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延误赔偿标准

2024-05-11

1. 航班延误赔偿标准

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必须给予乘客补偿。其中,航班延误时段分4小时至8小时、8小时以上两种,补偿标准在100元至200元之间,各个航空公司可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确定各自补偿的标准。例如,延误4小时至8小时,既可以补偿100元,也可以补偿150元甚至是200元。而延误8小时以上,补偿金额不超过200元。根据相关航空规范的规定,出现飞机延误是没有赔偿的,只有根据相应的情形进行一定的补偿。根据延误原因的不同,航空公司对于飞机延误的补偿标准也是不同的,只有在承运人的原因导致延误时才会给予补偿。由于承运人即航空公司的原因造成航班延误的退改签相关费用由航空公司承担。如果延误4小时以上的,应当安排休息场所,还需要提供购票折扣、里程等值补偿或现金补偿。通常延误时段在4-8小时之间会提供价值300元的购票折扣、里程或其他方式的等值补偿,或是人民币200元的补偿,延误时段在8小时以上会提供价值450元购票折扣、里程或其他方式的等值补偿,或是人民币300元的补偿。【法律依据】《民航法》第126条的隐含意义在于对航班延误原因的'区分。换言之,如果航班延误的原因是不可抗力的话,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航班延误赔偿标准

2. 怎样进行航班延误赔偿

2004年7月1日,民航总局出台《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一、 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标准分为两个,一个是延误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另一个是延误超过8小时以上。这两种情况,航空公司要对旅客进行经济补偿; 

    二、补偿方式可以通 
过现金、购票折扣和返还里程等方式予以兑现; 

    三、 在航班延误的情况下,为了不再造成新的延误,经济补偿一般不在机场现场进行,航空公司可以采用登记、信函等方式进行; 

    四、 机场应该制止旅客在航班延误后,采取"罢乘"、"占机"等方式影响航班的正常飞行。(完)

3. 航班延误能要求赔偿吗

可以的。
根据《航空运输服务质量不正常航班承运人服务和补偿规范(试行)》规定,由于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延误,在1小时至4小时以内(含4小时)的航班,要及时向旅客提供餐饮。在原预订航班离站时间后4小时至8小时(含8小时)内成行,还应向旅客提供价值300元的购票折扣、里程或其他方式的等值补偿,或是人民币200元。在8小时以后成行的,向旅客提供价值450元的购票折扣、里程或其他方式的等值补偿,或是人民币300元。由于旅客拒绝上、下机造成的航班延误时间,不计入承运人原因造成的累计延误时间。
除了上面的这些知识,我们还可以了解以下飞机晚点怎么赔偿的情形:
航空公司在航班晚点3小时以上时,必须向乘客提供一定数额的金钱补偿,不能用简单的食品或是代金券蒙混过关。如果是天气原因或者航空管制导致的延误,一般不会赔偿。如果是航空公司的原因,晚点2小时也不会赔偿。
如果飞机比预定时间晚到了3个小时以上,即使已到达目的地,依然可以要求最高达600欧元(约合人民币4705元)的补偿。对于旅客的赔偿方式,采取了三个阶梯,也就是按照飞行里程长短,少于等于1500公里的,赔偿250欧元;在1500至3500公里之间的,赔偿400欧元;3500公里以上的,赔偿600欧元。

航班延误能要求赔偿吗

4. 航班延误赔偿标准

我国民航局并未出台航班延误补偿强制性标准。不同的航空公司出台了不同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国内半数航空公司的赔偿标准为:因航空公司原因在起飞地延误超过4小时(不超过8小时)赔偿200元,延误超过8小时赔偿400元。上至国航、南航、海航等大型航企,下至昆明航、东海航、青岛航等地方航企都适用该标准。
2. 东方航空和上海航空的赔偿标准为:因航空公司原因在起飞地延误超过4小时(不超过8小时)最低赔偿200元,延误超过8小时最低赔偿400元”。航空公司只设定了最低数额,
3. 无论何种原因航班延误或取消,航空公司不提供经济补偿”包括春秋航空、长安航空、桂林航空、北部湾航空、中国联合航空、西部航空、乌鲁木齐航空七家航企在内,都明确表示不对旅客进行经济上的赔偿,仅提供餐食或住宿补偿。
4. 中国国航的补偿条件及标准如下: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等国航的原因,造成航班延误,国航将根据延误的实际情况,向旅客提供经济补偿。延误4小时(含)以上不超过8小时,每位旅客补偿人民币200元;延误8小时(含)以上,每位旅客补偿人民币400元。
5.包括吉祥航空在内有四家航企选择了更加细化的赔偿标准,增加了延误超过6小时(不超过8小时)这一档赔偿,其中吉祥航空的赔偿数额分别为200元、300元、400元,奥凯航空、云南红土航空、幸福航空三家航企的赔偿数额分别为100元、200元、300元。
除此之外,江西航空还根据航程标准在延误超过4小时(不超过8小时)这一档进行细化,其中航程不超过90分钟的赔偿200元、航程超过90分钟的赔偿300元。

法律依据:《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第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承运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旅客、行李或者货物运输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包括国内承运人、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和外国承运人。
(二)“航班延误”是指航班实际到港挡轮挡时间晚于计划到港时间超过15分钟的情况。
(三)“航班出港延误”是指航班实际出港撤轮挡时间晚于计划出港时间超过15分钟的情况。
(四)“航班取消”是指因预计航班延误而停止飞行计划或者因延误而导致停止飞行计划的情况。
(五)“机上延误”是指航班飞机关舱门后至起飞前或者降落后至开舱门前,旅客在航空器内等待超过机场规定的地面滑行时间的情况。
(六)“民航行政机关”是指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
(七)“大面积航班延误”是指机场在某一时段内一定数量的进、出港航班延误或者取消,导致大量旅客滞留的情况。某一机场的大面积航班延误由机场管理机构根据航班量、机场保障能力等因素确定。
《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承运人应当制定并公布运输总条件,明确航班出港延误及取消后的旅客服务内容,并在购票环节中明确告知旅客。
国内承运人的运输总条件中应当包括是否对航班延误进行补偿;若给予补偿,应当明确补偿条件、标准和方式等相关内容。
《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承运人应当积极探索航班延误保险等救济途径,建立航班延误保险理赔机制。
《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承运人委托他人代理地面服务业务或者销售代理业务的,应当在代理协议中明确航班出港延误后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

5. 航班延误赔偿标准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规定,飞机延误在4小时以内的,航空公司不需要向旅客支付赔偿,但是应当及时向旅客提供餐饮。超出4小时不满8小时额,应当向旅客提供价值300元的购票折扣、里程或其他方式的等值补偿,或是人民币200元。超过8小时的,应当向旅客提供价值450元购票折扣、里程或其他方式的等值补偿,或是人民币300元。
法律依据:《航空运输服务质量不正常航班承运人服务和补偿规范(试行)》
赔偿标准1 延误预计在1—4小时以内(含4小时)的航班,及时向旅客提供餐饮。
赔偿标准2 在原预定航班离站时间后4—8小时(含8小时)内成行,还向旅客提供价值300元的购票折扣、里程或其他方式的等值补偿,或是人民币200元。
赔偿标准3 在8小时以后成行的,向旅客提供价值450元购票折扣、里程或其他方式的等值补偿,或是人民币300元。

航班延误赔偿标准

6. 航班延误赔偿问题

买机票时购买的20元保险,很多是包含延误险的,飞机延误4小时以上克获得赔偿600元,直接要求地勤人员开具延误证明后与保险公司联系

7. 航班延误赔偿标准

我国民航局并未出台航班延误补偿强制性标准。不同的航空公司出台了不同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1.国内半数航空公司的赔偿标准为:因航空公司原因在起飞地延误超过4小时(不超过8小时)赔偿200元,延误超过8小时赔偿400元。上至国航、南航、海航等大型航企,下至昆明航、东海航、青岛航等地方航企都适用该标准。2.东方航空和上海航空的赔偿标准为:因航空公司原因在起飞地延误超过4小时(不超过8小时)最低赔偿200元,延误超过8小时最低赔偿400元”。航空公司只设定了最低数额,3.无论何种原因航班延误或取消,航空公司不提供经济补偿”包括春秋航空、长安航空、桂林航空、北部湾航空、中国联合航空、西部航空、乌鲁木齐航空七家航企在内,都明确表示不对旅客进行经济上的赔偿,仅提供餐食或住宿补偿。4.中国国航的补偿条件及标准如下: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等国航的原因,造成航班延误,国航将根据延误的实际情况,向旅客提供经济补偿。延误4小时(含)以上不超过8小时,每位旅客补偿人民币200元;延误8小时(含)以上,每位旅客补偿人民币400元。5.包括吉祥航空在内有四家航企选择了更加细化的赔偿标准,增加了延误超过6小时(不超过8小时)这一档赔偿,其中吉祥航空的赔偿数额分别为200元、300元、400元,奥凯航空、云南红土航空、幸福航空三家航企的赔偿数额分别为100元、200元、300元。除此之外,江西航空还根据航程标准在延误超过4小时(不超过8小时)这一档进行细化,其中航程不超过90分钟的赔偿200元、航程超过90分钟的赔偿300元。

航班延误赔偿标准

8. 航班延误赔偿标准

《延误补偿》要求,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必须给予乘客补偿。其中,航班延误时段分4小时至8小时、8小时以上两种,补偿标准在100元至200元之间,各个航空公司可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确定各自补偿的标准。例如,延误4小时至8小时,既可以补偿100元,也可以补偿150元甚至是200元。而延误8小时以上,补偿金额不超过200元。

《航空运输服务质量不正常航班承运人服务和补偿规范(试行)》,适用于在国内运输过程中的不正常航班旅客服务中信息提供、航班服务、客票的退、改、签及补偿等,在补偿中分为非承运人原因和承运人原因。前者是指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旅客或公共安全等原因;后者是指航班计划、机务原因、航班调配、运输服务、机组等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