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

2024-05-10

1.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

一事一议奖补的基本原则:一是民主决策,筹补结合。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必须尊重民意,以村民民主决策、自愿出资出劳为前提,政府给予奖励补助,使政府投入和农民出资出劳相结合,共同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二是直接受益,注重实效。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必须考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县乡政府要加大规划指导力度,重点支持农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适当向贫困村倾斜,提高项目效用,防止盲目攀比。三是规范管理,阳光操作。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确保筹资筹劳方案的制定、村民议事过程、政府奖补项目的申请、资金和劳务使用管理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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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

2.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进一步规范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资金。第三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一)民办公助,适当奖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坚持以农民民主议事为前提,以农民自愿筹资筹劳为基础,严格禁止变相加重农民负担。政府通过民办公助的方式,对符合规定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适当奖补。(二)分清责任,明确范围。对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村内道路、农田水利、村容村貌改造以及村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需要兴办且符合本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黑龙江省、广东省中央直属垦区,下同)有关规定的其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国家按规定给予奖补;跨村以及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继续通过现有专项资金渠道解决,不得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农民房前屋后的修路、建厕、打井、植树等投资投劳由农民自己负责。(三)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对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补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不得用于村办公场所建设、弥补村办公经费、村干部报酬等超出财政奖补范围的其他支出。(四)直接受益,注重实效。坚持办实事,重实效,以社会效益为目标,重点支持农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第四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实行分级管理。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的管理职责,由省级财政部门研究确定。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政策,对省级财政部门分配、下达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组织实施对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财政奖补资金的目标考核和监督检查。第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省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政策,对省以下财政部门分配、下达财政奖补资金,组织实施对下级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财政奖补资金的目标考核和监督检查。第七条 省以下财政部门依据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规定,管理和使用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以及本级预算安排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第八条 中央财政在年初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地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并根据中央财力状况适度增长。第九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本地区有关规定,将本级财政负责安排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列入预算,逐步增加资金规模。本级财政安排的奖补资金,应与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奖补资金一并用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第十条 中央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主要依据农业人口、地方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分配,并考虑对各省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开展情况的工作考核和监督检查结果。第十一条 省、市、县级财政部门对下分配一事一议奖补资金时,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农业人口、地方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并考虑对下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开展情况的工作考核和监督检查结果。第十二条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支出在“对村级一事一议的补助”科目中反映。地方财政部门可按照“渠道不乱、权限不变、优势互补、各记其功”的原则,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和其他财政专项支农资金捆绑使用,放大强农惠农政策效用,但不得将其他专项资金列入“对村级一事一议的补助”科目。第十三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在县、乡两级实行项目制管理。县级财政部门或乡镇财政所在安排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时,必须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具体项目。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开展应坚持规划先行、先议后筹、先筹后补的原则,按照村民议定、村级申报、乡镇初审、县级审批、省级备案的流程自下而上进行。县级财政部门或乡镇财政所应建立项目库,年度建设项目优先从项目库中选取。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应实行项目预决算、考核验收、绩效评价等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资金的安全性、有效性。第十四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推行报账制。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原则上实行乡镇报账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县级报账制。只有在村民筹资、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资金到账,具备项目开工条件后,才能由村级提出申请,由县级财政部门或乡镇财政所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清算,多退少补。第十五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和项目应实行公示制度。县乡财政和农村综合改革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全面公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政策标准、实施办法、办事程序和服务承诺,并督促村委会依据村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公示有关情况。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应当接受村民代表的全程监督。已建成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对村民筹资筹劳资金、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明细等应张榜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和农村综合改革部门应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辖区内年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工作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对下分配财政奖补资金的参考因素之一。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保障、资金安排、项目规划、制度建设、监管系统建设、政策落实等方面。工作考核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和农村综合改革部门每年应选择部分地区或项目,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资金支出的经济效益、社会效果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每年3月1日前应将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绩效目标报告财政部。第十八条 财政部对各省管理和使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省级财政部门对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结果应及时报告财政部。第十九条 乡镇财政所应当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加强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申报、审核、实施、验收、资金拨付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财政部门应认真做好与乡镇财政之间的信息沟通传递工作,把上级财政部门(包括本级财政部门)下发的有关政策、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度、项目计划批复等及时下发、抄送乡镇财政,确保其有效开展监管工作。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探索建立财政国库机构、商业银行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信息监管系统联动机制,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进行动态监管。第二十一条 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或农村综合改革部门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1月19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中央财政奖补事项的通知》(财预〔2009〕5号)同时废止。

3.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财政部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561号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全面贯彻落实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规范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08〕2号)、《关于扩大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的通知》(国农改[2009]3号)、《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扩大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10〕1号)等文件精神,我部制定了《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惠民政策,在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社会管理创新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各级财政和农村综合改革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稳妥实施,确保将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民群众的关怀落到实处。附件: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财政部通知

4.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1〕56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是指中央、省及省以下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和管理原则:      (一)坚持民办公助。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坚持以村民民主议事为前提,以农民自愿筹资筹劳和村级投入为基础,严禁加重农民负担。政府通过民办公助的方式,对符合规定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适当奖补。      (二)坚持村内户外。对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村内道路、农田水利、村容村貌改造以及村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需要兴办的其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财政按规定给予奖补;跨村以及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不得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农民房前屋后的修路、建厕、打井、植树等投资投劳由农民自己负责。      (三)坚持专款专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对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补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不得用于村办公场所建设、弥补村办公经费、村干部报酬等超出财政奖补范围的其他支出。      (四)坚持注重实效。坚持“办一件、成一件、管长远”,以社会效益为目标,重点支持农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第四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本省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政策,按规定分配、下达中央和省级财政奖补资金,组织实施对市、县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财政奖补资金的目标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以下财政部门依据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规定,管理和使用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以及本级预算安排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      第七条 省财政厅在年初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并根据财力状况适度增长。      第八条 市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省和本地区有关规定,将本级财政负责安排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列入预算,逐步增加资金规模。      本级财政安排的奖补资金,应与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奖补资金一并用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      第九条 省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主要依据农业人口、县级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分配,并考虑对市、县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开展情况的工作考核和监督检查结果。      市、县级财政部门对下分配一事一议奖补资金时,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农业人口、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并考虑对下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开展情况的工作考核和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条 各级财政拨付和安排的奖补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应设立专户,专账管理,支出在“对村级一事一议的补助”科目中反映。各级财政部门可按照“渠道不乱、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和其他财政专项支农资金捆绑使用,但不得将其他专项资金列入“对村级一事一议的补助”科目。      第十一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在县、乡两级实行项目制管理。县级财政部门或乡镇财政所在安排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时,必须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具体项目。      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应坚持规划先行、先议后筹、先筹后补的原则,按照村民议定、村级申报、乡镇初审、县级审批的流程自下而上进行。      县级财政部门或乡镇财政应建立项目库,年度建设项目优先从项目库中选取。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应实行项目预决算、考核验收、绩效评价等制度,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二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原则上实行乡镇报账制,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县级报账制。只有在村民筹资、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资金到账,具备项目开工条件后,才能由村级提出申请,由县级财政部门或乡镇财政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清算,多退少补。      第十三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和项目应实行公示制度。县乡财政和综改部门应当全面公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政策标准、实施办法、办事程序和服务承诺,并督促村委会依据村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公示有关情况。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应当接受村民代表的全程监督。已建成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对村民筹资筹劳资金、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明细等应张榜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和综改部门应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辖区内年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工作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对下分配财政奖补资金的参考因素之一。      工作考核按照《安徽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考核评价暂行办法》(财农改办〔2012〕1722号)执行。      第十五条 市财政和综改部门每年应选择部分县(市、区)或项目,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明确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资金支出的经济效益、社会效果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每年1月底前应将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绩效目标任务报告省财政厅、综改办。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综改办对各地管理和使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1-2次。      市财政、综改部门对市以下各级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结果应及时报告省财政厅、综改办。      县级财政部门每年应组织审计等单位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检查。      第十七条 乡镇财政应当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申报、审核、实施、验收、资金拨付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县级财政部门应认真做好与乡镇财政之间的信息沟通传递工作,把上级财政部门(包括本级财政部门)下发的有关政策、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度、项目计划批复等及时下发、抄送乡镇财政,确保其有效开展监管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探索建立财政国库机构、商业银行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信息监管系统联动机制,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进行动态监管。      第十九条 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2009年9月15日发布的《关于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事项的通知》(财预[2009]1117号)和2009年11月17日发布的《关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申报拨付清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09]1516号)同时废止

5. 关于扩大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的通知的介绍

国农改[20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厅(局)、农业厅(委、局、办):为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2008年,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财政部、农业部选择在黑龙江、河北、云南三省及其他省份部分地区开展了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取得了积极成效,为全国扩大试点积累了经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关于“总结试点经验,完善相关政策,扩大农村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范围”精神,现就进一步扩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扩大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的通知的介绍

6.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是指在国家现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框架内,各地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规划、申报、实施、验收、管护、资金兑付以及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环节的管理行为。第三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应全面规范,简便易行,确保尊重农民意愿、议事程序合法合规,确保符合农村实际、促进农村公益事业健康发展。第四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是规划先行,有序推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是一项长期工作,要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提高项目建设的前瞻性、计划性和协调性,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等关系,推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全面、均衡、有序开展。二是先议后筹,先筹后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确定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所有项目必须经农民民主程序议定后方可按省级政府确定的标准筹资筹劳,并在农民筹资筹劳到位后给予相应的财政奖补。三是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要充分考虑政府财力及农民承受能力,建设的规模及标准要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四是公开公示,阳光操作。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全过程要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民主议事、筹资筹劳、招标议标等全过程实行公示制,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确保项目建设质量。第五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实行分级管理,以县为主。县级负责项目的规划编制、审核批复、组织实施、资金的分配管理、督促检查。省级负责指导各县级编制规划、制订管理办法、对县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工作进行年度考核。第六条 县级应结合本地城乡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按照村民议定、村级申报、乡镇初审、县级审批的程序,建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建设项目库,编制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省级应督促指导县级科学编制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本省份项目规划工作,汇总编制省级项目规划,经省级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报财政部备案。第七条 各地年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取,优先选择群众急需、受益面大、村两委班子得力、群众积极性高的村组,分步实施,重点突破,不断提高项目的覆盖面和受益面。第八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行村级申报、乡镇初审、县级审批的管理制度。村级负责组织村民议事,提出项目申请。具体项目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由受益自然村组或部分受益群众提出,并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民主程序议定。乡镇对村级申报的一事一议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有效性等进行初审,并汇总上报县级主管部门。县级主管部门对乡镇上报的一事一议项目进行审核批复,上报省级农村综合改革部门备案。省级农村综合改革部门应将本省份当年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预算安排、项目建设内容及所在村组名录等情况,于每年5月底前,通过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信息监管系统上报财政部备案。第九条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应严格遵守各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标准,防止以自愿捐款、自愿以资代劳等名义变相加重农民负担。第十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经审批同意后,县乡财政、农村综合改革部门应根据筹资筹劳资金和财政奖补资金到位情况,督促项目及时开工建设。第十一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可由村两委组织村民自主实施,也可通过招标议标等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单位施工建设。第十二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施中应发挥村民理财小组、项目理事会、项目监督小组等组织的监督管理作用,实行民议、民建、民管,确保项目建设质量。第十三条 县级有关部门及乡镇要加强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施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提高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和安全性。第十四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成后,县乡财政、农村综合改革部门要及时牵头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及时办理财政奖补资金清算,并做好建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第十五条 县乡财政、农村综合改革部门应督促指导村级建立健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运行管护机制,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第十六条 县乡财政、农村综合改革部门应督促指导村级按照村务公开的要求,对已建成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名称、资金来源与使用、实施单位、竣工验收等情况,实行全过程公示制度,并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标识和公示牌,广泛接受监督。第十七条 县乡财政、农村综合改革部门应重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档案管理等基础工作,及时将村民一事一议会议记录、筹资筹劳方案、财政奖补项目申报、项目建设预决算、建设前后图片等相关原始资料汇总归档,规范管理。第十八条 县乡财政、农村综合改革部门要加强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奖补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省级农村综合改革部门应组织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的专项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并保证一定的检查面。第十九条 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未履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程序,擅自变更项目地点、内容、标准和投资规模,挤占挪用项目资金或不落实配套资金等问题,应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扣回奖补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并建议相关部门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条 地方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证项目规划、申报、查勘、实施、验收、档案管理等工作正常开展。第二十一条 省级农村综合改革部门及黑龙江省、广东省中央直属垦区,可参照本暂行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7.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财政部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加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提高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财政部、农业部《关于扩大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的通知》(国农改〔2009〕3号)、《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扩大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10〕1号)以及有关规定,财政部制定了《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反馈。附件: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财政部通知

8.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介绍

为加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提高项目建设质量, 2011年12月21日,财政部以财农改(2011)3号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于。该《办法》共22条,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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