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处置公司合法吗

2024-05-20

1. 不良资产处置公司合法吗

合法。
近年来,随着国内去杠杆和调结构深入推进,不良资产市场参与者也逐渐扩容,逐步由原先的“四大AMC”扩充到“5+2+银行系AIC+N”的多元格局,不良资产市场参与主体日渐扩大,市场层级分化。伴随监管部门对不良资产处置管理的规范化与标准化,金融机构对于引入外部专业团队提供不良资产处置服务的需求与日俱增。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主要监管指标数据,截至2021年四季度末,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人民币2.84万亿元,较2020年末增加约人民币0.15万亿元;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1.73%,较2020年末略有降低。2020年突发的新冠疫情对企业营商环境产生的负面影响仍在持续蔓延,疫情期间的延期还本付息政策会导致部分不良贷款风险暴露滞后,当前疫情多点散发,许多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仍面临困难,在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增大、金融监管趋严的背景下,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规模或将持续增加。2021年,银行业累计处置不良资产人民币3.13万亿元,同比增加人民币0.11万亿元。业内人士预计,2022年我国银行业不良资产的处置仍将保持“3万亿+”规模。

不良资产处置公司合法吗

2. 不良资产处置公司能注册吗?

法律分析:
不良资产处置公司能注册。资产处置的范围按资产形态可划分为:股权类资产、债权类资产和实物类资产;资产处置方式按资产变现分为终极处置和阶段性处置。终极处置主要包括破产清算、拍卖、招标、协议转让、折扣变现等方式,阶段性处置主要包括债转股、债务重组、诉讼及诉讼保全、以资抵债、资产置换、企业重组、实物资产再投资完善、实物资产出租、资产重组、实物资产投资等方式。

法律依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第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金融资产时,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处置净回收现值最大化。  
第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全面规范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业务规章制度,完善决策机制和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定期或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时,对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业务规章制度进行评审和修订。

3. 可以注册不良资产处置公司吗

可以收购不良资产。不良资产收购流程
(一)、启动项目发现市场机会后,项目经理进行初步调查分析并形成立项方案,立项获得批复同(股东同意)后,项目正式启动。
(二)、尽职调查
1、访谈转出方了解管理过程,贷款出现问题的时间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催收、诉讼)(注意诉讼时效),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及配合程度,计划的转让方式(协议转让、拍卖)、意向价格,转让的审批流程。
2、查阅资产档案
(1)逐项核对分析金融机构拟转出不良资产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信贷档案,了解贷款的发放时间、期限、用途、本金金额、利率、当前本金及利息余额
(2)具体的担保条件,保证人及担保金额,抵质押担保及担保金额、办理登记情况
(3)是否涉及诉讼,是否有查封资产,诉讼进展情况借款人、保证人的基本资料和财务信息。
3、查看抵质押物:现场调查了解抵质押物的实际状况,当前状态(闲置、加盖建筑物)、实际占管及使用情况、周边环境和情况、影响价值实现的因素、估算价值。
4、调查信息整理:尽职调查获得的信息整理存档。
(三)、项目可行性分析
1、综合尽职调查情况,对不良资产债权的有效性、担保的有效性等进行法律判别分析主债务人、担保人解决不良资产问题的意愿和能力,分析抵押物的可变现价值,对是否可以信赖作为合作伙伴,进行分析判别。
2、对项目进行整体的经济和操作可行性分析,估算企业和项目未来可能实现的商业收益空间,列出资金之外需要解决的问题清单,是否有现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分析影响项目实施和收益实现的主要风险因素,以及应对措施。
3、在判断项目经济可行,法律、政策和其他方面没有硬伤之后,拟订主要的工作步骤和综合重组方案。保障重组增加重组的可靠性,一般要求追加新的担保,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具体管控措施,如参与企业管理,监督项目进程和资金使用等。
4、计算收购及追加投资的投入和预期收益,并对价格和市场变动情况下的进行压力测试和敏感性分析。
(四)、谈判商定方案以详细的分析论证为基础,以重组为主要手段,通过与债务人及相关方谈判,确定项目方案,明确交易结构、具体的工作路线图、工作步骤衔接、过程及内容。并通过相关协议,如债权转让协议、重组协议追加担保合同等予以明确。
(五)、审批实施拟定正式的收购方案,报经公司审批同意后实施。

可以注册不良资产处置公司吗

4. 不良资产处置公司成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人数分两种情况:一是通常情况下,法定股东数须是50人以下。二是特殊情况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法定资本是指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时,实缴的出资额,即经法定程序确认的资本。在中国,法定资本又称为注册资本,既是公司成为法人的基本特征之一,又是企业承担亏损风险的资本担保,同时也是股东权益划分的标准。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
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及其活动的基本规章。制定公司章程既是公司内部管理的需要,也是便于外界监督管理和交往的需要。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有: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和职权及议事的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项与清算办法、其他事项。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公司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必须有自己的名称。公司设立名称时还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是指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生产经营场所可以是公司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他经营地。生产经营条件是指与公司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条件。它们都是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是设立公司的起码要求。
如果一个公司想要建立,首先必须要有足够的股东,这个股东人数最好是不要超过50人。然后由着不超过50人的股东,每一人都必须要出资最终出资必须要达到法定规定的最低数额,这样子成立的公司就有法人,法人就可以独立承担责任。

5. 不良资产处置是怎样

1、资产重组
资产的重组包括债务重组,企业重组,资产转换和并购等,其中债务重组包括以资抵债、债务更新、资产置换、商业性债转股、折扣变现及协议转让等方式。其实质是对债务企业做出债务重新安排,有的在还款期限上延长,有的在利率上做出新的安排,有的可能在应收利息上做出折让,有的也可以在本金上做出适当折让。对债务人进行资产和债务重组,是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资产处置中大量使用的一种方式。
2、债权转股权
债权转股权,指经过资产管理公司的独立评审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将银行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对企业的债权转为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由资产管理公司进行阶段性持股,并对所持股权进行经营管理。
3、多样化出售
(1)公开拍卖
公开拍卖又称公开竞买,是一种通过特殊中介机构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和交易活动。不良资产采用公开拍卖处置方式,具有较高的市场透明度,符合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规则,能体现市场化原则,是当前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抵押资产中使用较多的方式。该处置方式主要适用于标的价值高、市场需求量大、通用性强的不良资产,如土地、房产、机械设备、车辆和材料物资等。
(2)协议转让
协议转让是指在通过市场公开询价,经多渠道寻找买家,在无法找到两个以上竞买人,特别是在只有一个买主地情况下,通过双方协商谈判方式,确定不良资产转让价格进行转让地方式。它主要适用于:标的市场需求严重不足,合适地买主极少,没有竞争对手,无法进行比较选择地情况。
(3)招标转让
招标转让是指通过向社会公示转让信息和竞投规则,投资者以密封投标方式,通过评标委员会在约定时间进行开标、评标,选择出价最高、现金回收风险小的受让者的处置方式。具体有公开招标转让和邀请招标转让两种。该处置方式适用于标的价值大,通用性差,市场上具有竞买实力的潜在客户有限,但经一定渠道公开询价后,至少找到三家以上的投资者。
一、企业不良资产有哪些
不良资产包括已经从企业账面核销资产以及企业未核销但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各类资产,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实物类不良资产。实物类不良资产主要是指因市价持续下跌、技术陈旧、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设备、房屋建筑物以及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存货、在建工程等具有实物形态的不良资产。
2、债权类不良资产。债权类不良资产是指长期难以回收的、预计可能产生坏账损失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担保损失及其他不良债权。
3、股权类不良资产。股权类不良资产是指长期投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
二、合法主体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
一般情况下,合法主体(指有资格从事该项业务的自然人或资产管理公司)只会收购全额抵押的不良资产,标的物偏向住宅和厂房,一般抵押物与贷款之间会有30%的溢价空间。
合法主体可以从银行直接购买不良资产包、也可以从四大购买。只有有抵押物的不良资产,合法主体才会有理由购买,目的可以是盘活(自用),也可以是投资、转手获利。合法主体不同于四大有足够能力去采取除多样化出售以外的处置方法,所以只倾向于认购有抵押物的不良资产。

不良资产处置是怎样

6. 不良资产处置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不良资产处置?

不良资产处置,就是对于银行的一些不能按期还款的不良贷款进行处理,以期收回本金及利息。我银行的风控体系在1998年以前,是“一逾两呆”的体制,就是“逾期”,“呆滞”,“呆账”,在98年以后,就把资产分为了五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其中后三类为不良资产。据相关机构预测,我国不良资产规模将在2020年达到近3万亿,其中银行占大部分。


怎么处置不良资产?

通常来说,对于不良资产的处置程序首先是内部催收和外包催收,银行内部有专门的催收机构,外包就是外包给外面的专业催收公司。

除此以外,还有一类巨头公司来负责银行的不良资产处置,它就是四大国有资管公司(AMC):华融资管、长城资管、信达资管、东方资管。这四家是1999年由国务院设立,专门处理国有银行不良资产,四家资管公司对接四家国有银行:分别是农行、建行、工行、中行。

主要通过“债转股”的方式,资管公司动用资金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把银行对企业的债权转为资管公司对企业的股权,资管公司也就成为了企业的股东,获得股权分红,通过这类程序,让这些企业有了资金后走出泥潭,继续向好的方向发展,最后通过转让、重组或上市收回原来的入股资金。就这样,银行的不良资产得到了解决,那些陷入泥潭的企业也逐渐摆脱困境,正常生产经营。

“债转股”主要是针对各方面条件优质的企业,那么资质一般的企业或公司怎么处理呢?通常银行会将这类不良资产打包折扣卖给资管公司。举个例子:农行按比例将不良资产打包,一类占比10%,二类占比30%,三类占比30%,四类占比30%,也就是说优质的债权占比最少。假设这个资产包值10亿,两折出售给长城资管,也就是长城资管花2亿拿到了这个资产包,把里面优质的、近几年的自己消化处理掉,年代久远的不好处理的高价卖给某些地方资管公司。低价买进,高价卖出,还有收回的企业本息,无论如何,资管公司最后都是赚的,而且利润不是一般的丰厚。说不良资产处置是一个暴利行业,一点不为过。

7. 不良资产处置是什么意思?

  不良资产处置是指通过综合运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一切手段和方法,对资产进行的价值变现和价值提升的活动。资产处置的范围按资产形态可划分为:股权类资产、债权类资产和实物类资产;资产处置方式按资产变现分为终极处置和阶段性处置。终极处置主要包括破产清算、拍卖、招标、协议转让、折扣变现等方式,阶段性处置主要包括债转股、债务重组、诉讼及诉讼保全、以资抵债、资产置换、企业重组、实物资产再投资完善、实物资产出租、实物资产投资等方式。

  2005年11月18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的通知;(银监发〔2005〕72号

不良资产处置是什么意思?

8. 什么是不良资产?怎么处理?

不良资产是一个泛概念,它是针对会计科目里的坏账科目来讲的,主要但不限于包括银行的不良资产,政府的不良资产,证券、保险、资金的不良资产,企业的不良资产。金融企业是不良资产的源头。
银行的不良资产严格意义来讲也称为不良债权,其中最主要的是不良贷款,是指借款人不能按期、按量归还本息的贷款。也就是说,银行发放的贷款不能按预先约定的期限、利率收回本金和利息,银行的不良资产主要是指不良贷款,1998年以后中国引进了西方的风控机制,将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级分类,其中将“正常”、“关注”归为银行的存量资产,将“次级”、“可疑”、“损失”三类归为银行的不良资产。除最主要的不良贷款以外,银行的不良资产还有不良债券等。见诚资产指出NPL周期中,随着不良资产证券化、债转股的落地,银行的不良资产也可以变通地参与到企业的股权以及生产经营中,并赋予监事职能。
政府的不良资产,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的不良资产,非金融企业的不良资产适用统一会计准则,该类不良资产是指企业尚未处理的资产净损失和潜亏(资金)挂账,以及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应提未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各类有问题资产预计损失金额。
一、两个阶段
中国银行对不良资产的划分可分为两个阶段
一是1998年以前,银行业按财政部1988年在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中的规定,即“四级分类”,俗称“一逾两呆”,也就是“逾期”、“呆滞”、“呆账”。按这种方法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仅有普通呆账准备金一种,为贷款总量的1%。

二是1998年以后,中国将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即“五级分类”。1999年7月,央行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及《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通常提取的专项准备金比例为:关注2%、次级25%、可疑50%、损失100%。后三类为不良资产。
二、解决办法
专人催收
银行自身成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催收。仍留在银行的不良资产,一类是已无收回可能的呆账,一类是1996年《商业银行法》生效、商业银行自主权扩大后发生的应收未收的贷款及其利息。这后一部分不良资产发生时间不长,情况明朗,收回的可能性较大,应由债权银行成立专门机构、调集专人催收。对主动想办法归还拖欠贷款的企业,银行应积极给予其所需的新的贷款支持,以鼓励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风气。
冲销
加大对不良资产的冲销力度。对已无收回可能的不良资产,只能用各种办法冲销。
售国有股
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在实行股份制改革,公开发行股票后,可考虑出售部分国家股权,用所得资金冲销不良资产,偿还银行贷款。
三、处理方式
一、国有银行不良资产与政府债务
中国银行系统特别是国有银行系统的“坏债”占银行贷款总额的比重很高  ,这似乎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我们没有这方面的准确数字,只能根据各方面的信息加以估计。为了最大限度地估计风险,避免低估问题的严重性,采用见到的各种估计当中较为严重的一种,即估计不良资产占银行贷款总额的25%。
国有企业负债严重,当然首先是因为体制方面的问题。在国有企业、国有银行、政府干预这种三位一体的国有经济体制下,国有经济这个整体对社会欠下的“坏账”总会以各种形式发生(财政补贴、三角债、工资拖欠、垃圾股票、垃圾债券、通货膨胀,等等,我们这里暂不详细分析)。但以银行坏债这种特殊形式发生,其中一个具体的原因,就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中国政府逐渐地将国家财政对国有企业的财务责任,转移到了银行。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拨改贷”开始,政府几乎不再对国有企业投入资本金,企业的建立与发展,主要依靠银行贷款(当然要有政府批准),无论是固定资本还是流动资本,都是如此。所谓“国有企业”,很多其实从一开始就没有国家财政的投入。
2.当企业发生亏损的时候,政府也几乎不再给企业以财政补贴,而是由国有银行对其债务进行延期或追加新债。发生亏损的原因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经营不善,也可以是社会负担(如国家抽走了各种本应留下的劳保基金等等),也可以是上级决策失误(有些企业根本就不该建),但只要发生了亏损,以前由财政出钱补贴的办法改成了银行追加贷款的办法,这是造成银行坏债增加的一个基本的直接原因。
这也就是说,银行坏债实际上起到的是“财政补贴”的作用。搞国有企业而没有国家财政为其注资和补贴,其结果必然是国有银行出现大量不良资产。这是“国有经济三位一体”的内在逻辑。在思考国有企业负债与金融风险的关系时,我们应该将财政负债的问题联系起来进行综合考察,将国企对银行的坏债视为“准政府债务”,而将国企坏债和政府负债一起都算作“国家负债”。这一分析首先可以解释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为什么中国有这么大的国有经济而政府负债却特别低(政府债务余额占GDP的比重只有8%左右);另一方面是中国银行的坏债比重特别高。
这里要明确的是,只有银行“坏债”才构成“国家负债”的一部分。因为只有“坏债”才构成社会和政府负担,必须运用某种国家权力(税收、国债、货币发行、国际融资等)加以处理。只要企业还能用自己收入付息还本,其负债则不构成我们这里所说的“国家负债”的组成部分。
在更加一般的意义上,即使假定不存在国有经济,私人企业和私人银行之间发生的“坏债”,也具有“外部效应”或“公共性质”,因为由银行坏债引起的银行危机、金融危机,会对整个社会的经济稳定和经济发展造成不良后果,要解决这个问题,通常也要由政府出面,运用公共资源(“纳税人的钱”)加以处理。其他国家的实践经验(如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当前的日本、韩国等),都表明了这一道理。无论如何,从一个经济整体的角度看问题,银行坏债和政府负债,都同样可以视为社会整体的一种债务负担,其数量的增长,都意味着一个经济金融风险的加大。
从一个经济应付金融危机的能力的角度考察问题,我们也需要将银行坏债与政府负债联系起来考察。银行坏债率高,若政府债务率也高,政府在应付风险时的能力就差,相反,若政府负债较低,危急时刻就可以用增发债务的办法来清理债务,稳定经济。一国金融风险的大小,不仅取决于金融系统本身的健康程度,而且取决于政府应付危机的能力。
二、外债
另一个需要考虑的因素是“外债”。中国政府所借外债并不多,不构成问题,在讨论中甚至都可以忽略不计。但是,东南亚金融危机的教训之一是,尽管许多外债是私人部门借的商业贷款,但到头来也都变成国家负债,也要由国家或全体国民来承担其后果。对中国来说,这个问题就更严重一点。因为中国的外债,即使不是政府借的,至少也是国有企业、国有金融公司借的,出了问题都要政府负责,都要全体国民承担。因此,从国家金融、债务状况的角度分析问题,我们不妨将中国的“全部外债”也都视为政府债务或国家债务来加以计算,以最大限度地估计金融风险。这种债务约占中国GDP的14%左右。
当然,更加细致的分析方法是只算“短期外债”,因为就风险而言,主要是短期债务起作用,引发支付危机。如果这样算,中国面临的风险似乎就更小一些,因为短期外债占GDP的比重只有1.5%左右。即使再多算一些地方上没有登记的短期外债(如“广信”事件所揭示的那样),最多也不超过3%,以此衡量的金融风险就会更低一些。
对于资本市场已开放的经济来说,问题更复杂一些,因为还要计算那些流动性较强、能够很快撤出市场的外国“证券投资”。不过中国还不存在这方面的问题,因此在本文中不予讨论。这一点请充分注意。本文提出的“国家综合负债”和“国家综合金融风险”的概念,只对我们这样的资本市场尚未完全开放的经济来说,是较为“综合”、较为“全面”的,对于资本市场完全开放的经济,则还要加进更多、更复杂的因素。我们后面所作的国际比较,也只是比较与中国有可比性的方面,而不包括其他一些方面。
三、“国家综合负债率”
以上三项,即政府债务、银行坏债和全部外债,可以说涵盖了一个经济中已经发生的可能导致金融危机的主要国民债务,其他一些潜在的、隐含的政府欠债,要么可以归结为以上三项中的一项(比如政府欠国企职工的“养老基金”债务,实际上正以企业坏债的形式发生着),要么在经济中有着其他一些对应物(比如政府对职工的“住房基金”欠账,可以由住房私有化和拍卖一部分国有资产加以偿还)。
将以上三项放在一起,我们可以得到一个“国家综合负债率”的概念,它在数量上可以由以下的公式来表达:

这可以说是衡量一国金融状况的一个综合指数,它包含了在资本账户尚未开放的经济中的一些主要的可能引起宏观经济波动和金融动荡的不利因素。
利用这一综合指数,我们可以分析以下问题。
(一)经济整体金融风险的大小(国际比较)
一国是否会发生经济危机,取决于很多经济、政治、社会、国际方面的因素。一个经济指标再“综合”,也不能绝对准确地判断一国经济是否面临陷入危机的风险。但是,较为“综合的”指标总比较为单一、片面的指标要好。利用这种指标进行的横向比较,也更能说明问题。
与其他一些国家相比,中国经济的特点是银行坏债较大,而政府负债与外债相对较小。因此,尽管中国的银行系统问题较大,国家综合负债率总的说来相对较低,1997年底只有47%,1998年也不超过50%。如果只计算中国的短期外债,这一指标就更低,只有37%左右。而其他亚洲各国的这一比率在1997年底都比中国高许多。欧洲货币联盟要求各成员国达到的政府债务占GDP的比率标准为60%;美国的同一指标也长期高达70%(请注意发达国家银行坏债较少,而且由于政府不干预银行信贷活动,出了坏债政府的责任也较小,因此我们只计算政府负债)。
这可以解释为什么中国银行系统坏债问题如此严重,问题比别的一些发生金融危机的国家可能更大,但仍能保持经济稳定,经济还能增长,也没有爆发金融危机的威胁。那种仅仅根据中国银行系统坏债较多就预言中国不久也将陷入经济危机的简单推断,之所以不正确,就是因为没有综合地分析一个经济的整体经济负担。而人们之所以没能及时地预测出东南亚一些国家会陷入经济危机,也是因为只看到了一部分债务指标,而缺乏综合的观点。比如若只看政府债务,韩国和泰国当时情况似乎都不错。但若将非政府部门的银行坏债和短期外债都加到一起进行分析,结论就会大不一样了。
(二)宏观政策选择
对一国“国家综合负债”的债务结构分析,有利于我们宏观政策的选择。当前中国经济面临增长率下降、总需求不足的问题,需要政府采取扩张性的宏观政策。这时面临的一个问题是在各种可供选择的政策工具中,哪种更为合适、有利?给定其他种种因素,从“综合债务”的结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在中国经济银行负债较大、政府负债较小的状况下,最大的风险来自银行坏债,因此,当前较为合适的政策组合是:保持较紧的信贷政策而较多地利用财政扩张政策,从而一方面继续保持银行改革、企业改革的压力,力求降低银行坏债的比重,另一方面扩大内需、保持经济的增长。
由于中国“国家综合负债率”较低,政府债务余额占GDP的比重相对更低,利率仍低于经济增长率(关于这个关系见后面的分析),在两三年的时间内增加一些财政赤字和政府债务,确保经济的持续增长,虽然不可避免地会使“国家综合负债率”以及相应的金融风险有所加大,但在假定经济体制问题不继续恶化(而是加大改革力度,包括控制银行坏债和清理对外不良债务)的前提下,这种政策不会引发严重的问题,不会发生“债务爆炸”。也就是说,对于中国来说,还有一定的“发债余地”。
从体制改革和宏观政策的关系的角度看,如果我们能通过改革控制银行坏债的增长,我们的宏观政策就有更大的操作余地,就能更多地借债(无论是内债还是外债)来支持经济的增长。
四、通货膨胀与“国家综合金融风险指数”
另一个需要考虑的因素是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通货膨胀对于化解银行债务和政府债务问题有利(相反,通货紧缩对于化解债务问题不利),因为它可以使债务相对贬值,使我们的“国家综合负债率”因分母的增大而缩小(通货膨胀也可以视为一种隐含的税收或“财政盈余”)。但是,通货膨胀也会从另一个方面增大金融风险:
第一,在固定汇率条件下,通货膨胀导致币值高估,引起金融市场波动,就像一些东南亚国家前两年发生的那样。
第二,在已经存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政府就很难再用增发货币、增发债务的办法来应付金融体系中的困难,化解债务过高的问题,更不用说通货膨胀本身会引起社会、政治的不稳定。
为了将通货膨胀的不利方面也考虑进来,我们在前面“国家综合负债率”的基础上,进一步构造了以下的“国家综合金融风险指数”:

利用这一指数进行分析,当前的“通货紧缩”一方面是不利的因素,因为它使已经存在的债务相对升值(因为它导致分母“名义GDP”缩小),但在另一方面,它又有其正面的影响,因为它使政府增发债务、增发货币的余地加大。事实上这相当于是在说:通货紧缩的形势要求政府采取扩张性的政策,而且这时增发一些债务引起金融风险扩大的程度相对较小。按此公式计算的中国国家综合金融风险指数1998年底为47.95%,低于国家综合负债率50.53%,就表明了这一点。
以上这个“国家综合金融风险指数”,可以说涵盖了有关宏观经济波动的各种因素。既有前些年人们分析宏观经济问题时最为重视的“通货膨胀”和“政府债务”,又有最近两年因亚洲金融危机的教训而使人们逐步加以重视的“私人部门债务”(银行坏债和外债)。通过对这个指数的观察与分析,我们可以及时地对整个经济的宏观金融风险加以控制。当然,必须认识到,任何“指数”都只具有“指数”的意义,只是现实情况中一些经济关系的一种反映,而不是全部反映,不可能完全和准确地表明现实中的一切关系、一切趋势。利用一些指数,可以使我们更好地分析现实,但任何指数都不可能代替更加全面的经济分析。
以上的分析表明了中国还有一定的“发债余地”,以便采取有效的宏观经济政策。需要明确的是,短期内中国经济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保持经济增长的势头,因此需要扩张性的宏观经济政策,这种扩张性政策就短期来看对控制金融风险有利;但是,从长期来看,任何宏观政策都不能替代体制改革,只有改革才能从根本上降低金融风险。只不过这是不同层面上的关系,我们不在一篇文章中一起论述罢了。
五、银行坏债如何消除:重要的问题仅在于控制增量而不在于清理存量
以上的分析只是一种“静态”的分析。从动态的角度看,与各种债务相联系的金融风险以及这种金融风险发展、演变的情况,取决于其他一些因素,其中最重要的是(债务的)利息率、坏债增长率与经济增长率的关系。
为了较为方便地分析问题,也更为深入地讨论对中国经济来说目前最为“头痛”的问题即银行坏债,我们就集中地以银行坏债的清理问题为例来对动态过程中的债务金融风险问题加以讨论。我们不妨假定一切对国企的补贴都是通过银行坏债实现的,假定国家综合负债只包含银行坏债,则前面分析的一切问题都必须通过解决银行坏债来加以解决。
以D代表“银行坏债”;以 代表坏债的每年的增长幅度,它近似地是坏债本金的增长率与债务利息率的和;g代表名义GDP的增长率,它近似地是GDP实际增长率与通货膨胀率的和;以B代表“坏债/GDP比率”,t代表时间(年头),0代表初始年份,则我们有以下关系式:

在动态过程中,当 <g,我们有

上述关系式表明,给定经济的潜在增长率,只要使坏债的增长率得到控制,使之低于经济增长率,长期看,坏债的问题就不会趋于“爆炸”( ),而是会逐步得到缓解,并随着改革的进展而逐步消除。
这一关系有以下两个重要的政策含义:
第一,解决坏债问题根本上要着眼于控制增量,也就是要着眼于体制改革,使坏债今后减少发生。只有坏债的增长得到控制,问题才可能解决,才能走出困境,否则便是陷入恶性循环,最后发生金融危机。这里的改革,首先重要的是企业的改革和政府的改革,也就是“花钱者”的改革,否则坏债问题的根子将不会被拔除。银行本身的改革当然也很重要,从短期内看首先要加强风险管理,尽可能减少坏债;从中长期看,要从根本上改变国有银行一统天下的金融体制,鼓励非国有银行的发展,发展银行业的竞争,从产权关系上进一步加强对风险的控制。
第二,“清理已有坏债”是不重要的。现有的坏债存量,是已经花出去了的钱,再清理也是收不回来的。而当前面对的 再大,在长期的经济增长过程中也是微不足道的。在这种情况下,与其用政府支出的办法去清理坏债,不如使它们继续保持在企业和银行的平衡表上,反倒有利于保持对企业和银行的一种“改革压力”。否则,体制没有改,今天清理了明天又会冒出来。不清理现有的坏债,而是着力于控制增量,存量的问题到日后会更容易地得到解决。
从以上的公式中我们就可以看到,只要我们从今天起控制住了坏债的增长率 ,使它低于经济增长率g,则不管最初的坏债 有多大,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的坏债率都会逐步降低,处理起来会越来越容易。
需要明确的是,在加强银行风险管理的问题上,应将“坏债率”B的缩小作为目标,而不是将减少坏债的绝对额作为目标。而要想保证坏债的问题不日趋恶化,最根本的就是要确保经济增长率高于坏债的增长率。这就是为什么:第一,体制改革是重要的(以确保坏债增长率下降);第二,经济增长是重要的(它使坏债的比率下降)。
再做进一步细致的分析,我们还可以注意到以上公式中的另外两个隐含的关系:
第一,“坏债率”的分子中所包含的“坏债增长率” 近似地等于坏债本金的增长率与利息率的和,其含义是今后还本付息的总额的增长率。坏债本金的增长,当然越低越好,这取决于体制改革。而给定坏债增长率,债务的利息率越低,债务增长所引起的风险越小,反之则越大。这意味着,在利率较低的情况下,为了实行扩张性政策,增加一些债务,所会引起的风险较小。
第二,“坏债率”的分母中所包含的“GDP名义增长率”(近似地)等于GDP实际增长率与通货膨胀率的和。这实际上也是说通货膨胀对解决坏债问题有利而通货紧缩对解决坏债问题不利。可以想象,如果我们每年有7%的GDP实际增长率,同时有5%的通货膨胀,我们的坏债,每年就相对贬值12%;如果坏债就那么多,改革使坏债不再增长,5年的时间内,尽管我们一点清理坏债的事情也不做,我们的坏债率仍然可以相对地减少50%。认识到这一点对我们清理坏债是有启发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