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什么审批?

2024-05-13

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什么审批?

法律分析: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审批。省级行政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各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各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第五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什么审批?

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什么审批?

法律分析: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审批。省级行政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各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各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第五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3. 城市规划由哪个部门审批

法律分析:1、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3、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4、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规划由哪个部门审批

4. 土地性质与规划的区别

按土地的自然属性分类,如按地貌、植被、土壤等进行分类;  
按土地的经济属性分类,如按土地的生产水平、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等进行分类;
按土地的自然和经济属性以 及其他因素进行的综合分类,如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按所有权性质分类,我国的土地可以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
按获得途径分类,可以分为出让土地和划拨土地。
按城市规划用途分类,可以分为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交通用地、水利用地、绿地等类型。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同时借鉴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国家新颁布的《土地管理法》,科学地将我国土地分为三大类,即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地管理法》定义:"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