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保存年限的规定

2024-05-12

1. 档案保存年限的规定

一、档案保存年限的规定1、档案资料保存年限定如下: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三十年、十年。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2、法律依据:根据《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十二条(1)各机关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机关职能和各部门工作实际,编制本机关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2)有垂直领导关系的中央、国家机关应依据本规定,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编制本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并经国家档案局审查同意后执行。二、档案一般定期分为哪两种档案定期一般分为三十年、十年。

档案保存年限的规定

2. 档案保存年限的规定

档案保存年限的规定是,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十二条各机关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机关职能和各部门工作实际,编制本机关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有垂直领导关系的中央、国家机关应依据本规定,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编制本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并经国家档案局审查同意后执行。

3. 档案保存年限的规定

1987年修订的《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将档案的保管期限划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长期为16~50年左右、短期为15年(含15年)以下。2006年12月18日正式发布施行《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又将保管期限又改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又实行“标时法”,分为30年、10年两种年限。列为永久保存的档案,是对社会主义事业的各项工作以至永世久代具有查考作用的档案;列为长期保存的档案,是不具有广泛社会意义和科学历史意义的,而属本机关在较长时间内进行机关工作需要查考的文件材料;列为短期保存的档案,是低于上述两个层次的,本机关在较短时间内需要查考的文件材料。《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六条规定: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七条规定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八条规定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一)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二)本机关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三)本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四)本机关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五)本机关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六)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七)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九)下级机关报送的年度或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统计、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法律依据:《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档案保存年限的规定

4. 档案保存年限的规定

不同类型的档案保存的期限是不一样的,例如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
我国法律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九条 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5. 档案储存年限

档案储存年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为了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准确地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储存的档案既能反映和维护机关的主要职能活动的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我们对一九八三年制定的《关于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及《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进行了修订,并作如下规定:
 
 1?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长期为十六年至五十年左右,短期为十五年以下。专门档案另有保管期限和销毁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确定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原则:?
 
 确定档案的储存价值,要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正确分析和鉴别档案内容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根据本机关工作的需要和为国家积累历史文化财富的需要,全面确定档案的储存价值,准确地判定档案的保管期限。?
 
  
 
 2?1 凡是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永久保管。它主要包括:本机关制定的属于法规政策性的档案,处理重要问题形成的档案材料,召开重要会议的主要档案材料,重要的请示、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机构演变、机关领导人任免的档案材料;直属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并要贯彻执行的主要档案材料和非直属上级机关针对本机关主管业务并要贯彻执行的重要档案材料。
 
 2?2 凡是反映本机关一般工作活动,在较长时间内对本机关工作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档案材料,列为长期保管。它主要包括:本机关一般工作问题档案材料,一般会议的主要档案材料,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档案材料,直属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并需要贯彻执行的一般档案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总结、报告和统计报表等档案材料。
 
 2?3 凡是在较短时间内对本机关有参考利用价值的档案材料,列为短期保管。它主要包括:本机关一般事务性的档案材料,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颁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档案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一般工作总结、报告和统计报表等档案材料。?
 
 3?各机关应根据本规定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以及有关的专门档案保管期限表,结合本机关的实际情况,编制本机关或本系统的档案保管期限表,经本机关领导人审查批准后执行,并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4?军队系统、民主党派、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本系统、本单位的档案保管期限表。
 
 5?本规定及《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一九八三年颁发的《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和《关于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同时作废。?
  档案的保管期限是多少年?  
 如果是留校保管的话,两年。挂在人才市场与用人单位的话,没具体时间限制的,只要每年交保管费就可以了,听说还可以挂在街道办的,据说这个事免费的。
  档案保管期限表的期限  
 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档案材料;(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档案材料;(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档案材料;(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覆、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档案材料;(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档案材料;(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档案材料;(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覆函、批覆等档案材料。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一)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档案材料;(二)本机关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档案材料;(三)本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档案材料;(四)本机关一般性事务管理档案材料;(五)本机关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覆、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六)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档案材料;(七)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档案材料;(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覆函、批覆等档案材料;(九)下级机关报送的年度或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统计、重要专题报告等档案材料。
  档案保管期限长期是?  
 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档案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档案材料;
 
 (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档案材料;
 
 (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覆、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
 
 (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档案材料;
 
 (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档案材料;
 
 (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档案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覆函、批覆等档案材料。
 
 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档案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档案材料;
 
 (三)本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档案材料;
 
 (四)本机关一般性事务管理档案材料;
 
 (五)本机关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覆、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
 
 (六)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档案材料;
 
 (七)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档案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覆函、批覆等档案材料;
 
 (九)下级机关报送的年度或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统计、重要专题报告等档案材料。
  什么是档案归档  
 就是根据档案法的规定,把应当长期储存的档案资料按一定的方法进行编排归类。
  档案的保管期限是多少年?  
 保管期限的划分: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永久储存,就是无限期地尽可能长远地储存下去。长期储存,一般是指档案须储存十六年至五十年左右;短期储存,一般是指十五年以下。
 
 列为永久储存的档案,是对社会主义事业的各项工作以至永世久代具有查考作用的档案;
 
 列为长期储存的档案,是不具有广泛社会意义和科学历史意义的,而属本机关在较长时间内进行机关工作需要查考的档案材料;列为短期储存的档案,是低于上述两个层次的,本机关在较短时间内需要查考的档案材料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一般分几种?  
 一、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二、以下是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三、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中有些是10年的。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序号 档 案 名 称 保管期限 备 注
 
 一 会计凭证类
 
 1 原始凭证 15年
 
 2 记账凭证 15年
 
 3 汇总凭证 15年
 
 二 会计账簿类
 
 4 总账 15年 包括日记总账
 
 5 明细账 15年
 
 6 日记账 15年 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
 
 7 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8 辅助账簿 15年
 
 三 财务报告类 包括各级主管部门汇总财务报告
 
 9 月、季度财务报告 3年 包括文字分析
 
 10 年度财务报告(决算) 永久 包括文字分析
 
 四 其他类
 
 11 会计移交清册 15年
 
 12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永久
 
 13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永久
 
 14 银行余额调节表 5年
 
 15 银行对账单 5年
 
 银行存款明细账可保管15年

档案储存年限

6. 档案保存年限的规定

不同类型的档案保存的期限是不一样的,例如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
我国法律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九条 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7. 档案保存年限的规定

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长期和短期3种。长期为16至50年左右,短期为15年以下。专门档案另有保管期限和销毁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确定档案的保存价值,要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

档案保存年限的规定

8. 档案保存年限的规定

不同类型的档案保存的期限是不一样的,例如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我国法律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