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月离职公司把代缴的社保算在工资一并扣除合理么

2024-05-20

1. 当月离职公司把代缴的社保算在工资一并扣除合理么

  当月离职公司把代缴的社保算在工资一并扣除是合理的。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要求购买的一种保险,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目的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享受保险待遇。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都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明显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点,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承担该项法定义务。
  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及时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即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劳动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用人单位自行申报后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用人单位未按时及时缴纳社保的由社保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补缴社保费的,社保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或其银行查询其银行账户,并可申请县级以上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保征收机构,可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当月离职公司把代缴的社保算在工资一并扣除合理么

2. 我是名出纳。由于公司的制度不怎么完善,求一个资金管理制度。

  资金管理是财务管理的一部分,各单位可参考《财务管理制度》按具体情况制定
  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一、 财务管理规则
  □ 总 则�
  二、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的职能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三)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五)合理分配公司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及管理费用。�
  (六)对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了解,检查财务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七)完成公司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公司财务部由总会计师、会计、出纳和审计人员组成。�
  在没有专职总会计师之前,总会计师职责由会计兼任承担。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和职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总会计师负责组织本公司的下列工作:�
  (一)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融通资金,有效地使用资金;
  (二)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公司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四)承办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复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期报帐。�
  (二)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公司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总经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公司参谋。�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完成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以白条抵顶现金。�
  (三)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帐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四)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总经理签字后,方可生效。
  (五)积极与银行配合,做好对帐、报帐工作。�
  (六)接受会计指导,配合会计做好各种帐务处理。�
  (七)完成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审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审计管理制度。�
  (二)监督公司财务计划的执行、决算、预算外资金收支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三)详细核对公司的各项与财务有关的数字、金额、期限、手续等是否准确无误。�
  (四)审阅公司的计划资料、合同和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便掌握情况,发现问题,积累证据。�
  (五)纠正财务工作中的差错弊端,规范公司的经济行为。�
  (六)针对公司财务工作中出现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七)完成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 财务工作管理
  第九条 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核算结账日为每月的二十五日。
  第十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条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会计、出纳员记帐,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
  第十二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总经理办公室专人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十三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总经理,并报送有关部门。
  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会计签名或盖章。
  第十四条 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实行会计监督。�
  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五条 财务工作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七条 财务审计每季一次。审计人员根据审计事项实行审计,并做出审计报告,报送总经理。
  第十八条 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总经理办公室主任、主管副总经理监交。
  第十九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及微机记账,应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并报送主管税务部门备案。
  □ 支票管理
  第二十条 支票由出纳员或指定专人保管。在无正规结算发票或收款收据情况下使用支票,应填写“支票领用单”,经总经理批准签字,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填写,加盖印章、填写日期、收款单位、用途,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支票付款后,支票领用人凭指定负责人审批的正规票据在支票登记簿上注销领用的支票。                                                                                                         如直接结算货款,则根据总经理签批的正规发票或收款收据,由支票领取人在支票存根上签字备查。
  第二十一条 出纳人员对签发的支票负责催收相应正式票据,对逾月收不到相应票据的,出纳人员有权拒绝为该支票领用人办理同类业务,否则出纳人员承担相关后果。
  第二十二条 业务人员借支公司款项逾月后,财务人员要及时催收,并有权在其工资中全额扣收。�             第二十三条 出纳人员每日应填制《资金日报表》,次日报送总经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出纳人员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总经理签字。总经理外出,经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 现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员工资、津贴、奖金;�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四)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总经理批准的其他开支。�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规定的调整,由总经理确定。
  第二十六条 除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支付现金。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固定资产、原材料、大宗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福利必须采取转帐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第二十八条 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5000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第二十九条 出纳人员支付现金,从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
  第三十条 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领用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总经理批准后提取。第三十一条 公司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会计审核,交总经理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超过还款期限即转作私人借用处理,在工资中扣还,并按逐月欠款金额,每月扣罚5%。
  第三十二条 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凭发票、工资单、差旅费单及公司认可的有效报销或领款凭证,经手人签字,会计审核,总经理批准后由出纳支付现金。
  第三十三条 发票及报销单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会计审核,经手人签字,金额数量无误,填制记帐凭证。
  第三十四条 工资由财务人员依据各部门每月提供的工资计算资料编制工资发放明细表,交劳资人员审核,总经理签字通过,财务人员按时发放工资。
  第三十五条 差旅费及各种补助单(包括领款单),由部们负责人审核内容的真实性,会计复核无误后送总经理签字,交出纳员付款。
  第三十六条 无论何种汇款,出纳人员都必须根据有效单据办理。
  �第三十七条 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帐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帐款相符。
  ��□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凡是本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第三十九条 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帐、主管),由总经理指定专人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第四十条 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总经理指定专人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第四十一条 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非会计人员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总经理批准。
  �□ 处罚办法
  第四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的;�
  (二)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支付款项的;�
  (四)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五)违反本规定条款认定应予处罚的。�
  第四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予解聘。�
  (一)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二)保留帐外款项或挪用公司款项的;�
  (三)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财物的;�
  (五)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公司款项的;�
  (六)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 �
  (七)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的。                                               (八)违反本条款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二、出纳工作处理准则
  第一条 本处理程序包括现金及银行存款收入与支出等作业。
  第二条 为便于零星支付起见,可设备用金,采用定额制,其额度由总经理核定,备用金由出纳经管。
  第三条 备用金根据合法有效的原始单据支付,出纳员对单据的有效性负责。
  第四条 提取备用金,应当填写《现金领用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总经理批准后提取。
  第五条 公司一切支出,均须总经理核定后支付。
  第六条 凡单笔现金超过5000元的收款业务,必须在两日内单笔存入银行。
  第七条 凡支付往来款业务,须经会计(记账)人员签字核实。
  第八条 结算货款超限额支付现金,须总经理在结算票据上注明。
  第九条 非临时采购业务,本公司人员不得代领货款;如需代领,收款单位须盖章授权,授权书随单笔结算票据保存。
  第十条 支付款项中,现金及支票必须取得收款人合法有效的单证;银行汇款可以按自制有效的凭据办理。
  第十一条 支付款项应在单证上留下领款人印记,付讫后加盖付讫戳记。
  第十二条 本公司支付款项的付款程序,依照下列办法办理。�
  (一)原始凭证的审核:�
  1.直接入库款项:应根据规定的合法发票(增值税、普通),以及收到货物的入库单、验收单等,经办部门同意,会计人员审核确认、总经理签批后办理。�
  2.预付、暂付款项:应根据合同或核准文件,由经办部门填写申请单,注明合同文件字号,总经理签批后办理。                                                                                           3.应付款项:应根据合法有效的单据(发票、收款收据),及相关的入库单、验收单等,经会计人员审核确认,总经理签批后办理。�
  4.一般费用:应根据发票、收据或内部凭证,经有关主管签章证明及核准,总经理签批后办理。              5.审核者责任:经办部门对业务的真实性负责;会计人员对发票的合法性及应付款项的真实性负责;总经理对付款的确定性负责;出纳人员对付款凭据的有效性负责。
  (二)会计凭证的核准:�
  1.会计部门应根据原始凭证填制。�
  2.会计部门填制会计凭证前,应先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及有效性进行审核。�
  3.经审核无效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应退给出纳人员,并书面报告总经理;出纳人员收到退回的原始凭证,应在会计的书面报告上签字确认,并按书面报告列明的原因及时通知经办人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银行存款管理
  1.开设银行账号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要求和公司的实际需求。                                    2.开设银行账号必须经总经理的书面同意。                                                        3.开设银行账号的相关资料作为会计档案处理                                                     4.银行间划款,必须进行书面申请,列明金额及原因,由总经理签批。                                                          5.美元结汇视同银行间划款处理。                                                                 6.根据银行对账要求,定期及时对账,保存银行对账单及银行余额调节表。
  第十四条 本公司各项支出的付款日期如下:�
  (一)国内采购货款的付款,每月25日付款一次(节假日顺延),但以原始凭证经核准后于付款日前5日送达会计部门者为限。�
  (二)一般费用的付款:经常发生的费用,仍以前项期限办理,内部员工费用,每天支付的,以原始凭证齐全并经核准者为限。�
  (三)工资的付款:每月X日以现金(存款)方式支付。��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支付者,须由经办部门报呈总经理批准后,再予支付。
  (四)固定期缴费项目:包括应交税金、电费、电话费、其他年金费用,此类费用经办部门在得知具体金额后,在缴费期限前及时通知会计部门,由会计部门作出“必须资金支出计划”,报送总经理知晓,可先付款,后补办付款手续。�
  第十五条 凡依法应扣缴的税款及费用,若因主办人员的疏忽发生漏扣、漏报、或短扣、短报、等情况发生致使遭受处罚的,其滞纳金由主办人员及其直属主管负责赔偿。

3. 广告公司如何注册合理避税

  避税的种类按其特征和内容分为国内避税、国际避税和税负转移三种形式。从实用角度来看,国内的避税就是指企业通过各种方法、途径和手段避开国内纳税义务。

  合理避税:老总能做什么

  1.换成“洋”企业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税收倾斜政策,因此由内资企业向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等经营模式过渡,不失为一种获取享受更多减税、免税或缓税的好办法。

  2.注册到“避税绿洲”

  凡是在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以及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区、保税区设立的生产、经营、服务型企业和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企业,都可享受较大程度的税收优惠。中小企业在选择投资地点时,可以有目的地选择以上特定区域从事投资和生产经营,从而享有更多的税收优惠。

  3.进入特殊行业

  比如对服务业的免税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免缴营业税;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缴营业税;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缴营业税。

  4.做“管理费用”的文章

  企业可提高坏帐准备的提取比率,坏帐准备金是要进管理费用的,这样就减少了当年的利润,就可以少交所得税。

  企业可以尽量缩短折旧年限,这样折旧金额增加,利润减少,所得税少交。另外,采用的折旧方法不同,计提的折旧额相差很大,最终也会影响到所得税额。

  5.用而不“费”

  中小企业私营业主应考虑到如何对经营中所耗水、电、燃料费等进行分摊,家人生活费用、交通费用及各类杂支是否列入产品成本。

  当今的企业界,这一项被频繁运用。他们将自己买房子、车子的支出,甚至子女入托上学的费用都列支在公司经营项目。这样处理并不为国家政策所允许,虽然此方法在时下的企业界并不鲜见,但我们在此并不提倡。

  6.合理提高职工福利

  中小企业私营业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考虑在不超过计税工资的范畴内适当提高员工工资,为员工办理医疗保险,建立职工养老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职工教育基金等统筹基金,进行企业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等等。这些费用可以在成本中列支。

  7.做足“销售结算”的文章

  选择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推迟收入确认的时间。例如某电器销售公司,当月卖掉10000台各类空调,总计收入2500万左右,按17%的销项税,要交425多万的税款,但该企业马上将下月进货税票提至本月抵扣。由于货币的时间价值,延迟纳税会给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节税的效果。

  合理避税:财务总监能做什么

  常用的避税方法有很多,但一般不外乎: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转移定价法、成本计算法、融资法和租赁法。

  1.用足税收优惠政策

  新税法避免了减免税过多的现象。同时,税法又规定了税收优惠政策,如:高新开发区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利用“三废”作为主要原料的企业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与其有关的咨询、服务、培训等,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等等。企业应最大限度避税。

  2.定价转移

  转移定价法是企业避税的基本方法之一,它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有关联的企业双方为了分摊利润或转移利润而在产品交换和买卖过程中,不是按照市场公平价格,而是根据企业间的共同利益而进行产品定价的方法。采用这种定价方法产品的转让价格可以高于或低于市场公平价格,以达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目的。

  转移定价的避税原则,一般适用于税率有差异的相关联企业。通过转移定价,使税率高的企业部分利润转移到税率低的企业,最终减少两家企业的纳税总额。

  既少交税,又不违法,企业合理避税可以设计

  “有一家今年3月成立的10个人的管理咨询公司,如果预计年度销售额为1000万元,作为这家公司的财务经理,你能使公司一分钱的税不交,又不违反税法吗?”在10月15日举行的首届中国财务经理年会上,税务专家、中国税收策划网CEO李记有先生给来自全国的财务经理出了一道难题。他表示只要熟通税法,善于筹划,这完全可以做得到。

  80万元的税可以不交

  这么一家管理咨询公司如果年度销售额为1000万元,按照正常情况应该交纳营业税、所得税80万—100万元左右。很多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不一定了解财务政策,遇到这种情况,往往会让财务经理或人员去报税、办手续等,大部分财务经理可能就按照税法把这个税给交了。但这位财务经理如果进行一番策划,可能这80万元的税就不用交了。

  如果仔细研究税法,至少有两个新的税收政策可以使这家公司免交80万元的税款。一是今年国家规定:“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安排失业、下岗人员达到30%的,可以免三年营业税和所得税。”这个政策看起来非常简单,但非常实用。有些公司领导可能会说:“我安排下岗、失业人员干什么?”其实,这是一种观念上的障碍。像这家管理咨询公司完全可以利用这一政策,安排两个下岗女工干食堂,再安排一个失业或下岗的给领导开车,这样,80万元的税就不用交了,省下的钱能买好几辆高级轿车。但许多财务人员对这样的税务政策可能看了一百遍了,但谁也没去使用。    另外,还有一个文件可以使用。2004年新的税务政策规定:“兴办的私营企业安排退役士官达到30%比例的,可以免三年营业税和所得税。”这家公司完全可以招个退役的男兵开车,招两个女兵做秘书和话务员,他们并不是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影响并不大。

  一年免80万元,三年就是200多万元。很多企业的老总们没有去思考这个问题,在现有中国没有筹划的背景下,很多企业关注的是谁和税务部门的关系好,考虑更多的是出事的时候,如何“灭火”,而不是提前安排“防火材料”,还没有筹划的概念在里头。

  合理避税可以设计

  深圳有一家自动化设备生产企业,自己研发了一套软件配置在设备上,产品的售价比同类产品高30%。企业也遇到了问题,那就是产品售价高,购进的材料并不多,这家企业的增值税负担非常重。企业老总和财务人员反复商量,也没想出好的办法。增值税是属于“掉脑袋”的税种,一旦出事,处罚十分严厉,很少企业敢在这方面做文章。

  李记有在这家公司调研时发现,这个软件属于高附加值产品,售价高主要来自这个自主研发的软件。

  后来,他建议公司进行拆分,专门成立软件公司,将软件卖给这家公司再配套在设备上。这样在交易过程中,外购的软件就可以抵扣17%的增值税,软件公司单独交3%的税,这样,公司既没违反税法规定又无形当中多抵了14个百分点的增值税。

  另外有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其所享有的“免二减三”的优惠政策已用完了,2004年公司还想进一步扩大投资规模,需要大量采购设备。

  一般企业可能买了就买了,财务报账完事,很少考虑在购买的环节上有没有税收上的安排。如果这家外资企业是国家鼓励的项目,就完全可以进行一些税务筹划。这家企业可能有许多税后利润,可以把这部分利润转成股本,这样可以享受再投资退税政策。再就是转成股本后投资总额发生变化了,在投资总额内,用于购买国产设备的还可以享受到抵免40%所得税的政策,购买1000万元的国产设备,就能抵免400万元的所得税。通过这些设计,公司仍旧可以享受许多优惠政策。

  企业应设税务经理

  企业要想降低纳税成本,除了降低企业的税款成本以外,还应设法降低企业的办税成本和风险成本。

  办税成本是企业用来办理纳税的成本支出,这部分支出在很多企业当中微乎其微,一般都有财务人员兼任。但摩托罗拉、惠普等跨国公司在中国投资的企业都有专门的税务经理,而且年薪都高达50万元左右,部门人员也很多,这理应引起国内企业的深思。国内企业鲜有专门的税务经理,因为企业认为财务和税务是天然的一体化的业务。

  其实,财务和税务很多情况下是分家的,财务上的政策是一个稳定的政策,而税收上的政策是一个变动的政策;现在的企业财务都是事后核算型的财务,没有起到事前设计、安排的作用。一般来讲,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企业都应该设税务专员或税务经理,这是国际化的一个趋势。

  企业的第三个成本是风险成本,一是企业违反税法规定,少交税款而要被罚款和交滞纳金的成本。企业在纳税过程中是有风险的,企业如果不遵守税法和不了解税法是会吃亏的,这样的事很多。二是企业多交税款的风险,这在企业当中也是常见的,但是,很少有企业关注。李记有曾经到一家港澳台合资公司当税务顾问,发现纳税的时候并没享受优惠政策,财务经理竟不知道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免二减三”的税收优惠政策。由于企业对许多细分的税收政策把握不到位,就可能使企业多交了税款而浑然不知。

  企业不管要降低纳税成本,还是降低风险成本,都要精通税法。

  所谓精通,不仅是看了税法政策,而且要看懂,更重要的是会活学活用。2003年国家税务局下发了158号文件,规定:“个人股东向单位借款在一个纳税年度未归还的,视同企业的股金红利所得,征20%的个人所得税。”一家公司的董事长准备向公司借款200万元买别墅,并于2003年10月办理了手续,2004年1月份归还了借款。这样一件事,看没看懂文件规定,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结果。一是这家公司财务人员没看到这个规定,未做任何处理,将来税务机关一旦查实,无疑要征收40万元的税款,还要征缴滞纳金。二是没看懂,不知这算不算一个纳税年度,该不该交20%的个人所得税,怎么样才能不交。三是让董事长夫人负责借款,从而避开文件规定,不用交任何税款。

  如此看来,一个企业拥有精通税法善于筹划的税务经理,不是可有可无,而是大有必要的。

广告公司如何注册合理避税

4. 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规定,可以处多少

  1、证券投资基金法在第十四章法律责任部分对基金管理人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如何处罚进行了规定。
  2、法律依据:《证券投资法》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或者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基金管理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未按照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报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基金从业资格。
  第一百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别管理或者分账保管,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有本法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上述行为的,还应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侵占、挪用基金财产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或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未经核准,擅自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的,责令停止,返还所募资金和加计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动用募集的资金的,责令返还,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和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或者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前款行为,运用基金财产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
  第一百三十二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不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
  第一百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登记,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未备案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转让基金份额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服务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八条 基金销售机构未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误导其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当的基金产品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九条 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未按照规定划付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四十条 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或者基金份额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四十一条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未妥善保存或者备份基金份额登记数据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隐匿、伪造、篡改、毁损基金份额登记数据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四十二条 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开展投资顾问、基金评价服务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四十三条 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供相关信息技术系统资料,或者提供的信息技术系统资料虚假、有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四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并处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基金服务机构未建立应急等风险管理制度和灾难备份系统,或者泄露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运作相关的非公开信息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投资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四十八条 拒绝、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一百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 依照本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的罚款、罚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5. 基金是怎么买的?

购买基金记住下几点:
1、选择基金不能贪便宜
在选择基金的时候,不能只看价格便宜。比如:购买1号基金其净值是1.5元,一年前也是1元左右,这说明该基金收益不高,一年后可能也没有多大起色。
2、新基金不一定是好基金
刚上市的新基金价格都比较低,错误的认为投资少,也亏不了多少,万一表现好,就可以大赚一把。其实新基金什么因素都不确定,其风险是最大的。
3、基金公司实力雄厚,经营时间长
购买基金先要查看该公司的实力,看看经营时间有多久。
4、看基金经理的职业水平
在选购基金时一定要先查看该基金经理的操作水平,基金经理的水平决定了该基金以后的表现如何。
5、看该基金的历史表现
在选购基金时一定要先了解该基金以前(至少是半年内)一段时间该基金的表现如何,才能决定是否购买。
6、购买适合自己的基金
在选购基金时要根据自己的情况,再选择购买开放式、封闭式、高风险、低风险、组合式、股票式等。
7、低成本的基金
选择有促销活动或打折的渠道购买基金减少成本费用;长期持有基金也是减少购买成本的一种方法。

扩展资料:初学者炒基金入门方法
1、收集资料,了解基金的含义、风险,再对自己本身的条件做一个客观的比较,看自己是否真的适合去接触基金,能不能承受这项投资最大的风险。
2、对这项投资有了一定的了解之后,可以去选择一个好的平台了,一个稳定的基金平台,一般年化利率只有在20%以下,如果网上看到那些写着年化利率20%以上的可以不用看了,因为风险特别高,风险较低的基金一般都是银行基金,年化利率6%左右。
如果想要收益相对高一点,可以找一些国际知名的大平台去操作,一般收益在5%-18%,有银行第三方托管,并且和一些大公司合作的,还有本息担保,一定挑选有电脑系统和手机APP软件的平台。
3、挑选好平台,就要去熟悉掌握这个平台的模式,看准了好的时机再入场,一开始做肯定是要多花些时间的,建议选择周期比较短的基金品种,例如一个月以内的期限,然后根据个人的资金情况,建议先拿一小部分资金去操作,不要影响到自己生活资金运作。
4、正式开始操作之后,要牢记几点,时刻计算自己的盈亏,多关注公司的评价,永远不要觉得自己已经掌握了技巧够用就行,知识不嫌少,谨慎的心态很重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购买基金

基金是怎么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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