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境外企业支付佣金,代扣代缴营业税,详细的账务处理怎么做

2024-05-09

1. 对境外企业支付佣金,代扣代缴营业税,详细的账务处理怎么做

1.预缴税金:
Dr:应付账款-对方公司名
 Cr:银行存款/现金

2.付款至国外:
Dr:应付账款-对方公司名
 Cr:银行存款

3.外汇手续费:
Dr:财务费用-手续费
 Cr:银行存款

4.收到国外形式发票(和合同一起):
Dr:损益类科目(具体看你合同的内容)
 Cr:应付账款-对方公司名

P.S:正常情况下,此时“应付账款-对方公司名”无余额

这是我公司的做法,我也不知道是不是最正确的做法

对境外企业支付佣金,代扣代缴营业税,详细的账务处理怎么做

2. 支付给外国公司的佣金需要代扣代缴的所得税吗?

对外支付佣金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3. 对外支付代扣代缴增值税会计分录怎么做

企业对外支付代扣代缴增值税会计分录具体如下:
 
 1、企业购进境外的服务时,未支付款项,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账款(境外公司非居民企业)。
 
 2、企业支付相应的款项时,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账款(境外公司非居民企业) ,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3、支付税款时,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对外支付代扣代缴增值税会计分录怎么做

4. 支付给外国公司的佣金需要代扣代缴的所得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劳务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来判定。
因此,境外公司为境内公司在国外提供劳务,境内公司支付境外企业劳务佣金,如果该境外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境外企业负有主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劳务费的支付人境内公司为扣缴义务人。
如果该境外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那么上述境外企业因在境外提供劳务而从境内取得的劳务佣金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征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征企业所得税。

5. 对境外付汇代扣代缴增值税,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怎样入账?代扣代缴的增值税抵扣的分录怎么做?

对境外付汇代扣代缴增值税,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的增值税抵扣的分计算方法如下:含税所得额=不含税所得额*1+增值税税率、/(1-企业所得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率)。
企业所得税=含税所得额/1+增值税税率、*企业所得税税率;增值税=含税所得额/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率。

扩展资料:
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收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实行“先比对后抵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抵扣

对境外付汇代扣代缴增值税,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怎样入账?代扣代缴的增值税抵扣的分录怎么做?

6. 支付国外佣金时代扣代缴的增值税会计分录怎么做


7. 国外佣金代扣代缴了税金如何账务处理

1.预缴税金:
Dr:应付账款-对方公司名
 Cr:银行存款/现金

2.付款至国外:
Dr:应付账款-对方公司名
 Cr:银行存款

3.外汇手续费:
Dr:财务费用-手续费
 Cr:银行存款

4.收到国外形式发票(和合同一起):
Dr:损益类科目(具体看你合同的内容)
 Cr:应付账款-对方公司名

P.S:正常情况下,此时“应付账款-对方公司名”无余额

国外佣金代扣代缴了税金如何账务处理

8. 支付境外费用代扣增值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提供服务形成的成果属于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定义范围,并且服务提供方仍保有该项成果的所有权,服务接受方对此成果仅有使用权,则此类服务产生的所得,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       
第六条规定,下列款项或报酬不应是特许权使用费,应为劳务活动所得:      
(一)单纯货物贸易项下作为售后服务的报酬;      
(二)产品保证期内卖方为买方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报酬;       
(三)专门从事工程、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所取得的款项;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类似报酬。       
上述劳务所得通常适用税收协定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但个别税收协定对此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如中英税收协定专门列有技术费条款)。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有关条款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46号)规定,转让专有技术使用权涉及的技术服务活动应视为转让技术的一部分,由此产生的所得属于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范围。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支付的技术使用费,属于非专利技或特许权,则应在“无形资产”会计科目核算,如果是如国税函〔2009〕507号和国税函〔2010〕46号所述的不应是特许权的服务费,则应在“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类会计科目核算。      
会计分录:       
借:无形资产或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税收缴款凭证。   
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支付的国外技术使用费,如果不属于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的不得抵扣的项目,扣税凭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可凭取得的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凭证上取得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