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研究领域确定与申请

2024-05-21

1.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研究领域确定与申请

第六条 重点项目研究领域主要来源于:(一)自然科学基金委学科发展战略和优先资助领域;(二)已获得重要进展,经过进一步提炼与加大支持力度可望取得突破性进展的科学基金面上项目;(三)科技工作者和有关机构根据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和国内具备的工作基础提出的建议。  第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科学部充分分析不同来源的研究领域,根据重点项目五年规划和经费额度,每年提出次年度资助工作安排和拟受理重点项目申请的研究领域建议,提交专家评审组或专门召开的专家会议审议并形成项目指南。专家会议成员应以专家评审组或科学部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为主。拟受理项目申请的研究领域一般要进行差额遴选,以专家投票超过半数以上通过的方式确定。  第八条 科学部将专家审议通过的结果报自然科学基金委分管委主任审核,经自然科学基金委委务会议(以下简称委务会议)批准后,公开发布项目指南。  第九条 对部分确实需要快速立项的重点项目研究领域,科学部可以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审议,会议成员由科学部主任、副主任以及部分科学部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和专家评审组成员组成。第七条和第八条审议未通过的领域一般不提请重新审议。拟接受申请的研究领域以会议成员投票超过三分之二通过的方式予以确定,经分管委主任审核和委务会议批准后,公开发布项目指南。  第十条 凡符合《规定》要求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科技工作者,均可根据自然科学基金委当年发布的申请通告和项目指南,通过项目依托单位提出申请。申请者必须是项目实际主持人,限为一人。  第十一条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同期申请或参加申请重点或重大项目数限为一项。正在承担重点或重大项目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不能申请或参加申请新的重点项目,如当年能够按时结题的,可提出或参加新的申请,但新批项目需在原项目正式结题后方可启动。  第十二条 项目依托单位须按照《规定》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按申请通告的要求统一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研究领域确定与申请

2.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条 面上项目评审与批准按科学部初审、同行专家评议、专家评审组评审、委务会议审批的程序进行。第十一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科学部的科学处按照《规定》的要求对所受理的申请项目进行初审。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经科学部核准后不予继续评审。第十二条 对通过初审的申请项目,科学处按《规定》要求选择同行专家进行评议,一般采取通讯评议方式。内容相近的申请项目应尽可能选择同一组专家评议。学科交叉的申请项目应选择所涉及不同学科的专家评议。第十三条 每项申请一般由五位同行专家评议,可作为评审依据的有效同行评议意见不得少于三份。第十四条 科学处对同行评议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对申请项目择优提请专家评审组审议。提请审议项目的数量须在计划批准项目数的130%以上。第十五条 在综合评价相近情况下,对以往资助项目完成质量优秀、成果突出并遵守自然科学基金委有关规定的申请者的申请项目,可提请专家评审组重点审议,建议优先资助。第十六条 对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申请项目,可建议予以小额资助开展预研探索研究,资助期限一般为一年。第十七条 科学部组织专家评审组会议审议当年的申请项目。科学处须向专家评审组报告说明当年申请项目的初审、同行评议情况以及计划资助指标等重要问题。专家评审组充分讨论审议项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向自然科学基金委建议资助的项目。通过的项目须获投票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赞成票。当专家评审组审议某一项目时,应回避的成员须回避该项目的讨论过程,但可以参加项目的投票表决。第十八条 专家评审组可要求调阅科学处未建议审议项目的同行评议结果,如发现其中有需要复议的项目,须经两位或两位以上专家评审组成员提议,方可纳入审议。第十九条 专家评审组成员提请复议的项目以及申请者以往负责的基金项目在近三年内有中止、撤销、逾期结题等记录的申请项目,须获投票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方可建议资助。第二十条 对创新性很强的探索项目,评审会议上如不能取得共识,专家评审组成员个人或科学处均可署名向科学部推荐,阐明建议资助的理由和资助方式,由科学部主任会议审查。如需资助,可使用科学部当年面上项目经费,也可用科学部主任基金。第二十一条 科学部根据专家评审组的资助建议,提出科学部建议资助方案,经分管委主任审核同意后,提请委务会议审批。资助金额超过当年面上项目预计平均资助强度三倍的项目,须经委务会议逐项审批。第二十二条 科学部根据委务会议审批结果向申请者及项目依托单位下达批准资助通知,对未获资助的申请项目反馈不予资助的原因。

3.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最主要和最基本的项目类型是

基金项目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各类项目,包括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专项项目和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等。
自然科学基金委可根据需要对项目类型进行调整。基金项目的立项、遴选和管理工作须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和"平等竞争、科学民主、激励创新"的运行机制,执行回避和保密的有关规定,接受科技界和社会的监督。

基金项目实行课题制管理,根据项目类型、规模以及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实行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两种资助方式。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自然科学基金委的有关财政、财务制度。课题项目,即科研项目,即开展科学技术研究的一系列独特的、复杂的并相互关联的活动,这些活动有着一个明确的目标或目的,必须在特定的时间、课题研究预算、资源限定内,依据规范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向全国,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资助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部分应用研究,重点支持具有良好研究条件、研究实力的高等院校中和科研机构中的研究人员,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实施与管理。项目是指事物被划分的类别或由几个相互关联的课题组成的复杂而全面的科研问题。主题和项目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一方面,课题是科学研究最基本的单元,课题的有机结合形成项目;另一方面,主题和项目的划分标准也是相对的。
对于某个研究者或研究组来说,也有可能从单个课题开始,深化形成一系列课题,然后形成一个项目,或者在承担一个课题之后,再分成几个课题逐一研究,最后取得很大的突破。 
包含项目(1)自由申请项目,这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的主体,占面上资助项目经费总额的80%以上。每年集中受理、评审一次;(2)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在选题和申请程序上与自由申请项目相同,但申请人必须是年龄在 35周岁以下,已取得博士学位(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能独立开展研究工作,学术思想活跃,有开拓创新精神的青年科学工作者;(3)地区科学基金项目,这是为支持边远、少数民族和科学基础薄弱地区所属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科学研究工作而专门设立的基金。
目前地区科学基金资助的已有内蒙古、宁夏、青海、新疆、西藏、广西、海南、贵州、江西、云南十个省、自治区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2012年起,将湖北省恩施、湖南省湘西以及四川省凉山、甘孜和阿坝等5个少数民族自治州列入地区科学基金项目资助区域。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最主要和最基本的项目类型是

4.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依托单位须将批准的重点项目列入本单位的重点科研计划,落实所需条件,加强监督检查并及时解决存在问题,确保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须根据批准通知要求认真撰写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计划书,经项目依托单位审核后一式两份报自然科学基金委主管科学部,科学部核准后将其中一份返回,作为项目经费拨付、中期检查和验收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重点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每年须撰写年度进展报告,项目依托单位进行审查,于次年1月15日前统一报主管科学部,科学部审核通过后办理拨款手续。重点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应保持稳定。确需变更的,项目负责人须及时提交变更申请及相应变更材料,经项目依托单位签署意见后报主管科学部审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得因申请或参加申请新的重大、重点项目而退出正在执行的重点项目。  第二十二条 重点项目执行中期,科学部应采取专家会议或通讯评议等适当方式对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根据项目发展趋势,对后期研究工作提出建议。鼓励相近领域项目集中进行交流与评议。科学部根据同行专家意见完成中期检查报告。对原批准经费需要调整的项目,科学部在中期检查报告提出经费调整方案,经科学部负责人审核、计划局复核后,报科学部分管委主任审批。根据审批结果,科学部向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下达经费调整通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科学部负责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出现下述情况时,应采取相应措施:(一)不按时报送或未按批准通知要求撰写计划书或擅自降低研究目标的项目,可视情节暂缓拨款;情节严重的,经分管委主任批准予以撤销。(二)不按时报送年度进展报告、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擅自变更研究计划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暂缓拨款并要求项目负责人予以纠正。当年 7月15日前补交年度进展报告或及时改进工作的,经审核后可于下半年恢复办理拨款手续;对一直未予纠正的,可视情节中止或撤销。  第二十四条 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为一年或两年。项目延期申请报告最晚于项目原执行期结束两个月前经项目依托单位签署意见报主管科学部,科学部核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重点项目的成果管理,按照《规定》有关要求执行。自然科学基金委仍将在项目结题后三年内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项目负责人须将有关专著、论文被引用以及新发表的情况,研究成果获奖及推广效益等情况报主管科学部。

5.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第一章 总 则

特别是:(一)对学科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的关键科学问题和科学前沿的研究;(二)对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重要应用前景和意义或能够充分发挥我国资源或自然条件特色的基础研究。  第三条 重点项目要体现有限目标、有限规模和重点突出的原则,重视学科交叉与渗透,有效利用国家和部门现有重要科学研究基地的条件,充分发挥中青年学术带头人的作用,积极开展实质性的国际合作与交流。重点项目一般由一个单位承担,确有必要时,合作研究单位不超过两个,研究期限一般为四年。  第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按照五年规划对重点项目进行整体布局,每年确定受理申请的研究领域、发布指南引导申请、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五条 重点项目通过审核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等方式进行跟踪和动态管理。资助经费根据批准额度逐年进行预算、审核与拨付,经费使用与管理须严格执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第一章 总 则

6.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联合资助重点项目的管理须参照本办法执行。科学部在项目实施前须就联合资助金额、经费使用范围、拨款方式、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等商相关职能局室,经分管委主任审批后,与联合资助方签订协议书。联合资助项目研究成果须同时标注联合资助单位名称。项目依托单位报送材料须同时送主管科学部和联合资助方。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996年11月20日制定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自然科学基金委以往公布的重点项目有关办法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责成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负责解释。

7.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结 题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认真撰写结题报告、编制项目资助经费决算,项目依托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于每年集中受理申请项目期内,与其他相关材料一并送自然科学基金委有关部门申报结题。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执行期结束后六个月内,主管科学部组织专家采取会议或通讯评议等方式完成项目验收工作,鼓励相近领域项目集中交流与验收,同一项目的验收专家一般不少于五人,可包括部分管理专家。专家根据重点项目的计划书和结题报告,对项目完成情况、学术意义和水平、取得的研究成果、人才培养情况、国际合作与交流成效、资助经费的使用与五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购置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科学部根据专家综合意见完成验收评议书,报分管委主任审批。  第二十八条 重点项目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完成结题材料申报和验收工作,被视为正式结题。主管科学部办理项目结题手续,向项目依托单位发出结题通知。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结 题

8.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第七条 根据国家基础研究发展战略和自然科学基金委优先资助领域,科学部在深入研讨和广泛征求科学家意见的基础上,征询科学部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意见,提出重大项目立项领域建议。第八条 科学部重大项目的立项领域建议,须组织有关专家(包括科学部专家咨询委员会部分成员)进行差额遴选,以记名投票、超过半数通过的方式确定,并经自然科学基金委委务会议(以下简称为委务会议)审定批准。第九条 跨科学部重大项目的立项领域建议应由两个以上(含两个)科学部联合提出,经委务扩大会议(由委领导、科学部兼职主任和部分科学部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参加)差额遴选,以记名投票、超过半数通过的方式确定。项目立项的后续工作和组织实施由相关科学部组成的联合工作小组负责。第十条 相关科学部根据委务会议或委务扩大会议的立项审批意见,撰写申请指南,送分管委主任审签。   第十一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公开向科学界发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申请指南》,其内容包括:立项的研究领域、主要研究方向、资助经费额度和受理申请的科学部等。第十二条 凡符合《规定》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科研人员,均可根据重大项目申请指南,通过依托单位定向提出申请。申请者(指项目、课题的申请人)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项目组主要成员申请重大、重点项目的项数,限为一项。在研重大、重点项目的主持人、课题负责人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项目组主要成员不得参加新的重大项目的申请。当年结题的重大、重点项目的在研人员可以提前申请,但需在该项目验收结题后方可承担新的重大项目。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申请指南》,申请者可以在开展学术研讨的基础上联合组织重大项目的整体申请,也可针对指南某一研究方向单独提出课题申请。联合申请须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申请书及所含课题申请书,单独申请须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课题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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