交纳报名费;网络交友诈骗,通过网络开展一些亲密的接触,最后骗财骗色。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诈骗罪

网上诈骗要多少金额才能立案?

2. 现在网络诈骗的破案几率有多少?

目前网络诈骗的破案率只有不到5%。而且在破案后难以追回赃款。年有100多亿元人民币的电信诈骗犯罪赃款被骗子从大陆卷到其他的地方,而追缴回的赃款仅有20.7万元人民币,其他绝大部分被台湾犯罪嫌疑人转移、挥霍。 网络诈骗是高科技、高智商犯罪,公安机关破案难,很多案件公安机关不立案,因为立了案根本破不了案,即使把人抓了,网络诈骗案件牵扯到大量的高科技知识,并且电子证据都是以二进制编码形式呈现的,容易篡改和灭失,并且非专业人士根本看不懂这些电子证据,很多案件人抓了,到了法院却定不了罪 
网络诈骗罪的立案标准:2000元,达到诈骗罪标准。
数额较小,没有达到2000元,尚不构成诈骗罪,但是违反社会治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5~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但如果诈骗行为累计数额超过2000元,就可以追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了。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 派出所受理诈骗案流程

1、首先保留被骗证据。如:通信记录、聊天记录、转账或汇款记录等。2、若个人被骗金额超过2000元及以上,建议立即打110报警或到附近派局所报案。若个人被骗金额低于2000元,如被骗几十、几百元的报警不予立案。也建议去派局所报案并提供有效证据。当受害人数、涉及金额累计达到一定数额时也将被立案调查。强烈建议受害者不要自认倒霉吃亏,而是带上证据去附近派局所做报案记录。诈骗罪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程序包括对于立案材料的接受、审查和处理三个部分。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派出所受理诈骗案流程

4. 诈骗案件怎么判刑处理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2】【31】
(一)诈骗价值5000元(电信网络诈骗3000元)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诈骗价值5万元(电信网络诈骗3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为80%,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诈骗(包括电信网络诈骗)价值5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为80%,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5万元”(电信诈骗3万元)的财物为目标的,应予立案追诉。
电信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1.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500人次以上的;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5000次以上的。具有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10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5. 最高人民法院诈骗罪司法解释有哪些

一、诈骗罪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一)法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二)立法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含义及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现予公告。(三)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2011年4月8日施行)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四)被害人谅解的;(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第四条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第六条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第八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九条 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第十一条 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2.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11年8月1日)一、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千元为起点。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五十万元为起点。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3]14号,2014年1月1日施行)(七)诈骗罪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4])202号】(七)诈骗罪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诈骗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的,以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的确定基准刑,既、未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相同,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其他可以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未遂部分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既遂部分犯罪行为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但不得根据该量刑情节提高量刑幅度。1、第一个量刑幅度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2、第二个量刑幅度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1)每增加五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3、第三个量刑幅度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1)每增加三万五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2)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多种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1)诈骗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上七种情形每增加一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2)多次实施诈骗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3)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诈骗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1)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诈骗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2)案发前主动将诈骗的赃物归还被害人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3)诈骗近亲属财物的,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作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6、需要说明问题诈骗公私财物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脏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5.公安部关于受害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可否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0)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你厅《关于被骗受害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可否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的请示》(桂公请(2000)7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根据上述规定,犯罪行为地、犯罪结果地以及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诈骗犯罪案件的犯罪结果地是指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地。因此,除诈骗行为地、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的结果发生地和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外,其他地方公安机关不能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但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受理,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6.公安部法制局对《关于对将已经仪器识别为不中奖的彩票出售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的答复【公法〔2000〕8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法制处:你处《关于对将已经仪器识别为不中奖的彩票出售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桂公明发〔2000〕357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意见,现答复如下:行为人采用欺骗方法使发行彩票的工作人员回收已被识别为不中奖的彩票,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与发行彩票的工作人员共谋,发行彩票的工作人员明知是已被识别为不中奖的彩票而回收并向社会公众出售,且数额较大的,对行为人和发行彩票的工作人员,应当以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7.公安部关于对伪造学生证及贩卖、使用伪造学生证的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公刑(2002)1046号】铁道部公安局:你局《关于对伪造、贩卖、使用假学生证的行为如何认定处罚的请示》(公法[2002]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对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生证的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第2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立案侦查。二、对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生证而贩卖的,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立案侦查;对贩卖伪造的学生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就其明知是伪造的学生证而购买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4条第(一)项的规定,以明知是赃物而购买处罚。三、对使用伪造的学生证购买半价火车票,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以诈骗罪立案侦查;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3条第(一)项的规定以诈骗定性处罚。8.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3〕25号】三、对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9.以帮助信访为名骗取他人公私财物,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以诈骗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0]14号,2010年11月3日)第五条 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或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 2003年5月15日施行)第七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1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2年10月24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你院《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决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能否构成诈骗罪的请示》(鲁检发研字[2001]第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2号,2000年5月24日施行)第九条 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第十条 本解释所称“经营去话业务数额”,是指以行为人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总时长(分钟数)乘以行为人每分钟收取的用户使用费所得的数额。本解释所称“电信资费损失数额”,是指以行为人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总时长(分钟数)乘以在合法电信业务中我国应当得到的每分钟国际结算价格所得的数额。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9号,2002年4月17日施行)第三条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使用税等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诈骗罪司法解释有哪些

6. 欺诈和诈骗的区别

欺诈和诈骗的区别:
1、欺诈是民事行为,民事欺诈行为一般来讲是用夸大事实或虚构部分事实的办法,借以创造履行能力而为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行为,以达到谋取一定利益的目的。如:以次充好的消费欺诈行为。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2、《刑法》对诈骗罪目的规定的很明确,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体来说是行为人不打算付出任何代价或做出任何劳务,即取得对方信任而非法占有财物。
民事欺诈虽然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其欺诈行为仍在民事法律关系范围内,仍应由民事法律、政策来调整。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应由刑法来调整。
3、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刑法第2l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欺诈 (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诈骗 (法律名词)

7. 常见的电信诈骗手段有哪些?

当前活跃在社会上的电信诈骗形式多种多样,常见的有QQ诈骗、邮包诈骗、虚假中奖、冒充熟人诈骗、直接汇款诈骗、电话欠费诈骗等。诈骗内容由专门的团队精心策划设计,针对不同受害群体量身定做,步步设套。但无论诈骗分子的手段如何花样翻新,最后都是通过获取受害人的银行卡、密码等个人信息达到骗钱的目的。


下面就来谈一谈10种常见电信诈骗类型及防范方法:
1、QQ诈骗:2008年,通过木马盗取QQ号冒充其好友代为充话费、游戏点卡;2010年,逐渐进化为加QQ好友与对方视频聊天并截取视频,然后发送捆绑有木马病毒的文件、图片给对方并盗取QQ号码、密码,登陆盗取的QQ号骗其好友,并播放之前截取的视频迷惑对方,以各种理由要求对方打款的QQ视频诈骗;2013年,视频诈骗升级为针对留学生家人的诈骗,借口交手术费等要求父母打款,金额从几万到几十万不等;2014年,犯罪嫌疑人省略传统的“盗号”环节,直接使用新注册的QQ号码伪装成公司“老总”QQ(头像、昵称等资料改成与老板一模一样的QQ),再向该公司财务要求向指定银行账户汇款达到诈骗目的;2014年末,演变成利用手机拦截木马病毒软件盗取安卓操作系统的智能手机支付权限,并拦截短信后实施盗窃或者实施冒充微信好友诈骗的案件。
防范:不要随意点击推广性的文件,谨防QQ被盗;QQ备注信息应谨慎:尽量不要将QQ联系人备注为“爸爸”、“妈妈”、“张总”等,一旦犯罪分子窃取QQ,从你备注的信息很容易分析出这些联系人和你的关系;汇款之前务必向收款人致电确认,勿轻信QQ聊天记录里的任何联系电话和链接。


2、猜猜我是谁:此类诈骗犯罪中,不法分子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取受害者的电话号码和机主姓名后,打电话给受害者,让其“猜猜我是谁”,随后根据受害者说的人名冒充该熟人身份,并声称要来看望受害者,当受害者相信以后,过几个小时或第二天再编造“嫖娼被抓”、“交通肇事”等理由,向害者借钱,很多受害人没有仔细核实就把钱打入不法分子提供的银行卡内。目前,该类犯罪经过升级,呈现出新形式:嫌疑人冒充公务员或企事业的单位领导,以急需用钱、疏通关系、职务晋升等为由,要求事主给“领导”汇款。
防范:接到类似电话时,应及时与自己的朋友、熟人进行联系,核实真伪。不要轻易相信对方,更不应轻易向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转款。



3、机票改签:机票改签诈骗犯罪主要是嫌疑人发短信给购买机票的事主,称由于近期降雪雾霾等恶劣天气,其所乘航班取消;称或因系统故障,不能出票,需要改签或退票。事主极易信以为真,拨打诈骗短信中的“客服电话”,嫌疑人以改签要手续费为由,骗取事主高额转账。犯罪嫌疑人由过去在大型游戏网站、论坛、百度贴吧等虚设某某航空公司网上订票网站,假借各航空公司名义在网络上发布虚假订票信息、改签退票等信息。发展到从黑客或全国各地机票代购点购买旅客订票基本信息,以机票改签、退票进行精准诈骗。
防范:接到此类诈骗短信后,应通过民航官方查询电话、网站进行查询核实,或直接致电订票的网点进行查询核实。不要拨打短信中提供的所为“客服电话”进行核实。
4、邮包诈骗:犯罪分子冒充邮政、快递公司或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拨打受害人电话,谎称受害人邮包中夹带违禁品或涉案物品,并已被公安机关调查。进一步以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名义谎称受害人涉嫌贩毒或洗钱犯罪,为证明自身清白,必须按要求将受害人名下所有钱款转入指定的“安全账户”进行查验。
防范: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侦办案件过程中,不会以电话通知的方式要求当事人对财产进行处置,对财产、物品的调取、扣押均会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而且,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时,除因工作需要等特殊原因外,均应向当事人出示工作证件。
5、冒充领导:此类诈骗犯罪中,不法分子通过不正当途径获知上级机关、监管部门等单位领导的姓名、办公室电话等有关资料。假冒领导秘书或工作人员等身份打电话给基层单位负责人,以推销书籍、纪念币等为由,让受骗单位先支付订购款、手续费等到指定银行帐号,实施诈骗活动。
防范:接到此类电话时,应及时向上级机关相关部门进行确认核实,如确认为欺诈行为,应向上级机关及公安机关如实反映情况。
6、虚假中奖:此类诈骗犯罪中,不法分子以活动抽奖为由,或冒充“非常6+1”等节目组,通过拨打电话或手机短信的方式通知受害人中了大奖,一旦受害人相信后回复查询,便称兑奖必须另外交纳所得税、手续费等各种名目费用,否则不予兑奖,通过电话指引受害人汇款至其提供的账户。
防范:“天上不会常常掉馅饼”,不要因为利益的诱惑而轻易相信中奖等信息,还是应该通过踏踏实实的劳动,换取自己应得的利益。
7、电话欠费:此类诈骗犯罪中,不法分子冒充电信局工作人员向事主拨打电话告知其电话欠费,或者直接播放电脑语音,称事主身份信息可能被冒用登记了欠费电话,随后不法分子让同伙假冒公、检、法人员接听或打来电话,称事主名下的电话和银行账户涉嫌洗钱等犯罪活动,目前司法机关正在秘密调查中,要求事主将银行存款尽快转移到所谓的安全账号,犯罪分子通过电话逐步指引事主进行转账操作,达到诈骗目的。
防范:此类电信诈骗极具欺骗性,犯罪分子使用网络虚拟电话虚拟出与公安机关工作电话相同的号码,使受害人相信谎言的真实性,诱使、逼迫受害人向指定账户转款,并且不让亲属知道。年轻人在日常生活中应多了解防骗常识,并向自己的家人,尤其是中老年人多做工作,接到诈骗电话及时向公安机关核实、反映。
8、刷卡消费:此类诈骗犯罪中,不法分子通过短信提醒手机用户,称该用户银行卡刚刚在某地(如XX商场、XX酒店)刷卡消费5899或6995元等,如用户有疑问,可致电XXXX号码咨询。在用户回电后,其同伙即假冒银行客户服务中心的名义谎称该银行卡可能被复制盗用,利用受害人的恐慌心理,要求用户到银行ATM机上进行所谓的加密操作,逐步将受害人卡内的款项转到犯罪分子指定的账户,达到诈骗的目的。
防范:接到此类诈骗短信时,应及时拨打相应银行的官方查询电话,进行核实,而不应该拨打诈骗短信中提供的咨询电话进行核实。
9、网络诈骗:利用虚假网页诱使受害人炒股、投资,骗取资金;制作与银行等单位官方网站相同的虚假网页(钓鱼网站),发送短信、邮件等,诱使受害人点击链接进入虚假网页,盗取受害人输入的银行账户、用户名、密码等个人信息,最终将受害人资金转出。
防范:此类诈骗也极具欺骗性,犯罪分子制作的虚假网页的链接地址与官方网站的极为类似,有时仅一位相似的字母有差异,不易发现。因此,在使用银行等网页时,需谨慎,应通过安全链接进入,比如通过360网址链接进入等。
10、低价购物:此类诈骗犯罪中,不法分子向受害人发送出售二手车、窃听器等虚假信息,短信内容一般为:“本集团有九成新套牌车(本田、奥迪、奔驰等)在本市出售。电话××××××××。”待被害人拨打联系电话想要购买时,不法分子提出必须交定金才能进一步办理,要求向其提供的账号汇款,从而达到诈骗的目的。
防范:过于低廉的价格,只会是一种诱饵,勿贪图便宜,否则必然被犯罪分子利用。

常见的电信诈骗手段有哪些?

8. 我被网络诈骗了?

是做什么项目被诈骗了吗?现在这种很正常的。打着创业招商项目的公司太多了。能追回来是万幸。
做项目只要有良好的心态就不会上当的。天上不会有掉下来的馅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