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贸易便利化政策

2024-05-10

1. 外汇局贸易便利化政策

外汇局贸易便利化政策:1、优化单证审核。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原则为试点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业务,银行应要求企业提供相关单证。对于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支出可事后校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2、货物贸易超期限等特殊退汇业务免于事前登记。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退汇业务,可在银行直接办理,免于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3、货物贸易对外付汇时免于办理进口报关单核验手续。银行能确认试点企业货物贸易付汇业务真实合法的,可免于办理进口报关电子信息核验手续;4、服务贸易项下非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间发生的代垫或分摊、或超12个月的代垫或分摊业务,由试点银行审核真实性、合理性后办理;5、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备案的其他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承诺,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

外汇局贸易便利化政策

2. 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便利化措施

法律分析:1.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在一般进出境的海关程序简化制度中,便利措施包括了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信息互换等。
2. 货物监管。提出的“创新海关监管、推动贸易便利化”措施,总体要求可以概括为“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自由、分类管理、功能拓展”。[2]
3.检疫检验。主张进口检疫、适当放宽进出口检验、方便进出、严密防范质量安全风险的原则。建议检疫检验部门运用信息化手段,实施无纸化申报、签证和放行。[4]信息化手段能够提高货物风险信息收集和通报的速度,以及分析和运用的精确度。
4.货物的国际流动。园区实行内外贸一体化发展。也就是说,上海FTZ园区内的企业可以开展国际国内双向贸易。

法律依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一条 为推进和保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充分发挥其推进改革和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试验田”的作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或者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
第三条 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应当围绕国家战略要求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国际贸易中心、国际航运中心、国际经济中心建设,按照先行先试、风险可控、分步推进、逐步完善的原则,将扩大开放与体制改革相结合,将培育功能与政策创新相结合,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立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基本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培育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建设具有国际水准的投资贸易便利、监管高效便捷、法治环境规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