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会是干什么的?

2024-05-13

1. 听证会是干什么的?

听证会起源于英美国家,是一种把司法审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
听证会模拟司法审判,由意见相反的双方互相辩论,其结果通常对最后的处理有拘束力。在中国,除了行政程序中有听证制度外,立法中也有听证制度,已经有多个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进行了听证。
基本听证会是由行政机构主持,旁听者是当局会前遴选出来的小量数目的相关利益方面的人士,一般可能直接受影响的普通民众难以被安排到会,而且即使旁听者反对主持者所谓的咨询方案,行政部门只需“听取意见”而根本在架构上不会受到有效的阻吓压力。
行政机构召开会议涉及议题谓关系民众日常生活事务,不过在行政行为涉及到市区内的规划建造、公共安全、交通服务等关乎市民生活的事宜上,无见召开听证;
多数情况下行政机构作出决策前只是在辖下网页与部分官媒上作短期公示,咨询公众的形式成为接收来电来信,透明度极低,公众更难知悉兼大范围参与去同行政机构商讨有关行政行为是否恰当。

扩展资料:注意事项:
听证会期间,听证主持人要牢记居间听判的角色职能,并把握好质证的范围、节奏和会场气氛。质证的范围严格限定在本案的事实与依据上,对跑题性发言及带有人身攻击性的语言均应予以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中止听证。
行政机关必须组织听证的,从行政处罚案件上有一个限定范围,即行政机关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不行拒绝,都要组织听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听证会

听证会是干什么的?

2. 听证会是干什么的

听证会是指初审法院的法官在对案件进行公开审讯前进行的各项中途聆听与讼各方的申请或陈述、审核相关证据的法定程序。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如下:(一)当事人要求听证,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规定,作出决定。听证会起源于英美国家,是一种把司法审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听证会模拟司法审判,由意见相反的双方互相辩论,其结果通常对最后的处理有拘束力。在中国,除了行政程序中有听证制度外,立法中也有听证制度,已经有多个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进行了听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3. 听证会是什么

法律分析:听证会是指立法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过程中,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其他直接利害关系方陈述意见,为立法机关审查提供依据的一种立法制度。在听证过程中,可以听取各种意见,特别是行政当事人的意见,使一些矛盾点充分暴露,然后提出一些解决办法,为行政行为的顺利实施和良好的合规创造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会是什么

4. 什么是听证会

法律分析:听证会就是立法听证制度的俗称,是指立法机关采取会议形式,就某项社会问题是否需要立法解决,或者在立法过程中就草案内容是否合理、可行,公开地、直接地听取公众意见的程序制度。听证会具有公开、透明;公正、客观;程序性强的特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5. 听证会是干什么的

凡是在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决策者必须在最后裁决中作出回应,否则相关行为可能因此而无效。在美国行政法上,正式的听证通常会有抽签选定的对立双方,由行政机关指派一名行政法官主持,听证完全克隆法庭辩论,双方不仅发表意见,还会提出自己的证人和文件来支持自己的观点。最后行政法官必须像法院审判一样做出最后的裁决,裁决必须详尽地回应双方的观点,否则在司法审查中该裁决可能因程序问题而被判无效。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会前首先由书记员清点核实申请人、案件调查人及其他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及其身份的真实性。
(2)书记员宣布听证会纪律、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报告主持人听证会可以开始。
(3)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主持人、书记员的身份资格,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书记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一次。
(4)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介绍案由并说明听证会的目的和宗旨后,由调查人说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等。
(5)当事人就调查方公布的事实、依据及己方的主张进行陈述和申辩。
(6)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调查人、听证申请人进行质证,然后展开辩论。
(7)其他听证参加人(第三人、证人等)进行陈述。
(8)调查人、听证申请人进行最后陈述。
(9)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听证会是干什么的

6. 为什么要开听证会

法律分析:1、通过鉴定人或专家就有关问题的提问和了解,进一步澄清事实;
2、通过对鉴定有关问题的说明和沟通,使当事人和鉴定人增加理解和互信;
3、承办法官主持或参与听证会,法官和鉴定人就有关问题进行直接沟通,可以使法官和鉴定人对案件有一个更加全面的认识和了解;
4、因为鉴定过程更加透明、公开,诉讼当事人普遍参与,所以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鉴定意见更加容易被司法人员和诉讼当事人所理解和接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7. 听证会是什么

法律分析:听证会就是立法听证制度的俗称,是指立法机关采取会议形式,就某项社会问题是否需要立法解决,或者在立法过程中就草案内容是否合理、可行,公开地、直接地听取公众意见的程序制度。具有公开、透明;公正、客观;程序性强的特点。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会是什么

8. 听证会是干什么的?

听证会起源于英美国家,是一种把司法审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
听证会模拟司法审判,由意见相反的双方互相辩论,其结果通常对最后的处理有拘束力。在中国,除了行政程序中有听证制度外,立法中也有听证制度,已经有多个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进行了听证。
基本听证会是由行政机构主持,旁听者是当局会前遴选出来的小量数目的相关利益方面的人士,一般可能直接受影响的普通民众难以被安排到会,而且即使旁听者反对主持者所谓的咨询方案,行政部门只需“听取意见”而根本在架构上不会受到有效的阻吓压力。
行政机构召开会议涉及议题谓关系民众日常生活事务,不过在行政行为涉及到市区内的规划建造、公共安全、交通服务等关乎市民生活的事宜上,无见召开听证;
多数情况下行政机构作出决策前只是在辖下网页与部分官媒上作短期公示,咨询公众的形式成为接收来电来信,透明度极低,公众更难知悉兼大范围参与去同行政机构商讨有关行政行为是否恰当。

扩展资料:
听证范围
立法法没有规定听证的范围。考虑到听证活动开展的现状,示范稿对听证的范围作出规定。听证的范围,示范稿区分两种情况作出规定:即应当举行听证会和可以举行听证会的情况。
对于法律法规案内容涉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事项(如征收利息税,关于婚姻法的修改,几乎是所有公民关注的问题)或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有较重大影响(如房屋拆迁方面的法规,可能不是对多数个人或组织有影响,但对于某个群体有较重大影响),都应当举行听证会。
可以举行听证会的情况,是指在这些情况下,可能需要举行听证会,也有可能通过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的方式征求意见更合理(示范稿第五条)。如合同法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可能召开由法学家参加的专家论证会更合适。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听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