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旅游条例

2024-05-10

1.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旅游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业发展的促进,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旅游经营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规定。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促进旅游业优先发展,加快建设国际风景旅游城市。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把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投入,建立综合协调机制,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第五条 市、区、县(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规划的组织编制,旅游市场的开拓,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的指导协调,旅游安全的监督管理,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对旅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的管理、保护等相关工作。第六条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竞争,维护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指导,保障旅游志愿服务组织无偿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与帮助。旅游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二章 旅游促进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旅游市场的开拓、有重大影响旅游项目的扶持、旅游资源的保护以及对旅游业发展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安排相应资金用于促进本地旅游业的发展。第九条 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旅游形象宣传计划,建立旅游宣传网点,加强对本市城市形象和旅游区(点)的宣传。
  区、县(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围绕杭州的国际风景旅游城市整体形象,结合本地旅游特色,确定本地旅游宣传形象并对外推广。第十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业态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加强可能对旅游业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的监控。相关区域发生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可能对本地旅游业产生重大影响的,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按有关要求发布旅游预警信息。
  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对本地旅游业造成重大影响的,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关措施,扶持本地旅游业快速恢复和发展。第十一条 本市建立旅游信息共享制度。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共交通枢纽、旅游区(点)、旅游车站(旅游集散中心)、旅游码头等地设置公益性的旅游咨询机构或导游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本地及区域相关旅游信息。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等节假日期间及其前一周,通过新闻媒体逐日向社会公开本地主要旅游区(点)、住宿、交通等旅游设施接待状况的信息。第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水路旅游客运线路及其配套的旅游区(点)停车场、泊船区、服务站应当纳入城乡交通线网统一规划。
  城市公共客运、道路、水路客运线路和站点的设置应当兼顾沿线的旅游设施和旅游区(点)的旅游功能。
  在高等级公路、城市道路上应当设置主要旅游区(点)、旅游车站(旅游集散中心)、旅游码头的指路标志,设置指路标志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规定。第十三条 车站、码头、机场、旅游饭店、旅游区(点)及其他城市主要旅游设施,应当设置采用多国语言的导向标志或者解说标牌,其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第十四条 车站、码头、机场、旅游饭店、旅游区(点)等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设和维护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老年人、孕妇等特殊社会成员安全旅行和正常使用提供便利。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本市以外的旅行社组织当地旅游团队或者受委托接待境外旅游团队直接来本市进行旅游活动。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区域合作,建立区域双向互动旅游权益保障机制,维护市内外旅行社、旅游车(船)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第三章 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第十六条 本市旅游发展规划由市旅游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区、县(市)旅游发展规划由区、县(市)旅游主管部门根据市旅游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经征求市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生态和环境保护规划等区域性规划和专业规划相协调。

杭州市旅游条例

2. 浙江省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度假区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加快旅游设施建设,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度假区,是指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地域界限明确,符合旅游度假要求,能够为国内外旅游者提供高质量的度假、休闲、观光、娱乐等综合性服务的旅游经济区域。第三条 旅游度假区按其旅游度假资源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等因素,分为省级和国家级旅游度假区。
  省级旅游度假区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公布。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为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第五条 旅游度假区的开发建设,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注重特色、科学管理、严格保护的原则,保障旅游资源可持续利用,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设立旅游度假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或者发展计划,所在地区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等旅游度假资源丰富并有特色;
  (二)地域界限明确,符合土地利用职权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三)有明显的区位优势或其他特殊优势,具备交通、通讯、能源、供水等公用设施;
  (四)无泥石流、崩塌等可预测地质灾害威胁;
  (五)符合国家有关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等保护规定,环境质量较好;
  (六)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申请设立旅游度假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旅游度假区设立申请书;
  (二)旅游度假区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基础设施建设概况和已批准的项目情况;
  (四)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审批文件;
  (五)其他依法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第九条 新建省级旅游度假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计划、建设、环保、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在6个月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作出书面说明。
  新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审批。第十条 旅游度假区规划由所在地县(市、区)、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由省旅游、计划、建设、环保、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法律、法规对旅游度假区规划的编制、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 经批准后的旅游度假区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旅游度假区规划实施过程中,因调整旅游度假区总体布局、建设规模、用地性质和功能分区、重大建设项目等需修改旅游度假区规划的,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二条 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必须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投资经营者可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照规定的土地用途、期限使用土地。第十三条 旅游度假区内鼓励投资经营下列项目:
  (一)旅游饭店、别墅、餐饮、购物等设施;
  (二)游览、娱乐和文化、体育、健身等设施;
  (三)与旅游度假区相配套的公用基础设施;
  (四)与旅游业直接相关的生态项目。
  旅游度假区内禁止兴办污染环境和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第十四条 旅游度假区内经依法批准允许投资经营下列项目:
  (一)免税商店和中外合资经营的商业企业;
  (二)外商独资经营的旅游服务项目;
  (三)其他依法允许投资经营的项目。第十五条 旅游度假区内企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六条 旅游度假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册,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并接受监督。

3. 杭州市“一日游”管理办法(2011修改)

第一条 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日游”,是指旅行社组织旅游团队或旅游散客,从住地或某一固定地点出发,在本市的旅游景区(点)按规定旅游线路进行观光游览,提供导游及其他配套服务,并于当日返回原出发地的旅游经营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含所辖县(市)〕的“一日游”管理。第四条 杭州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一日游”的管理工作,并直接负责杭州市区内和杭州市区跨县(市)的“一日游”管理。
  各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一日游”管理。第五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一日游”市场实行宏观调控和管理,并会同有关旅游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一日游”旅游业发展规划。第六条 “一日游”旅游线路,包括起始点、游览景点及活动时间等,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旅游业发展规划确定,并予以公布。第七条 从事“一日游”的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有关证照。
  “一日游”经营实行备案制。从事“一日游”经营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需要停止经营活动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一日游”线路的公园、景点门票价格、交通费用,由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其他经营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单位按照服务内容、服务条件和档次及市场需求情况,在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自行确定,并实行明码标价。
  “一日游”线路上各公园、景点的收入分配,由各公园、景点协商确定,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物价部门应当加强协调工作。第九条 “一日游”景点门票实行联票制。“一日游”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一日游”景点联票票面的价格向游客收取景点费用,并将联票和旅游车票交给游客,作为游客参加“一日游”的凭证。第十条 “一日游”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一日游”机动车辆的设备设施完好,营运证件有效齐全,车况、服务设施、车容及其他技术要求符合《旅游汽车服务质量》国家标准和其他有关标准;车厢上明显位置标有经营单位名称及投诉电话,车厢内张贴(悬挂)“一日游”车辆标志牌、游览线路图、景点门票及全程服务价格表、游客须知和旅游监督投诉电话。第十一条 从事“一日游”经营服务活动的导游人员和驾驶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导游证和驾驶证,并佩带证件上岗,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游客的监督。第十二条 “一日游”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经营,保证服务质量和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并为游客购买旅游意外保险。
  “一日游”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服务质量内部检查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做到热情待客,服务规范。第十三条 “一日游”经营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一日游”服务规范》为游客提供旅游服务。第十四条 “一日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地点候客,不得强行拉客,不得擅自改变已确定的旅游线路、游览景点和活动时间;
  (二)按照旅游线路确定的景点游览,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景点;
  (三)按照明码标示的标准或“一日游”旅游协议规定的价格收费,不得加价、提价或强行代客购买景区、景点门票,不得收取或变相索取小费及回扣;
  (四)不得违背旅游者意愿强迫参观、购物、就餐或其他消费;
  (五)导游人员应按照景点导游范本进行导游解说,不得胡编乱造,蒙骗游客,损害杭州旅游形象;
  (六)驾驶人员要确保行车安全,熟悉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程序,妥善处理意外事故;
  (七)建立和认真执行安全管理制度,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八)途中发现漏载、丢失游客,必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九)认真履行“一日游”旅游协议及其他承诺,因经营者责任造成游客利益受损、延误游客行程的,应按协议规定或承诺给予补偿;
  (十)自觉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认真处理旅游者的投诉;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所作的其他有关规定。

杭州市“一日游”管理办法(2011修改)

4. 杭州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日游”,是指旅行社组织旅游团队或旅游散客,从住地或某一固定地点出发,在本市的旅游景区(点)按规定旅游线路进行观光游览,提供导游及其他配套服务,并于当日返回原出发地的旅游经营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含所辖县(市)〕的“一日游”管理。第四条 杭州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一日游”的管理工作,并直接负责杭州市区内和杭州市区跨县(市)的“一日游”管理。
  各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一日游”管理。第五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一日游”市场实行宏观调控和管理,并会同有关旅游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一日游”旅游业发展规划。第六条 “一日游”旅游线路,包括起始点、游览景点及活动时间等,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旅游业发展规划确定,予以公布,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多家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选择线路经营者。第七条 从事“一日游”的经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有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证件的驾驶人员和导游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的旅游交通工具;
  (四)有固定的旅游交通工具停放地。第八条 经营单位需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发给“一日游”经营资格证和相应标志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有关证照。旅游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收到经营单位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毕上述事宜。第九条 已取得“一日游”经营资格证的经营单位,需要停止“一日游”经营活动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报旅游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旅游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回相应的牌证。需要改变经营线路的,应重新办理相应的审核手续。第十条 “一日游”线路的公园、景点门票价格、交通费用,由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其他经营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单位按照服务内容、服务条件和档次及市场需求情况,在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自行确定,并实行明码标价。第十一条 “一日游”景点门票实行联票制。“一日游”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一日游”景点联票票面的价格向游客收取景点费用,并将联票和旅游车票交给游客,作为游客参加“一日游”的凭证。第十二条 “一日游”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一日游”机动车辆的设备设施完好,营运证件有效齐全,车况、服务设施、车容及其他技术要求符合《旅游汽车服务质量》国家标准和其他有关标准;车厢上明显位置标有经营单位名称及投诉电话,车厢内张贴(悬挂)“一日游”车辆标志牌、游览线路图、景点门票及全程服务价格表、游客须知和旅游监督投诉电话。第十三条 从事“一日游”经营服务活动的导游人员和驾驶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导游证和驾驶证,并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一日游”专项培训合格,取得“一日游”服务资格证后,方可正式上岗。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单位需临时聘用驾驶人员、导游人员的,必须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临时服务资格证。第十四条 “一日游”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经营,保证服务质量和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并为游客购买旅游意外保险。
  “一日游”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服务质量内部检查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做到热情待客,服务规范。第十五条 “一日游”经营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一日游”服务规范》为游客提供旅游服务。第十六条 “一日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地点候客,不得强行拉客,不得擅自改变已确定的旅游线路、游览景点和活动时间;
  (二)按照旅游线路确定的景点游览,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景点;
  (三)按照明码标示的标准或“一日游”旅游协议规定的价格收费,不得加价、提价或强行代客购买景区、景点门票,不得收取或变相索取小费及回扣;
  (四)不得违背旅游者意愿强迫参观、购物、就餐或其他消费;
  (五)导游人员、驾驶人员必须取得“一日游”服务资格证,导游人员导游时佩戴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一日游”导游胸卡;
  (六)导游人员应按照景点导游范本进行导游解说,不得胡编乱造,蒙骗游客,损害杭州旅游形象;
  (七)驾驶人员要确保行车安全,熟悉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程序,妥善处理意外事故;
  (八)建立和认真执行安全管理制度,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九)途中发现漏载、丢失游客,必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十)认真履行“一日游”旅游协议及其他承诺,因经营者责任造成游客利益受损、延误游客行程的,应按协议规定或承诺给予补偿;
  (十一)自觉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认真处理旅游者的投诉;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所作的其他有关规定。

5. 杭州市旅游条例(2016)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浙江省旅游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旅游业发展的促进,旅游经营活动和旅游者的旅游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为旅游者提供观光游览、休闲度假、文化体验、商务会展以及吃、住、行、游、购、娱等服务的综合性产业。
  本条例所称的旅游资源,是指可以为旅游业开发利用,具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自然资源、历史人文资源和其他资源。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作为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支柱产业,推进旅游国际化和旅游全域化,建设国际重要的旅游休闲中心城市。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把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投入,建立综合协调机制,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协调、融合发展。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旅游市场的开拓,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的指导协调,旅游安全的监督管理,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对旅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旅游区(点)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旅游资源保护利用、旅游产业促进、旅游安全监督、旅游秩序维护、旅游纠纷处理和文明旅游宣传等工作。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安全工作,组织编制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发生时,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
  旅游、公安、消防、卫生、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海事)、体育、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旅游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在重大节庆、假日、赛事、会展等活动期间和台风、暴雨等气象灾害期间组织开展重点安全检查。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旅游市场监督检查。第八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旅游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及信息共享机制,公开旅游经营者资质、经营服务质量、失信惩戒记录等信息,公布严重违法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名单,保障旅游者知情权和监督权。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制定和实施行业规范,开展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等行业自律活动,调解旅游纠纷,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鼓励和支持旅游行业协会对其协会会员实行诚信等级评定,建立行业诚信档案和行业诚信自律规则,促进旅游经营者诚信经营。第九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指导,保障旅游志愿服务组织无偿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与帮助。旅游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二章 旅游促进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旅游市场的开拓、旅游新业态的培育、重大旅游项目的扶持、旅游资源的保护、旅游专业人才的培养等。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安排相应资金用于促进本地旅游业的发展。
  发展和改革、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文化、体育等部门在扶持产业发展和安排专项资金时,应当对与旅游融合的项目予以支持和引导。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旅游国际化行动计划,推进旅游产品、营销、功能、服务、管理、环境国际化。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
  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围绕建设国际重要的旅游休闲中心城市目标,制定本市旅游形象宣传计划,建立旅游宣传网点,加强对本市城市形象和旅游区(点)的宣传。
  区、县(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旅游特色,确定本地旅游宣传形象并对外推广。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规划引导,制定支持旅游全域化的相关政策,推进旅游全域化建设。

杭州市旅游条例(2016)

6. 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改善旅游环境,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开发建设、旅游经营、旅游监督管理以及进行旅游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实行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并重,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鼓励和扶持旅游业的发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管理工作,依法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支持、配合旅游主管部门做好旅游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二章 旅游规划与保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旅游业的领导与协调机制,改善旅游环境,促进旅游业与相关行业的协调发展。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发展旅游业的优惠政策,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扩大投、融资渠道,鼓励境外投资者和国内各类经济组织及个人投资开发、经营旅游业,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投资开发、经营旅游业,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第八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和评价,建立旅游资源档案。第九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求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和市场导向原则,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本地旅游资源状况以及上级旅游发展规划为依据,进行经济、社会、环境可行性论证。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生态环境规划等区域性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文物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编制其他有关规划、建设具有旅游观光价值的大型项目,应当统筹考虑旅游功能。第十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旅游交通的设置,参与旅游交通规划、旅游交通基础标准的制定和旅游交通服务规范的管理。第十一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有关旅游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按照《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地方标准。第十二条 省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总体方案,统一组织、协调本省旅游整体形象、重点旅游线路、重点旅游景区景点、大型旅游活动的促销宣传活动,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发国际和国内旅游客源市场。
  市、县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旅游市场开发总体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市场开发总体方案,加强旅游促销宣传工作。
  新闻主管部门和新闻媒介应当配合旅游主管部门做好旅游促销宣传工作。第十三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旅游信息网络建设,会同统计部门建立旅游信息统计和旅游信息发布制度,为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提供旅游信息和咨询服务。第十四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教育、劳动等部门,加强旅游院校、专业的建设和旅游科研、教育、职业培训工作,加快培养旅游专业人才,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第十五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和指导重要旅游商品的开发。
  开发具有地方特点、景点特色与文化内涵的旅游商品的,按照省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第三章 旅游开发建设第十六条 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项目和设施,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项目和设施,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遵守生态与环境保护、风景名胜区保护、文物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自然保护区保护、土地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并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禁止开发建设破坏资源与环境的旅游项目和设施;禁止在旅游景区景点、重点旅游线路沿线规划保护区内从事开山、建坟、砍伐、取水等破坏资源与环境的活动。

7. 杭州旅游详细指导

杭州三日游:
第 1 天 
坐火车到杭州火车站【城站】,出站坐7/K7路公交到断桥站下车,步行安顿好酒店【网上先预定好】,然后步行至断桥残雪,漫步白堤,游孤山、浙江博物馆,西泠印社,接着在中山公园码头上船游湖【45元】,游三潭印月,最后到岳湖码头上岸后,午餐,游曲苑风荷公园及岳王庙【25元】,后再坐7路到灵隐【45+30元】,游玩后返回市区仍乘7路车到湖滨,在知味观吃杭州名菜和小吃,夜观西湖三公园音乐喷泉。 
第 2 天
早晨沿湖游览涌金门,至柳浪闻莺,游毕依次到净慈寺【10元】,雷峰塔【40元】、太子湾、苏堤、花港观鱼、虎跑【15元】和六和塔【20元】,午餐。下午坐308到宋城【80元】,返回坐308到九溪换K4到西湖大道换60/K60到吴山广场游玩清河坊仿古一条街,购物,吃小吃。
第 3 天
坐49到汽车西站,换193到周家村站下车,游杭州西溪湿地【80元】。返回坐193到汽车西站坐49到杭州火车站【城站】,坐火车回家。

二、住宿建议: 
1.杭州都锦生宾馆【位于西湖断桥边】杭州市下城区龙游路58号
2.汉庭快捷杭州保俶路店【步行到西湖断桥5分钟】西湖区保俶路宝石二路2号 
3.汉庭海友客栈杭州保俶路店【步行到西湖断桥5分钟,最低99元】西湖区保俶路宝石二路2号
4. 汉庭酒店杭州湖滨店【步行到西湖2分钟】地址:西湖区保俶路43号(近凤起路)

汉庭酒店可以在网上预订好。

杭州旅游详细指导

8. 杭州市旅游委员会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旅委设8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综合协调委机关日常工作;建立健全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协调实施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承办机关文电、重要会务、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提案议案、安全保卫、行政后勤等日常工作。(二)宣传处(挂组织处牌子)。做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及政策措施的宣传工作;承担委机关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工作;承担委重大工作部署的媒体宣传及行业新闻、信息发布联络工作,按照授权审定新闻稿件、发布相关新闻;承担旅游商贸系统劳动模范、先进集体等评选的宣传工作。(三)人事处(挂培训处牌子)。承担委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委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委管干部的培养、考察、使用、教育、管理等工作;承担委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旅游人才规划;组织、指导全市旅游教育培训工作;承担旅游行业岗位资格考试认证工作;承担全市导游资格考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旅游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标准和职业等级标准工作。(四)综合处(挂政策法规处牌子)。承担旅游体制改革与旅游业发展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组织拟订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 承担旅游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指导推进依法行政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处罚听证等工作;承担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指导旅游行业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全市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工作;承担全市旅游统计与分析工作;协调推进旅游业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指导、协调全市特色潜力行业整合转化为旅游产品工程;承担旅游休闲业的推动工作;承担市推进旅游国际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五)计划财务处。贯彻执行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承担各类旅游专项资金预算工作;承担委机关办公经费预决算和资金计划管理,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承担对相关旅游企业奖励扶持项目考核的审计工作;承担出国用汇的核算、审核和监督工作;参与项目(合同)招投标,承担项目(合同)资金方面的审核、监督工作;指导、监督委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全市旅游企业财务信息报表汇总工作。(六)规划发展处。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旅游休闲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全市旅游发展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承担旅游项目专项资金的计划使用;参与旅游业的社会投资和引进外资工作;承担全市旅游管理资源普查、开发和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全市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项目的规划、开发、建设和管理等工作;引导休闲度假;指导假日旅游、红色旅游和乡村旅游发展;承担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审查联席会议的召集工作;承担对“三江两湖一山一河”、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等重点旅游区域规划编制和重点建设项目方案的审查、审批工作;承担旅游景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承担全市旅游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市“旅游西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七)行业管理处(挂安全管理处牌子)。承担全市旅游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行业标准、规范;指导全市旅游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受省旅游局委托,承担旅行社设立的审批,并实施日常监管和品质等级评定工作;承担导游人员的管理工作;承担国内旅游和出入境旅游的综合业务管理工作;承担星级饭店星级评定的审核、申报工作;监督管理旅游市场秩序及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规范旅游企业、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受理旅游投诉,改善旅游环境;指导旅游商品的开发和推广工作。承担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旅游行业的安全管理和旅游紧急救援工作;组织编制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区、县(市)旅游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旅游行业安全业务培训;指导、督查旅游景区(点)各类旅游项目设施和运行操作制度的执行和完善;参与协调旅游节庆、重大会展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协助特种旅游的相关工作。(八)市场开发处。承担全市国内外旅游市场的开发工作;承担全市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推广工作;参与协调全市旅游节庆和重大会展工作;引导和推动会议与奖励旅游发展;参与组织、协调外来大型旅游促销及展览活动;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工作;指导编制我市各类旅游宣传资料;收集、研究并发布国内外旅游市场动态信息;参与制定并组织实施旅游市场开发的奖励政策;承担旅游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驻外旅游办事机构业务工作;承担杭州市旅游形象推广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