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2024-05-12

1. 医疗保险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医疗保险一般指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对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集聚了单位和社会成员的经济力量,再加上政府的资助,可以使患病的社会成员从社会获得必要的物资帮助,减轻医疗费用负担,防止患病的社会成员“因病致贫”。
在当代社会现在如果索要高额的医疗保险,并且没有发生相关的医疗保险赔付的事实,从而采取一些虚构的方式来获得,那么是属于骗保行为,是会按照我们国家《刑法》当中的内容来进行处罚的。
一、医保购买后,医疗保险能通用吗
医保卡不是全国通用,医保卡的使用规定各地存在一些差异,并且中国目前也没有实行全国联网,医保卡的使用还仅限于在投保地。医疗保险一般指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对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二、公司交的医保和农村医保有冲突吗
公司交医保和农村医保没有冲突。只不过医疗报销只能保险一次,可以把家里的医疗保险停交了,只保留一个就行。医疗保险一般指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对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集聚了单位和社会成员的经济力量,再加上政府的资助,可以使患病的社会成员从社会获得必要的物资帮助,减轻医疗费用负担,防止患病的社会成员,因病致贫。

医疗保险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2. 关于医保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医疗保险主要法规政策:
  一、 职工医疗保险:
  中央政策文件:

  1、《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1998〕44号)1998-12-14

  2、《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劳 社部函〔2000〕4 号)2000.1.5.

  3、《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的通知》(劳 社厅发〔2002〕6 号)2002-08-12

  4、《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
盖范围工作的 通知》(劳社厅发〔2003〕6 号)2003-04-07

  河南省政策文件:
  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豫政[1999]38 号)

  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豫政[2001]51 号)

  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豫人社[2009]486 号)2009-12-22
  郑州市政策文件:

  1、《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等 12 个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文件的通知》(郑政办 文(2000)152 号)

  (1)《<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2)《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

  (3)《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 围及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4)《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急诊、外地就医管理 暂行办法》

  (5)《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暂行办法》

  (6)《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种病”、“慢性病”管理暂行 办法》

  (7)《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8)《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

  (9)《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IC 卡使用及管理暂行办法》

  (10)《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11)《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质量监督考核暂行办法》

  (12)《郑州市城镇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2、《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
 行规定>的通知》(郑政(2001)21 号)2001-12-31
  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门诊规定病种门诊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04)72 号)
  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的通知》(郑政办文(2004)105 号)
  5、 
《郑州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门诊规定病种暂行定额标准的通知》(郑社医(2005)13 号) 2005-7-27

  6、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
保 人员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的通知》(郑政办文〔2007〕44 号)

  7、《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外地就医人员门诊规定病种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郑劳社医 疗〔2008〕6 号)2008-10-16
  企业医疗保险:

  1、《河南省省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豫劳社医疗 [2001]16 号)
  2、《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02)2 号)
  3、《关于国有困难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
指导意见》(豫劳社 医疗〔2002〕27 号)2002-12-9

  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属国有破产企业和市属 
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 (2004)75 号)2004-11-26

  5、《郑州市市属企业、自收自支、差补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 障管理暂行办法》(郑办(2004)24 号)
  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医疗保险:

  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医疗保险 
《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 疗保险的意见》(劳社厅发[2004]5 号)2004-05-28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的通知》(豫劳社医疗 
〔2004〕5 号)2004-07-05
  其它
  (一)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 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郑政(2002)23 号)

  (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1、《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 社厅发〔2003〕10 号)2003-05-26

  2、《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的通知》豫劳社医疗[2003]21 号) ( 2003-8-12

  3、《转发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的 通知》(郑劳社医疗〔2003〕14 号)2003-8-29

  4、《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豫劳社 医疗〔2003〕27 号)

  5、《关于转发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
意见>的通知》(郑劳社医疗〔2003〕16 号) 2003-11-12

  (三)农民工医疗保险: 农民工医疗保险 
《关于开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通知》(劳社厅发 (2006)11 号) 
《关于印发的通知》(豫劳社医疗〔2006〕5 号) 
2006-06-19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 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 号)2000-04-29
  河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1、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 
于我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0)105 号) 2000-9-26
  2、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 补助暂行办法和河南省省直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2001)106 号)
  3、《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国家公务员医 
疗补助暂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2]70 号)
  郑州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1、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 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02)1 号)
  2、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 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02)1 号)
  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郑州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 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02)67 号)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中央政策文件:

  1、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 发〔2007〕20 号)2007-07-10
  2、《关于印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意见的通 知》(劳社部发〔2007〕34 号)2007-09-04

  3、《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意见》(劳社部 发〔2007〕40 号)2007-10-10

  河南省政策文件

  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 意见》(豫政〔2007〕68 号)

  2、《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09〕35 号文件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2009-06-17
  郑州市政策文件:
  1、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郑政〔2007〕4 号)2007-1-29
  2、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郑政办〔2007〕2 号)2007-1-29
  3、《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领导小组关于缴纳城镇居民医 疗保险费的通知》(郑居民医保(2007)8 号)

  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动和实施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郑政办文〔2007〕10 号)2007-1-30

  5、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补 充医疗保险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郑政〔2008〕18 号)

  在校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 号)

  2、《关于驻郑院校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参加郑州市城镇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的意见》(豫劳社医疗〔2008〕10 号)2008-06-24
  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将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9)126 号)
  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高校大学生参加城 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
诊医疗费统筹的意见》2009-10-29
  5、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大学生 
参加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豫人社〔2009〕438 号)2009-12-01
  6、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全日制在 校大中专学生参加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

》

3. 医保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医保相关法律法规

4. 医疗保障法律法规有哪些?

医疗保险法律法规

1.与国家宪法、法律及医疗制度改革方向相一致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时,有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明确提出:“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重要保障。”以上都是医疗保险立法应遵循的基本思想。

2.权利与义务相结合原则

建国几十年来,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一直是让受保障者只享受权利而不尽义务,医疗费用全由国家、企业包揽,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医疗保障制度的缺陷日益突出。因此,在我们探索建立以医疗保险为内容的新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时,必须以权利和义务相结合作为一条基本原则。在筹集医疗保险基金时,必须由国家、用人单位和被保险人三方分担,这就要求医疗保险的权利享受者必须履行交纳一定比例费用的义务,而不能将医疗保险办成一种纯福利性事业,否则,社会医疗保障事业将会涸泽而渔、难以为继。

3.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医疗保障水平的高低是由社会经济状况和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目前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医疗保险立法工作一定要尊重这一基本事实。医疗保障水平与国家的生产力水平相脱节就必然会影响两者的健康发展。

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儿科住院的,起付标准在以上标准的基础上降低50%;参保居民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按以上标准的50%执行;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扣除起付线和自费费用后,实际报销比例达不到50%的,按照50%比例报销;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每满3年,报销比例提高5%,累计不超过10%。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使用的乙类药品、特殊检查,个人需先分别自付5%、20%后,再按相关比例报销。参保人员住院床位费按最高30元/天纳入报销范围,按相关比例报销,低于30元/天的按实际费用纳入报销范围按比例报销。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报销16万元。

招商银行保险小编提醒,每个城市的社会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是不同的,具体的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可以向当地的社保局咨询,或者登陆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看医疗保险报销政策。

5. 医疗保险的主要法规政策有哪些

医疗保险主要法规政策:一、职工医疗保险:中央政策文件: 1、《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1998-12-14 2、《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劳社部函〔2000〕4号)2000.1.5. 3、《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6号)2002-08-12 4、《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6号)2003-04-07河南省政策文件: 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豫人社[2009]486号)2009-12-22郑州市政策文件: 12个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文件的通知》(郑政办文(2000)152号) (1)《实施细则》 (2)《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 (3)《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4)《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急诊、外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5)《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暂行办法》 (6)《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种病”、“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 (7)《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8)《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 (9)《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IC卡使用及管理暂行办法》 (10)《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11)《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质量监督考核暂行办法》 (12)《郑州市城镇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5、《郑州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暂行定额标准的通知》(郑社医(2005)13号) 2005-7-27 6、《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的通知》(郑政办文〔2007〕44号) 7、《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郑劳社医疗〔2008〕6号)2008-10-16企业医疗保险: 1、《河南省省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豫劳社医疗[2001]16号) 3、《关于国有困难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豫劳社医疗〔2002〕27号)2002-12-9 (一)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郑政(2002)23号) (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1、《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2003-05-26 2、《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的通知》豫劳社医疗[2003]21号) 2003-8-12 4、《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豫劳社医疗〔2003〕27号) 5、《关于转发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通知》(郑劳社医疗〔2003〕16号) 2003-11-12 (三)农民工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关于开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通知》(劳社厅发 (2006)11号)《关于印发的通知》(豫劳社医疗〔2006〕5号) 2006-06-19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2000-04-29河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0)105号) 2000-9-26 (豫政办(2001)106号) 3、《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2]70号)郑州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郑州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02)67号)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央政策文件: 1、《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07〕20号)2007-07-10 2、《关于印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4号)2007-09-04 3、《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40号)2007-10-10河南省政策文件 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68号) 2、《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09〕35号文件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2009-06-17郑州市政策文件: 3、《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领导小组关于缴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的通知》(郑居民医保(2007)8号) 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动和实施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郑政办文〔2007〕10号)2007-1-30 5、《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医疗保险的主要法规政策有哪些

6. 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一、医院发票多久之内可以开
住院报销一般没有规定天数,但住院报销有起付标准,如三级甲等医院,起付标准是800元的话,住院花费超过800元以上部分才进入报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医保统筹冻结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根据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的基本要求,参保人到医疗保险机构报销自己看病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一般要符合以下条件:(1)参保人员必须到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或持定点医院的大夫开具的医药处方到社会保险机构确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外购药品。(2)参保人员在看病就医过程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范围和给付标准,才能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3)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中,在社会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与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部分,由社会医疗统筹基金统一比例支付。

7. 医疗保险的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医疗责任保险是什么
医疗责任保险是指,投保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保险期内,因医疗责任发生经济赔偿或法律费用,保险公司将依照事先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地医疗责任保险是指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收取一定的保险费,同时承担对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医疗事故给付赔偿金的责任。既可由医生个人投保,也可由医院投保,保险公司承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过失发生医疗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医院及医务人员(即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医疗保险的保险条件与比例
(一)条件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根据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的基本要求,参保人到医疗保险机构报销自己看病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一般要符合以下条件:
(1)参保人员必须到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或持定点医院的大夫开具的医药处方到社会保险机构确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外购药品。
(2)参保人员在看病就医过程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范围和给付标准,才能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3)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中,在社会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与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部分,由社会医疗统筹基金统一比例支付。
(二)比例
1、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
2、结算比例: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
3、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4、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
5、住院医疗。
医保缴够20年,才能享受退休后的医保报销。
各地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范围不尽相同,具体请以当地政策规定为准。

医疗保险的法律依据

8. 关于医疗保险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综合上面所说的,社保的缴纳是需要按国家的规定和地方的政策来进行确定,不同的地方所需要缴纳的规定是有所差别的,只要职工缴费医保满三个月的话,那么当事人就可以享受到该有的待遇,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需要结合法律所规定的条款来,这样才能更好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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