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科学技术推广奖励试行办法

2024-05-10

1. 陕西省科学技术推广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表彰奖励在推广先进技术和科技成果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集体和个人,特制订本试行办法。第二条 凡是推广单项科技成果或综合技术措施,或引进消化国外技术并在省内推广,或将军工技术向民用转移,已经在我省付诸生产实践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都可以申请陕西省科学技术推广奖励。第三条 陕西省科学技术推广奖励,按其项目所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的大小,分为四个奖励等级:
  一等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奖状,给予奖金二千元;
  二等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奖状,给予奖金一千元;
  三等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奖状,给予奖金五百元;
  四等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奖状,给予奖金三百元;
  科学技术推广奖励的奖状和奖金授予直接组织实施该项目的单位。奖金最少要拿出百分之七十,由受奖单位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给直接参加推广工作的有关人员。
  按本办法经评定授予省级科学技术推广奖的项目,凡已接受过有关方面发给的科学技术推广奖金的,只补发被评定奖励等级应发奖金与已发奖金的差额。第四条 凡属工业方面授予科学技术推广奖的项目,其纯收益一般应不低于投入的实施推广费用的五倍。年新增利税二百万元以上(含二百万元,下同)的授予一等奖;一百万元以上、不足一百万元的授予二等奖;五十万元以上、不足一百万元的授予三等奖;二十万元以上、不足五十万元的授予四等奖。
  凡属农业方面授予科学技术推广奖的项目,其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一般应不低于百分之十。年新增经济收入五百万元以上的授予一等奖;三百万元以上、不足五百万元的授予二等奖;二百万元以上、不足三百万元的授予三等奖;一百万元以上、不足二百万元的授予四等奖。
  凡属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授予科学技术推广授奖的项目,按其防病治病、改善环境、保证安全生产、推动社会进步的作用大小,评定奖励等级。其奖励等级标准由省科委会同省级主管部门另行制订。第五条 对发展我省国民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有特别重大的贡献的科学技术推广项目,可评定为特等奖,由省科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另行奖励。其奖励金额可不受本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限制。第六条 陕西省科学技术推广奖励,由直接组织推广实施的单位按隶属关系,分别向省级主管部门或地区(市)科委申请。
  省级主管部门、地区(市)科委,对申请评奖的项目,须在三个月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对符合授奖条件的项目予以推荐并提出奖励等级的建议,填写《陕西省科学技术推广奖励申报书》,附上经济效益证明材料,报送省科委。
  陕西省科学技术推广奖励项目,由省科委提出初审意见,经省科技成果推广协调会议审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科委予以公布。第七条 批准授奖的科学技术推广项目,自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果有人提出异议,由推荐奖励的单位负责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科委审定。需要撤销奖励的,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三个月内无异议的,即予正式授奖。第八条 科学技术推广奖的申请、推荐、审定工作,必须实事求是。批准授奖的项目,如发现弄虚作假,经查证核实后,即取消其受奖资格,追回所发奖状和资金;情节严重的,应予通报批评,并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第九条 本试行办法授权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陕西省科学技术推广奖励试行办法

2. 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本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和组织,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陕西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分为最高成就奖和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10项。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最高成就奖授予在本省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对科学技术发展做出卓越贡献,在国际上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人。
    省科学技术最高成就奖的授予从严掌握,可以空缺。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分别授予下列自然人或者组织:
    (一)在基础研究或者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贡献的;
    (二)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中有重大发明创造,且符合国家经济政策导向,经实施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的;
    (三)在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在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或者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的;
    在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中,为本省科学技术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授予荣誉奖。第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者项目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推荐:
    (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二)省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驻陕单位;
    (四)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陕西省科学技术最高成就奖获得者;
    (五)经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符合所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第八条  推荐单位或者个人应按规定的限额推荐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项目,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与证明材料,并提出奖励等级的建议。第九条  对主要内容已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其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不得再被推荐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或者项目。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奖励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其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二)制定评定奖励等级标准;
    (三)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四)为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解决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省奖励委员会下设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省奖励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个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
    被推荐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及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委员。
    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二条  参与推荐、评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技术内容和评审情况、剽窃其技术成果。第十三条  专业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向省奖励委员会提出拟奖人选和项目以及奖励等级的建议。第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在专业评审结束后,由评审委员会将评审结果在媒体上公告,征求异议,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组织及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填写异议登记表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省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奖励等级不在异议范围之内。第十五条  省奖励办公室负责异议处理,异议应当自提出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报省奖励委员会,并及时通知异议方及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
    异议在30日以上1年之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参加评奖审核;1年后处理完毕的,应当重新推荐。

3. 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包括哪些奖项

陕西省人民政府设立陕西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
省科学技术奖分为最高成就奖、基础研究重大贡献奖和一等奖、二等奖、
三等奖。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奖励一次。

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包括哪些奖项

4. 陕西省农业科学院的科研成果和推广

建院以来,共完成科研成果671项,其中获国家和省部级奖励178项,育成农牧良种195个,出版专著151部,发表论文3000余篇。小麦育种、玉米杂交育种、生物技术、大白菜不育系选育、黄土高原综合治理等一些研究项目居全国乃至世界先进水平。一大批科研成果在生产上推广应用,累计创经济效益50亿元。主要科研成果和推广情况是:1.棉花枯萎病菌生理型研究 1972至1973年,俞启葆副院长联合北京农业大学植物病理学家沈其教授和西北农学院仇元教授,争取国家农林部和中国农科院的支持,成立全国棉花枯萎病菌生理型研究协作组,有23个科研、教学单位参加。先后在西北农学院和陕西省农科院联合试验,对陕西、河南、江苏、四川、山东、辽宁、新疆、云南等地的32个菌系进行鉴定比较,将棉花枯萎病菌划分为生理型Ⅰ24个菌系、生理型Ⅱ5个菌系和生理型Ⅲ3个菌系,为棉花育种和品种布局提供了科学依据,具有学术上、生产上的重要意义。2.小麦条锈病菌生理小种鉴定和保存研究 由植保所路端谊研究员主持,1961年在海拔1600米的太白县建立了我国第一座夏季条锈病实验室,采集、鉴定并保存黄淮麦区和长江上游地区的条锈菌菌种。1974年又争取国家农林部拨款,建成全国条锈病夏季研究中心。通过实验研究,发现条中18、条中20两个新小种,揭示了当时的主栽小麦品种阿勃和丰产3号抗锈性退化的本质。“文革”结束后,全国原有条锈病研究单位因工作中断,菌种丧失,研究工作难以为继。陕西为保存菌种做出了独有贡献,受到国家农林部的表彰。3.作物虫传病毒病和陕北小麦下川问题研究 植保所朱象三研究员主持的研究组对陕北和渭北旱作农区的虫传病毒病进行研究。经过多项联合试验,重点对小麦的红矮、蓝矮、黄矮等病毒进行研究,取得新的进展。与国家卫生部、天津劳动卫生研究所合作开展钾拌磷(即3911)残毒研究,共同制订出我国第一个剧毒农药钾拌磷用于小麦拌种的安全用药量和残留量标准。并以蒲城为中心,在渭北500万亩麦田实施药剂拌种、治虫防病等综合治理措施,解决了陕北川坝地因媒虫和病毒疾病严重发生而不能种植小麦的问题。4.旱原耕作改制“四改三扩”研究 植保所李立科研究员在渭北旱原地区蹲点实践,把豌豆害虫防治研究方向转向提高豌豆产量的研究,历经10年,于1972年总结提出了提高豌豆产量的“四改三扩”新技术,主要是施足磷肥,改良品种,扩大豌豆麦和复种面积,并在试验区做出样板。实施“四改三扩”后,干旱农区由原来的三年四熟制改变成两年三熟制,增产效果显著。该项研究成果1972年送全国农林科技工作会议交流,为陕西省旱地农业研究和干旱农区低产田改造研究开创了新路。5.玉米自交系“武105”及杂交种“陕单一号” 由粮作所林季周研究员与西北农学院科技人员协作育成,是国内公认的少数几个优良自交系之一。以它为材料培育出了17个在生产上大面积应用的杂交种和多个衍生系。以“武105”为母本培育的“陕单一号”高产、耐旱、耐涝、抗倒伏、适应性广。1975年陕西省种植面积225万亩,占全省玉米杂交种推广面积的21%。该品种在四川、甘肃、贵州、云南、河南、河北、广东等省也有一定种植面积。1978年获全国科学大会奖。6.抗枯、黄萎病棉花良种“陕棉1155”选育 由棉花研究所王远研究员主持,用表现型差异大的品种与当地丰产性强的品种杂交,后代在致病力强的枯萎、黄萎菌种接种的病圃中连续选择培育而成。1978年育成后,河南、山西、江苏、湖北、湖南等省累计推广面积271万亩,增产皮棉1626万公斤,增收4878万元。1984年获国家发明三等奖。7.线辣椒高产栽培与人工干制技术研究 1963至1970年,蔬菜研究所赵稚雅研究员在耀县菜区设点试验,摸索出一套辣椒高产栽培和人工干制技术,在陕西省14个商品基地推广,有40500亩干椒平均亩产由原来100公斤提高到200公斤以上。采用人工干制后,成品合格率由40%提高到90%以上,出口量由500吨上升到1700~2000吨。1971年此项成果在广交会上展出,受到周总理重视。1978年获全国科学大会奖。8.耕牛蹄腿肿烂病的研究 1975至1978年,由畜牧兽医研究所秦晟研究员主持,针对汉中地区多年来发生一种原因不明的蹄腿肿烂病开展调查研究。该病发病率高,死残率25%~50%。研究揭示了该疾病是由木贼半裸镰刀菌为主的真菌毒素引起的中毒病,并掌握了流行发病规律。该研究成果为我国牛病学增添了新的内容,并为发病区类似疾病的诊断与防治提供了科学依据。1979年获国家农牧渔业部技术改进一等奖。9.苹果新品种秦冠 由果树研究所原芜洲研究员等科技人员经过近30年努力,以金冠作母本、鸡冠作父本杂交,通过有性选育而成。该品种具有结果早、丰产、抗逆性强的特点,已在全国27个省、市栽植,年增纯收益5亿元左右。1989年获国家发明二等奖。10.小麦新品种“陕农7859” 由粮食作物研究所宁锟研究员主持育成。该品种弱冬性、耐旱性好、抗倒伏、抗条锈兼抗叶锈、白粉、叶枯、黄矮病。三年省区试及黄淮区试41个点次平均亩产385.5公斤,比对照品种增产13.2%。已在陕西、河南、皖北、鲁南、晋南、鄂西、青海等省大面积累计推广9000余万亩,增产粮食20余亿公斤,直接经济效益15亿元。1990年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11.黄土高原峁状丘陵沟壑区土地利用模式研究 由朱象三研究员主持。该项目在米脂县泉家沟小流域通过六年的实验,使粮田退耕43%,粮食单产、总产均大幅度提高。在人口年增长9‰的情况下,仍保持人均粮食500公斤左右,人均收入由169.5元提高到380元。林草面积由18%提高到50%,流失泥沙减少45%。该成果已在榆林地区大面积推广,为我国治理黄土高原做出了样板。1988年获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12.陕西省畜禽有毒真菌及真菌中毒病研究 由畜牧兽医研究所汪昭贤研究员主持,通过研究基本查清了陕西省不同地区饲草、饲料有毒真菌相污染情况,分离鉴定出103种有毒真菌,新发现微小根毛霉菌病等3种条件致病真菌,新确诊7种真菌性疾病,并在国内首次发现乳牛毛霉菌病与马黄曲霉中毒病,完成了黄曲霉素B↓1等4种真菌霉素的分离、提纯与测定。该成果对医学、兽医学和畜牧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1991年获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13.辣椒新品种“8212” 由蔬菜花卉研究所庄灿然研究员主持选育。该品种具有抗病、抗灾、优质、高产等特点,亩产干椒300公斤,最高达400公斤,出口成品率90%以上。1986至1989年在陕、晋、豫、甘和新疆等省、区推广130万亩,净增值3.6亿元。1994年获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14.小麦新品种“229” 由小麦研究中心宁锟研究员主持育成。该品种耐旱、抗病、优质、高产,在省区试和黄淮区试中平均亩产分别为419.2公斤和435.6公斤,比对照分别增产16.7%和8.2%,均居第一位。该品种适宜关中平原灌区、渭北高原南部及黄淮麦区种植。1994至1996年累计推广848.8万亩,新增产值4.07亿元。1997年获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15.普通小麦稳定自交结实缺体系统创制和小麦染色体工程育种研究 由小麦研究中心薛秀庄研究员主持。该项研究在国际上首次成功地创制出20个连续稳定自交结实的阿勃小麦缺体系,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在国内首次利用染色体工程育种方法育成小麦新品种“陕麦8003”等。1998年获国家发明三等奖。16.秦白系列大白菜新品种 由蔬菜花卉研究所赵稚雅、柯桂兰研究员主持选育。其突出特点是营养品质优良,抗多种病害,丰产、稳定。已在全国10余个省区推广250余万亩,获经济效益10亿余元。该研究成果填补了陕西省自育白菜品种的空白,1990年被列入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1992年获省科技进步二等奖。

5.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陕西省科学技术推广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表彰奖励在推广先进技术和科技成果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集体和个人,特制订本试行办法。第二条 凡是推广单项科技成果或综合技术措施,或引进消化国外技术并在省内推广,或将军工技术向民用转移,已经在我省付诸生产实践,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都可以申请陕西省科学技术推广奖励。第三条 陕西省科学技术推广奖励,按其项目所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的大小,分为四个奖励等级:
  一等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奖状,给予奖金二千元;
  二等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奖状,给予奖金一千元;
  三等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奖状,给予奖金五百元;
  四等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奖状,给予奖金三百元。
  科学技术推广奖励的奖状和奖金授予直接组织实施该项目的单位。奖金最少要拿出百分之七十,由受奖单位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给直接参加推广工作的有关人员。
  按本办法经评定授予省级科学技术推广奖的项目,凡已接受过有关方面发给的科学技术推广奖金的,只补发被评定奖励等级应发奖金与已发奖金的差额。第四条 凡属工业方面授予科学技术推广奖的项目,其纯收益一般应不低于投入的实施推广费用的五倍。年新增利税二百万元以上(含二百万元,下同)的授予一等奖;一百万元以上、不足二百万元的授予二等奖;五十万元以上、不足一百万元的授予三等奖;二十万元以上、不足五十万元的授予四等奖。
  凡属农业方面授予科学技术推广奖的项目,其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一般应不低于百分之十。年新增经济收入五百万元以上的授予一等奖;三百万元以上、不足五百万元的授予二等奖;二百万元以上、不足三百万元的授予三等奖;一百万元以上、不足二百万元的授予四等奖。
  凡属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授予科学技术推广授奖的项目,按其防病治病、改善环境、保证安全生产、推动社会进步的作用大小,评定奖励等级。其奖励等级标准由省科委会同省级主管部门另行制订。第五条 对发展我省国民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科学技术推广项目,可评定为特等奖,由省科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另行奖励。其奖励金额可不受本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限制。第六条 陕西省科学技术推广奖励,由直接组织推广实施的单位按隶属关系,分别向省级主管部门或地区(市)科委申请。
  省级主管部门、地区(市)科委,对申请评奖的项目,须在三个月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对符合授奖条件的项目予以推荐并提出奖励等级的建议,填写《陕西省科学技术推广奖励申报书》,附上经济效益证明材料,报送省科委。
  陕西省科学技术推广奖励项目,由省科委提出初审意见,经省科技成果推广协调会议审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科委予以公布。第七条 批准授奖的科学技术推广项目,自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果有人提出异议,由推荐奖励的单位负责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科委审定。需要撤销奖励的,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三个月内无异议的,即予正式授奖。第八条 科学技术推广奖的申请、推荐、审定工作,必须实事求是。批准授奖的项目,如发现弄虚作假,经查证核实后,即取消其受奖资格,追回所发奖状和奖金;情节严重的,应予通报批评,并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第九条 本试行办法授权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陕西省科学技术推广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6. 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9)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陕西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分为最高成就奖和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奖励一次。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最高成就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作出突出贡献,为本省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

  (二)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对科学技术发展作出卓越贡献,在国际上产生重大影响的。

  省科学技术最高成就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可以空缺。第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授予下列公民和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发明项目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取得技术发明创造,并拥有专利等知识产权,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技术推广项目中,将先进成熟的科学技术成果大规模地推广应用,并有所创新,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项目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取得重大科学发现的。

  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奖励项目不超过260项。第八条 在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中,为本省科学技术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授予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荣誉奖。第九条 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推荐:

  (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二)省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国务院部门驻陕单位;

  (四)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省科学技术最高成就奖获得者;

  (五)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所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第十条 推荐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的限额推荐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项目,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和证明材料,并提出奖励等级的建议。第十一条 同一技术内容已经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者其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不得推荐为省科学技术奖。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科技奖励委员会)。省科技奖励委员会由有关专家学者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省科技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省科技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织评审;

  (二)审定专业评审结果;

  (三)为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省科技奖励委员会下设省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省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第十三条 评审工作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个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

  被推荐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及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评审人员。第十四条 参与推荐、评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技术内容和评审情况,剽窃其技术成果。第十五条 专业评审结束后,由省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将建议拟奖项目在媒体上公告,征求异议,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所公告的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省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异议,并填写异议登记表,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

7. 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5修正)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陕西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分为最高成就奖、基础研究重大贡献奖和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奖励一次。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最高成就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作出突出贡献,为本省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
  (二)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对科学技术发展作出卓越贡献,在国际上产生重大影响的。
  省科学技术最高成就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可以空缺。第七条 省基础研究重大贡献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领域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本省科学技术工作者。
  省基础研究重大贡献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可以空缺。已经获得省科学技术最高成就奖的不再授予省基础研究重大贡献奖。第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授予下列公民和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发明项目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取得技术发明创造,并拥有专利等知识产权,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技术推广项目中,将先进成熟的科学技术成果大规模地推广应用,并有所创新,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项目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取得重大科学发现的。
  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奖励项目不超过260项。第九条 在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中,为本省科学技术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授予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荣誉奖。第十条 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推荐:
  (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二)省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国务院部门驻陕单位;
  (四)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省科学技术最高成就奖获得者;
  (五)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所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的限额推荐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项目,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和证明材料,并提出奖励等级的建议。第十二条 同一技术内容已经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者其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不得推荐为省科学技术奖。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科技奖励委员会)。省科技奖励委员会由有关专家学者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省科技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省科技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织评审;
  (二)审定专业评审结果;
  (三)为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省科技奖励委员会下设省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省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个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
  被推荐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及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评审人员。第十五条 参与推荐、评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技术内容和评审情况,剽窃其技术成果。

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5修正)

8. 陕西省企业技术创新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加速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陕西省人民政府设立陕西省企业技术创新奖(以下简称省技术创新奖),奖励在企业技术创新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均可申报省技术创新奖:
  (一)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新产品的;
  (二)达到省内领先水平以上、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新技术、新工艺的;
  (三)在高新技术产业化、以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以及新技术推广方面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陕西省企业技术创新奖励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省技术创新奖的评审工作。
  省企业技术创新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省经济贸易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企业技术创新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组成评审委员会的专家、学者每年须换聘三分之一以上。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部门负责省技术创新奖的评审组织工作。第六条 省技术创新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
  特等奖:年新增税前利润1000万元以上的。
  一等奖:年新增税前利润500万元以至1000万元以下的。
  二等奖:年新增税前利润3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
  三等奖:年新增税前利润100万元至300万元以下的。第七条 在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中主要从事市场开发、技术攻关、产品设计和试制以及在生产工艺和产业化、商品化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技术人员和专业人员,由完成单位推荐为获奖人选。第八条 申报省技术创新奖的项目,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新产品项目提供新产品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鉴定证书。
  (二)技术改造项目提供批准机关的正式批文和验收报告;
  (三)申报奖励项目当前新增税前利润应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核准证明材料。第九条 技术创新奖由完成单位申报。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申报。第十条 省技术创新奖每年评审一次。第十一条 省技术创新奖励项目,由各地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初审推荐。
  初审的主要内容包括:申报材料是否完备、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初审推荐工作必须在每年4月底以前完成。第十二条 省技术创新奖评审委员会对推荐申报技术创新奖的项目,根据技术创新奖定量评价标准组织评审,拟定获奖项目,并向省技术创新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第十三条 省技术创新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拟定获奖项目、获将人员和奖励等级意见,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四条 获省技术创新奖的项目和人员由陕西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获奖项目是优秀新产品的,省人民政府同时颁发优秀新产品证书。
  省技术创新奖的奖金由企业按获奖项目年新增税前利润的10%以内提取,在获奖年度据实列支,可计入成本费用。其中主要完成人所得奖金应占奖金总额的50%以上。第十五条 省技术创新奖为省(部)级奖,获奖人员的业绩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评选有突出贡献专家、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和聘任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第十六条 以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技术创新奖的,由省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奖励并追缴证书和奖金。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技术创新奖的,由省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八条 参与省技术创新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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