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银行机要室怎样?

2024-05-11

1. 伪造银行机要室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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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安徽破信用卡诈骗大案是真的吗?

7月21日上午,霍山县公安局举行侦破“7.12”特大信用卡诈骗案件新闻发布会。一年多时间来,霍山警方转战20余省近10万公里,一举捣毁以肖某军、迟某博为首的的特大跨境信用卡诈骗团伙,成功挖掘出隐藏在三方支付平台、基金平台业务背后的系列特大信用卡诈骗案件。7月10日,该案被移送霍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6年3月,在侦破系列盗窃车内财物案件时,霍山公安局刑侦部门发现一犯罪嫌疑人家中藏有大量伪造的身份证、驾驶证等。经讯问,嫌疑人交代了这些物品的来历,承认其长期帮助他人持伪造的身份证件去银行骗领银行卡。

案中有案!办案民警立即从搜查证件入手,逐一向被冒用身份信息的受害人调查了解情况,在多地公安机关的大力配合下,一个涉嫌信用卡诈骗和洗钱的特大犯罪团伙被成功锁定,一种通过三方支付平台实施的新型信用卡诈骗手段也被理清。
“作案手段新颖,甚至可以说是前所未见。”办案人员介绍,犯罪团伙无需接触受害人,只需通过网上购买或者植入木马,获取受害人身份和银行卡信息后,就可以利用受害人银行卡内资金购买基金,再通过换卡提现方式,将资金转移至冒用受害人身份信息骗领的新卡之中。

同时,犯罪团伙也可以通过向已签订代收付协议的三方支付平台,提供伪造的受害人与控制公司签订的委托扣款协议,再利用三方支付平台代收付功能,将受害人银行卡内资金转移至控制公司账户中。
除此之外,犯罪团伙在后期甚至可以通过木马直接盗取商户在三方支付平台的信息,通过登录商户,快速将商户内资金下发到掌握的银行卡中,猖獗程度令人发指。

“4000余万元涉案金额,30余位涉案人员,20余个涉案省份,多种新颖作案手段。”发现并锁定犯罪团伙后,霍山县公安局立即成立专案组,在吉林、福建等多地警方的配合下,一举摧毁多个犯罪团伙。
抓捕工作完成后,专案组通过嫌疑人电子设备、银行卡入手,逐一对银行卡内涉案资金的交易流水进行调取分析,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最终,嫌疑人对认罪事实供认不讳。

3. 个人合同诈骗20万,有可能缓刑吗?

个人合同诈骗20万是不能判缓刑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二、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1、虚构主体;
2、冒用他人名义;
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
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
(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四)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五)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
(六)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个人合同诈骗20万,有可能缓刑吗?

4. 在陌陌上跟别人要红包算诈骗嘛?我有跟一个人要了几百块的红包,他也自愿给我了,但我现在不想跟他聊了,

这个应该不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853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二、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1、虚构主体; 2、冒用他人名义; 
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 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 
(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四)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五)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 
(六)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三、根据《决定》第八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行为人实施《决定》第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四、根据《决定》第十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 (2)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五、根据《决定》第十二条规定,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票据诈骗罪。 
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以票据诈骗罪定罪处罚。 
六、根据《决定》第十三条规定,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七、根据《决定》第十四条规定,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行为人实施《决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一)、(二)、(三)项规定的行为,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无力偿还,透支数额超过信用卡准许透支的数额较大,逃避追查,或者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仍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恶意透支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恶意透支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持卡人在银行交纳保证金的,其恶意透支数额以超出保证金的数额计算。 八、根据《决定》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九、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十、行为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如果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如果能够确定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不属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无法发还未查明被害人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十一、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十二、本解释中使用的货币数额是指人民币的数额。审理具体案件涉及外币的,应当依照案发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十三、本解释所称“以上”包括本数在内。 十四、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5. 房产中介找了两个虚假的委托人分别跟买家,卖家签订价格不一样的合同,吃差价1.8万,算合同诈骗吗?

什么是合同诈骗,所谓“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行为。
从提问者提出的这个问题来看,这个“中介”明显的存在欺诈行为,是违法的。
我国《刑法》对“诈骗罪有明确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从《刑法》的具体规定来看,中介明显是“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如果数额较大,应该构成诈骗罪。数额较小的话,违反《合同法》,也应该受到处罚。


房产中介找了两个虚假的委托人分别跟买家,卖家签订价格不一样的合同,吃差价1.8万,算合同诈骗吗?

6. 有不交保证金的工程诈骗案例吗

1、投标保证金比例为投标价的2%,最高不能超过80万元。200万元明显不符合规定。
2、投标保证金开标后30天内一次性退回。如果中标,30天内必须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一次性退回投标保证金。所以,该工程去年中标至今不签订合同,已经违反规定。扣押保证金一点点退回,不符合规定,应一次性退回。
3、招标人(政府)没有和你爸爸发生直接关系,因为保证金是以工程公司名义递交的,所以这钱你爸爸只能找工程公司要,而无法找招标人要。
4、招标人(政府)说没有投资人,不开工,此说法不符合事实。工程招标必须先审批备案,既然招标了,必然具备了招标条件,也就是说具备了开工条件。
5、需要200万保证金(虽然不符合规定)的标,其规模必然不小。根据规定肯定是要公开招标的,而此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显然违法。根据此事判断,此工程应该不属于某些特批的不需公开招标的工程。
6、该工程公司既然愿意把工程给你爸爸做(虽然原则上来说此行为违法),而你爸爸也愿意把200万的钱转给他们,那么你爸爸和他们的关系必然不错,认为是可以信任的人,此事竟然无私下协调的余地?是不是诈骗,我想你爸爸应该能判断出来的。
你可以先看一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应该能看出其中一些问题。最好找律师咨询。
如果你家能提交证据证明交了这笔保证金,那么这笔钱是能追回来的。招标人是政府、工程公司也还在,他们如何跑?建议尽快法律解决。

7. 伪造银行机要室这真的火爆

向银行申请pos机需要提供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盖章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盖章
3:组织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盖章
4: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盖章
5:法人正反面复印件盖章
6:法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盖章
(法人必须有签名,复印件上需注明开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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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别人用了我的信用卡,签名不是我签的,我要还款吗?

可以报警,并且起诉冒名签字的人。同时也可以起诉商家。
非持卡人未经持卡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进行信用卡业务内的购物、消费、提取现金等诈骗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扩展资料:
人民网盐城2015年12月3日电(是钟寅)近日,江苏盐城市大丰农村商业银行发生一起盗刷客户信用卡的案件。据该行办公室工作人员透露,银行职员张某某利用职务之便,盗刷客户信用卡88张,将套现的3000多万元用于赌博。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警方控制。
据介绍,1986年出生的张某某在大丰农商行负责客户信用卡申办、发放和欠单催账工作。因为工作关系,他可以接触到客户申办的信用卡信息。
今年以来,他利用客户资料报批借记,盗刷客户信用卡套现。直到10月下旬,银行查点账目时发现资金流向异常,才东窗事发。因为涉及资金巨大,银行控制住张某某后报警。
大丰农商行董事长卞玉叶对张某某盗刷客户信用卡3000多万元之说未予否认,他表示此案案情复杂,涉及金额较大,已由上级公安部门督办,案件尚处于侦查阶段,银行方面不便做详细披露。
记者另从盐城银监局获悉,江苏省信用联社和省银监局组成的联合调查组正调查此事,具体情况等调查结束后公布。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江苏一银行职员盗刷客户信用卡3000多万被警方控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