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经纪人如何离职

2024-05-21

1. 证券经纪人如何离职

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选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一是可以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二是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一、公司强迫员工辞职该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通过上文的介绍,各位劳动者应该都清楚了吧,在上述六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辞职且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仔细分析了一些,这些情况都是属于公司方面存在违法或违规行为。此外,要是公司强迫劳动者辞职的话,建议劳动者们也要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利益。
二、什么情况下员工可随时辞职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证券经纪人如何离职

2. 证券经纪人主要负责什么?

一、证券发行员
职位概述:证券发行员是指在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代理发行业务的专业人员。
二、证券交易员
职位概述:证券交易员是指在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代理交易、自营业务的专业人员。
三、证券投资顾问
职位概述:证券投资顾问是指从事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理财顾问服务并收取报酬的专业人员
四、证券经纪人
职位概述:证券经纪人指在证券交易所中接受客户指令买卖证券,充当交易双方中介并收取佣金的证券商。它可分为三类,即佣金经纪人、两元经纪人与债券经纪人。
拓展资料:
要分清到证券公司主要工作,首先要明白证券公司的主要部门。
1、投资银行部,承销保荐(股票和债券)和并购,主要做业务。
2、经纪业务部,主要拉客户的(俗了点,实事)。
3、资产管理部,跟基金公司业务有点类似,做证券投资的,交易员。
4、研究所,宏观,行业研究的。宏观大多需要博士毕业,行业研究,硕士即可,多数券商喜欢招聘有行业背景(本科理工或在相关公司工作过)的做行研。
5、直接投资部(多是以分公司的形式成立的,如中信的,金石投资;国信的,弘盛投资,都在创业板有项目上市),有十多家证券公司都成立了直投部,以后会更多。大多需要有经验的,投行经验或者项目经验,因为这个部门的主要工作就是找项目。
6、随着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推出后,也会成立相关部门,也会需要研究员,以后应届生也可尝试。
7、电子商务部,计算机专业的,感兴趣的可以试试。主要是保证交易网络的畅通的。
应届研究生,毕业多数去去投行部或者研究所,本科毕业可进营业部做经纪业务。
证券公司职位有哪些

3. 证券经纪人不可以做什么

证券经纪人不可以代替客户管理账户。包括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进行证券买卖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
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和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二)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三)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四)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五)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六)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七)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八)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九)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扩展资料: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可以根据证券公司的授权,从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活动:
(一)向客户介绍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
(二)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
(三)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和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
(四)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
(五)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证券经纪人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证券经纪人不可以做什么

4. 证券经纪人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证券经纪商是代理客户买卖有价证券的机构或个人。证券经纪商的法律义务有:
1、认真与客户签订买卖证券的委托契约,即'开户'。
2、坚持了解客户原则,经纪商应认真审查委托人,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客户,不接受其委托。
3、证券经纪商必须忠实办理受托业务。
4、经纪商对委托人的一切委托事项负有严守秘密的义务,未经委托人许可严禁泄露。但答复主管机构与交易所查询者不在此限。
5、经纪商若接受委托,代客买卖证券,在成交时应制作买卖报告书交付委托人。
6、经纪商对委托人的委托买卖内容及交纳保证金和证券库存的变化必须有真实的凭证和详实的记录;接受客户交纳的保证金及交存的证券后应该给委托人合法的凭证。
7、按中国现行的法规规定,证券经纪商不得接受代替客户决定买卖证券数量、种类、价格及买入或卖出的全权委托,也不得在营业场所以外的地方,接受有价证券委托。
8、根据现行有关规定,经纪商在接收客户委托时,不得向客户融资或融券。经纪商在证券代理买卖中必须履行上述义务,如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委托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居间合同管辖权是哪里
居间合同的管辖法院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管辖,没有约定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居间合同和行纪合同的区别如下:
1.办理事务的范围不同。在我国行纪业务主要包括办理购销货物、寄售商品和有价证券的买卖等业务。居间的业务范围较广,除法律禁止交易的事项以及国家管理的未允许放开市场经营的重要生产资料和部分生活资料以外,均可以进行居间服务。
2.标的不同。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事实行为,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受托的事务是法律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5. 证券经纪人不可以做什么

证券经纪人从业者要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获得从业资格后才能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证券经纪人不可以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证券经纪人应当在《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和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中,不得有《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中禁止的行为。

扩展资料
证券经纪人的职责是在证券交易中,代理客户买卖证券,从事中介业务。这就是说,在证券交易中,广大的证券投资人相互之间不是直接买卖证券的,而是通过证券经纪人来买卖证券的。
证券经纪人和证券公司属委托关系,非劳务合同,所以证券经纪人在法律上更接近个体户。证券公司无须为经纪人买社保。在交税方面延用十几年前的个人所得税,超800征20%个人所得税。证券经纪人工作内容和作为公司正式员工的客户经理一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证券经纪人

证券经纪人不可以做什么

6. 离职注销的证券经纪人可以做兼职经纪人吗

1、可以。只要不是同时在别的券商工作就没有影响,不过如果只要证还是挂在原券商的话,新券商也注销不了证。但有金融行业,类似于银行会内部规定不能挂职经纪人,这个具体看从事的公司了。这叫证券经纪业务,有很多工作是禁止同时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比如投行,发行与承销,保荐,各企业中的证券事务部,都是不允许同事兼职经纪业务的。
2、证券经纪人指在证券交易所中接受客户指令买卖证券,充当交易双方中介并收取佣金的证券商。它可分为三类,即佣金经纪人、两美元经纪人与债券经纪人。从业者要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获得从业资格后才能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法规定,在证券交易中,代理客户买卖证券,从事中介业务的证券公司,为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纪人。证券经纪业务是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证券经纪业务的主体为证券经纪人。【摘要】
离职注销的证券经纪人可以做兼职经纪人吗【提问】
1、可以。只要不是同时在别的券商工作就没有影响,不过如果只要证还是挂在原券商的话,新券商也注销不了证。但有金融行业,类似于银行会内部规定不能挂职经纪人,这个具体看从事的公司了。这叫证券经纪业务,有很多工作是禁止同时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比如投行,发行与承销,保荐,各企业中的证券事务部,都是不允许同事兼职经纪业务的。
2、证券经纪人指在证券交易所中接受客户指令买卖证券,充当交易双方中介并收取佣金的证券商。它可分为三类,即佣金经纪人、两美元经纪人与债券经纪人。从业者要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获得从业资格后才能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法规定,在证券交易中,代理客户买卖证券,从事中介业务的证券公司,为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纪人。证券经纪业务是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证券经纪业务的主体为证券经纪人。【回答】

7. 证券经纪人,我们需要吗?

  证券经纪人制度是国外成熟证券市场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随着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近几年来,在我国由南到北,曾效仿、引进国外的证券经纪人制度予以宣传推广应用,但从实践运行效果和市场反应看,大多数成效不大,或销声匿迹。
  有人因此提出,证券经纪人制度不适合我国证券市场,不适合我国的券商。
  个体证券经纪人是空白
  果真如此吗?从证券经纪人的实质定义和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现状及趋势来看,并不尽然。
  证券经纪人是提供证券买卖成交的中介服务人。这里所说的提供中介服务一层意义是为客户提供买卖成交撮合操作;另一层则是向客户提供投资理财分析与建议。
  我国证券市场起步之初,由于其起点较高,交易撮合系统较为先进完善,投资者进行证券买卖的途径极其方便、简单,不需要通过证券经纪人的人工撮合就能自行完成。人们在电视画面中所看到的国外交易所内热闹非凡的交易场面在我国没有出现,这一点便成为人们认为证券经纪人不需要的理由。但是,这仅仅是看到了证券经纪人的一个方面,即提供买卖撮合操作服务这一功能。在我国,这一功能其实是由证券公司完成的。《证券法》第137条明确指出,"在证券交易中,代理客户买卖证券,从事中介业务的证券公司,为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纪人"。因此,证券经纪人在我国是存在的,不过其存在的形式是证券公司,提供的服务目前也仅局限于通道式服务。
  而作为证券经纪人的另一特征------个性化投资理财服务及其自然人存在形式一直是个空白。这也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区别于国外成熟证券市场的现象之一。
  随着券商间硬件设备的趋同性,市场的发展变化,广大投资者的需求已从追求跑道迅捷、设施先进转变成追求个性化服务的内容和深度上,而这一点,恰恰是证券公司这个法人化的证券经纪人无法满足的,也成为目前券商间竞争的焦点------培养发展自己的证券经纪人队伍。由此,向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投资建议的自然人性质的证券经纪人便应运而生。
  自然人性质的证券经纪人队伍的培育与发展是改善证券市场投资理念,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证券公司与自然人性质的证券经纪人相辅相成,互为依存,二者以不同角度共同服务于广大投资者,促进证券市场的快速健康发展。
  推行证券经纪人的难度
  由于目前国家对自然人性质的证券经纪人尚没有专门的管理、规范制度,各家券商虽然意识到培育发展证券经纪人队伍的重要性、迫切性,也相应推出了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客户经理、投资顾问)队伍及业务模式,但在执行中仍难以达到初衷,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政策法律的障碍。证券经纪人不可能单独存在,必须依附于证券公司。这种依附关系既包括福利待遇上的依附,也包括业务支持上的依附,以及管理上的依附,而这些又是目前政策、行规上的空白点。若依附紧了,证券公司要承担相关的不确定连带责任风险;依附松了,证券公司失去了管理、控制能力,经纪人也将失去凝聚力。
  三、经纪人日常的业务支持障碍。经纪人作为营业部服务客户、开发客户的重要力量,需具备基本的业务综合素质;同时,在其开展业务时,营业部及公司的业务支持十分重要。这一点,一些券商及营业部还没有意识到。没有一套系统的、连贯的、坚实的业务支持,经纪人就成了"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时间一长,服务水平下降,客户不满意,必然会影响到公司的利益。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经纪人的能力水平是公司综合实力的体现。
  四、日常培训的障碍。现实生活中,营业部对于证券经纪人的管理多注重于业绩的考核,而忽视了对其的再教育、再培训工作。证券经纪人缺乏必要的、连续的培训,将会抑制他们的进一步进步与提高,这也不利于证券公司的发展。
  推行证券经纪人的思考
  综上所述,证券经纪人队伍的培育与发展符合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符合广大投资者投资理财的需求,必将成为券商间下一步竞争的"利器"。但鉴于目前的一些现状,券商在具体推广执行中可把握以下几点:
  一、对于证券经纪人要修正一些旧的观念
  1、证券经纪人不是富余的人,更不是要濒临下岗的人。若把客户比作证券公司的"上帝",证券经纪人就是上帝的引路人,他们引导客户到证券公司,并为客户提供周到的服务,最终为证券公司带来收益。他们也是证券公司与客户实现真正沟通的桥梁。一些优秀的证券经纪人的存在,甚至将会影响公司的投行业务和自营业务发展。谁真正把握住证券经纪人,谁就会在下一次竞争中赢得先机。
  2、证券经纪人不能单打独斗。作为证券经纪人队伍的管理者,券商要发挥其独有的强大实力,要从信息、技术、管理上支持证券经纪人的发展,解决其后顾之忧。
  3、证券经纪人的出现与发展,实际上是找到了一个能够展现自身价值、实现抱负的舞台。这个舞台就是证券公司,跳舞的人就是证券经纪人,观众就是客户。舞台上的竞争是公平的,有能者居之。
  二、关于证券经纪人的选材及具体工作要求
  选材上,在多数券商现有人员较多的前提下,证券经纪人的选材可多考虑以内部自愿转化为主。毕竟这些人员有着较长的从业经历,有利于轻车熟路开展业务。
  在对证券经纪人的具体工作要求上,应采取循序渐进的思路。券商眼光要放长远,初期立足于多培育、多辅助,要有"扶上马再送一程"的气魄,注重考核其工作的过程,促进经纪人树立信心,尽早进入角色。以后,随着证券经纪人工作成绩的积累,客户的认可,再逐步加大对其的业绩考核力度,最终达到证券公司利益与证券经纪人利益的自然统一、和谐一致。

证券经纪人,我们需要吗?

8. 证券经纪人的职责

证券经纪人的职责是在证券交易中,代理客户买卖证券,从事中介业务。这就是说,在证券交易中,广大的证券投资人相互之间不是直接买卖证券的,而是通过证券经纪人来买卖证券的。证券经纪人作为买卖双方的中介人,是这样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它询问证券买卖双方的买价和卖价,按照客户的委托,如实地向证券交易所报人客户指令,通过证券交易所,在买价和卖价一致时,促成双方证券买卖的成交,并向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佣金)。
三、证券欺诈客户有哪些行为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欺诈客户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4、私自买卖客户账户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名义买卖证券;
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7、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尽管法律规定了经纪人不当劝诱构成欺诈,但是在实践中,投资者根据经纪人提供的虚假投资建议导致亏损的情况,是否构成经纪人对投资者的欺诈,不易认定。
证券经纪人向客户提供建议并不违法,甚至可以说这是很多证券经纪人的工作职责之一,股票买卖等证券交易行为本身就存在风险的,不能因为证券经纪人提供了无效、错误的建议,导致亏损的出现,就认定经纪人欺诈。
一、融资融券与普通证券交易的区别
1、保证金要求不同
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须提交100%的保证金,即买入证券须事先存入足额的资金,卖出证券须事先持有足额的证券。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则不同,投资者只需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即可进行保证金一定倍数的买卖(买多卖空),在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上涨而手头没有足够的资金时,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并在高位卖出证券后归还借款;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下跌而手头没有证券时,则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并在低位买入证券归还。
2、法律关系不同
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其与证券公司之间只存在委托买卖的关系;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其与证券公司之间不仅存在委托买卖的关系,还存在资金或证券的借贷关系,因此还要事先以现金或证券的形式向证券公司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将融资买入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资金交付证券公司一并作为担保物。投资者在偿还借贷的资金、证券及利息、费用,并扣除自己的保证金后有剩余的,即为投资收益(盈利)。
3、风险承担和交易权利不同
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风险完全由其自行承担,所以几乎可以买卖所有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品种(少数特殊品种对参与交易的投资者有特别要求的除外);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如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资金或证券,还会给证券公司带来风险,所以投资者只能在证券公司确定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内买卖证券,而证券公司确定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均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之内,这些证券一般流动性较大、波动性相对较小。
4、与普通证券交易相比
投资者可以通过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扩大交易筹码,具有一定的财务杠杆效应,通过这种财务杆杠效应来获取收益。
5、交易控制不同
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可以随意自由买卖证券,可以随意转入转出资金。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如存在未关闭的交易合约时,需保证融资融券账户内的担保品充裕,达到与券商签订融资融券合同时要求的担保比例,如担保比例过低,券商可以停止投资者融资融券交易及担保品交易,甚至对现有的合约进行部分或全部平仓。另一方面,投资者需要从融资融券账户上转出资金或者股份时,也必须保证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才可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部分,且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