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补平衡要怎么做?

2024-05-21

1. 耕地占补平衡要怎么做?


耕地占补平衡要怎么做?

2. 在耕地占补平衡中的应用

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政策和法律法规,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耕地保护作出了严格规定,即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用地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要按照省(区、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这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保护起到了相当好的作用。但从实际操作来看,由于缺乏全自治区性乃至全国性的、统一的耕地占补平衡测算标准和参考依据,导致部分地区耕地占补还停留在保证耕地数量平衡上,而忽视或无法顾及耕地质量平衡和耕地生态平衡。所以,尽快实现由数量平衡向数量-质量综合平衡管理的升级,最终实现耕地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当前社会的迫切要求。
农用地分等理论、方法及成果将为构建耕地质量占补平衡评价体系和完善耕地占补平衡考核机制提供可能。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补平衡考核机制可将农用地质量作为农用地分等与耕地占补平衡的衔接点,利用农用地分等成果特别是标准样地成果,研究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之间的差异,测算补充耕地按质量等级折算系数表,构建耕地占补平衡质量评价与考核体系。目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东北丘陵山地区、桂西北山地区、桂南低平原区、桂中溶蚀平原区、桂西岩溶山地区、右江河谷地区、桂南沿海地区共七大指标区中的 89 个县(市、区)设置了国家、自治区两个层面 535 个标准样地,每个层面上的标准样地在本级层面上均具有可比性。因此,无论是异地(县与县之间)占补考核,还是同地(同一个县内)占补考核,都可以用区域内不同利用等别的标准样地对占用耕地和新增耕地的质量进行衡量,以解决区域内耕地占补的时间差和空间差问题,技术路线见图 6-2。

图 6-2 基于农用地分等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补平衡测算技术路线图

3. 在耕地占补平衡中的应用


在耕地占补平衡中的应用

4. 在耕地占补平衡中的应用

耕地的占补平衡不仅要求数量上的平衡,更要求质量上的平衡。但从实际操作来看,我国维护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工作还停留在数量平衡的层面上,补充耕地的质量难以保证。农用地分等研究对农用地质量进行了综合评定,并建立了一套以农用地质量等指数为基础的、全国可比的农用地质量等别序列,能够进行不同质量的补充耕地与占用耕地之间的数量折算,为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换算提供依据,为耕地占补平衡考核提供科学依据。把农用地分等成果应用到耕地占补质量平衡测算中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5. 耕地占补平衡的内容

1.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基本要求(1)任何建设占用耕地必须履行开垦耕地的义务;(2)开垦耕地的责任者是占用耕地的单位;城市建设区用地统一征收后供地,承担造地义务的为市县人民政府,造地费用可以打入建设用地成本,但责任必须由县市人民政府承担;城市建设用地区外的建设项目用地,承担开垦耕地义务的是建设单位,县市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验收;村庄集镇建设占用耕地,承担开垦义务的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监督验收。(3) 开垦耕地资金必须落实;(4)开垦耕地地块应当落实;(5)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出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履行造地义务。

耕地占补平衡的内容

6. 耕地占补平衡政策

法律分析:耕地占补平衡指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耕地。维持耕地占补平衡是占用耕地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7. 什么是耕地占补平衡

一、耕地占补平衡的概念
耕地占补平衡是指建设占用多少耕地,各地人民政府就应补充划入多少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占用单位要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耕地占补平衡是占用耕地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
二、为什么要调整耕地占补平衡收费?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规定:“对当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不足、需调入补充耕地指标的市(县、区),可根据耕地开垦费标准、调剂补充耕地指标价格,结合补充耕地指标的结构和数量,制订本地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使用补充耕地指标的统一结算标准》。”;根据《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整理指标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可以按指标调入地耕地开垦费标准,用有偿调剂成本费抵冲耕地开垦费,抵冲不足的,应补缴不足部分。”。考虑耕地占补平衡资金平衡,我市目前除征收耕地开垦费外,对出让土地农用地计提耕地开垦占补平衡指标费,将耕地开垦费、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费统一纳入补充耕地指标费征收,并相应调整了收费标准。
三、耕地占补平衡的收费标准有哪些?
国有出让土地占用基本农田、标准农田的,按200元/平方米标准征收,占用其他耕地的按150元/平方米征收;划拨用地、集体使用土地占用基本农田、标准农田的,按150元/平方米标准征收,占用其他耕地的按90元/平方米征收。
四、耕地占补平衡收费免征范围?
增减挂钩项目中新建农村居民安置住房和社区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利用节余指标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未超过国土资源部门下达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的,不计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不缴纳补充耕地指标费。增减挂钩指标调剂使用的,调剂成本列入用地成本。对实施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农民利用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占用耕地的,不缴纳补充耕地指标费。
五、耕地占补平衡收费的征收方式?
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什么是耕地占补平衡

8. 什么是耕地占补平衡

一、耕地占补平衡的概念   耕地占补平衡是指建设占用多少耕地,各地人民政府就应补充划入多少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占用单位要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耕地占补平衡是占用耕地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 二、为什么要调整耕地占补平衡收费?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规定:“对当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不足、需调入补充耕地指标的市(县、区),可根据耕地开垦费标准、调剂补充耕地指标价格,结合补充耕地指标的结构和数量,制订本地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使用补充耕地指标的统一结算标准》。”;根据《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整理指标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可以按指标调入地耕地开垦费标准,用有偿调剂成本费抵冲耕地开垦费,抵冲不足的,应补缴不足部分。”。考虑耕地占补平衡资金平衡,我市目前除征收耕地开垦费外,对出让土地农用地计提耕地开垦占补平衡指标费,将耕地开垦费、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费统一纳入补充耕地指标费征收,并相应调整了收费标准。 三、耕地占补平衡的收费标准有哪些?   国有出让土地占用基本农田、标准农田的,按200元/平方米标准征收,占用其他耕地的按150元/平方米征收;划拨用地、集体使用土地占用基本农田、标准农田的,按150元/平方米标准征收,占用其他耕地的按90元/平方米征收。 四、耕地占补平衡收费免征范围?   增减挂钩项目中新建农村居民安置住房和社区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利用节余指标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未超过国土资源部门下达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的,不计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不缴纳补充耕地指标费。增减挂钩指标调剂使用的,调剂成本列入用地成本。对实施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农民利用 集体土地 新建、翻建自用住房占用耕地的,不缴纳补充耕地指标费。 五、耕地占补平衡收费的征收方式? 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以上内容就是为您介绍的 耕地占补平衡 的相关信息了。相信您一定有所了解了,耕地占补平衡是占用耕地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所以说我们做为合格的公民应该按时缴纳一定的费用。这既是对国家政府的尊重,同时也是我们个人应尽的责任。为了我们国家部门更好的为百姓服务,我们个人也应该履行应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