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的介绍

2024-05-21

1. 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的介绍

湖北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残工委)的主要职责是:在省政府领导下,综合协调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规划、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工作,协调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的介绍

2. 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的单位和人员

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组成单位和人员:主 任:张岱梨 副省长副主任: 李元江 省政府副秘书长陶慧芬 省残疾人联合会党组书记黄 俭 省教育厅副厅长余 琳 省民政厅副厅长周腊元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巡视员杨有旺 省卫生厅党组书记、副厅长委 员: 李子林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邵元洲 省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副主任肖安民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鲁力军 省国资委副主任宋咸华 省科学技术厅副巡视员李小润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副主任赵 飞 省公安厅副厅长马安骏 省司法厅副厅长王华新 省财政厅副厅长李 刚 省人事厅纪检组长周争先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巡视员陈新武 省交通厅副厅长卜江戎 省信息产业厅副厅长王建刚 省文化厅副厅长林光生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梅昌新 省国家税务局副局长肖厚雄 省地方税务局总会计师李跃春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总经济师刘志斌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史有才 省广播电视局纪检组长谢 铭 省新闻出版局副局长林晓华 省体育局副局长杨海涛 省统计局副局长罗海峰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周艺平 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林全华 省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副主任王天舒 武汉海关副关长林建华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副行长章跃进 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副行长朱春霞 武汉铁路局总会计师刘高生 湖北机场集团公司副书记、工会主席万幼斌 省军区政治部副主任李如春 省总工会副主席陈正祥 共青团湖北省委副书记王少兰 省妇女联合会副巡视员秘书长:韦会林 二、省残工委通过举行全体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协调解决残疾人事业的重要问题。三、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两次,由主任主持,全体组成人员参加。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残疾人事业的重要工作,通报残疾人事业的重要进展。四、主任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研究、协调重要的专项业务或解决临时性重要问题。由主任主持,副主任、与议题有关的组成人员和秘书长参加。五、全体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的议题和时间由省残工委秘书处商有关成员单位提出,报省残工委主任确定,会议文件由主任签批。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由秘书处承担。六、省残工委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全体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时,要委派本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列席,如对议题有意见,可在会前提出。七、省残工委会议议定的有关事项,以会议纪要或省残工委文件印发各有关单位和地方;有关成员单位要积极落实并及时报告情况,秘书处要做好督促工作。八、以省残工委名义发文,经有关成员单位和秘书处审核后,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以省残工委秘书处名义发文,由秘书长签发。九、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单位职责分工》的要求,各负其责,将残疾人工作切实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和议事日程。十、省残工委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处级干部作为联络员,与秘书处保持经常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十一、省残工委秘书处编发工作简报,交流、沟通残疾人工作情况。 省教育厅:起草制定有关残疾人教育的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全省教育发展规划;贯彻执行《残疾人教育条例》,督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纳入当地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并统筹安排实施;逐步提高学龄前残疾儿童接受教育的比例;积极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将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纳入教育体系;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积极做好达到规定分数线的中、高等院校残疾考生的录取就读工作;指导做好盲文、手语的研究和推广工作。省民政厅:负责残疾人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工作,拟定有关方针、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促进福利企业改革和改制;参与全省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负责特殊困难群体的精神病人的治疗康复与救济;指导社区残疾人工作;负责组织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中的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残疾人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负责假肢行业的管理和矫形器技术标准的制定与实施;管理并指导残疾人社团;通过中国福利彩票发行工作,为残疾人等福利事业发展募集资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把残疾人就业纳入劳动就业发展的总体规划,促进适合残疾人就业岗位的开发及就业服务工作的发展,提高残疾人就业率。督促改组改制企业做好残疾职工的分流与安置,保障残疾职工的基本生活,帮助其实现再就业;指导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负责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提高残疾人的就业能力。省卫生厅: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残疾人医疗服务政策,制定康复医疗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卫生网络开展精神病防治、社区康复和碘缺乏病的防治;负责新生儿疾病筛查、残疾儿童的检查诊断;帮助特殊教育学校(班)做好检查鉴定工作,对特殊教育学校(班)的残疾儿童的康复医疗进行指导;大力开展残疾预防工作。省委宣传部:组织协调新闻、文艺、出版等部门认真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宣传。大力宣传残疾人自强不息精神,倡导扶残助残社会风尚,营造有益于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社会氛围。省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对我省参与国际残疾人事务进行指导协调,促进我省残疾人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把残疾人事业发展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促进残疾人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协调发展;按规定程序统筹安排用于残疾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参与制定保障残疾人稳定就业有关政策;指导国有企业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省科学技术厅:将残疾人事业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应用等项目纳入科技发展总体规划;通过相关科技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对残疾人事业领域的科技发展给予支持。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宣传、推动残疾人事业的政策、法规在少数民族地区的贯彻执行,促进民族地区残疾人状况的改善和残疾人事业的发展;配合有关部门维护和保障少数民族地区的残疾人合法权益。省公安厅:查处针对残疾人的违法犯罪活动;参与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对危害社会治安的精神病人,会同卫生、民政等部门加强管理。省司法厅:将有关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纳入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指导监督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人民调解组织等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省财政厅:参与研究制定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政策、法规;制定残疾人福利性企事业组织和残疾人个体劳动者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需要和政府财力可能,为残疾人事业发展提拱必要的财力保障;加强对残疾人事业各项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省人事厅:负责“全省自强模范”、“全省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审批、表彰;指导残疾人人才资源规划、开发工作;保障残疾人在招录、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参与高校残疾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制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推动、实施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计国家标准和无障碍设施建设。武汉铁路局:推动无障碍设施建设,将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铁路建设之中。为残疾人乘车提供最优质的服务。省交通厅:参与制定保障盲人及其他残疾人道路交通安全的措施;加强对残疾人专用车和驾驶人员的管理;参与研究制定残疾人专用车和适宜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安全标准及有关管理规定。省信息产业厅:指导残疾人事业信息化建设,推动信息技术在残疾人事业领域的应用;指导并推动残疾人信息无障碍建设。省文化厅:丰富残疾人文化生活,为残疾人参加公共文化活动提供便利,并予以辅助;开展“文化助残”;指导、扶持、推动残疾人特殊艺术的发展及对外交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宣传普及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的科学知识,降低新生儿残疾率,围绕残疾人的生育、节育、不育,拟定其生殖保健服务规划并组织指导实施。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负责将残疾人扶贫贴息贷款列入扶贫贴息贷款计划,并协调有关金融机构予以落实。武汉海关:落实国家关于残疾人专用品及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民间组织和个人以及港澳台地区捐赠用于残疾人事业物品的进口免税政策,并负责对免税物品的后续管理。省国家税务局:落实扶持残疾人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完善残疾人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采取有效途径,扶持残疾人福利企业健康发展。省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针对残疾人就业特点,结合湖北实际,执行和完善优惠政策和扶持办法,扶持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自谋职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残疾人开办企业及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经营,提供方便,给予扶持,维护残疾人所办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管理残疾人用品用具的质量检查和监督工作,打击各种假冒伪劣用品用具的违法活动;加强对商品安全性的监督,减少因产品质量导致人身伤残事故的发生。湖北机场集团公司:指导并推动无障碍设施建设,将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机场建设之中。为残疾人乘机提供最优质的服务。省广播电视局:指导、扶持残疾人事业题材的影视作品的制作;禁止在广播电视中对残疾人形象的污辱、歧视性的宣传;指导并推动省、市级电视台开办聋人手语新闻报道、配有字幕的残疾人专题栏目;指导并推动各级广播电台开办残疾人专题节目。省新闻出版局:协调各出版单位积极支持反映残疾人事业的报刊杂志、文艺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及盲人读物的出版发行工作,为残疾人提供特殊精神文化产品,制止损害残疾人形象的出版物开展“文化助残”。省体育局:将残疾人体育工作纳入省体育发展的总体规划;在公共体育场馆开辟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并予以扶持;发展适合残疾人健身康复的群众体育活动;指导残疾人竞技体育活动;参与组织全省残疾人运动会及其他国内重要赛事;协调组织我省残疾人运动员参加重要国际体育活动。省统计局:指导残疾人事业领域的统计工作,审批全省性的残疾人统计调查制定,发布残疾人统计资料。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在起草、审查各类法规、行政规章草案中,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省政府新闻办公室:指导协调残疾人事业的对外宣传工作。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负责残疾人康复扶贫贷款的发放、回收和管理,保证每年康复扶贫贷款及时足额到位。省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将残疾人扶贫工作纳入省扶贫计划;参与《残疾人扶贫攻坚计划》的协调和组织实施。省军区政治部:协调军队系统的残疾人工作,维护伤残军人的合法权益。省总工会:依法维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宣传、动员各级工会开展扶残助残活动。共青团湖北省委:开展青年志愿者扶残助残行动及红领巾手拉手助残活动;扶持、表彰和宣传残疾青年、少年先进典型。省妇女联合会:依法维护残疾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残疾妇女、儿童素质的提高和状况的改善。省残疾人联合会: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协调、组织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文化生活等工作;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参与和推动有关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的法规及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承担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3. 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的主要职能

根据中发[2000]18号、中办发[2000]31号、中共湖北省委鄂办[2002]19号文件精神和省编委的要求,参照《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机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结合我省实际,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省残联)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确定如下: 湖北省残联机关的主要职责,在1996年 三定方案的基础上,根据新时期残疾人工作特点和承担的工作任务,作适当修改和规范。湖北省残联机关在改革中要改进运行机制。一是加强基层和社区残疾人工作,为残疾人提供切实服务。二是活跃专门协会,密切联系广大残疾人,听取、反映其意见和要求,团结、教育残疾人,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三是加大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工作力度,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 省残联是中国残联的地方组织,是将 代表、服务、管理三大职能融为一体的残疾人群众团体,是省委、省政府联系全省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开展各项业务和活动, 直接为残疾人服务;承担政府委托的部分行政职能,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省残联由省政府领导同志联系,业务上接受省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国残联的对口指导。在国家计划中单列户头。其主要职责是:(一)承担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二)团结、教育残疾人遵纪守法,履行应尽的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三)弘扬人道主义,宣传残疾人事业,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推动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四)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扶贫解困、文化、体育、科研、用品用具供应、福利、社会服务、无障碍设施和残疾预防等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扶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五)协助政府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法规、政策规划和计划,对有关业务领域进行指导与管理。(六)对市、州、直管市残疾人联合会领导班子的调整配备提出建议或意见,做好领导干部的业务培训工作。(七)听取残疾人的意见,反映残疾人的需求,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为残疾人服务。(八)指导市(州)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的工作,负责对残疾人社会团体组织进行监督和管理。(九)开展残疾人事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十)承办省委、省政府和中国残联交办的其他工作。 根据上述职责,省残联机关设八个职能处室:(一)办公室(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会内外联系及综合协调工作;协调机关重要政务、事务;负责有关会议的组织安排和议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机关文秘、机要、保密、档案、统计、会务、信息、督办、公产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后勤管理服务等工作;编制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承担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具体工作。(二)维权处协助有关部门研究、拟定有关维护残疾人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法规、规章和政策;配合有关方面对有关残疾人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指导残联系统的法制建设和政策研究;协助办理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有关残疾人的议案、提案;指导和管理残疾人的法律援助工作,做好普法宣传和服务协调工作;负责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推进和残疾人的信访工作。(三)组织联络处负责残疾人组织建设,协助市、州、直管市党委管理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班子,培训残疾人工作者;调查掌握残疾人状况,管理和发放残疾人证;联络、教育、培养、表彰残疾人;了解促进残疾人福利措施的落实情况;指导基层和社区残疾人工作,组织志愿者助残活动;指导基层残联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承担省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和省残联评议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残疾人事业的国际交流和港、澳、台地区残疾人工作的合作交流,办理有关涉外事务。(四)康复处组织和指导开展残疾人残疾状况、致残原因和康复需求调查,掌握、协调残疾人康复技术资源;组织和实施残疾人康复工作规划、计划,指导和协调残疾人康复机构的业务工作;组织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指导各类残疾人用品用具开发、供应、服务工作;指导残疾人康复行业协会的工作,开展残疾预防辅导工作,培训康复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开展残疾人康复专项统计,总结推广残疾人康复先进工作经验,承担担省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五)教育就业处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和实施残疾人教育工作计划,促进和开展残疾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和成人教育,推广盲文、手语;制定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计划;指导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和盲人按摩与盲人辅导工作;组织实施残疾人分散按比例就业,指导残疾人组织兴办福利企业;负责残疾人劳动服务网络的建设与业务指导工作;组织实施残疾人扶贫解困工作;协助开展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社会养老和医疗保险)。(六)宣传文体处组织制定并实施残疾人事业的宣传和文体工作计划,宣传国家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方针政策,宣传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提供特需读物和精神文化产品;推动残疾人信息交流无障碍的协调工作;组织开展残疾人文化、艺术活动;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体育;指导残疾人报刊、文化、体育机构的业务工作;承担省残疾人事业新闻宣传促进会和省残疾人体育协会的日常工作。(七)计划财务处编制残疾人事业资金计划,管理事业经费和基建投资;筹集和管理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管理机关财务,承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残联系统的经费预算、基本建设和资金管理工作;承担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日常工作。(八)人事处(机关党委)管理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工作;负责对省残联直接管理的全省性残疾人社会团体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聘任工作;开展职工培训;负责机关的目标管理和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及纪律监察工作。

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的主要职能

4. 湖北残联什么发证

目前,第三代残疾人证发放处于试点发放阶段,武汉第三代残疾人证没有发放时间消息。
   
 武汉市残疾人办理残疾证后将可享受公交、地铁、有轨电车等公共交通和景区的免费政策,同时还有政府补贴。申请人可持相关证件向往村委会或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如实填写表格后,等候发放领取。对于特殊的残疾人可由监护人代为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的合法凭证,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残疾评定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以下简称残疾标准)。
   
 残疾人证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凡武汉市户籍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
   
 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细则》(鄂残联发〔2018〕4号),我市残疾人证办理流程如下:
   
 残疾人证办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评定、公示与回访、审核与批准、发放与存档6个程序。
   
 (一)申请: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需持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村)居委会、街道(乡镇)残联或区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评定表。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
   
 1.监护人证明材料为以下三项中任意一项:
   
 (1)能体现双方直系血缘亲属关系的户口簿;
   
 (2)申请人所在社区(社区)出具的说明双方关系的证明材料;
   
 (3)其他能够证明其双方关系的合法证件。
   
 2.其他申请条件:
   
 (1)听力障碍者3岁以内儿童,残疾程度一、二、三级的定为残疾人。
   
 (2)言语障碍者,年满3周岁后方可提出申请。
   
 (3)精神障碍者,年满2周岁后方可提出申请。且需要提供申请人最近一年来的服药和治疗病历。
   
 (4)因病致残、因意外伤害致残、不能直观认定者,在治疗期终结、康复期满1年后方可提出申请。
   
 (二)受理:社区(村)居委会、街道(乡镇)残联和区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由受理人对申请人、法定监护人、照片、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进行核对;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三)评定:区残联对于申请人材料审核通过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单。通知单需告知申请人开展相关残疾鉴定的评定机构(可提供多家残疾人就近就便机构),鉴定的科室、时间等信息。
   
 申请人根据告知书到评定机构开展残疾鉴定。
   
 评定机构对于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进行残疾评定,按照残疾标准作出明确的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结论,填写评定表并加盖公章。
   
 (四)公示:对于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应在申请人居住地社区(村)、街道(乡镇)、区残联官方网站或办证服务大厅等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原则上不予公示。对于评定结论不符合残疾标准的,不予公示。
   
 公示期内有实名举报的,应当中止办证程序,及时调查处理。经查无误后,方可进入下一个办证程序。
   
 (五)审核和批准:区残联对办证申请材料、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论和公示结果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所有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对于申请材料真实,符合残疾评定标准和程序,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区残联予以批准,填写打印残疾人证相关信息。
   
 (六)发放:区残联、街道(乡镇)残联或社区(村)居委会将残疾人证发放给申请人。
   
 2021年武汉《残疾人证》办理
   
 关于费用
   
 办理残疾人证不收取工本费。
   
 指定机构评定残疾类别、等级的费用以及照片等费用,原则上由申请人个人自理。
   
 残疾评定费收费标准由评定医院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医学辅助检查费收费标准按医疗价格目录执行。
   
 特别提醒
   
 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的,可交回批准残联免费换领。换领残疾人证登记信息与原残疾人证一致。
   
 遗失。残疾人证遗失的,由持证残疾人(未成年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由其联系人)向批准残联提交残疾人证遗失说明和补发申请,批准残联及时为残疾人补发残疾人证。第一次补发残疾人证的编号在原20位编号后加“B1”,第二次补发加“B2”,依次类推。同时,遗失的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注销。
   
 变更。残疾类别或残疾等级发生变化的,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残联同意,可到指定机构重新进行残疾评定。批准残联根据评定结果重新核发残疾人证,并将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变更。
   
 迁移。残疾人跨县(市、区)户口迁移的,须同时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持证人或代理人需携带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到迁出地县(市、区)残联开具残疾人证迁移单。
   
 残疾人凭户口迁出地县(市、区)残联转出的残疾人证申请表、评定表等档案材料和出具的残疾人证迁移证明,到户口迁入地县(市、区)残联登记入档。
   
 户口迁入地县(市、区)残联依据迁移证明,查验落户情况,在残疾人证备注栏中注明残疾人证迁移日期并加盖公章,同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完成迁入工作。
   
 迁入地县(市、区)残联对原残疾评定有异议的,可要求在迁入地当地重新进行残疾评定。
   
 户口迁移后超过180天没有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的,原发证残联可在残疾人人口数据库中标注为冻结状态,办理迁移手续后改为迁出状态。
   
 注销。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不再符合残疾标准或死亡的(含宣告死亡、失踪),发证残联应及时将残疾人证注销;残疾人本人或智力、精神残疾人及未成年残疾人的监护人要求注销残疾人证的,提交相应身份证明材料和书面申请,发证残联可收回残疾人证,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注销相关信息。残疾人证注销后,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的认定,以指定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论为准。宣告死亡、失踪人员寻回的,凭销宣告死亡、失踪的生效判决书,可以恢复办理残疾人证。
   
 残疾状况发生明显变化、与残疾人证内容不符的,批准残联可要求持证人重新进行残疾评定。持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重新评定超过半年以上的,批准残联可对其残疾人证实施强制注销。

5.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第三条 凡本省境内的残疾人,除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伤残证件者外,经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鉴定后,由县残疾人联合会核发《残疾人证》。残疾人凭证在本省范围内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有关待遇。
  革命残疾军人,因工致残人员凭有效证件,除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待遇外,还可以享受国家和省所规定的其他待遇。第四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侵害、虐待残疾人。
  残疾人应自尊、自信、自强、自立,遵纪守法,履行应尽的义务,努力为社会主义建设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事业。应采取各种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并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使残疾人事业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相应地协调发展。残疾人事业所需经费应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国民收入与财政收入增加的水平逐步增加。
  政府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残疾人保障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残疾人工作。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加强组织领导,负责协调、督促、检查《残疾人保障法》和本办法的贯彻实施。第六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承担同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宣传工作,动员社会各界关心、爱护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二)协调政府研究、制定、实施残疾人工作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和计划,承担政府委托、交办的有关残疾人事业的工作任务;
  (三)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福利和社会服务等项工作;
  (四)协同有关部门开展残疾预防工作;
  (五)负责残疾人事业募捐和基金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并扶持发展福利企业和其他为残疾人事业服务的经济实体;
  (六)联系、团结残疾人,积极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残疾人的意见和要求,做好残疾人思想教育工作;
  (七)开展残疾人工作的经验交流活动,参与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养成“助残光荣”的良好社会风尚。
  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集体、私营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类经济组织,下同)和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应当切实履行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做好本单位的残疾人工作,并积极参加社会上的助残活动。从事残疾人工作的人员,应当热爱残疾人事业,忠于职守,努力做好残疾人工作。
  残疾人的法定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义务。禁止虐待和遗弃残疾人。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宣传、普及优生优育和预防残疾的知识,对遗传缺陷、疾病(含地方病)、环境污染等致残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和发展。第二章 康复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康复计划,采取康复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第十条 省和地、市、州及有条件的县应当逐步建立残疾人康复机构,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康复工作人员培训、康复科学研究和技术指导工作。
  医学院校的主管部门应当有重点地选择部分院校设置康复专业或者开设康复课程,培养培训各类康复专业人才。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