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局长周伯华 四个统一 四化建设 四高目标 分别是何时提出

2024-05-12

1. 工商总局局长周伯华 四个统一 四化建设 四高目标 分别是何时提出

9月9日至15日,国家工商总局党组书记、局长周伯华赴西藏自治区考察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提出四个统一 四化建设”。“四个统一”的提出,把加强监管与促进发展、服务大局、消费维权、依法行政有机地统一了起来,科学回答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定位、根本目的、基本要求等重大问题,做到了动机与效果、手段与目的、工作出发点与落脚点的统一,是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把工商行政管理理论探索提到了新境界、推上了新高度。要做到“四个统一”,就要积极推进“四化”建设(即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努力实现“四高” 目标(即建设高素质的队伍、运用高科技的手段、实现高效能的监管、达到高质量的服务)。因此,以“四个统一”为主体,以“四化”建设和“四高”目标为补充,标志着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监管的工商行政管理理论基本形成,为工商行政管理事业的长远发展夯实了理论基础。
记得采纳啊

工商总局局长周伯华 四个统一 四化建设 四高目标 分别是何时提出

2. 国家工商总局提出的“四个统一”是指什么


3. 白京华是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吗

不是,国家工商总局局长是正部长级,现任是张茅,前一任是周伯华。白京华是国家工商总局的正厅(司、局)长级干部。

白京华是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吗

4. 想知道周伯华之后工商总局局长是谁???

周伯华后由原卫生部党组书记、副部长张茅接任,上任之日:2013年3月22日

5.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工商总局令第51号: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 51 号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3日起施行。

  局 长  周伯华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违法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利用合同,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订立、履行合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

  (一)伪造合同;

  (二)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

  (三)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履行合同;

  (四)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

  (五)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

  (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

  (七)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

  (八)编造虚假理由中止(终止)合同,骗取财物;

  (九)提供虚假担保;

  (十)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

  第七条 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一)以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二)以恶意串通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三)非法买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买卖的财物;

  (四)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国家指令性合同义务;

  (五)其他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法行为。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为他人实施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账户及其他便利条件。

  第九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

  (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十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

  (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当事人合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经督促、引导,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合同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3日起施行。


  工商总局就《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答问
  遵循公平诚信原则 防范三类违法行为

  ——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就《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10月20日电新华社记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负责人日前就刚刚出台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回答提问时表示,办法遵循公平诚信原则,旨在防范合同欺诈等三类突出违法行为,从而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问:制定该办法的依据及必要性是什么?

  答: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国务院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上述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合同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处理。

  在2008年之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违法行为的监管,主要依据《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2008年,上述规定被废止,因而现形成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违法行为的监督处理既无法律法规级的规范,也无规章进行规范的状态。

  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交易无所不在,与交易相伴的合同行为无所不在。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欺诈;采用恶意串通、贿赂等手段签订合同;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的权利、加重消费者的责任等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对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依法履行职责,依据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规章,并通过规章的实施,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问:办法调整的范围是什么?

  答:通过对合同活动的调查和研究,我们认识到,当事人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类较为突出:首先,利用合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即合同欺诈;第二,利用合同,采用贿赂、胁迫、恶意串通等方法,牟取非法利益;第三,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

  据此,办法调整的范围及主要内容也相应分成以上三个基本部分,并根据每类合同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作出了具体规定。

  问:制定办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我国现实的市场交易活动中,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常常有不平等现象,一方时常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之间不能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不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样的合同活动不仅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而且严重影响市场交易的安全和效率,干扰正常的经济秩序。

  据此,在制定办法过程中,我们确定并遵循以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为核心;以保障交易安全、维护经济秩序为基本原则。

  问:合同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处理的合同违法行为,应是指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请问,在办法中是如何体现既保护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又有效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答:在我国现实的合同活动中,私权的滥用、甚至被恶意使用的情况比较突出,这种状况干扰合同意思自治、侵犯合同自由、破坏合同公平,不仅导致合同纠纷频繁发生,而且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对经济秩序也造成恶劣影响。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国务院专司合同行为监管的行政机关,一方面要在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和采纳的前提下,根据合同当事人的利益要求,对合同活动给予行政指导;另一方面,要依法对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具体的合同违法行为给予监督处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合同行为实施的行政指导及行政处罚都需要针对具体的合同民事活动。这种对合同民事活动的介入是为了促进和保障合同自由、合同意思自治及合同公平,是为了保护交易的公平和安全,是为了充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这既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也是社会公众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

  鉴于此,办法针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做出了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另一方面还做出了“推行行政指导”的规定。

  问:针对有关单位与个人,为合同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由于在合同中实施的欺诈、贿赂、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为他人的上述合同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其性质也是恶劣的,应该被禁止。

  因此,在办法中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此类行为,从事此类行为也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6. 中国第一任工商总局局长是谁

  文革后第一任局长魏今非。

  魏今非(1903—1983) 江苏句容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北伐战争时期投身于革命。 1927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从事党的秘密工作。任蕲春县总工会秘书兼组织部长、县委委员,区委书记兼特支书记。抗日战争爆发后,任安徽无为县民众动员委员会指导员、津浦路西联防办事处秘书长、安徽定远县县长、和含专署专员,鲁南三专署副专员、专员,鲁南区党委三地委委员、陕南行署副主任、中原财办秘书长、中原前方财办主任、中原临时人民政府秘书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历任中南军政委员会副秘书长,广州市委常委、副市长,广东省委财贸部部长,广东省委常委、候补书记、副省长,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副主任、商业部顾问,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党组书记、局长。他长期从事财经工作,积累了丰富经验,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作出了贡献。系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五届全国政协委员。

7. 中国工商总局前任局长

现任国家工商总局局长是张矛,2013年3月任职。前任国家工商总局局长是周伯华,任职时间是2006年10月至2013年3月。

中国工商总局前任局长

8. 工商部门自垂直管理以来取得的重大成绩有哪些

  立足本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30年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履行国家赋予的法定职能,坚持立足本职、服务大局,依法行政、强化监管,关注民生、构建和谐,深入整顿规范市场秩序,积极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大力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查处虚假违法广告,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千方百计促进就业再就业,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整顿规范市场秩序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取得了显著成果,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作出了积极贡献。

  下面一组统计数字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这方面的情况:

  ——在工商机关积极支持下,截至2008年9月底,全国实有企业960.36万户,包括内资企业917.9万户(其中私营企业643.28万户),外商投资企业42.46万户。个体工商户实有2823.94万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有7.96万户;

  ——截至2008年6月底,全国工商机关共查处各类经济违法违章案件3856.2万件;

  ——1993年12月至2008年6月,全国工商机关共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39.3万件,案件总值347.4亿元,罚没金额56.26亿元;

  ——1998年以来,全国工商机关共查处传销案件2.04万件,捣毁取缔传销窝点12.94万个,教育遣散传销人员283.08万人;

  ——2004年开展红盾护农行动以来,全国工商机关共检查各类农资市场16.7万家(次),检查农资经营户82万户(次),取缔无照经营2.9万户,查处农资违法案件15.3万件,受理农资投诉7.3万件,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27.9亿元;

  ——截至2007年底,我国注册商标总量达303.8万件,居世界各国首位;截至2008年6月底,已认定驰名商标1234件;1996年以来,共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33.88万件;

  ——1995年以来,全国工商机关共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139.46万件,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618.67万件;1999年以来,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80.54亿元;

  ——2003年以来,在工商机关的鼓励、扶持下,已有1544.77万名下岗失业人员和大学毕业生在个体私营经济领域实现就业再就业。

  “今年是改革开放30周年,也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恢复建制30周年。”工商总局局长周伯华说,“对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来说,过去的30年既是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的30年,也是自身建设取得重大成就的30年。这突出表现在四个‘基本建立’上。”

  基本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监管的工商行政管理理论

  改革开放之初,工商部门提出,市场监管要做到管而不死、活而不乱、放而有度,强调市场监管要宽严适度。党的十四大以后,工商部门提出,要寓服务于监管之中,在监管中体现良好服务,在服务中依法加强监管,解决了在监管中要体现服务的问题。

  党的十六大以后,特别是近两年来,工商总局明确提出,工商行政管理要努力做到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的“四个统一”。

  周伯华指出,“四个统一”的提出,把加强监管与促进发展、服务大局、消费维权、依法行政有机地统一起来,科学回答了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定位、根本目的、基本要求等重大问题,是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在此基础上,工商总局又进一步提出,要积极推进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四化”建设,努力实现建设高素质的队伍、运用高科技的手段、实现高效能的监管、达到高质量的服务“四高”目标,标志着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监管的工商行政管理理论基本形成。

  基本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监管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

  今年以来,商事登记法、商标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市场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商标代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一大批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先后纳入立法计划,不断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30年来,根据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高度重视立法立规工作,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部署下,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基本形成了以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商标法等法律及一大批行政法规、规章为主体的比较健全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

  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共有100部法律和203部行政法规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执法职责,工商总局单独制定和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部门规章有104部。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规范市场竞争行为、规范市场监管行为为主要内容,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宗旨,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提供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依据。

  基本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监管的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机制

  1979年1月10日,沈阳北行农贸市场在工商部门的支持下恢复开放。这也是改革开放后全国恢复经营的第一家城市农贸市场。

  30年来,各种类型的集贸市场、生产资料和生产要素市场在工商部门的精心培育下从无到有茁壮成长,到1995年,由工商部门培育发展的市场已达8.8万个。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以及工商部门自身发展需要,工商部门建立市场的历史使命在1995年7月画上了句号。随着工商部门与所办市场脱钩,工商部门彻底实现了“运动员”与“裁判员”两种身份的分离,促进了严格执法、公正执法。

  30年来,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正是这样不断稳步推进,取得了一个个重大突破:6次机构改革,逐步确立了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职能定位;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了法治工商、信用工商、信息工商建设的步伐;实行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垂直管理,增强了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实现工商总局机构升格,进一步提高了执法权威……

  基本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监管的工商行政管理干部队伍

  1978年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恢复建制时,全系统仅有工作人员10万余人,80%都是事业编制。为适应发展经济和加强监管的需要,国务院先后在1979年、1983年、1985年、1986年,四次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增加基层事业编制,并在1996年为基层工商所核定了36万人的行政编制。

  30年来,正是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地党委、政府的关心重视下,工商行政管理队伍不断发展壮大,逐步结束了基层工商所长期缺编、少编的历史。目前,全系统公务员队伍共有40余万人,已成为维护市场秩序的坚强卫士、促进改革发展的重要力量。

  不仅在数量上,在人员构成、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上,工商行政管理干部队伍也有了质的飞跃。目前,全系统大专以上学历公务员占总人数的85%,其中本科以上占35%,经济、法律、管理、外语、计算机5个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公务员占在职公务员总人数的74%。

  多年来,通过坚持不懈强化教育培训,大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商行政管理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也有了明显提高,工作作风明显改进,执法形象明显改善,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不断提升。2001年到2007年,全系统共有192人获得“人民满意公务员”称号,2928个单位和2855人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
  总之,成绩不错。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