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校友总会的建设宗旨

2024-05-24

1. 南京大学校友总会的建设宗旨

南京大学校友总会的宗旨是:继承和弘扬南京大学及其前身中央大学、 金陵大学的优良传统,加强母校同海内外校友之间的联系,增进情谊,开展教育、科研、学术文化交流活动,鼓励海内外校友在各自的事业中开拓创新,共同为母校的繁荣与发展,为祖国的富强与进步贡献力量。

南京大学校友总会的建设宗旨

2. 南京大学学生会的简介

南京大学学生会是南京大学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的全体在校大学生的群众性组织。其宗旨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方针为指导,团结全校同学,发挥桥梁与纽带的作用,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为全校同学成长成才服务。

3. 南京大学校友总会的介绍

南京大学校友总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成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群众性社会团体,由南京大学及其前身中央大学和金陵大学的校友自愿组织而成。

南京大学校友总会的介绍

4. 交通大学校友总会的组织章程

交通大学校友总会章程(1997年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定名交通大学校友总会(英文译名为:JiaoTong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 本章程所指交通大学为:上海交通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南交通大学、北京交通大学、新竹交通大学。本会是从事交通大学校友联谊工作的社会团体。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加强校友与母校、校友之间的联系、团结和合作,发扬交大的优良传统,共同为振兴中华,为增进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为母校的发展贡献力量。第三条 本会的任务是:沟通校友与母校、校友之间的联系,发挥海内外校友的智力优势和广泛影响,为母校的发展做贡献。第二章 会 员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交通大学校友:一、 交通大学各个时期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及各国留学生;二、 曾在交通大学任教、任职者;三、 交通大学聘请的兼职教授、访问教授、顾问教授、名誉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等。第五条 凡交通大学校友,经与母校校友联络处或各地校友会取得联系,填写登记表,承认本会章程,即为本会会员。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权利:一、 在产生校友会各种机构成员时,有推举权和被推举权;二、 参加校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提出建议或意见;三、 对母校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四、 有限取得本会的有关刊物和资料。义务:一、 遵守校友会章程;二、 关心校友会的工作,参加校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三、 关心和支持母校的发展,促进国内外学术交流;四、 积极向交大校友会刊物投送稿件。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七条 总会设理事会,由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理事会开会一至两次,轮流在各母校所在地召开。临时会议由会长决定召集之。第八条 总会理事由各地校友会协商推举产生,名额按地区分配。每届理事任期两年,可以连任。第九条 为加强与国外校友联系,特设通讯理事。通讯理事请国外各地交通大学校友会的会长或推举一名校友出任。第十条 为发挥老校友的作用,总会设名誉理事若干名,名誉理事从年时已高的原任理事中选任。第十一条 理事会职责一、 对外代表总会;二、 推举会长、副会长,商定下届理事会理事名额分配;三、 讨论和决定总会工作的方针、计划及重大问题;四、 解释和修改《交通大学校友总会章程》。第十二条 交通大学的校长为当然副会长,并按理事会换届年限轮流担任会长,主持理事会工作,另从理事中推举产生若干名副会长。第十三条 总会设总干事若干人,组成总干事会。总干事会对会长负责。负责总会日常工作,任期两年。总干事由各母校现任校长办公室主任或相当于这一职级的干部担任。总干事为当然理事。第十四条 各母校设校友联络处。联络处可由校长办公室、外事处和有关部门的同志组成。在主管校长的支持下,负责协调和联络海内外的校友,把国内校友会工作与海外校友联络工作紧密结合。一、处理校友、各地校友会与总会联系事宜及日常工作;负责接待国内和海外返校校友讲学、参观访问等事宜;编辑《交大校友》和总会有关刊物。二、《交大校友》由各母校派人组成编委会,其校长担任会长的学校任主编,负责编辑,出版发行工作。第十五条 在校友集中的地区,可成立各地校友会,名称统一称交通大学╳╳校友会(如交通大学北京校友会);按照实际情况,在各地校友会下,可采取灵活、方便、多样的组织形式,更有效地开展校友工作。总会与各地区校友会建立密切的联系,但不存在组织上的隶属关系。第四章 经 费第十六条 总会经费由各母校资助、校友捐赠和以其他方式筹集。第五章 终 止第十七条 本会在遇到不可抗力的困难等原因必须终止活动时,由理事会全体会议表决,同意终止,并由会长签署有关文件后,即可终止本会活动。第六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1997年5月16日校友总会第六届理事会通过施行。

5. 东南大学校友总会的组织章程

东南大学校友总会章程(试行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名为“东南大学校友总会,其英文译名为General Alumni 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University,英文名缩写为GAASU。第二条 本会属于联合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由东南大学及其前身中央大学和南京工学院、南京铁道医学院、南京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南京地质学校的海内外校友自愿结成的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会宗旨:略。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四牌楼2号东南大学(邮编210096)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 弘扬母校优良传统与学风,鼓励校友在学术、事业上为祖国建设不断取得成就,并以此激励在校学生的成长;(二) 通过与海外校友的联谊等活动,以增进对祖国的了解,为统一大业,振兴中华贡献力量;(三) 促进海内外校友协助母校在教学、科研、学术文化交流等方面的建设与发展;(四) 加强同海内外东南大学校友组织的联系,征集校友资料,交流信息,增加凝聚力;(五) 编辑出版《东南大学校友通讯》及校友通讯录等。(六) 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各项活动。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两种: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 凡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都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二) 自愿参加本会;(三) 是东南大学校友,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校友:凡在东南大学及其前身各个时期的中央大学、南京工学院、南京铁道医学院、南京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南京地质学校等校学习过的,各种学历层次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成人教育、留学生等以及其他形式学习的学生;凡在东南大学及其前身各个时期的中央大学、南京工学院、南京铁道医学院、南京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南京地质学校等校任职任教者,包括兼职教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校友要求入会须提交入会申请书;(二)凡条件合格者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即为本会个人会员;(三)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国内外各地校友组织,要求入会,须提交入会申请书,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即为本会单位会员;(四)由本会理事会授权校友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本会产生各种机构及领导成员时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提出建议与意见,实行监督;(三)优先获得本会有关刊物、资料等服务;(四)对母校各项工作提出建议与批评;(五)校友入会自愿、会员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参加与支持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并协助筹集本会经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与资料,积极向《东南大学校友通讯》投稿。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二)选举产生本会理事,组成理事会,必要时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讨论和决定本会重大工作,决定终止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换届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财务情况,提出议案;(五)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重大事宜,商定下届理事会换届事宜;(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等并领导其开展工作;(八)决定副秘书长、各 机 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四年,可以连任,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其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校友会个人会员中产生,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方针、路线、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 长最高任职年 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 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部、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以连任但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教育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校友会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请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保持与海内外校友会的联系;(六)协助接待海内外校友的参观、访问、讲学等事宜;(七)组织编辑出版《东南大学校友通讯》等刊物资料;(八)处理其他日常工作。第三十条 本会可聘请若干业绩突出的资深校友担任本会名誉会长、名誉理事,以指导工作。名誉会长、名誉理事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方可聘任。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的会费;(二)母校提供的资助;(三)校友及热心人士捐赠;(四) 向政府申请资助;(五) 利息;(六)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财务管理委托东南大学财务处代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教育部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 内,报教育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教育部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经在教育部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民政部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1999年6 月6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东南大学校友总会的组织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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