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2024-05-13

1. 试述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一、《工伤保险条例》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1、工伤保险的相关法规不健全的问题2004年起开始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工伤保险基金的来源、工伤认定的标准、工伤争议的处理等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缺少一些与之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2、工伤保险差别费率制定得不够科学,浮动费率机制没有完全形成的问题从费率机制上看,企业浮动费率机制不够完善,使得工伤保险对安全生产的促进作用不明显,工伤保险差别费率档次划分较少,没有按不同行业的特点和事故发生的概率确定费率,甚至挫伤了部分企业参保的积极性,未能充分利用好工伤保险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机制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3、从职业康复和工伤预防上看,中国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重于待遇的处理(即工伤补偿)轻预防和康复的问题对预防和康复没有作出特别的要求,在工伤预防、职业康复上面投入很少。《工伤保险条例》虽然确定了“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和职业病防治相结合”的原则,但没有明确职业康复和工伤预防所需资金的比例,从而导致这两项工作的开展缺乏资金的有力保障。4、统筹层次低,覆盖范围窄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在设区的市实行市级统筹。但由于多种原因,这个制度规定执行得不到位,目前有大多数的省、自治区实行的仍是县级统筹,而且有不少大型国企以本企业为范围进行统筹统支。由于统筹层次低,化解风险能力差,保障能力弱,高风险企业参保难,已成为制约当地工伤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从覆盖范围上看,我国的工伤保险覆盖范围较窄。2000年、2001年和2002年全国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分别为38.6%、40.3%和41.7%。且投保对象主要集中在国有企业,而安全生产相对薄弱的中小型企业,特别是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和危险性较大的企业(如煤矿、建筑企业、运输企业等)覆盖率均很低,“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与职工、雇工订立“生死合同”的现象屡禁不止。这些企业发生事故后,往往是政府承担无限责任,没有充分发挥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障作用。5、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及管理方面的问题在基金征收方面、有些企业上缴工伤保险费时、瞒报、少报职工人数,有些私营、合资、乡镇小企业,平时不积极参保,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后,便主动要求参加工伤保险,使得工伤保险基金的收入减少而支出增加。其次由于国家对于工伤保险基金财务处理办法无统一规定,导致工伤保险基金开支渠道混乱,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有的计入生产成本,有的在管理费用中列支,有的计入营业外支出,有的在职工福利费中支出,开支渠道不统一,开支项目混乱。二、完善工伤保险管理的措施1、健全制度,完善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体系以《工伤保险条例》为核心,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和实施细则,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制定了《工伤认定管理办法》,用以规范工伤申请、受理、认定的程序及相关人员的权利责任和义务;部分省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了《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用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管理和程序;制定《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办法》用以规范工伤医疗服务的水平、标准和相关机构的责任。2、建立和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科学、规范、有效的费率机制,有利于工伤保险成本分配的公平性,也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伤保险的差别费率与浮动费率是根据企业的职业风险和工伤事故与职业病的发生率,确定和调整企业交纳工伤保险的费率。通过费率的确定和调整,促进企业改善劳动条件,减少或降低工伤事故与职业病的发生、保护职工身体安全、健康。这就需要研究和制定工伤保险费率模式,其中包括科学确定风险费率的档次和浮动的级次;制定全国的行业风险费率,并根据各投保单位每年的职业风险变化和保险基金的支付率定期对费率进行调整。通过实施工伤保险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充分发挥经济杠杆作用,达到提高生产经营者的安全健康意识,加强职业安全与健康工作的目的。【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试述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2. 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

法律分析: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建筑施工类企业应从施工总造价中提取费用缴费,受雇佣的农民工工资应为用人单位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8%作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按1%的费率缴纳,也就是说按工程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8%的比率缴纳费用。这些费用中的1.3%作为工伤保险费,0.5%作为医疗保险费。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 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

法律分析: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建筑施工类企业应从施工总造价中提取费用缴费,受雇佣的农民工工资应为用人单位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8%作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按1%的费率缴纳,也就是说按工程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8%的比率缴纳费用。这些费用中的1.3%作为工伤保险费,0.5%作为医疗保险费。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

4. 对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问题的几点思考

工伤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总则中,明确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5. 我国工伤保险存在哪些问题以及解决的措施

一、行业费率档次少、保险费率水平低目前按照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我国工伤保险按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行业划分为3个类别:风险较小行业、中等风险行业和风险较大行业。这三类行业的缴费比例分别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和2.0%。从费率设置上可以看出,行业之间的工伤风险差别较大,但是费率差别不大。二、工伤保险覆盖率较低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全国参加工伤保险人数占全国就业人员比例为23.1%、24.8%、25.8%、26.7%和27.6%;而农民工参保人数占农民工总人数的比例分别为27%、27.3%、27.0%、26.9%和26.9%。无论是从参加工伤保险人数总量和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人总数来分析还是从农民工参保数占农民工总人数比例和全国参保数占全国就业人员比例来看,两者均较低。三、工伤认定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1.工伤认定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对工伤进行明确的定义,而是凭借经验对是否认定为工伤的范围做了具体的举例说明,并没有用一般性的基本的条款对工伤的定义进行规定。一般情况下通过判断发生的事件是否属于列举中的法律事实,来进一步判断其是否属于工伤。但是,由于凭借经验列举的法律事实比较僵硬化,当现实生活中经发生一些新的法律事件时,很难判定其所属的工伤认定范围。2.工伤认定程序复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套完整的救济程序通常需要经过申请工伤认定、有关行政部门审查、处理等十多个程序,通常需要长达3年半的时间。现实生活中很多用人单位为尽量减少赔偿,他们通过滥用诉讼的权利,延长救济程序的认定时间,以此来消磨劳动者的耐心,拖垮劳动者。一般情况下,职工从自己的身体健康的角度来考虑,通常会无奈的选择放弃工伤认定或者接受不公平的调解。这不仅不符合劳动法的立法宗旨还违背了工伤制度的立法目的。3.工伤认定过程缺乏监督对工伤认定结果的公示是工伤认定监督过程中最重要的一环,其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一方面通过全面搜集与事件有关的证据熟悉了解工伤事件的原委,准确的应用相关法律;另一方面要积极的接受社会人民、司法权利机关的监督。此外其还要规范履行认定程序。但是工伤认定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相比,它直接涉及到劳资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透明度较低,致使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的知情权得不到根本的保障。因此,一方面为了使工伤认定部门收集的证据以及认定过程更加透明更加具有有公信力,另一方面也使处理的结果更加公正,设计一项规范的工伤认定制度势在必行。4.工伤认定申请主体不明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启动工伤认定程序时要首先由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若用人单位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限提出申请,那么申请主体可以是工伤职工、工会组织或者是其亲近亲属。但是法律仅仅大致的规定了职工本人、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申请,并未规定哪个可以优先申请。这项规定与我国《民法》、《刑法》等法律的规定也不一致,与通常适用的法律经验相违背。四、工伤预防机制建设不足在政府管理方面,我国的工伤预防管理体制比较复杂,主要体现为工伤事故预防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理、职业病防治由职业卫生部门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管理。在工伤预防方面,这些部门一方面存在一定程度上职能的交叉另一方面各部门之间缺乏相应的协作机制。此外在我国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一方面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后,工伤补偿有了一定的保障,另一方面由于工伤风险差别较大的企业的费率差别较小,于是一些企业对工伤预防就不再那么积极,对生产设备的保养以及工作环境的改善不再那么重视。五、工伤保险中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1.工伤预防方面我国在目前的工伤保险费的收取方面实行的是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对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收取的费率也会根据上年的工伤事故发生频率、安全措施的改善等方面来实行不同费率,这在一定程度促使雇主加强工伤预防,减少了他们的道德风险。但是,政策并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安全措施不到位企业采取何种惩罚措施,这又会在一定程度上使道德风险的存在增加。2.工伤赔付与康复方面一方面作为工伤保险的需求方,患者就诊时知道自己不需要支付医疗费,而由工伤保险机构来支付,患者就可能出现小病大养、门诊改住院等过度消费的现象。另外还存在工伤职工为家人、朋友等使用的不合理医药费用和为以前的疾病治疗的不合理医疗费用。另一方面,医疗机构为了自身利益存在诱导性治疗和过度治疗。医疗机构的收益主要依靠大量的药品和医疗服务收入,同时,较强的专业性和信息不对称使得医疗服务处于垄断地位,工伤保险机构和工伤职工无法做到有效的监督。受利益驱动,即使在病情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医生依旧会让患者做多余的医疗设备的检查,提供过度的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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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伤保险存在哪些问题以及解决的措施

6. 工伤保险的问题

工伤保险是根据缴费单位工伤机率高低确定缴费比例的。如矿井最高,可达到2%,纺织等行业只有5%甚至更低。工伤保险费用由单位缴纳,职工不交。由于工伤保险缴费不多,(单位缴纳社保20%,医保7%)为降低工伤高赔付风险,一些单位有选择的缴纳对企业有利的工伤保险。
由于基本养老保险(社保)、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管理部门不同,所以,一些用工单位以各种理由拖延和拒交社保、医保费用。
另外,你说的情况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单位没有缴纳五险,所谓的工伤保险只是购买了商业保险的雇主责任险。

7. 工伤存在的问题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
1、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2、属于行政确认行为。确认的结果有四种:是工伤,非工伤,视同工伤,不视同工伤;
3、属于须申请的行政行为。“不申请,不认定”是工伤认定程序的特点;
4、单位、职工或其近亲属一方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进行行政诉讼。

工伤存在的问题

8. 工伤保险的问题

公司没有买工伤保险,依发应全部由公司按照工伤赔偿标准来赔偿。公司归属地和事故发生地不在同一个省,该依照哪个地区的赔偿标准,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争议仲裁都是在事故发生地,应按事故发生地标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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