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的营业税怎么求

2024-05-15

1. 融资租赁的营业税怎么求

:国税函[2000]514号文件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发[1995]656号文件规定,对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 也按融资租赁征收营业税. 

    提示: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 

    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应征收营业税。

融资租赁的营业税怎么求

2. 什么是融资租赁业务?应该怎么收税?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
税收按照融资租赁业务的不同,会计记账原则不同二有区别:售后回租和直接融资租赁是不一样的。

3. 融资租赁涉及的税收政策

 融资租赁涉及的税收政策
                         引导语:有关融资租赁涉及的一些税收政策,下面就是相关的资料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了解。
          一、增值税 
         1. 征税范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后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2. 税目及税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3. 销售额的确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 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第1条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提供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 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
         最近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指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1. 税收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2. 新企业准则规定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十一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同时第十五条、十六条还规定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承租人应当采取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承租人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租赁资产折旧。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使用寿命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3. 会计成本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从税法有关融资租赁计税基础的规定可以看出,条例并未规定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这与会计准则的规定是有差异的。条例采用相对简化的处理方式,按合同规定的租赁付款额或者公允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将会计准则中确认的未实现融资费用直接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然后分期计提折旧。由此可见,税法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与会计上该资产的入账价值是存在差异的',需进行纳税调整。在会计上未计入资产成本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因其实际已经包含在计税基础中,按规定应当以折旧的方式在固定资产的使用期限里分期扣除,不得在税前直接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举个简单的例子说明:甲公司2009年11月从乙公司融资租入一生产车间,合同约定该生产车间租赁期限为10年,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最低租赁付款额合计为1500万元,最低付款额现值为1200万元,公允价值为1400万元。
         按照新会计准则,由于最低付款额现值为1200万元小于公允价值为1400万元,因此该固定资产会计成本为1200万元,同时确认未确认融资费用300万元,(1500-1200),并按照实际利率法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计入“财务费用”。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该生产车间的计税基础为1500万元,折旧年限为20年。那么2009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1.25万元,即当期按会计规定列支的未确认融资费用2.5万元(300÷120×1)减去当期按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额1.25万元(300÷240×1)的差额。
         4. 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指出,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文件规定,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上例中由于会计上确认该生产车间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为1200万元,即房产原值为1200万元。假设甲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规定计征房产税的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那么甲公司融资租入生产车间的房产余值为840万元[1200×(1-30%)]。
          四、印花税 
         根据《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30号)第四条的规定,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根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五。
          五、契税 
         对于融资租赁期间的房产需要缴纳契税吗?《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而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人和租赁标的物的选择,由出租人向供货人购买租赁标的物,然后租给承租人使用。融资租赁,实质上出租人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由于在融资租赁期间房产的所有权仍属于出租方,还没有发生转移变动,因此,融资租赁期间的房产不交契税。但是如果在融资租赁期过后,租赁双方的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则承租方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融资租赁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发[1995]655号 【发布日期】1995-12-22 【生效日期】1995-12-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1995年12月22日国税函发[1995]6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目前我国负责企业融资租赁业务审批的单位有两家,即内资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是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但是,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4月26日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6号)第一条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中的‘融资租赁’,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与目前我国企业融资租赁业务审批管理体制不相适应。对此,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也按融资租赁征收营业税。 特此通知。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ing)又称设备租赁(Equipment Leasing)或现代租赁(Modern Leasing)
          传统租赁的区别 
         融资租赁和传统租赁一个本质的区别就是:传统租赁以承租人租赁使用物件的时间计算租金,而融资租赁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一种适应性较强的融资方式,是20世纪50年代产生于美国的一种新型交易方式,由于它适应了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所以在20世纪60~70年代迅速在全世界发展起来,当今已成为企业更新设备的主要融资手段之一,被誉为“朝阳产业”。我国20世纪80年代初引进这种业务方式后,二十多年来也得到迅速发展,但比起发达国家来,租赁的优势还远未发挥出来,市场潜力很大。
          与分期付款的区别 
         (1)分期付款是一种买卖交易,买者不仅获得了所交易物品的使用权,而且获得了物品的所有权。而融资租赁则是一种租赁行为,尽管承租人实际上承担了由租赁物引起的成本与风险,但从法律上讲,租赁物所有权名义上仍归出租人所有。
         (2)融资租赁和分期付款在会计处理上也有所不同。融资租 赁中租赁物虽然所有权属出租人所有,但是租赁物作为承租人资产纳入其资产负债表中,并对租赁物计提折旧;出租方不可计入固定资产,不可以计提折旧。分期付款购买的物品归买主所有,因而列入买方的资产负债表并由买方负责摊提折旧。
         (3)上面两条导致两者在税务待遇上也有区别。融资租赁中 的出租人可将摊提的折旧从应计收入中扣除,而承租人则可将摊提的折旧费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在分期付款交易中则是买方可将摊提的折旧费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买者还能将所花费的利息成本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此外,购买某些固定资产在某些西方国家还能享受投资免税优惠。
         (4)在期限上,分期付款的付款期限往往低于交易物品的经济寿命期限,而融资租赁的租赁期限则往往和租赁物品的经济寿命相当。因此,同样的物品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较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所获得的信贷期限要长。
         (5)分期付款不是全额信贷,买方通常要即期支付贷款的—部分;而融资租赁则是一种全额信贷,它对租赁物价款的全部甚至运输、保险、安装等附加费用都提供资金融通。虽然融资租赁通常也要在租赁开始时支付一定的保证金,但这笔费用一般较分期付款交易所需的即期付款额要少得多(例如在进出口贸易中买方至少需现款支付15%的贷款)。因此,同样一件物品,采用融资租赁方式提供的信贷总额一般比分期付款交易方式所能够提供的要大。
         (6)融资租赁与分期付款交易在付款时间上也有差别。后者一般在每期期末,通常在分期付款之前还有一宽限期,融资租赁一般没有宽限期,租赁开始后就需支付租金,因此,租金支付通常在每期期初。
         (7)融资租赁期满时租赁物通常留有残值,承租人一般不能对租赁物任意处理,需办理交换手续或购买等手续。而分期付款交易的买者在规定的分期付款后即拥有了所交易物品,可任意处理之。
         (8)融资租赁的对象一般是寿命较长、价值较高的物品,如机械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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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涉及的税收政策

4. 融资租赁的税收的介绍

《融资租赁的税收》是2007年当代中国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郝昭成,高世星。

5. 如何选择融资租赁公司转让如何操作?

《融资租赁公司转让》
融资租赁公司分三种,一是中外合资的,一种是纯外资的,还有纯内资的(只是之前作为试点出现过);现在主流的都是中外合资的融资租赁公司,而且这个公司也是目前做业务最多的,那现在融资租赁公司是越来越难得的,首先北京和上海基本是没啥希望了,很难注册,去收购一家也是成本很高,四五十万是差不多了价格,所以,相对来说深圳广州这两个城市的还成本没这么高,特别是深圳的融资租赁公司是一个性价比很高的。
实际上,融资租赁与制造业有着天然的契合关系。融资租赁具有贸易、投资、融资等多项功能,在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过程中可发挥出重要作用。而当前,租赁业也处在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转型课题的根本在于回归产业本源,因此,随着国家层面对高质量发展提出要求,租赁业服务装备制造业迎来了跨越式发展机遇。目前融资租赁公司在全国范围内都是很难注册的了,基本要的话都是选择收购的,像四川的客户,北京的客户上海的,河南的这几个地方要做融资租赁都是选择收购深圳的公司,那前海的融资租赁公司想多来说也是一个主流,也可以全国范围内做业务。
资融资租赁公司多少钱一家融资租赁公司转让
截至2017年年底,我国融资租赁业务合同余额已经超过6万亿元。近年来,在融资租赁的带动下,我国航空、装备制造业等多个行业取得突破,处于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中。商务部发布的《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2016-2017)》中显示,在租赁业务行业分布中,能源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基础设施及不动产、通用机械设备和工业装备排在租赁资产总额前五位,均分别超过千亿元。
资融资租赁公司目前我们这边有好几家,有深圳得有广州有厦门得还有工商总局核名得公司详细的细节可以在下面留言我都会一一回答

如何选择融资租赁公司转让如何操作?

6. 企业融资租赁房产的税务处理

  1.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
  第一步,判断租赁类型
  本例中租赁期(3年)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5年)的60%(小于75%),没有满足融资租赁的第3条标准;另外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2 577 100元(计算过程见后)大于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的90%,即(2 600 000×90%)2 340 000元,满足融资租赁的第4条标准,因此,A公司应当将该项租赁认定为融资租赁。
  第二步,计算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确定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
  本例中A公司不知道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因此应选择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8%作为最低租赁付款额的折现率。
  最低租赁付款额=各期租金之和+承租人担保的资产余值
  =1 000 000×3+0=3 000 000(元)
  计算现值的过程如下:
  每期租金1 000 000元的年金现值=1 000 000×(P/A,3,8%)查表得知:
  (P/A,3,8%) [white5]=2.5771
  每期租金的现值之和=1 000 000×2.5771=2 577 100(元)小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2 600 000元。
  根据孰低原则,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应为其折现值2 577 100元。
  第三步,计算未确认融资费用
  未确认融资费用=最低租赁付款额-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
  =3 000 000-2 577 100=422 900(元)
  第四步,将初始直接费用计入资产价值
  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协议的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费用。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通常有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谈判费等。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账务处理为:
  20×2年1月1日,租入程控生产线: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人固定资产 2 587 100
  未确认融资费用 422 900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3 000 000
  银行存款 10 000
  2.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会计处理
  第一步,确定融资费用分摊率
  由于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为其最低租赁付款额的折现值,因此该折现率就是其融资费用分摊率,即8%。
  第二步,在租赁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第三步,会计处理为:
  20×2年12月31日,支付第一期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1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1 000 000   
  20×2年1~12月,每月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每月财务费用为:
  206 168÷12=17 180.67(元)。
  借:财务费用 17 180.67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17 180.67   
  20×3年12月31日,支付第二期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1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1 000 000   
  20×3年1~12月,每月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每月财务费用为:
  142 661.44÷12=11 888.45(元)。
  借:财务费用 11 888.45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11 888.45  
  20×4年12月31日,支付第三期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1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1 000 000  
  20×4年1~12月,每月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每月财务费用为:
  74 070.56÷12=6 172.55(元)。
  借:财务费用 6 172.55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6 172.55  
  3.计提租赁资产折旧的会计处理
  第一步,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
  第二步,会计处理
  20×2年2月28日,计提本月折旧=813 088.57÷11=73 917.14(元)
  借:制造费用——折旧费 73 917.14
  贷:累计折旧 73 917.14   
  20×2年3月~20×4年12月的会计分录,同上。
  根据合同规定,由于A公司无法合理确定在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因此,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的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本例中租赁期为3年,短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5年,因此应按3年计提折旧。同时,根据“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这一规定,本租赁合同应按35个月计提折旧,即20×2年应按11个月计提折旧,其他2年分别按12个月计提折旧。
  4.或有租金的会计处理
  20×3年12月31日,根据合同规定应向B公司支付经营分享收入100 000元:
  借:销售费用 100 000
  贷:其他应付款—— B公司 100 000   
  20×4年12月31日,根据合同规定应向B公司支付经营分享收入150 000元:
  借:销售费用 150 000
  贷:其他应付款——B公司 150 000   
  5.租赁期届满时的会计处理  
  20×4年12月31日,将该生产线退还B公司:
  借:累计折旧 2 587 100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2 587 100

7. 融资租赁的营业税怎么算?

营业税改增值税取得的发票抵扣融资租赁的适用17%的税率,进项的话就是购进那些租赁的设备的进项税额。比如说企业2013年购进一批设备2000万,进项税额340万,当年度取得租赁收入4000万,那本年应交增值税就是680-340=340万。 1、 一般纳税人 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取得的发票(营业税票)能抵扣吗不能,但是如果你是实行差额纳税的企业,由非试点纳税人取得的营业税票可以作为差额纳税抵扣。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同时,“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应按经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2、 小规模纳税人 取得的试点纳税人发票能抵扣吗不能抵扣,小规模纳税人实施简易计税法,适用3%的征收率计税,不能 抵扣进项税 额。取得的非试点纳税人发票能抵扣吗不能抵扣,但是实行差额纳税的企业,由非试点纳税人取得的票可以作为差额纳税的抵减额。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融资租赁的营业税怎么算?

8. 融资租赁的计税基础

      因为融资租赁在我国发展时间相对较短,行业本身的业务模式发展还不成熟,相关制度还在不断完善,该行业仍需要政策上给予大量的扶持。国际租赁会计准则在近年来发生了一定变动。下面让我来告诉你融资租赁的计税基础,希望能帮到你。
         融资租赁的计税基础         .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和发生的直接相关税费之和视为自有固定资产处理。
         资产计税基础         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该项资产在未来使用或最终处置时,允许作为成本或费用于税前列支的金额。
         资产的计税基础=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
         某一资产资产负债表日的计税基础=成本-以前期间已税前列支的金额。
         负债计税基础         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
         一般负债的确认和清偿不影响所得税的计算。
         计税基础的调整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历史成本,强调的是在特定环境和时刻下,企业为取得该项资产所实际发生的支出,其数额是固定的,而且作为资产的计税基础,不得由企业自由调整,否则会严重侵蚀税基。但是企业的资产基本上是一个长期的存在,不是一次性消费就消失的,也就是说资产对于某个持有者来说,有一个过程,而现实情况的复杂性,以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需求,企业持有资产期间,资产本身发生变化是常态,既可能是增值,也可能是减值,若一概不允许资产计税基础的调整,将无法真实反映企业资产的变化,也无法满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需要对此有一个可以控制的调整可能,在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企业经济利益之间平衡。所以,本条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发生资产增值或者减值,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可以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就是企业调整特定资产计税基础的前提为必须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这样就在计税基础上,通过这个规定,企业与国家之间找到了一个平衡点。
         融资租赁的发展历史         起源
         现代融资租赁产生于二战之后的美国。二战以后,美国工业化生产出现过剩,生产厂商为了推销自己生产的设备,开始为用户提供金融服务,即:以分期付款、寄售、赊销等方式销售自己的设备。由于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转移,资金回收的风险比较大。于是有人开始借用传统租赁的做法,将销售的物件所有权保留在销售方,购买人只享有使用权,直到出租人融通的资金全部以租金的方式收回后,才将所有权以象征性的价格转移给购买人。这种方式被称为“融资租赁”,1952年美国成立了世界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美国租赁公司(现更名为美国国际租赁公司),开创了现代租赁的先河。
         在中国的历史
         中国的现代租赁业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改革开放,为了解决资金不足和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的需求,在荣毅仁先生的倡导下,作为增加引进外资的渠道,从日本引进了融资租赁的概念,以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为主要股东,成立了中外合资的东方租赁有限公司和以国内金融机构为主体的中国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用这种方法从国外引进先进的生产设备,管理、技术,改善产品质量,提高中国的出口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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