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的第一章 总则

2024-04-27

1.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的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第三条 企业年金基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主体,应当将企业年金基金与其固有资产和其他资产严格区分,确保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的第一章 总则

2.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的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 企业年金基金应当分别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和净资产进行确认和计量。第五条 企业年金基金缴费及其运营形成的各项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证券清算款、应收利息、买入返售证券、其他应收款、债券投资、基金投资、股票投资、其他投资等。第六条 企业年金基金在运营中根据国家规定的投资范围取得的国债、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和企业债、可转换债、投资性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其初始取得和后续估值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一)初始取得投资时,应当以交易日支付的成交价款作为其公允价值。发生的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二)估值日对投资进行估值时,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调整原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投资公允价值的确定,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七条 企业年金基金运营形成的各项负债包括:应付证券清算款、应付受益人待遇、应付受托人管理费、应付托管人管理费、应付投资管理人管理费、应交税金、卖出回购证券款、应付利息、应付佣金和其他应付款等。第八条 企业年金基金运营形成的各项收入包括:存款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处置收益和其他收入。第九条 收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认和计量:(一)存款利息收入,按照本金和适用的利率确定。(二)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在融券期限内按照买入返售证券价款和协议约定的利率确定。(三)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在估值日按照当日投资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即上一估值日投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定。(四)投资处置收益,在交易日按照卖出投资所取得的价款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定。(五)风险准备金补亏等其他收入,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第十条 企业年金基金运营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交易费用、受托人管理费、托管人管理费、投资管理人管理费、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和其他费用。第十一条 费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认和计量:(一)交易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机构、券商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二)受托人管理费、托管人管理费和投资管理人管理费,根据相关规定按实际计提的金额确定。(三)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在融资期限内按照卖出回购证券价款和协议约定的利率确定。(四)其他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第十二条 企业年金基金的净资产,是指企业年金基金的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资产负债表日,应当将当期各项收入和费用结转至净资产。净资产应当分别企业和职工个人设置账户,根据企业年金计划按期将运营收益分配计入各账户。第十三条 净资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认和计量:(一)向企业和职工个人收取的缴费,按照收到的金额增加净资产。(二)向受益人支付的待遇,按照应付的金额减少净资产。(三)因职工调入企业而发生的个人账户转入金额,增加净资产。(四)因职工调离企业而发生的个人账户转出金额,减少净资产。

3. 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发文标题: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发文文号:发文部门: 财政部发文时间: 2006-2-15实施时间: 2007-1-1失效时间:法规类型: 具体会计准则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所属区域: 全国

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4.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的介绍

为了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的确认、计量和财务报表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5. 企业年金基金的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的确认、计量和财务报表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企业年金基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主体,应当将企业年金基金与其固有资产和其他资产严格区分,确保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 第四条 企业年金基金应当分别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和净资产进行确认和计量。第五条 企业年金基金缴费及其运营形成的各项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证券清算款、应收利息、买入返售证券、其他应收款、债券投资、基金投资、股票投资、其他投资等。第六条 企业年金基金在运营中根据国家规定的投资范围取得的国债、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和企业债、可转换债、投资性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其初始取得和后续估值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一)初始取得投资时,应当以交易日支付的成交价款作为其公允价值。发生的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二)估值日对投资进行估值时,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调整原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投资公允价值的确定,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七条 企业年金基金运营形成的各项负债包括:应付证券清算款、应付受益人待遇、应付受托人管理费、应付托管人管理费、应付投资管理人管理费、应交税金、卖出回购证券款、应付利息、应付佣金和其他应付款等。第八条 企业年金基金运营形成的各项收入包括:存款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处置收益和其他收入。第九条 收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认和计量:(一)存款利息收入,按照本金和适用的利率确定。(二)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在融券期限内按照买入返售证券价款和协议约定的利率确定。(三)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在估值日按照当日投资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即上一估值日投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定。(四)投资处置收益,在交易日按照卖出投资所取得的价款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定。(五)风险准备金补亏等其他收入,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第十条 企业年金基金运营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交易费用、受托人管理费、托管人管理费、投资管理人管理费、卖出回 购证券支出和其他费用。第十一条 费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认和计量:(一)交易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机构、券商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 (二)受托人管理费、托管人管理费和投资管理人管理费,根据相关规定按实际计提的金额确定。(三)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在融资期限内按照卖出回购证券价款和协议约定的利率确定。(四)其他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第十二条 企业年金基金的净资产,是指企业年金基金的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资产负债表日,应当将当期各项收入和费用结转至净资产。净资产应当分别企业和职工个人设置账户,根据企业年金计划按期将运营收益分配计入各账户。第十三条 净资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认和计量:(一)向企业和职工个人收取的缴费,按照收到的金额增加净资产。(二)向受益人支付的待遇,按照应付的金额减少净资产。(三)因职工调入企业而发生的个人账户转入金额,增加净资产。(四)因职工调离企业而发生的个人账户转出金额,减少净资产。 第十四条 企业年金基金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净资产变动表和附注。第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反映企业年金基金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分类列示。第十六条 资产类项目至少应当列示下列信息:(一)货币资金;(二)应收证券清算款;(三)应收利息;(四)买入返售证券;(五)其他应收款;(六)债券投资;(七)基金投资;(八)股票投资;(九)其他投资;(十)其他资产。第十七条 负债类项目至少应当列示下列信息:(一)应付证券清算款;(二)应付受益人待遇;(三)应付受托人管理费;(四)应付托管人管理费;(五)应付投资管理人管理费;(六)应交税金;(七)卖出回购证券款;(八)应付利息;(九)应付佣金;(十)其他应付款。第十八条 净资产类项目列示企业年金基金净值。第十九条净资产变动表反映企业年金基金在一定会计期间的净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应当列示下列信息:(一)期初净资产。(二)本期净资产增加数,包括本期收入、收取企业缴费、收取职工个人缴费、个人账户转入。(三)本期净资产减少数,包括本期费用、支付受益人待遇、个人账户转出。(四)期末净资产。第二十条 附注应当披露下列信息:(一)企业年金计划的主要内容及重大变化。(二)投资种类、金额及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三)各类投资占投资总额的比例。(四)可能使投资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基金的第一章 总则

6.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7.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以及投资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第三条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书面合同关系。书面合同应当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四条企业年金基金必须存入企业年金专户。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基金财产。第五条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第六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消。不同企业的企业年金基金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第七条 非因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第八条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第九条 劳动保障部负责制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有关政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第一章 总 则

8.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第三章 账户管理人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账户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第二十条 账户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二)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五)具有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信息管理系统;(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一条 账户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二)记录企业、职工缴费以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三)及时与托管人核对缴费数据以及企业年金基金账户财产变化状况;(四)计算企业年金待遇;(五)提供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信息查询服务;(六)定期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七)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档案至少15年;(八) 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账户管理人职责终止:(一)违反与受托人合同约定的;(二)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的;(四)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资格的;(五)受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账户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六)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账户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七)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 账户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在30日内确定新的账户管理人。账户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资料,及时办理账户管理业务移交手续,新账户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第二十四条 账户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账户管理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报受托人并报有关监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