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信息披露

2024-05-11

1.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证券公司,有向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的义务。第二十七条 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证券公司的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证券公司,必须通过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信息系统定期披露以下信息:(一)每年1月20日以前,披露上年末的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计算表、上年度的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二)每年7月20日以前,披露当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计算表、当年1—6月的利润表和利润分配表;(三)每年4月30日前,披露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意见全文、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计算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予以公告:(一)预计到期难以偿付利息或本金;(二)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三)股权变更;(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应该公告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 已经成为上市公司的证券公司可以豁免定期披露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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