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去银行付美金给其他公司,可是我的购付汇联遗失了,要怎么办啊?

2024-05-21

1. 我要去银行付美金给其他公司,可是我的购付汇联遗失了,要怎么办啊?

复印你的记账联, 让开票单位帮你在上面盖发票章, 再写个情况说明。 一并交银行。

我要去银行付美金给其他公司,可是我的购付汇联遗失了,要怎么办啊?

2. 客户给我公司汇美元,需要我公司提供增值税发票的第几联,我知道专用发票是第四联,普通发票是第几联呢

普通发票是第二联(记账联、发票联)

3. 我要付美金给货代,自己有美金,不用买美金,都需要带什么单据?银行写的:四联付款凭证,购付汇联,

购付汇联是发票中的一联,另外要附上 境内汇款申请书,有5联的,是银行提供的,你要填好,
最下面敲上你们公司的财务章和法人章,就好去银行办理付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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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关于美金发票的问题

如果要换人民币发票,收人民币,美金发票是应该要求退回来呀。

5. 我司去银行购汇美金付给客户,但是我司没有美金账户,只有RMB账户,这样可以吗

原则上不可以,以为外汇局近几年有规定,所有的外汇业务都需要通过企业的外汇账户进行办理。但如果仅是偶尔支付一笔,则可跟银行协商直接购汇并对外汇款。
购汇所需的材料,取决于业务背景。背景不同,需要的资料不同。基本为业务真实性的证明材料,如发票、合同等。服务贸易项下,超过5万美元的付汇需要提供税务局的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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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财务去银行付款美元比合同多付1000美元,为什么银行没发现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其他有关结汇、售汇及付汇的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部 分结汇操作规程
  结汇原则:对境内机构的外汇收入必须区分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凡没有规定或未经核准可以保留现汇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办理结汇,凡没有规定或未经核准结汇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不得办理结汇,凡无法证明属于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均应按照资本项目外汇结汇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贸易项下结汇(一)出口收汇类型及结汇操作1.等值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的出口收汇,凭规定的有效商业单据和出口单位提供的与出口业务相应的核销单编号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并给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2.等值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上的跟单信用证、跟单托收、保函方式结算的出口收汇,凭上述结算方式规定的有效商业单据和出口单位提供的与出口业务相应的核销单编号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并给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3.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汇款方式结算的出口收汇。
  (1)出口单位属于“结汇信得过企业”的,先结汇或入账,不给出口单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待出口单位提供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正本并逐笔核实后,向出口单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2)出口单位不属于“结汇信得过企业”的,凭该出口单位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正本办理结汇或入账,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3)等值5万美元以上预收货款的出口收汇,凭出口单位加盖国家外汇管理局“预收货款章”的核销单正本办理结汇或入账,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4.以外币现钞结算的出口收汇。凭出口单位的对外合同、发票、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正本、海关签章的入境申报单正本办理,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并在上述有关单证上签注结汇金额、日期并加盖戳记,留存单证复印件备查。
  单笔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现钞结汇,另办理结汇登记并按季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境内机构外币现钞结汇统计表。
  单笔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现钞结汇,凭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真实性的核准件办理,另办理结汇登记并按季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境内机构外币现钞结汇统计表。
  5.出口信用保险和其他出口货物保险所得的理赔款的结汇,凭出口单位的核销单正本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同时给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6.先支后收转口贸易的收汇,凭企业提供的相应的进出口合同、外经贸部批准转口贸易经营权的证明和已付汇凭证办理,不得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7.代理出口收汇。
  (1)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预收货款系由委托方收汇的,凭委托方提供的代理方加盖“预收货款章”的核销单正本及代理协议正本办理,给出口委托方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2)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汇款方式)代理出口项下委托方收汇:
  a.委托方是“出口信得过企业”,按照代理协议正本先办理结汇或入账,待收到代理方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正本并逐笔核实后,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b.委托方不是“结汇信得过企业”,凭代理方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正本及代理协议正本办理,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3)代理出口项下由代理方收汇:
  a.代理方有外汇结算账户,委托方为有权保留外汇的境内机构,如代理方将属于委托方的外汇划转委托方,可将所收外汇全部进入代理方的外汇结算账户,给代理方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凭代理方提供的代理协议正本、出口合同及委托方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外汇账户使用证办理原币划转,委托方银行不得再给委托方出具出口核销专用联;
  b.代理方有外汇结算账户,委托方为不得保留外汇的境内机构,不得办理原币划转(如办理原币划转需有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件);
  c.代理方没有外汇结算账户,委托方为不得保留外汇的境内机构,办理结汇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代理方将人民币划给委托方;
  d.代理方没有外汇结算账户,委托方为有权保留外汇的境内机构,如代理方将属于委托方的外汇划转委托方,给代理方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凭代理方提供的代理协议正本、出口合同及委托方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外汇账户使用证办理原币划转,委托方银行不得再给委托方出具出口核销专用联。
  (二)出口收汇结汇基本单据和凭证的审核除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的内容外,按不同结算方式,审核以下内容:
  1.信用证项下,付汇通知上引用的编号与银行出口收汇议付通知书的编号一致;收汇金额与议付金额一致,如有差额要审核相关的单证。
  2.托收项下,付款通知上引用的编号与银行出口托收委托书的编号一致;收汇金额与托收金额一致,如有差额要审核相关单证。
  3.自寄单据项下,审核同货到付款。
  4.预收货款项下,汇入汇款通知书上的收款人与出口收汇核销单上的单位名称一致。
  (三)出口收汇结汇业务的几点提示1.收到的允许保留限额外汇收入的中资企业超过企业外汇结算账户最高限额部分的外汇,可以先行予以入账,并自超过限额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办理结汇;企业逾期不办理结汇的,银行应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
  2.收到的出口单位外汇收入,因出口单位没有提供相应凭证,银行不能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的,将原币划入银行暂收专户;对于等值5万美元以上“结汇信得过企业”的出口外汇收入先予以结汇\入账,事后收汇单位不能按规定向银行提供相应凭证办理有关核对手续的,按原结汇日汇率冲回原币划入银行暂收专户,划入暂收专户的外汇不计息,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不得汇出。
  3.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时应注意的事项:
  (1)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应与银行留存联、收款人记账联同时套写,并具备如下因素:经办银行的名称;结汇或收账日期;收款单位名称、账号;收汇金额及币种;各类扣费明细及金额、币种;净结汇或入账金额、币种;核销单编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字样:银行业务公章;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章。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章只限盖在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上,不得盖在其他联上。银行留存联保存五年备查。
  (2)按以上分别情况给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核销专用联时,所注明的核销单编号应当与出口单位提供的一致;凭出口单位提供的核销单正本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应当在该核销单正本的“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收账情况”栏中签注结汇或入账日期、金额和币种,并注明“汇款结汇\入账”或者“预收货款\入账”字样,加盖银行业务公章。
  (3)银行不得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外汇收入:
  a.不属于出口收汇以及暂时无法确定为出口收汇的。
  b.不是直接从境外(或保税区)汇入的;代理出口项下,代理方银行与委托方银行之间在境内划转的(委托方银行确认代理方银行没有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除外)。
  c.进入外汇结算账户以外的其他各类外汇账户的。
  d.已进入各类外汇账户(含外汇结算账户)后,再从该账户中结汇或划出的。
  e.从境内其他单位或者从同一单位其他外汇账户划转出来的。
  (4)对多次出口一次收汇的,根据出口单位提供的该笔收汇对应的所有核销单编号,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并将所有核销单编号全部填上。
  (5)结汇或入账后已经出具了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因各种原因需要调整账户或冲销错账的,将已经签发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收回销毁。
  (6)出口单位遗失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申请补办的,凭国家外汇管理局为出口单位签发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补办批准件,为出口单位补办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并注明“补办”字样。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得为出口单位补办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二、非贸易项目结汇非贸易项下收汇类型及结汇操作:
  境内机构非贸易及单方面转移。
  1.等值2万美元(含2万美元)以下的外汇收入,直接办理结汇或入账;
  2.等值2万美元以上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的非贸易及单方面转移的外汇收入,凭收汇单位提供的正本合同(协议)、发票等其他凭证办理结汇或入账;
  3.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凭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真实性的核准件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
  办理结汇或入账后,在合同(协议)上签注结汇或入账金额、日期,加盖戳记,并留存收汇凭证复印件两年备查。
  非贸易外汇收入按以下类型办理结汇:
  (一)可以全部结汇的非贸易收汇1.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凭中标合同证明;
  2.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
  3.交通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含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收入的外汇,凭有关合同和收汇通知书;
  4.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凭有关收汇决定书和收据;
  5.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上述无形资产属于个人所有的,可不结汇);
  6.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
  7.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入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凭利润收入分配证明和有关合同;
  8.出租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收入的外汇,凭租赁合同和出租管理部门的证明;
  9.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所得外汇收入;
  10.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凭有关协议或批文;
  11.取得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中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净收入;
  12.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当结汇的外汇。
  (二)可以开立外汇账户保留,净收入按期结汇的非贸易收汇1.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及其他服务业务的公司,如对外勘测、设计、咨询、招标业务的公司,在上述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收到的业务往来外汇;
  2.从事代理对外或者境外业务的机构,如经批准经营代理进口业务的外(工)贸公司,从事外轮代理、船务代理、国际货运代理、船舶燃料代理、商标代理、专利代理、版权代理、广告代理、船检、商检代理业务的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
  3.暂收待付或者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等;
  4.国际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保留比例内的外汇;
  5.经交通部批准,从事国际海洋运输业务的远洋运输公司,经外经贸部批准从事国际货运的外运公司和租船公司在境内外经营业务的业务往来外汇;
  6.免税品公司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
  7.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结算的保费;
  8.允许保留一定限额外汇收入的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入,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的最高限额以内保留外汇,超过部分予以结汇。
  (三)可以保留的非贸易收汇1.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及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的外汇。
  2.居民个人及来华人员的外汇: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居民个人及来华人员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下的现钞结汇,直接办理兑换;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现钞结汇,要求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和外汇来源证明,予以结汇并登记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3.捐赠、资助及援助合同规定用于境外支付的外汇,凭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件予以保留。
  三、资本项目结汇(一)资本项目结汇的审核原则所有资本项目下结汇,凭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具的《资本项目结汇核准件》办理(对外商投资企业,还需审核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证)。
  《资本项目结汇核准件》审核要点:
  1.单位名称栏;
  2.登记证编号栏(审核编号是否与提供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证一致);
  3.结汇币别栏;
  4.申请金额栏;
  5.批准金额栏;
  6.外汇管理局意见栏(外汇局意见、经办人签字盖章及外汇管理局业务公章)。
  (二)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类型及结汇操作1.境内机构可以申请结汇的资本项目下的外汇收入:
  (1)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2)外商投资企业用于投资项目正常开支的外汇资本金;
  (3)外商投资企业借入的用于在境内采购与项目有关的设备和原材料的境外中长期借款,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立项合同中已明确为人民币投资的部分;
  (4)外商投资企业借入的用于贸易项下流动资金的短期国际商业贷款,但其申请结汇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短期流动资金月平均余额的30%;
  (5)境内机构对外发行股票收入的外汇;
  (6)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审批时已明确在国内使用的除股票以外的其他有价证券;
  (7)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已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存入其投资临时账户,用于在境内支付开办费等费用的外汇;
  (8)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
  2.以下资本项目不得结汇:
  (1)国内外汇贷款;
  (2)中资企业借入的国际商业贷款。
  3.境内机构向境外出售房地产及其他资产收入的外汇的结汇,视同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三资企业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的最高金额以内保留外汇,超出部分办理结汇。
  第二部分 售付汇操作规程
  一、贸易项下售付汇(一)贸易项下售付汇审核的基本程序审核该项售付汇是否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事前备案及审核各种结算方式相应的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
  1.备案表的类型。属于下列情况的售汇及付汇,审核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发的“进口付汇备案表”:
  (1)进口单位不在“对外付汇进口对外名录”内的(备案表类别注明为“不在名录”);
  (2)付汇后90天(不含90天)以内不能到货报关及超过合同金额15%并超过10万美元以上预付货款的(备案表类别注明为“90天以上到货”);
  (3)开立信用证后、见单后、提单日后或承兑日后90天以上以信用证或托收方式付汇及到期后又推延付汇日期的(备案表类别分别注明为“90天以上信用证”或“90天以上托收”);
  (4)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管辖以外的外汇指定银行开证或购付汇的(备案表类别注明为“异地付汇”);
  (5)付汇或承诺付汇后,所购货物不运往境内而转卖第三方的(备案表类别注明为“转口贸易”);
  (6)进口单位已被列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内的(备案表类别为“真实性审核”);
  (7)进口单位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后,所购买的物资直接用于在境外承揽的工程项目的(备案表类别注明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
  (8)除上述7款外采用特别方式的进口付汇(备案表类别注明为“真实性审查”)。
  2.备案表的审核要点:
  (1)备案类别;
  (2)审核进口单位名称、进口单位代码、付汇银行名称、收汇人国别、预计到货日期、进口批件号、合同发票号、结算方式、付汇币种、付汇金额、国家外汇管理局签章(进口单位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加盖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进口付汇核销专用章”,若备案类别系异地付汇的,审核付汇银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加盖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付汇地)分局进口付汇核销专用章”,及备案表有效期。
  3.各种结算方式下售付汇应审核的商业单据和有效单证。
  (1)用跟单信用证\保函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的售付汇:
  a.开证时购汇,审核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开证申请书、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
  b.付汇时购汇,除审核上述单据外,审核信用证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
  (2)用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的售付汇,审核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经进口单位确认同意付汇并盖有公章的进口代收项下单到通知书及跟单托收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
  (3)用光票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售付汇,凭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付汇核销单,以及进口方自身可以提供的商业单据办理。
  (4)用货到付款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的售付汇,审核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R销单、发票、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等。
  (5)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售付汇,不超过合同总金额15%或超过15%,但金额未超过10万美元,审核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形式发票、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对方银行的印押相符的预付货款保函。为境内机构办理超过15%合同总额并超过10万美元的,凭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件办理。为境内机构办理未超过15%合同总额,但超过等值3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于月初10个工作日内填制“大额预付货款、佣金备案登记表”报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上述1~4项的进口,实行进口配额管理或特定进口产品进口的货物还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签发的许可证或进口证明;进口实行自动登记制的货物还应当提供相应的登记表格。

7. 美金发票怎么开,和人民币一样吗?

通用国际货运代理运输发票,和RMB发票一样,唯一不同的是他开给你的发票上的开户行和银行帐号和RMB的不一样,是他们的美金帐户,同时开USD发票给你时,必须要给你一张购付汇联(第四联)。
而RMB的不需要该联,否则到银行不能付款.你去办理付款时,只需要提供购付汇联和出口时候的销售合同(如果没有销售合同,做张假的也行),填写USD付款申请就行了。


扩展资料:
1792年美国铸币法案通过后出现。当前美元的发行是由美国联邦储备系统控制。自1913年起,美国建立联邦储备制度,发行联邦储备券。现行流通的钞票中99%以上为联邦储备券。
美元的发行主管部门是国会,具体发行业务由联邦储备银行负责办理。在二战以后,欧洲大陆国家与美国达成协议同意使用美元进行国际支付,此后美元作为储备货币在美国以外的国家广泛使用并最终成为国际货币。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美元

美金发票怎么开,和人民币一样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