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机构性质

2024-05-09

1.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机构性质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与交易提供服务的各类机构。中介机构是连接证券投资人与筹资人的桥梁,是证券市场运行的组织系统。在证券市场起中介作用的机构是证券公司和其它证券服务机构,通常把两者合称为证券中介机构。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机构性质

2. 证券中介机构是如何划分

证券中介机构,是指为证券市场参与者如发行人、投资者等提供各种服务的专职机构。按提供服务的内容不同,证券中介机构可以分为: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结算登记机构;证券金融公司;可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各类事务所。
(1)证券经营机构,即出证券上管机关依法批准设立的,在证券市场上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我国的证券经营机构,可分为证券专营机构(即证券公司)和证券兼营机构(即信托投资公司)。
(2)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即为证券市场参与者提供专业性咨询的机构,主要有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和证券评级机构。
(3)证券结算登记机构,其基本职能是从事证券登记、存管、过户和资金结算与交收。
(4)证券金融公司、也称证券融资公司,源于信用交易制度,是一种较为特殊的中介机构。我国目前的法规不允许此类业务,也不存在专门的证券金融公司。
(5)可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事务所,主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3.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功能作用

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证券中介机构的活动。通过它们的经营服务活动,沟通了证券需求者与证券供应者之间的联系,不仅保证了各种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还起到维持证券市场秩序的作用。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功能作用

4. 证券中介机构的业务范围

原《证券法》将证券公司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新《证券法》取消了这种划分,而是对经营不同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规定了不同的注册资本限额。根据《证券法》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1、证券经纪;2、证券投资咨询;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4、证券承销与保荐;5、证券自营;6、证券资产管理;7、其他证券业务。证券公司经营上述第1项至第3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经营第4项至第7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经营第4项至第7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5. 中介机构的证券市场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与交易提供服务的各类机构。中介机构是连接证券投资人与筹资人的桥梁,是证券市场运行的组织系统。在证券市场起中介作用的机构是证券公司和其它证券服务机构,通常把两者合称为证券中介机构。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证券中介机构的活动。通过它们的经营服务活动,沟通了证券需求者与证券供应者之间的联系,不仅保证了各种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还起到维持证券市场秩序的作用。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由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两大类构成。证券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可经营证券业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有代理证券发行、代理证券买卖、自营性证券买卖以及其他咨询业务。证券公司一般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法人机构。主要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律师事务所、证券信息公司等。在中国证券市场上,普遍着重关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状况,而对中介机构在信息披露中所起的作用则关注不多.而在事实上,中介机构在信息披露中所起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由于中国证券市场产生和发展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其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信息传递的阻隔和不对称就表现得更为明显.因此,要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信息传递作用。

中介机构的证券市场

6.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介绍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是指为证券的发行与交易提供服务的各类机构。在起中介作用的机构是证券公司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通常把两者合称为证券中介机构。

7. 证券中介机构的中介机构

(一)公证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土地、房产、物品、无形资产等价格评估和企业资信评估服务,以及提供仲裁、检验、鉴定、认证、公证服务等机构。(二)代理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律师、会计、收养服务,以及提供专利、商标、企业注册、税务、报关、签证代理服务等机构;(三)信息技术服务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咨询、招标、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计服务等机构。

证券中介机构的中介机构

8. 证券中介机构的证券服务机构

一、证券服务机构的概念和种类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交易提供证券投资咨询和资信评估的机构,包括专业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专业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主要是指经批准可以兼营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律师事务所。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的资格《证券法》规定,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鲥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专业知识和从事证券业务或者证券服务业务两年以上经验。认定其证券从业资格的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三、证券服务机构行为规范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1、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3、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4、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投资咨询机构和资信评级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或者收费办法收取服务费用。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