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机构的国际合作

2024-05-20

1. 国际能源机构的国际合作

宣言要求发展以下几个领域的合作:能源节约和能源效益,能源勘探和开采,替代能源利用以及建立新的能源企业等。1995年,国际能源机构和俄罗斯的专家共同拟定了《俄罗斯能源概要》。概要中包含的建议和结论对俄罗斯能源部门推行市场化改革做出了一定贡献。这些建议和结论包含着充分而又可靠的基本信息,从而有利于国际能源机构成员国在发展与俄罗斯能源合作时正确决策。俄罗斯与国际能源机构之间的合作相当活跃。1995—1997年,双方针对提高能源效益、能源节约、统计、新工艺、外国投资者在俄罗斯能源部门中的前景以及能源安全等问题,共同举行了一系列的交流活动。1998年,国际能源机构与俄罗斯签署了《在1999—2000年进一步合作的备忘录》。该备忘录规定了几个大型合作的实施计划。2002年国际能源机构公布了《关于俄罗斯能源政策的分析报告》。该报告由国际能源机构和俄罗斯的专家共同制定。与1995年的报告不同,新报告是依据国际能源机构的标准加以制定,反映了1995年至2001年俄罗斯能源工业市场化改革的实况。1994年,俄罗斯与经济合作发展组织签署了合作宣言,并认为加入该组织将为俄罗斯发展与国际能源机构的合作提供新动力。众所周知,在1996年,俄罗斯联邦就已经正式申请加入该组织。然而,只有在世界贸易组织接纳俄罗斯之后,俄罗斯才可能加入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尽管如此,继续发展与国际能源机构的关系仍然符合俄罗斯的利益。1994年7月,俄罗斯联邦政府和国际能源机构在莫斯科签署了《能源领域合作的共同宣言》。该《宣言》正式确立了俄罗斯和国际能源机构进行合作的基础。根据共同宣言,俄罗斯外交部代表俄方,全面协调与国际能源机构的合作。 国际能源机构2008年11月12日正式发表的《2008年世界能源展望》报告呼吁石油产业加大投资,以适应未来全球能源需求的不断增加。报告对全球800个油田衰退状况的调查显示,随着油田的老化,它们产量的下滑速度将加快,那些已经过了产油高峰期的油田每年减产6.7%,预计到2030年减产幅度将达到8.6%。报告认为,到2015年,全球日均原油开采能力应该增加3000万桶。届时,全球有可能面临因投资不足而导致的原油供应短缺。报告估计,至2028年,全球需要超过26万亿美元投资,才能确保足够的原油供应。这一投资规模比2007年该报告的预测多出4万亿美元。报告还预测,到2030年,欧佩克的石油产量将占到全球总产量的51%。而欧佩克以外多数产油国的石油生产能力将在2030年之前达到顶峰。国际能源机构13日还警告称,2008年全球石油需求增幅将在2023年内首次接近负值,因全球经济问题大幅削弱了能源消费。与前几个月不同的是,国际能源机构首次大幅下调了新兴市场的石油需求预期,而这些地区占据了全球能源消费增幅的绝大部分。这些国家2009年的日需求预期被下调了26万桶。 总部设在巴黎的国际能源机构2008年11月13日公布的最新石油月报下调了今明两年全球原油需求量。该机构认为,全球经济增速放缓是下调原油需求量的主要原因。国际能源机构预计,今明两年的全球原油日均需求量将分别为8620万桶和8650万桶,比前一个月的预测需求量分别下调了30万桶和70万桶。该机构解释说,下调原油需求量的主要依据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大幅下调了全球经济增长预期。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1月6日预计,全球经济增长速度仅为2.2%,比前一个月的预期增速下调约0.75个百分点。其中发达经济体的经济明将出现0.3%的负增长,而一个月前的预测为增长0.5%。国际能源机构预计,由于北美和亚太地区经济环境恶化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经济将出现衰退。该机构同时表示,总体来说,全球原油需求量今明两年仍将保持增长,08年和09年将分别增长0.1%和0.4%。 泰国能源部与国际能源机构(IEA)合作,制定促进电力生产燃料使用计划,寻找其它燃料代替天然气发电,保证供应稳定。IEA预计国际原油价格未来3-4年处在将下滑趋势。能源部长普披隆在“东盟未来能源选择”座谈会后表示,东盟合作推广替代能源,确保东盟各国能源信心,选择替代能源需要注意环境保护、生产成本、效能。座谈会上还交流国际能源信息、标准,泰国促进能源宗旨是成为东盟地区电力发展中心,2008年泰国70%的发电站为天然气火力发电站,因此拟定计划,寻找其它燃料代替天然气,如煤炭、核能。能源部已雇用美国1家公司作为核能开发顾问,先期投入研究经费1亿8,000万铢,从10月份开始展开研究分析工作,预计耗时20个月。工作主要研究核电站的可行性、成本、经济效益、修建地址、环境保护、安全措施、技术及设备。08年美国拥有104座核能电站,占电力系统29%;法国58座,占电力系统的78%。IEA副主任威廉表示,此次与泰国能源部合作,是因为会议讨论取得共识,重视东盟未来电力需求。08年东盟各国间已在能源合作上取得进展,有必要促进各方进一步加强合作。IEA将提供煤炭、核能开发运用技术支持。因为美国经济问题,国际原油价格处在下滑阶段,原油需求不像以往般高,全球日需求约为8,680万桶,预计明年日需求增加120-130万桶,增幅1%。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以外的国家加大产量,08年日产量增长58万桶,09年每日提高156万桶,所以供给能满足需求。自然灾害问题应该不会影响油价,相信油价持续呈下滑趋势,每桶价格100美元仍过高,等待美国经济复苏后,市场需求将恢复正常水平,不过估计要到2012-2013年。泰国能源政策办事处副主任崇力指出,能源部正在讨论修改新的电力发展规划,因为08年电力需求低于预期,向寮国购电计划进展缓慢、以及液化天然气购买项目不明确。估计今后将加大促进使用煤炭发电,同时加快核能电站的可行性研究分析。 该机构于1996年10月开始与中国建立联系,它认为和中国应当在许多领域加强合作,包括有效利用能源等方面,并邀请中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叶青以观察员身份参加于1997年5月22~23日在巴黎召开的该机构部长级理事会会议。叶青在会上发言指出:改革开放是中国的国策,中国将一如既往鼓励和支持中国能源行业扩大对外开放,对外合作方式将灵活多样,中国能源对外开放的重点是发展电力,开采石油、天然气和煤炭,以及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开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中国希望不断加强同国际能源机构的合作与交流。

国际能源机构的国际合作

2. 国际新能源合作组织的性质?

国际新能源合作组织
INTERNATIONAL NEW ENERGY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
1. 背景
2. 宗旨
3. 定位
4. 任务
成立背景:纵观全球环境状况,生态突发性灾难以及全球传统不可再生资源的过度开发,各国政府不断通过新能源的开发、综合利用来过度传统能源的依赖;当今世界范围的能源结构以传统能源为主,目前的碳排放已经严重影响人们赖以生存的环境与气候、加强国际间新能源交流与合作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国际新能源合作组织 INTERNATIONAL NEW ENERGY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 是依据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
1. 目标1消除贫困 Goal 1: Eradicate extreme poverty and hunger
2. 目标7保护环境 Goal 7: Ensure environmental sustainability Goal
3. 目标8全球合作 Goal 8: Develop a global partnership for development
于2010年2月、3月分别在瑞士日内瓦、中国香港发起成立了全球性国际组织,并按照发起地法律之规定进行了NGO登记:
Geneva: INTERNATIONAL NEW ENERGY COOPERATION ORGANISATION REG.NGO.EEN.9986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NEW ENERGY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 REG, CP/LIC/SO/19/42752  
她的宗旨
∵通过与各国政府机构、非政府组织、社会企业集团、金融部门之间的合作,致力于全球新能源的利用、新能源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新能源利用与普及。
∴促进地区新能源的开发、替代、利用和普及;为环境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的和谐而努力。


她的定位
∷她不依附于任何政治团体,不涉及任何国家、地区政治敏感问题;致力于服务于全社会。


她的任务
I. 根据新能源发展的趋势,新能源利用的产业差异、地区差异,推动新能源技术创新、技术转移、技术运用与研究成果的交流;
II. 针对当前经济发展中重大的能源问题,为社会、政府、企业提供新能源研究、开发、资讯、利用方面的决策与咨询;
III. 针对新能源的热点、重点问题开展新能源利用理念的教育与传播;
VI. 加强新能源信息交流与沟通,介绍国际新能源科技动态;
V. 组织国际会议、考察、合作项目和学术交流活动,扩大国际新能源相关组织及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
VI. 支持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扶贫计划;负责全球新能源发展状况的调查和分析,促进全球新能源技术、研究成果的广泛合作;参与在国民经济中推广和有效利用已取得的;
VII.对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做出重要贡献的政府机构、非政府组织、企业集团、科研部门的杰出领导人和优秀科学家、企业家给予奖励;在地区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其他业务活动。

3. 我国参与国际能源合作应坚持哪些法律原则

 (一) 多边国际条约为中国与中亚国家的能源合作搭建了基础性框架。
  中国与中亚国家中的哈、吉、塔、乌均为上海合作组织的成员国, 因此它们在上合组织框架下达成的一系列政府间协议, 构成了它们之间开展经贸合作的基础性法律文件。例如, 上合组织政府首脑(总理) 代表本国政府签订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多边经贸合作纲要》就包含了多项能源合作方面的内容, 虽然这些内容原则性较强, 但其作为政府间协议的一部分, 仍然对各缔约国具有法律效力。此外, 中国与中亚国家共同参加的某些多边国际条约也可以构成双方能源合作的法律基础。
  (二) 政府间协议及企业间协议是中国与中亚国家能源合作最重要的法律依据。
  政府间协议与企业间协议是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都不相同的两种协议。前者由合作方的政府签订, 属于国家之间的条约, 在签约国之间发生法律效力, 协议条款约束的是缔约国的政府行为, 协议本身由国际条约法调整。如发生违约行为, 违约方受到的是国际法上的制裁。近年来中国政府与中亚国家签订了多个能源方面的双边协议, 包括中国政府与哈萨克斯坦国政府签订的《关于在石油和天然气领域合作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哈天然气管道建设和运营的合作协议》、中哈《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等; 又如中国政府与土库曼斯坦国政府签订的《关于实施中土天然气管道项目和土库曼斯坦向中国出售天然气总协议》、《中土关于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友好合作关系的联合声明》等; 我国与乌兹别克斯坦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乌兹别克斯坦关于建设和运营中乌天然气管道的原则协议》; 我国分别与中亚各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等。这些政府间的双边协议都是中国与中亚国家开展能源合作的法律根据。
  企业之间的协议直接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直接体现中国与中亚国家之间能源合作的具体成果, 是对政府间合作协议的具体落实。企业间协议在法律上相当于合同, 与政府间的双边协议不同, 它不具有条约的性质, 约束的是企业的经营行为, 发生争议时的处理方式也不同于政府间协议。依据企业间协议所实施的能源勘探、开采等行为一般由资源国法律调整。这类协议包括: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哈萨克斯坦国家石油天然气公司签订的《关于中哈天然气管道建设和运营的基本原则协议》、《关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阿塔苏至中华人民共和国阿拉山口原油管道建设基本原则协议》,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与乌兹别克国家油气公司签署的《中乌天然气管道建设和运营的原则协议》等。此外, 也存在企业与政府部门签订协议的情况, 如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土库曼斯坦油气工业与矿产资源部签订的《关于建设中土两国天然气管道基本原则协议》。这些协议都详细规定了双方进行能源合作的具体权利义务, 操作性很强。
  (三) 资源国的国内法也是调整双方能源合作关系的重要依据。
  在以直接投资方式进行的能源合作中, 东道国的法律是规范外来投资者经营行为的主要依据。中亚各国独立后, 为了发展经济,吸引外资, 陆续制定了相关的法律。以哈萨克斯坦为例, 该国先后制定了《石油法》、《投资法》、《地下资源和地下资源利用法》、《天然气法》等法律, 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能源法律体系。值得注意的是, 中亚国家的法律稳定性不够, 修改的频率高, 容易影响投资者的利益。如哈萨克斯坦2005年修改的《矿产法》规定, 企业在准备转让矿产开发权或出卖股份时, 哈萨克斯坦能源和矿产资源部有权拒绝发放许可证。同时, 国家不仅可以优先购买矿产开发企业所转让的开发权或股份, 还可以优先购买能对该企业直接或间接作出决策影响的企业所转让的开发权或股份。该规定对外国投资者进入和退出哈萨克斯坦矿业, 尤其是收购哈萨克斯坦国内矿产企业构成了实质性障碍。
  又如哈萨克斯坦在2004年、2005年、2007年三次修改《地下资源和地下资源利用法》, 不断强化国家对资源的控制, 以争取更多的经济利益。法律法规的不断修改和补充使以前签订的石油合同增加了变数。尽管哈萨克斯坦高层领导多次保证, 对已经进入其国内石油开采领域的外国企业,不存在改变“游戏规则”的问题, 若出台新的政策和规定, 只对新开发的油田和新进入的外国公司起作用。但是2007年修订的《地下资源与地下资源利用法》已经明确规定, “本修改法自正式颁布之日生效, 并对以前签订的开采合同或者联合勘探和开采合同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具有效力”。
  可以看出, 哈萨克斯坦政府通过修改和补充法律, 在不断扩大对已签署合同的控制力[7]。
  除了以上三种法律依据, 中国和中亚国家的法律都不排斥在能源合作中适用国际惯例, 因此,一些行之有效的国际惯例经双方当事人选择, 也可以用以调整双方的能源合作关系。

我国参与国际能源合作应坚持哪些法律原则

4. 中国的能源状况与政策的国际合作

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世界的繁荣需要中国。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中国在能源发展方面与世界联系日益紧密。中国的能源发展不仅满足了本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也给世界各国带来了发展机遇和广阔的发展空间。中国是国际能源合作的积极参与者。在多边合作方面,中国是亚太经济合作组织能源工作组、东盟与中日韩(10+3)能源合作、国际能源论坛、世界能源大会及亚太清洁发展和气候新伙伴计划的正式成员,是能源宪章的观察员,与国际能源机构、石油输出国组织等国际组织保持着密切联系。在双边合作方面,中国与美国、日本、欧盟、俄罗斯等许多能源消费国和生产国都建立了能源对话与合作机制,在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环保、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等领域加强对话与合作,在能源政策、信息数据等方面开展广泛的沟通与交流。在国际能源合作中,中国既承担着广泛的国际义务,也发挥着积极的建设性作用。中国积极完善对外开放的法律政策,先后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努力营造公平、开放的外商投资环境。2002年制定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4年修订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鼓励外商投资能源及相关的采掘、生产、供应及运输领域,鼓励投资设备制造产业,鼓励外商投资中西部地区能源产业。——完善油气资源勘探开发的对外合作。中国在石油天然气资源领域,实行以产品分成合同为基础的对外合作模式。2001年,中国公布了修订后的《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依法保护参与合作开采的外商合法权益。鼓励外商参与石油和天然气的风险勘探、低渗透油气藏(田)、提高老油田采收率等石油勘探开发领域的合作。鼓励外商投资输油(气)管道、油(气)库及专用码头的建设与经营。——鼓励外商投资勘探开发非常规能源资源。2000年,中国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开放非油气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允许外商在中国境内以独资或与中方合作的方式进行风险勘探。外商投资开采回收共、伴生矿、利用尾矿以及西部地区开采矿产资源的,可以享受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优惠政策。进一步改善对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非油气资源的管理和服务。——鼓励外商投资和经营电站等能源设施。中国鼓励外商投资电力、煤气的生产和供应。鼓励投资单机容量6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煤炭洁净燃烧发电、热电联产、发电为主的水电、中方控股的核电,以及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电等电站的建设与经营。鼓励外商投资规模容量以上的火电、水电、核电及火电脱硫技术与设备制造。鼓励投资煤炭管道运输设施的建设与经营。——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中国政府信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在能源管理方面,清理了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一致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透明度要求,放宽了公益性地质资料的范围,并将进一步加强能源政策的对外发布,完善能源数据统计系统,及时公布能源统计数据,确保能源政策、统计数据以及资料信息的公开与透明。——进一步拓宽利用外资领域。中国吸引外商投资开发利用能源资源,注重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高素质人才,进一步实现从投资化石能源资源向可再生能源的转变,从注重勘查开发领域向更多地发展服务贸易转变,从主要依靠对外借贷和外国直接投资向直接利用国际资本市场方式转变。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国际能源贸易仍将是中国利用国外能源的主要方式。中国将积极扩大国际能源贸易,促进国际能源市场的优势互补,维护国际能源市场的稳定。按照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开展能源进出口贸易,完善公平贸易政策。逐步改变目前原油现货贸易比重过大的状况,鼓励与国外公司签订长期供货合同,促进贸易渠道多元化。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和跨国经营,鼓励企业按照国际惯例和市场经济原则,参与国际能源合作,参与境外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稳步发展能源工程技术服务合作。能源安全是全球性问题,每个国家都有合理利用能源资源促进自身发展的权利,绝大多数国家都不可能离开国际合作而获得能源安全保障。要实现世界经济平稳有序发展,需要国际社会推进经济全球化向着均衡、普惠、共赢的方向发展,需要国际社会树立互利合作、多元发展、协同保障的新能源安全观。近年来,国际市场石油价格大幅波动,影响了全球经济发展,其原因是多重的、复杂的,需要国际社会通过加强对话和合作,从多方面共同加以解决。为维护世界能源安全,中国主张国际社会应着重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努力:——加强开发利用的互利合作。实现世界能源安全,必须加强能源出口国与消费国、能源消费国之间的对话与合作。国际社会应该加强能源政策磋商和协调,完善国际能源市场监测和应急机制,促进石油天然气资源开发以增加供应,实现能源供应全球化和多元化,保证稳定和可持续的国际能源供应,维护合理的国际能源价格,确保各国的能源需求得到满足。——形成先进技术的研发推广体系。节约能源,促进能源多元发展,是实现全球能源安全的长远大计。国际社会应大力加强节能技术研发和推广,推动能源综合利用,支持和促进各国提高能效。积极倡导在洁净煤技术等高效利用化石燃料方面的合作,推动国际社会加强可再生能源和氢能、核能等重大能源技术方面的合作,探讨建立清洁、经济、安全和可靠的世界未来能源供应体系。国际社会要从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处理好资金投入、知识产权保护、先进技术推广等问题,使世界各国都从中受益,共同分享人类进步成果。——维护安全稳定的良好政治环境。维护世界和平和地区稳定,是实现全球能源安全的前提条件。国际社会应携手努力,共同维护能源生产国和输送国,特别是中东等产油国地区的局势稳定,确保国际能源通道安全和畅通,避免地缘政治纷争干扰全球能源供应。各国应通过对话与协商解决分歧、化解矛盾,不应把能源问题政治化,避免动辄诉诸武力,甚至引发对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