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降低新能源汽车企业及产品准入门槛 9月1日正式施行

2024-05-10

1. 工信部降低新能源汽车企业及产品准入门槛 9月1日正式施行

近日,EV视界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获悉,工业和信息化部于近日发布了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在该决定中明确指出:“《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20年7月1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五条第(三)项中的“设计开发能力”。
二、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生产情况、监测平台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有《准入审查要求》所列要求发生重大变化、生产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产品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以及违法行为等的,应当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三、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12个月”修改为“24个月”。
四、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擅自生产、销售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删除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六、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附件中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此次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一是删除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为更好激发企业活力,降低企业准入门槛,删除了第五条以及《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等附件中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相关内容。
二是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生产企业连续两年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特别公示。《准入规定》关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特别公示的要求应与其保持一致。
三是删除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准入的过渡期临时条款。过渡期临时条款主要适用于《准入规定》实施前已获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要求其在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遵守有关过渡性规定,目前过渡期已经结束。

编辑点评: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发布实施以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能力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效提升,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取得积极进展。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进一步放宽准入门槛,激发市场活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确实需要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部分条款进行相应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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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降低新能源汽车企业及产品准入门槛 9月1日正式施行

2. 工信部进一步放宽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门槛

摘取每日重要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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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AutoR智驾 智驾小郎君
工信部进一步放宽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门槛

4月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关于修改《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通知。据悉,此次修订进一步放宽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门槛。主要包括删除了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降低企业准入门槛。同时,强化对企业生产一致性和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的要求;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删除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准入的过渡期临时条款;删除新建纯电动车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同时满足《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管理规定》的条款。
神州租车复牌 标普将其列入负面信用观察名单

4月7日,神州租车发布公告澄清,公告日期内,该公司并未持有瑞幸咖啡的任何美国存托股份或其他证券,且集团并未参与瑞幸咖啡的任何商业交易。神州租车表示,应公司要求,已于4月3日早10点停止股份买卖,现已申请4月7日早9点起恢复股份买卖。另外,标普全球评级将神州租车的发行人信用等级从B+连降两级至B-,并列入负面信用观察名单。标普在一份声明中称,投资者的担忧导致其进入资本市场融资的机会减少,神州租车流动性显著恶化,尽管计划中的二手车销售将部分缓释冲击。此外,标普将神州租车从流动性水平不足修正为流动性差。
日产因疫情将裁减1万名美国工人

4月7日消息,日产因疫情将裁减1万名美国工人。此前日产汽车曾表示,其美国工厂将关闭到4月底,以帮助减少新型新冠病毒传播。
PSA集团签署30亿欧元追加贷款合约

4月7日,PSA集团表示,鉴于目前COVID-19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PSA集团再融资30亿欧元贷款,以提升集团的整体财务安全性。该笔贷款是在目前尚未提取的30亿欧元信用额度基础上的追加贷款,因此集团可使用的信用及贷款总额度为60亿欧元。本次的30亿欧元贷款初始到期期限为12个月,到期后可选择两次延期,每次期限为3个月。对此,PSA集团首席财务官Philippe de Rovira表示:“这笔贷款将提升我们抵抗本次疫情风险的能力及应对未来的准备,它同样也展现了我们的银行合作伙伴对PSA集团财务能力及业务恢复能力的信心。”
通用汽车号召600家零部件供应商生产口罩

近日,通用汽车正鼓励并授权600家零部件供应商协助生产医用口罩,以应对新冠肺炎的传播。通用汽车负责全球采购和供应链的副总裁希尔潘·阿明(Shilpan Amin)在致供应商的一份声明中表示:通用汽车正在制定个人防护医疗设备分步生产计划,任何供应商都可以自愿参与其中。通用汽车将口罩生产流程提供给全球供应基地,并希望能够促进其他公司的努力,带来更多的材料和设备,生产出更多的口罩。
滴滴自动驾驶发生股东变更,程维个人持股90%

天眼查数据显示,4月1日,滴滴自动驾驶的运营主体上海滴滴沃芽科技有限公司发生投资人变更,滴滴出行的运营主体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退出股东行列,新增程维和滴滴CTO张博为股东,二人分别持股90%和10%。此外,企业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长安汽车L4级自动驾驶线控平台项目正式启动

近日,总投资10亿元的长安汽车L4级自动驾驶线控平台项目正式启动,该项目预计2025年实现量产,建成后可生产超过50万销量的搭载L1—L4级智能驾驶产品,预计可实现40亿元产值。据长安汽车相关人士透露,本次启动的L4级自动驾驶项目基于长安CS55电动版开发。相比此前的L3级自动驾驶,L4级自动驾驶将运用于更加复杂的场景,将大幅提升感知范围和精度、计算平台运算能力、决策规划控制性能,优化单车智能与车路协同自动驾驶系统,为车主提供全新的智慧出行体验,包括全自动泊车、网约无人出租车等一系列全新技术。
博世发起Project 3F项目研发容错性自动驾驶车 出故障仍安全移动

据外媒报道,德国一级供应商博世(Bosch)正在进行一个名为Project 3F的项目——“低速行驶范围内的容错性无人驾驶车辆”,利用无人驾驶接驳车将游客从电车站运送到展览中心,或者在物流中心移动装满包裹的集装箱。自动驾驶接驳车的主要目的是能够安全地从A点到达B点,因此,该项目专注于防止故障操作,即研发解决方案,确保即使出现技术故障或突然出现障碍物时,该自动驾驶接驳车仍可安全地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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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CES2020发布旗下首款电动车Ocean后,美国造车新势力菲斯克(Fisker)日前宣布,将于2021年推出一款基于Ocean打造的全新越野车,同时发布了官方效果图及初步的信息。从此次曝光的官方效果图来看,这款电动SUV越野版新车在前保险杠上增加了防撞杆,发动机罩经过改装后还装有备用轮胎。同时,新车采用了更大的侧裙以及集成顶置灯的车顶行李架,而尾部看起来没有任何变化。值得一提的是,新车更换了越野轮胎,胎面更宽,显示了极强的越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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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工信部:进一步放宽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门槛

中国网汽车4月7日讯 今日,工信部发布消息称,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需要,工信部组织起草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工信部进一步放宽准入门槛,激发市场活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需要对《准入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其中包括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
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删除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为更好激发企业活力,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给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更大发展空间,删除了第五条以及《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等附件中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相关内容,降低企业准入门槛。同时,强化对企业生产一致性和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的要求。
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生产企业连续两年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特别公示。《准入规定》关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特别公示的要求应与其保持一致。
删除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准入的过渡期临时条款。过渡期临时条款主要适用于《准入规定》实施前已获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要求其在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遵守有关过渡性规定,目前过渡期已经结束。
删除新建纯电动车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同时满足《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管理规定》的条款。发展改革委已于2019年实施《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新建纯电动乘用车投资项目需遵守该规定,《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管理规定》不再予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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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进一步放宽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门槛

4. 技术门槛降低,工信部拟修改新能源汽车准入规定

[ 亿欧导读 ]?中国车市跌入寒冬连续两年,为适应市场变化,政策再次发力。

作者丨丁唯一
编辑丨张宇喆
在中国新能源汽车市场出现下滑的一年之后,工信部放宽了对新能源汽车的准入要求。
2月10日,工信部官网发布“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主要在10个部分对原规定进行了删减和修改,其中最主要的变化是删除了规定附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中的第一项,涉及“设计开发能力”的8项要求;改为2项“技术保障能力”的要求。 

修改之前的稿件对设计开发能力要求十分细化,除了要有独立的设计开发机构,还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数量、岗位分布都提出了要求,还要求掌握全面的产品开发技术,甚至细化到某一车型技术路线应该掌握的技术列表清单,并对技术开发管理规范、管理流程、开发工具、试制验证能力等也提出了详细的要求。
此外,之前的新能源汽车准入管理规定中,设计开发能力起着决定性作用。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中,共17个条款,8个否决项(否决项意味着必须)。而“设计开发能力”项下,就有8个条款,其中3个是否决项。
修改征求意见稿中,针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中审查项目,由原来的17项减少为11项,其中否决项从8个减少为7个。“设计开发能力”部分审查项从8个减少为2个,其中否决项从5个减少为2个。
不过,在取消“设计开发能力”要求的同时,修改后的规定并没有放弃对企业的技术能力要求。征求意见稿新增2项“技术保障能力”的要求,都是否决项。主体内容,是要求企业应具备与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相适应的技术保障能力;还能够对整车和自制部件有测试能力,能够评价、确认与技术保障能力相关的技术要求。
以下为2项“技术保障能力”的要求原文:
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与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相适应的技术保障能力。在新能源汽车产品生产、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等方面建立相应的流程,制定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文件,提供全面的技术保障。
2.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对新能源汽车整车和自制部件的测试能力,能够评价、确认与技术保障能力相关的技术要求,包括:整车动力性、经济性、可靠性模拟测试能力;动力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集成测试能力(包括制动回馈功能测试能力)、电子电控系统功能测试能力及耐环境性(高温、低温、振动、盐雾等)测试能力、通讯系统模拟测试能力、控制软件分析测试能力、硬件在环测试能力、单个箱体的动力蓄电池包(超级电容器)性能测试能力及耐环境性(高温、低温、振动等)测试能力、电子电器件的电气性能基本测试能力、高压电安全测试能力。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还应具备发动机性能/工况排放、能耗、电机性能、机电耦合装置性能综合测试台架;申请燃料电池汽车的,还应具备燃料电池系统性能测试台架、车载氢系统泄漏及高压气体安全方面的测试仪器和设备。
这部分调整意味着,产品设计开发能力将不再作为审核整车企业的核心指标,只要保证生产所需的技术保障能力即可,技术门槛大大降低。
另外,本次修订,或将细化产业内的专业分工,实现研发和制造分离,为代工厂等新型商业模式进一步开路。对于车企间的协同作用,也起到了推动作用,鼓励部分新能源整车企业回归制造核心,避免分散投入。
编辑:张宇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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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工信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9月起施行

易车讯 工信部8月19日发布消息,根据2020年7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4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修改后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其中,修改内容4处,删除内容3处,并对相关附件进行了修改,新规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此外,《规定》明确申请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当符合4个条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以及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产品相关标准;经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安全技术条件。

工信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9月起施行

6. 工信部:决定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易车讯  日前,我们从工信部网站获悉,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20年7月1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一、删除第五条第(三)项中的“设计开发能力”。
二、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生产情况、监测平台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有《准入审查要求》所列要求发生重大变化、生产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产品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以及违法行为等的,应当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三、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12个月”修改为“24个月”。
四、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擅自生产、销售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删除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六、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附件中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予以修改(见附件)。
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7. 工信部修改新能源汽车准入管理规定 助推新能源产业发展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已审议通过并正式发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该决定主要修改内容有三方面:删除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删除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准入的过渡期临时条款。
删除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准入的过渡期临时条款。此项意义不大,因为过渡期临时条款主要适用于《准入规定》实施前已获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要求其在2017年7月1日-2019年6月30日期间遵守有关过渡性规定,目前过渡期已经结束,删除属于正常操作。最主要是删除“设计开发能力”和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两条。
删除“设计开发能力”,意味着产品设计开发能力将不再作为审核新能源车企的重要指标。将使“造车新势力”的准入门槛大幅降低,减少了对新进入企业的束缚。但此举并不意味着汽车行业技术门槛的降低,生产和技术是可以分开的,此项条款将更有利于生产企业和研发企业的进一步融合,优化新能源汽车的发展环境,推动新能源汽车市场更加良性的发展。
延长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则有利于传统车企的转型发展,实现其产能的合理利用。这两年汽车行业不景气,对汽车企业的冲击很大,很多企业面临退出的风险,新能源汽车企业则受冲击更大。延长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可以实现传统车企和新能源汽车企业的整合,充分利用其产能的优势,实现二者共赢。
2017年1月,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安全管理,工信部首次公布《准入管理规定》。随着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快速发展,该规定相对有些滞后,对新能源汽车行业造成了一定的掣肘。此次修改有助于新能源车市场规范和释放新活力,促进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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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修改新能源汽车准入管理规定 助推新能源产业发展

8. 工信部修改新能源车企业准入规定,着重审核企业技术保障能力

2月10日,工信部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当前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已经实施了2年半,与发改委发布的《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并称为“双资质”。

本次征求意见稿中作出了十项修改,其中最核心的部分是删除了之前对于准入企业“设计开发能力”要求的大部分内容,调整为对“技术保障能力”的要求,这意味着放宽了对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设计研发机构的要求,也降低了对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数量以及岗位分布的要求。
附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表明,对于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已经全部删除,替换为对“技术保障能力”的要求。
2020年1月11日,在中国电动汽车百人会高层论坛(2020)上,工信部部长苗圩就重点谈到了“加快改革创新,采取更加开放包容的监管手段,进一步放宽事前准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给企业和市场更多选择空间。”
上述修改代表新“准入规定”对新能源车企的设计研发能力与生产制造能力进行了分离。业内专家认为,不同于此前的设计开发,技术保障强调的是生产,一些外资车企仍然不具备新能源汽车的设计开发能力,或者设计开发中心在国外,新规为这些外资新能源车企在中国落地生产创造了条件。
产品设计开发能力不再作为审核整车企业的核心指标,这将降低获取造车资质的技术门槛。
此前,大部分造车新势力在披露公司概况时会刻意着重指出研发团队和人员占比,并对研发中心等部门进行浓墨重彩地描述,主要就是为了展示公司符合“老准入规定”中与“设计研发”相关的规定。
而新“准入规定” 附件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中,删除了“与新能源汽车产品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人)”、“新能源汽车产品设计能力及设计开发过程说明(包括研发机构和人员、开发工具和设备、开发过程描述等)、“产品开发主要设施设备(含必要的软件程序)清单”等内容;在附件6《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中,删除了对“新产品研发情况”、“研发能力和条件建设情况”的内容。
汽车业投资人士则认为,新“准入规定”能帮助一些造车新势力“起死回生”。“目前国内拿到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的新造车企业,许多不一定有原厂全面开发能力,新规可能基于这些方面的考虑。让他们能够通过其它车型导入的方式做下去。”
另一方面,近期新能源车安全事故频发,新“准入规定”的风向转变也被认为是有关部门开始更着重新能源车安全性的信号。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中对新能源汽车保障能力主要包括整车动力驱动测试能力、控制软件分析测试能力、硬件在环测试能力、单个箱体的动力蓄电池包(超级电容器)性能测试能力及耐环境性(高温、低温、振动等)测试能力、电子电器件的电气性能基本测试能力、高压电安全测试能力。
插电式混动车还应具备发动机性能/工况排放、能耗、电机性能、机电耦合装置性能综合测试台架;燃料电池汽车的还应具备燃料电池系统性能测试台架、车载氢系统泄漏及高压气体安全方面的测试仪器和设备。
汽车行业分析师张啸林告诉我们:“相比外观设计和高科技概念,今后新能源产品的营销传播趋势将是主打耐久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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