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将军艺术协会的入会细则

2024-05-11

1. 中国将军艺术协会的入会细则

入会条件1、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专家会员、专业会员和个人会员。2、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全球各地区华人将军艺术工作者或爱好者,可申请成为本会专家会员。3、艺术机构的专业权威人士、在书画创作、影视表演、美术评论、教学研究、编辑出版、艺术交流、艺术普及和组织工作等方面有一定影响和成就者,可申请成为本会专业会员。7、凡严重违反协会章程或因违法犯罪、触及刑律者,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凡因长期不从事艺术活动者,本会通过一定程序劝其退会。8、本会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申请办法1、申请人须提供下列材料:入会申请书和本人身份证或学历证明(复印件);认真填写会员表(可向本会索取),另附三张两寸彩色证件照;还可提供其他参加各类比赛的获奖证书或创作、发表过的作品或组织参加各类艺术文化活动的相关证明(复印件)。2、专业会员须通过秘书处核准,成为中国将军艺术协会专业会员。3、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可直接申请入会。4、专家会员须经过协会理事会及秘书处,对其在艺术发展方面的贡献进行评审,核准成为中国将军艺术协会专家会员。入会程序申请的个人会员及团体会员请选择与其相适应的专业委员会。(如,书法、国画、油画、版画、装饰画、漫画等归入“中国将军艺术协会书画专业委员会”;声乐、民乐、器乐、打击乐等归入“中国将军艺术协会音乐专业委员会”)。会员义务1、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反映普通群众对艺术工作的意见和要求的义务。2、会员应维护协会形象,积极发现推荐优秀的将军艺术工作者、爱好者加入本会,扩大本会在艺术领域的影响力。会员权利1、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凡对中国将军艺术协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本会会员,均可通过个人申请,或经推荐,协会批准后,方可当选为协会理事、常务理事等领导职务直至荣誉职务。2、会员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文化活动的权利。有条件、有能力举办或参加各种社会艺术文化活动的会员,本人可凭会员证,向协会申请推荐信或介绍信。3、本会会员的艺术作品、教学论文、演出形象和其他艺术类消息,有在中国将军艺术协会直属刊物《将军艺术》上刊登的权利。4、各专家会员、专业会员和个人会员凭会员证,可享受本会各类出版物以及本会所代理其他艺术类商品和培训、专业等级认证等各项优惠(详见相关条例)。5、为团体会员在各地设立办事机构、从事艺术品商业贸易等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6、会员在举办大型艺术活动(如:文体活动、艺术节、艺术品展销会、庆典等)可邀请本会作为主办、协办和联办单位等。以提高其活动形象、品位和档次,但申请人须提前向秘书处申请并经同意后方可使用。7、为个人会员以及团体会员申办国内、国际书刊号,以方便会员出版发行个人专著、公司形象书籍、社团出版物等。8、会员对本会举办的艺术活动有优先权,并同时享有获得艺术创作基金资助及各项艺术奖励的优先权力等。

中国将军艺术协会的入会细则

2. 中国将军艺术协会的建设宗旨

协会以“传承将军文化,振奋民族精神。繁荣将军艺术,推动公益事业”为宗旨,认真践行党的文艺政策,维护将军艺术的繁荣,丰富广大将军的文化生活,自觉为唱响主旋律贡献力量。协会下设书画、文学、影视、音乐、摄影、收藏等专业分会。各地省一级分会、地市级创作基地和联络处正在建置中。

3. 中国将军艺术协会的组织机构

常设机构为秘书处,含统筹部、战略部、综合部、外联部、资源部、编辑部、公益事业部、会员部、《将军艺术》画报等职能部门。

中国将军艺术协会的组织机构

4. 中国艺术学会的组织章程

总 则  第一条中国艺术学会是由致力于弘扬中国民族文化艺术的艺术家、文化艺术爱好者、文化部门官员成立的社团组织。是以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文化为宗首;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文化,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市场而不懈努力。  第二条中国艺术学会坚持文艺为大众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 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团结、组织全国文化艺术家、文化艺术爱好者 为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发展面向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艺术,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推进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中国艺术学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各项法律,按照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第四条中国艺术学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在会务活动中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努力提高会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鼓励和帮助会员深入群众、深入生活、在艺术创作中努力反映社会主义时代精神和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精神风貌。  第六条着眼世界文化发展的前沿,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艺术传统,学习、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举办各种形式的展览和宣传活动。提倡题材、体裁、艺术形式和风格、流派的多样化,对优秀的文化创作成果,理论研究成果以及在组织、教育、编辑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艺术工作者,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七条努力加强文化理论建设,积极开展文化艺术评论,为文化艺术视野的健康发展向广大会员提供正确导向。  第八条为重大文化活动和重要艺术品创作提供投资活动及相关事宜。  第九条开展人才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文化艺术创作和理论研究的思想水平和学术水平;发现和培养各种艺术的创作、理论、编辑、教育、组织等方面的新生力量。发展和壮大 会员队伍。  第十条遵守艺术规律,发挥名家优势,提高学术水平。  第十一条尊重各民族文化传统和特色,大力培养民族文艺家,促进各民族文化艺术的发展,加强各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巩固和扩大全国各民族艺术家的团结。  第十二条增进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文化艺术家的联系、交流与团结。为弘扬民族文化,促进祖国统一贡献力量。  第十三条推进中外文化艺术交流,积极参加和开展国际文化艺术活动,扩大友好往来,增进同世界各国文化艺术家的友谊,维护世界和平。  第十四条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密切合作,发展我国文化事业;根据国家政策,发展文化产业。  会 员  第十五条中国艺术学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六条会员有遵守中国艺术学会章程,执行中国艺术学会决议,参加中国艺术学会活动,维护中国艺术学会权益,缴纳会费的义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有对中国艺术学会工作进行监督和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七条会员如严重违反中国艺术学会章程或因违法犯罪,触及刑律,经中国艺术学会领导机构讨论决定,可取消其会籍。  组 织  第十八条中国艺术学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中国艺术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常委会,常委会设委员长一名,副委员长若干名,常务委员若干名。  其职权是:  1、决定中国艺术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中国艺术学会章程》;  4、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常务委员候选人由各艺术门类会员按规定名额推选提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常委会。学会下属各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均为常委会成员。  第二十条常委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长若干人组成主席团;由主席团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负责处理日常会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中国艺术学会全国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常委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定期召开。主席团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中国艺术学会设顾问若干名。由主席团聘请。  经 费  第二十三条中国艺术学会经费来源包括: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其他合法收入。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由全国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其修改权属于全国代表大会,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中国艺术学会。

5. 中国将军艺术协会的介绍

中国将军艺术协会是依法注册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将军艺术权威机构。由500余位将军组成,包括将军书画家、将军文学家、将军收藏家、将军摄影家、将军雕塑家、将军工艺美术家、将军音乐家、将军舞蹈家等,是目前最具影响、艺术门类最为齐全的将军艺术团体,也是一个党、政、军、商、艺文化交流的平台。是中国目前规模最大、最具国际影响的将军艺术团体之一。

中国将军艺术协会的介绍

6. 中国人民艺术家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条 人民艺术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各民族艺术家组成的人民团体,搭建党和政府联系艺术界的桥梁和纽带,致力繁荣社会主义艺术事业、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谐文化。第二条 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艺术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团结、组织全国各民族艺术工作者,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弘扬、培育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努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一条 本会对组织成员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艺术创作、艺术交流、成果展示、理论研究、学术讨论、书刊出版、对外交流等项工作;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第二条 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努力提高艺术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第三条 鼓励并组织会员深入社会、深入生活,在艺术创作中努力反映社会主义时代精神和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精神风貌,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第四条 着眼于世界文化发展的前沿,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艺术传统,学习、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举办各种形式的艺术展览和交流活动。提倡体裁、题材、艺术形式及风格、流派的多样化。为优秀艺术成果和在艺术各方面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社会团体、文化艺术单位(院校)和艺术工作者,搭建平台,交流学习。第五条 努力加强艺术理论建设,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和艺术总结,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引导人民艺术事业健康发展。第六条 开展社会人才交流学习工作,不断提高艺术创作和理论研究的思想水平和学术水平;发现、培养和扶持艺术人才,发展和壮大艺术队伍。第七条 遵循艺术规律,发挥专业团队优势,设立各门类艺术委员会,积极开展各种笔会活动。第八条 努力办好协会所属网站。遵循党的文艺方针,及时反映社会艺术创作、理论研讨以及有关活动的情况,促进创作繁荣,加强理论学习,扩大信息交流。第九条 尊重各民族艺术传统和特色,加强各民族之间的艺术交流,为发扬和繁荣全国各民族艺术事业的影响而努力奋斗。第十条 增进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艺术家的联系、交流与团结,为弘扬中华民族文化、促进祖国统一贡献力量。第十一条 推进中外艺术交流,积极参加和开展国际艺术活动,扩大友好往来,增进同世界各国艺术家的友谊。推动中国艺术走向世界,维护世界和平,维护国家利益和文化安全。努力为世界艺术的繁荣发展做出贡献。第十二条 加强与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各文化艺术单位及社会各界的紧密合作,发展我国艺术事业;根据国家政策,促进艺术文化产业的发展。第十三条 依法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一条 本会会员由社会艺术类团体和专业艺术创作者、业余艺术爱好者组成。1、凡赞成本会章程社会艺术类团体,符合入会条件,赞成本会章程,提出申请并经本会理事会审议批准,履行手续后,可成为团体会员。团体会员的权利:推荐人民艺术家协会全国性大会参会代表,参加本会的活动,介绍其成员加入本会,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成员有退会自由。团体成员的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相关决议,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合法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2、凡在艺术领域取得一定成就,具有较高的思想文化素质,符合入会条件,赞成本会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相关团体会员或有关部门推荐,报本会审批、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艺术家和艺术工作者,符合入会条件,赞成本会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相关行政区联络办公室推荐,报本会批准并履行手续后,也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依据本章程另行制订个人会员入会条件细则,经理事会批准后,由驻会领导机构组织实施。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维护本会权益、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及为协会建设做出奉献的义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及领导进行监督和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权利。成员有退会自由。第二条 会员如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经驻会领导机构讨论决定,可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取消会籍的处理。 第一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其职权是: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2、审议工作报告;3、制定和修改《人民艺术家协会章程》;4、选举产生理事会领导成员;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单位推举产生;各团体单位一名主持日常会务工作的负责人为全国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第三条 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部门按商定名额推选后提名。各团体会员一名主持日常会务工作的负责人作为代表该团体会员的理事候选人。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工作变动后由团体会员另行推举更替人选,报本会理事会备案。第四条 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组成会长联席会。会长联席会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全体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联席会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驻会副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第五条 本会名誉会长、顾问等荣誉职务,由会长联席会推举或聘请。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再兼任理事。第六条 为我国艺术事业的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的艺术家,经会长联席会审批,可授予名誉顾问、名誉理事、名誉会员。第七条 全体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会长联席会召集。联席会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驻会副会长召集,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第八条 会长联席会成员和理事会理事,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和奉献的责任。第九条 对于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本会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按照管理权限,经民主程序,予以调整、罢免或撤换。 第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主管单位调拨;合作单位出资、个人成员出资,其他合法收入。第二条 本会的经费、资产及本会所属相关产业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一条 人民艺术家协会简称人民艺术家(英文缩写:PAA)。人民艺术家协会的英文名称是“Peoples Artists Association”。会址设在北京。第二条 本章程由全体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其修改权属全体代表大会。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人民艺术家协会。

7. 中国武术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条中国武术协会,简称中国武协。英文译名为:CHINESE WUSHU ASSOCIATION,缩写为:CWA。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崇尚武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团结全国武术工作者和爱好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继承和发扬优秀文化遗产中华武术;倡导和普及群众性武术运动的开展,努力促进武术运动理论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发展武术事业,积极稳妥地推动中国武术进一步走向世界;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增强人民体质,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第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是中国武术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民政部是中国武术协会的注册登记单位,同时接受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委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中国武术协会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3号,邮政编码 100101。 第六条 中国武术协会的业务范围:(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武术运动发展的方针、政策,提出武术在国内外发展的远景规划和带有指导性的意见和建议;(二)贯彻落实全民健身纲要,推动群众性武术活动的开展,加强对武术馆校和武术之乡的管理和指导;同时,有计划地促进武术运动的国际化发展,使武术运动更为广泛地进入世界健身锻炼领域;(三)研究、拟订武术运动项目的竞赛制度,对武术竞赛体制、竞赛规则、规程、裁判法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实施;(四)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和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组织、承办全国性和国际性武术比赛活动;(五)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全国武术训练网络,提出完善武术训练体制的建议,促进武术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六)受国家体育总局委托,选拔和推荐国家队(集训队)运动员、教练员,组织国家队(集训队)的集训工作;(七)拟订武术项目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的等级制度,以及运动员资格审查办法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管理办法;(八)拟订和实施《中国武术段位制》等级制度;(九)以与时俱进的科学态度,继承、整理、研究和弘扬中华武术,组织武术理论、运动技术、科研教学等专题调查研究,开展武术学术交流活动,促进武术科学化;(十)组织和指导社会武术指导员、教练员、裁判员和科研人员等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十一)指导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出版武术运动书刊、杂志、音像等;(十二)根据国家规定,积极挖掘武术资源,开展与武术有关的多种经营,发展武术产业,为武术事业的发展积累资金;(十三)承办国家体育总局、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委托的有关武术运动运动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一)单位会员包括区域性单位会员和专业性单位会员。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武术协会,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地市武术协会,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二级区域性单位会员;县市武术协会,可申请为本会的三级区域性单位会员。2、各行业体育协会武术协会和设有武术院系(民族传统体育系)的高等院校武术协会,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一级专业性单位会员;其他具有合法地位的武术社团组织,可申请为本会的二级或三级专业性单位会员;具有法人资格的武术组织和武术学校,根据发展情况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一级、二级或三级专业性单位会员。(二)个人会员包括荣誉会员、资深会员、普通会员和少年会员。凡武术工作者、传习者、爱好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承认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和参加本会活动的意愿;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单位会员须向中国武术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经主席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二)个人会员可通过中国武术协会各级单位会员或中国武术协会授权的相关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也可直接向中国武术协会递交入会申请,经中国武术协会会员管理办公室审核认可。(三)会员证,由主席办公会授权的机构发给。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单位会员的权利和义务1、单位会员的权利(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按规定的资格,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武术活动;(3)获得本会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的优先权;(4)对本会各项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2.单位会员的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4)按规定缴纳会费;(5)按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6)积极宣传和开展武术活动。(二)个人会员的权利与义务:1.个人会员的权利(1)获得本会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的优先权;(2)参加中国式术协会及其单位会员组织的武术段位考评、武术交流;表演、竞赛、科研、培训等活动,并享有优惠;(3)对中国武术协会及其单位会员的各项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4)资深会员和普通会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2.个人会员的义务(1)遵守中国武术协会的章程及有关规定;(2)积极执行中国武术协会及所在单位会员组织的决议,认真完成其交付的各项工作和任务;(3)关心和支持武术事业的发展,积极参与武术活动;(4)重德守纪,积极维护中国武术协会及各级武术组织的团结和中华武术的声誉;(5)按时交纳会费。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二条 取消会员资格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会员,经主席办公会议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一)不按期向中国武术协会缴纳应缴的费用;(二)违背中国武术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三)给中国武协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主要由本会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和在武术领域有一定影响的一级专业性单位会员经民主协商推选的委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常务委员;(三)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讨论、通过有关提案、决议;(六)协商推选中国武术协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司库、秘书长人选;(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届期四年(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中国武术协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司库、秘书长各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提出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的建议;(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极其分支、代表和实体机构;(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八)制订内部管理制度;(九)审议并通过本会的重大活动事项;(十)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财务预、决算;(十一)讨论决定与本会有关的其他重大问题;(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委员会由中国武术协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司库和正副秘书长组成。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主席主持。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条 中国武术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武术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一条 中国武术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第二十二条 中国武术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第二十三条 中国武术协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 中国武术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二)召集主持办公会处理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四)代表中国武术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五条 中国武术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及分支、代表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委员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二十六条 中国武术协会下设秘书处(办公室)。在主席、副主席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第二十七条 中国武术协会下设教练委员会、裁判委员会、科研委员会、新闻委员会、产业发展委员会、传统武术委员会、全国武术学校工作指导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各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至5人,委员若干人。各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人选,由秘书长商请有关方面提出名单,提交常务委员会讨论确定。各专业委员会依照中国武术协会章程制订工作职责,提交主席办公会审定后实施。第二十八条 中国武术协会下设名誉主席、名誉顾问、顾问和荣誉委员。名誉主席、名誉顾问、顾问由常务委员会推荐和聘请;凡长期从事武术工作、在武术界有较大影响、对武术事业有突出贡献、年龄在65岁以上者,可授予荣誉委员称号。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 中国武术协会会旗、会徽由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颁布。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六条 本会名称及与本会名称有关的专用标志(如会徽、会旗等),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团体、协会和个人均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第四十七条 本会会员证、段位证,由主席办公会议授权本办事机构统一制作、颁发,任何单位、团体、协会和个人均不得复制。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于2005年11月11日在中国武术协会代表大会上讨论通过。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常务委员会。

中国武术协会的组织章程

8. 中国书画收藏家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书画收藏家协会”。英文名称:China Collector of Penmanship&Painting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CPPA。第二条:本团体是由中国书画收藏家、鉴赏家、书画理论家、著名书画家、篆刻家等自愿结合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团结书画收藏界各方面的专家学者,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双百”方针,加强对优秀书画艺术的收藏、弘扬、研究与交流工作,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为祖国的两个文明建设贡献力量。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文物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在北京市。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略)通过以上工作,使中国书画艺术成为联系和促进国内外人民友谊的纽带,促进中国书画收藏和流通健康发展,成为提高人民文化素质、艺术修养的阵地。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团体只吸收个人会员,每个会员都应具备收藏家的条件。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承担本团体的义务,维护本团体的信誉,爱国守法;(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 收藏已故和现代著名书画家作品十幅以上;(四) 在书画艺术界,书画收藏界,有一定的权威和影响。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藏品照片(注明年代作者);(二) 填写本团体“入会登记表”;(三)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四) 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 决定终止事宜;(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 决定会员吸收、除名;(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地点在北京。第二十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为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三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根据需要均可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 副会长协助会长作好工作。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经费来源:(一) 会费;(二) 捐赠;(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四) 利息;(五)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第三十一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第三十二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三条:本团体配备有专业业务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四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第三十五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六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七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八条:对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九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一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终止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一九九九年六月五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2004年2月17日,又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对第二十七条作了修改。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