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效果

2024-05-11

1. 青海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效果

青海是一个资源型省份,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一直是重头戏。目前,全省四大支柱产业中,三大产业 (石油天然气、盐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以矿产资源开发为基础。全省各类矿山企业达839家,其中大型矿山31家。年产值超过千万元的企业29家,超亿元的矿山企业10家。矿业增加值已占全省 GDP的1/4,矿业产值占全省工业总产值一半以上。但是,青海省长期以来依托资源,形成了高资源、高消耗的工业化发展模式。矿产资源开发大部分是初级产品,精深加工不足,产品附加值低,科技含量不高,企业经济效益相对较差。因此,近年来,在国土资源部领导下,青海省以煤炭、盐湖等优势资源为重点,下大气力开展资源整合,切实治理 “小、散、乱”现象,有效地促进资源规模化、集约化、规范化开发,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水平,实施优势资源转换战略,为今后保持良好的资源开发环境,更好地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资源服务和保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青海省矿产资源整合工作起步较早,国发 [2005]28号文件下发前,就曾以盐湖和煤炭资源为重点,开展矿区整合并取得显著成效。1999年,针对察尔汗盐湖铁路以东矿区随意修建盐田、土法上马钾肥生产装置、乱采滥挖较为普遍等情况,青海省制定了 “四统一”(统一供矿、统一排卤、统一供水、统一供电)方案,在充分兼顾已有合法开采企业权益的基础上,通过资产重组将矿区企业组建为一个开发主体,合并原有13个采矿权,向整合后组建的企业颁发了1个采矿许可证。2002年,青海省又将马海盐湖矿区11家钾肥生产企业合并为一家集团公司,统一办理了1个采矿权,使湖区钾肥年生产能力达到25万吨,成为继察尔汗盐湖之外又一重要钾肥生产基地。
2003年,青海省政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对热水煤矿和默勒煤矿区实施整合重组,关闭了热水煤矿多个小规模采矿井,由省投资公司整合组建了煤电联营的统一开发企业,建成2个规模矿井。同时,在默勒煤矿区彻底清除了73家各类小煤窑,由西部矿业公司牵头整合组建成集煤、电、铝生产经营为一体的资源综合开发企业,将该矿区整合成一个采矿主体,形成2个规模矿井。2005年7月,省政府制定了木里煤田规模化、集约化开采和统一开发、统一发展煤焦化产业的目标,对多家分散开采的企业进行整合。
2006年,青海省结合实际,制定了 《青海省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对全省煤炭、盐湖、有色金属、建材等15个矿种、近20个矿区开展大规模资源整合。2007年年底,鱼卡煤矿通过整合由2个投资主体开发;甘肃、青海边界地区的三岔煤矿区通过清理整顿,取缔了40多个非法采煤点,矿区整合为3个矿业权,实现了同一主体整体开发的目标。木里煤田整合工作已接近尾声,煤炭上下游产业链条已经形成。原8家企业已整合为3家,整合后的煤炭企业年生产规模均在90万吨以上,并形成了煤炭上下游一体化产业链条,其中西钢集团煤—焦—铁—钢—轧一体化产业配套年产70万吨焦化项目和庆华矿冶煤化公司年产200万吨煤焦化综合产业园区已建成投产,中奥能源公司一期年产130万吨焦化园区已启动建设。察尔汗盐湖铁路以东紧密型企业的组建工作进展较快,按照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专题会议要求,提交了紧密型企业组建方案。
通过整顿和整合,青海省重点矿区的开发局面有所改变,矿山布局逐步趋向合理,资源向优势企业集聚,资源产业结构不断优化,矿山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矿山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青海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效果

2. 青海省的矿产分布

(三)矿产资源特点 青海省地域辽阔,地史演化漫长而复杂,经历了数十亿年多期次地壳活动,形成了现今的极其独特的高原地质特征, 特殊的地质环境加上优越的成矿条件,形成了极为丰富的矿产资源。    1、我省矿产分布特点   (1)矿产分布不均匀,已发现矿产主要分布于海西、海北、海东、海南四个州(地),其它地区矿产相对较少, 主要原因除成矿条件不同外,与地质工作投入不足,工作程度不够也有很大关系。  (2)大中型矿床保有储量占我省矿产保有储量总量的绝大部分,且以共(伴)生矿产为主。    (3)部分重要矿种贫矿多,富矿少,如铁、锰、磷、铝等。 新中国成立后, 我省地勘工作者,在矿产资源调查勘查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基本掌握了全省矿产资源的分布情况,但受自然条件差、交通条件落后等因素制约,地质工作程度不够, 多数地质资料属普查资料,总体说,矿产勘查程度还很低。在全省72.23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还有地质工作空白区,而且已经勘查过的地区,也存在着受过去长期采取单一找矿的工作方式影响,很多重要矿产资源及其找矿线索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或受陈旧成矿理论和落后的技术手段的限制, 使得人们对找矿的认识还很不全面,有待于进一步开展工作,明确找矿方向,掌握成矿规律,提供新的找矿靶区,运用多种新的技术手段, 提高找矿效果,特别是本省已有工业基础的矿产及国家急缺矿产资源, 为西部大开发建设服务。   2、探明的矿产资源形势   (1)储量占有优势的矿产资源 已探明的保有储量在全国占有优势的矿产有: 钾盐, 占全国总储量的百分之96.9;钠盐, 占全国总储量百分之80.6; 镁盐,占全国总储量的百分之99; 石棉,占全国总储量的百分之64.6; 芒硝,占全国总储量的百分之45.5;锂,占全国总储量的百分之83.3; 锶(天青石),占全国总储量的百分之48.6;硼、石膏、天然气、冶金用石英岩等矿产在全国也占有重要地位。这些矿产储量丰富,可以保障国家或本省较长时间的经济建设需求。 具次一级优势的有铜、铅、锌、镍、金、石油、煤等,这几种矿产保有储量在全国虽不在前几位,但属重要的能源、原材料矿产, 资源条件较好,对本省经济发展具重要影响。    3、具有一定潜在储量的矿产 主要有铬、钨、钼、锑、银、磷、萤石、云母等,这些矿产目前探明的储量虽然不足或贫多富少,但已知的成矿条件有利,存在较好的找矿远景。  

3. 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矿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业权转让等矿业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破坏矿产资源。第四条 探矿权、采矿权统称为矿业权。依法取得矿业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称为矿业权人。
  矿业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可以依法转让。
  依法取得的矿业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矿业权人的合法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行提出合资、合作办矿或者合股、坐股、坐地分成等要求。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的方针,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工作。
  州(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商、环保、土地、财政、公安等管理部门,在各自的法定职责范围内,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国外、省外投资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享受本省优惠政策。具体优惠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八条 在民族自治地区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区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区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负责组织制订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时,应当优先安排民族自治地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
  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区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第九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申请登记,经批准取得矿业权。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缴纳矿业权使用费、资源税、资源补偿费。勘查、开采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矿产地的矿产资源的,还应当依法缴纳矿业权价款。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矿业权人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减缴、免缴矿业权使用费和矿业权价款。第十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加强矿山环境和生态环境保护,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赔偿;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防止环境污染、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十一条 矿产资源的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工作。第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均可按国家规定出资勘查矿产资源,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
  国家出资勘查的,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合资、合作勘查的,探矿权申请人由合同约定。第十三条 申请探矿权,应当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二)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四)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
  (五)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六)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第十四条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自受理探矿权申请之日起40日内,应当征求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州(地、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审批发证机关按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或办理减缴、免缴手续,进行登记并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不准予登记的,审批发证机关应当向探矿权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施工。在开始勘查工作时,应当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并向原审批发证机关报告开工情况。
  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勘查许可证的,探矿权人在开始勘查工作前,到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4. 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矿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业权转让等矿业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破坏矿产资源。第四条 探矿权、采矿权统称为矿业权。依法取得矿业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为矿业权人。
  矿业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可以依法转让。
  依法取得的矿业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矿业权人的合法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行提出合资、合作办矿或者合股、坐股、坐地分成等要求。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的方针,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工作。
  州(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商、环保、土地、财政、公安等管理部门,在各自的法定职责范围内,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国外、省外投资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享受本省优惠政策。具体优惠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八条 在民族自治地区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区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区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负责组织制订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时,应当优先安排民族自治地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
  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区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第九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申请登记,经批准取得矿业权。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缴纳矿业权使用费、资源税、资源补偿费。勘查、开采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矿产地的矿产资源的,还应当依法缴纳矿业权价款。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矿业权人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减缴、免缴矿业权使用费和矿业权价款。第十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加强矿山环境和生态环境保护,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赔偿;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防止环境污染、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十一条 矿产资源的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工作。第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均可按国家规定出资勘查矿产资源,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
  国家出资勘查的,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合资、合作勘查的,探矿权申请人由合同约定。第十三条 申请探矿权,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二)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四)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
  (五)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六)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自受理探矿权申请之日起四十日内,应当征求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州(地、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审批发证机关按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或者办理减缴、免缴手续,进行登记并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不准予登记的,审批发证机关应当向探矿权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5. 青海有那些矿产?

1,有色金属:铁、锰、铬以外的所有金属的统称,是机械制造业、建筑业、电子工业、航空航天、核能利用等领域不可缺少的结构材料和功能材料。青海境内祁连成矿带,柴达木盆地北缘成矿带盛产。

2,石棉:天然的纤维状的硅酸盐类矿物质的总称,主要用于机械传动、制动,其中较为重要的是汽车、化工、电器设备、建筑业等制造部门。青海境内主要生产矿带是祁连成矿带。
3,煤炭:固体可燃性矿物,构成煤炭有机质的元素主要有碳、氢、氧、氮和硫等。青海境内主要生产矿带是柴达木盆地北缘成矿带。
4,贵金属:主要指金、银和铂族金属,多数具有很好的化学稳定性和延展性。在电子、宇航、原子能、电工材料、仪器仪表、感光材料等领域都有广泛的用途。青海境内主要生产矿带是东昆仑成矿带,柴达木盆地北缘成矿带。
5,石油:粘稠的、深褐色液体,被称为“工业的血液”。主要被用来作为燃油和汽油,也是许多化学工业产品,如溶液、化肥、杀虫剂和塑料等的原料。青海境内主要生产矿带是柴达木盆地。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青海

青海有那些矿产?

6. 青海有那些矿产?

1,有色金属:铁、锰、铬以外的所有金属的统称,是机械制造业、建筑业、电子工业、航空航天、核能利用等领域不可缺少的结构材料和功能材料。青海境内祁连成矿带,柴达木盆地北缘成矿带盛产。

2,石棉:天然的纤维状的硅酸盐类矿物质的总称,主要用于机械传动、制动,其中较为重要的是汽车、化工、电器设备、建筑业等制造部门。青海境内主要生产矿带是祁连成矿带。
3,煤炭:固体可燃性矿物,构成煤炭有机质的元素主要有碳、氢、氧、氮和硫等。青海境内主要生产矿带是柴达木盆地北缘成矿带。
4,贵金属:主要指金、银和铂族金属,多数具有很好的化学稳定性和延展性。在电子、宇航、原子能、电工材料、仪器仪表、感光材料等领域都有广泛的用途。青海境内主要生产矿带是东昆仑成矿带,柴达木盆地北缘成矿带。
5,石油:粘稠的、深褐色液体,被称为“工业的血液”。主要被用来作为燃油和汽油,也是许多化学工业产品,如溶液、化肥、杀虫剂和塑料等的原料。青海境内主要生产矿带是柴达木盆地。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青海

7. 青海省矿产资源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矿产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物质基础。为了加强我省矿产资源的统一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保证社会主义建设当前和长远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矿产资源包括:呈固体、液体、气体状态的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燃料矿产、地下水和地下热能等各种矿产资源。第三条 凡我省地域和水域内的矿藏(即矿产资源)均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
  在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不因土地的所有权而改变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性质。
  未经省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进行地质工作、采矿和收售矿产品。第四条 对矿产资源实行综合普查勘探、综合开发利用的方针。进行地质工作和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要防止浪费,保障生产安全,保护自然环境。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保护矿产资源,并有权制止、揭发、检举各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对执行本条例、保护矿产资源有贡献者,给予奖励。对违反本条例造成矿产资源损失浪费者,予以处罚。第六条 州、市、县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领导,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政策和本条例。
  青海省地质矿产局对本条例的执行有监督、检查的责任。第二章 矿产资源管理第七条 对全省的地质工作、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工分级管理。
  省地质矿产局负责对全省地质工作的登记统一管理,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检查。
  省各有关工业部门按国家规定的职责分工范围,负责经营管理和做好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等各项工作。第八条 凡在我省境内进行各种比例尺的区域地质调查、区域物探和化探、航空物探和化探,各种物探和化探异常的地面检查验证,各种比例尺的矿产普查,系统动用工程的矿点检查,矿床的初步勘探和详细勘探,各种比例尺的区域水文地质调查,城市供水和农牧业水文地质勘探,以及地热地质勘察工作等,均实行统一登记管理制度。零散的、局部的地质工作勘察项目,不属于登记范围。
  申请地质工作的单位,应根据地质工作计划,在开展野外工作之前,持工作方案、工作地区范围和研究程度图、技术装备与技术力量等资料,向省地质矿产局申请办理登记。经审核批准,发给地质工作许可证。无许可证者不得开展工作,银行不予拨款。
  经过批准的地质工作项目,应按期完成任务,及时提交报告,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开展工作者,地质工作许可证自行失效。
  
  地质工作的登记有效期最多为四年,期满后如需延长,应重新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有正当理由者,可获优先批准。第九条 对地质普查勘探报告按有关规定实行分工分级审批管理制度。
  凡提交审批的地质普查勘探报告,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一般地质普查勘探报告,应在报告提交后三个月内做出审批决议,重要地质勘探报告,审批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省矿产储量委员会统一负责审批省内提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地质勘探报告。凡按规定由各主管部门审批的地质勘探报告(包括初勘和详勘报告),其审批决议书应抄报省矿产储量委员会备案。第十条 对地质资料和矿产储量实行统一管理制度。各种地质成果、地质档案资料和各类矿产储量的动态,必须分别按《全国地质资料汇交办法》和《矿产储量表填报规定》,及时向省地质资料处汇交和填报。第十一条 对采矿实行申请批准管理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矿。人民银行凭采矿许可证开户。
  一、申请开采大、中型矿产(指矿床储量规模。下同)的国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经过审查批准的地质勘探报告决议书;
  2.制定了综合开采规划方案或开采设计;
  3.符合国家和省的建设规划和布局要求;
  4.土地征用符合国家规定;
  5.有必要的资金、设备、材料、动力、运输条件和技术力量;
  6.不妨碍相邻矿体的正常开采和生产安全与环境保护;
  7.职工生活设施安排符合有关规定。
  申请开采大、中型矿产,必须经省计划委员会批准。申请采矿的单位在向省计划委员会报送计划任务书时,应同时向省地质矿产局提出采矿申请。省地质矿产局应对矿产储量、矿产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开采范围等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报省计委。在计划任务书批准的同时,由省地质矿产局发给采矿许可证。
  二、申请开采小型矿产的企业,参照本条第一款的条件,按下述规定进行审批:
  1.凡申请开采铜、铅、锌、镍、汞、钾盐、硼、锂、石棉、自然硫、硫铁矿等重要矿产,或申请在大、中型矿山周边地区开办小矿,均由省地质矿产局审批。
  2.除上述矿产种类以外,申请开办小矿的,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以及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县人民政府审批,代发采矿许可证;申请批准后,应向省地质矿产局备案,省地质矿产局对审批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三、凡经批准的开采矿区界限,以地表境界垂直向下为限,相邻的开采矿区之间须留二十米距离。
  矿山企业扩大采矿范围,超越批准的采矿界限时,必须重新申请。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十到三十年,期满后继续开采时,要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四、本条例公布后,已经开采的矿山均应补办申请登记手续。

青海省矿产资源暂行条例

8. 青海的能源矿产类型及其分布、质量

青海省已发现的能源矿产有煤、石油、天然气、油页岩及铀、钍矿共6种,前4种是已上储量表的矿产,共有矿床68个,其中大型矿床2个,中型矿床9个,小型矿床57个。保有储量的潜在价值共2380.41亿元(表2-01)。泥炭也可作能源矿产,本文按惯例将其划入化工原料非金属矿产。       全省已开发利用的能源矿产有煤、石油和天然气3种。1995年全省有乡及乡以上的矿山企业78个,其中煤炭企业66个,石油及天然气开采加工炼焦企业12个。青海省石油管理局是省内最大的能源矿产开采加工单位,下设格尔木和花土沟两座炼油厂。       能源在青海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据《青海统计年鉴》,1995年全省能源生产总量中,煤炭占29.74%,石油占30.41%,天然气占1.36%,合计占全省能源生产总量(571.57万吨标准煤)的61.51%;同年,全省能源消费总量中,煤炭占41.64%,石油占8.42%,天然气占1.13%,合计占全省能源消费总量(687.71万吨标准煤)的51.19%。1995年能源矿产开采加工业产值238239万元,折1990年不变价为86019万元,分别占全省工业总产值的15.72%和9.93%。另外目前工业人士专用资源优化工具工业资源网上同样有很多青海的能源矿产企业和冶金行业的企业。可见青海的能源矿产开采加工业确系全省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产业,也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省内油页岩只有互助县小峡1个矿床,是小峡煤矿的伴生矿产。小峡油页矿床位于西宁市东郊15公里,兰青铁路和甘青铁路从矿区南缘通过,交通十分方便。该矿床赋存于中侏罗统煤系地层中,其岩性为页岩、粉砂岩煤层和油页岩。油页岩有两层,与煤层紧密共生,并将煤层分隔成上、中、下三层。一层产于上、中煤层之间,厚1.13米~4.0米;另一层产于中煤层之下,厚1.23米~2.95米。油页岩矿体长2000米,宽900米,最大垂深200米。油页岩含油率7.15%~11.5%,平均10.35%;发热量27290焦/克~39149焦/克;灰分36.18%~66.13%;硫2.24%~3.77%。全矿区探明C级油页岩储量1657.2万吨,估算可采储量696万吨。矿床水文地质条件简单,规模较小,尚未开发利用。目前小峡煤矿接近闭坑,有现存采矿系统,适当改造即可开采油页岩矿,建议小峡煤矿开展综合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