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体育局的机构职能

2024-05-09

1. 江西省体育局的机构职能

 其主要职责是:一、研究拟定体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或监督实施。二、指导和推动体育体制改革,制定体育发展战略,编制体育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三、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并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四、统筹规划竞技体育发展,研究和平衡全省性体育竞赛、竞技运动项目设置与重点布局;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五、指导和管理对外体育交往,开展国际间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体育合作与交流。六、组织体育领域的重大科技研究的攻关和成果推广。七、研究拟定体育产业政策,负责体育经营活动从业资格的审批,依法管理体育市场。八、负责健身气功的管理。九、负责全省性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查。十、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江西省体育局的机构职能

2. 江西省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

内设机构一、办公厅二、组成部门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江西省公安厅  江西省国家安全厅  江西省监察厅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司法厅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江西省水利厅  江西省农业厅  江西省林业厅  江西省商务厅  江西省文化厅  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江西省旅游发展委员会江西省审计厅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江西省外事侨务办公室  三、直属特设机构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直属机构  江西省金融办公室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江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局  江西省体育局  江西省统计局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江西省粮食局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江西省法制办公室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江西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 南昌铁路局

3. 江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体育经营活动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下列以营利为目的、以体育项目为内容的经营行为:
  (一)经营体育竞赛、体育表演;
  (二)经营体育健身、体育娱乐、体育康复;
  (三)经营体育技术信息咨询、体育培训、体育中介服务。
  前款所称体育项目,是指国家公布的体育项目和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实际公布的体育项目。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和对体育经营活动进行管理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工作的领导,鼓励和扶持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体育经营活动,促进体育产业的繁荣和发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卫生、物价、税务等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对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执行有关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许可、登记与审批;
  (三)对体育经营活动进行宏观指导、监督检查;
  (四)对参与体育经营活动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组织培训,负责考核和资格认证。第七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坚持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的方向,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鼓励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参与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和培育优秀运动员的工作,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申办和审批第九条 体育经营活动实行许可、登记与审批的分级管理体制,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对从事射箭、拳击、皮划艇、击剑、体操、柔道、赛艇、射击、游泳、摔跤、滑冰、跳伞、动力伞、滑翔伞、滑翔、悬挂滑翔、热气球、登山、攀岩、汽车、摩托车、摩托艇、滑水、武术、技巧、跆拳道、弓弩、轮滑、滑板等危险性大的体育项目经营的实行许可制度。
  对从事前款规定以外的一般性体育项目经营的实行登记制度。
  对举办大型的经营性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实行审批制度。第十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与所经营的体育项目相适应,并符合治安、消防、卫生要求的场所;
  (二)有符合标准的体育设施、器材;
  (三)有取得资格证书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安全保障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经营危险性大的体育项目的,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救护人员。第十一条 从事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体育项目经营的,应当申请领取《体育经营许可证》。提出申请时,必须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一)申请报告书;
  (二)经营活动可行性报告;
  (三)申办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或者相关材料;
  (五)经营活动规章制度。第十二条 《体育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发放。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营者取得《体育经营许可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方可开业。依法需要办理治安、消防、卫生、税务等其他证照的,还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从事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体育项目经营的,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30日内,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就经营项目、体育设施、器材和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等事项进行登记,领取《体育经营登记证》。第十四条 从事或者举办射击项目经营活动,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弹药的,应当在向体育行政部门申请许可或者审批前,报请公安部门审查批准。

江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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