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直属单位

2024-05-12

1. 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直属单位

山西科技报刊总社主要职责任务:协调指导省科协所属科技报刊杂志相关工作;拟定和实施山西科技传媒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全省科普宣传、科技传播活动。山西省科学技术馆主要职责任务:举办科普展览;开展科普教育、科技传播和科学文化交流等活动。山西省科技继续教育学院主要职责任务:开展科普人员继续教育和成人教育;开展各类科普知识、科学兴趣、科学技能教育培训工作;开展科普学术研究与交流。山西省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山西省技术转移中心)主要职责任务:承担全省科协系统科技咨询服务活动的组织与协调工作;为企业创新开展技术咨询与服务,为社会提供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决策咨询、科技评估与论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技咨询人员培训、认证咨询等服务工作。山西省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主要职责任务:为全省青少年科技活动提供服务;组织开发青少年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科技活动;开展社会科普宣传等工作。山西省农村科技函授大学主要职责任务:为全省农村和中小企业提供实用技术培训;开展进城务工农民职业技术教育;开展农村科普活动。山西省软件评测服务中心(国家信息化测评中心山西省分中心)主要职责任务:提供软件评测服务;开展信息化测评及咨询服务。山西省科技扶贫中心主要职责任务:组织开展科技扶贫调研、宣传、咨询和培训等工作;开展科技扶贫交流与合作。山西省蔬菜技术开发中心主要职责任务:为蔬菜种植业发展提供技术开发与质量管理服务;开展蔬菜种子、品种纯度鉴定;引进、选育、繁殖、销售蔬菜杂交种与品种种子;开展蔬菜技术咨询、培训等服务;提供育苗设备与园艺设施;建设有机蔬菜示范基地。科学导报社主要职责任务:编辑、出版、发行《科学导报》。山西科技报社主要职责任务:编辑、出版、发行《山西科技报》。科学之友杂志社主要职责任务:编辑、出版、发行《科学之友》。山西省科技传播中心(山西省科教影视中心)主要职责任务:开展科普资源建设,建立山西科普资源库;编辑科普资料;制作科教影视片。山西省农业科技信息中心主要职责任务:依托科协网络资源建设农科服务体系和科普惠农“绿色通道工程”;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人才、科技、信息等服务。山西省数字科技传媒中心主要职责任务:建设、维护山西科普网;开展数字科技传媒相关工作。

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直属单位

2. 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主要职责

(一)团结和动员全省广大科技工作者,坚持党的科技方针,实施科教兴晋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二)开展学术交流和学术活动,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三)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省人民科学文化素质。(四)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技政策法规的制定,参与国家事务、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工作。(五)表彰奖励在科学技术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优秀科技工作者。向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各界举荐优秀人才。(六)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委托,对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的计划、重大建设项目开展科学论证和决策咨询;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任务;推广先进科学技术,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组织学会与企业的协作,开展科学技术咨询活动,推动企业科学技术进步。(七)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八)履行对主管的省属学会、协会、研究会的管理职责。(九)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十)编辑出版科学技术和科普书、报、刊,兴办和发展符合科协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十一)承担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3. 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织机构

办公室工作职能:负责机关政务、事务工作的办理和综合协调;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文书档案管理,起草重要文件;负责政务督察、督办;负责机关的行政后勤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学会部工作职能:围绕省委、省政府的重点经济工作,组织省属学会开展决策论证、学术交流、技术成果的转化等;配合有关部门参与科技政策、法规的制定;积极发现和培养中青年科技专家;承担对加入省科协的全省性学会、协会、研究会的管理职责。普及部工作职能: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组织、协调、指导全省和科协系统的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指导企业科协和农村专业技术研究会的工作;组织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国际部工作职能:开展民间国际科技交流和合作;外派出访团队、访问学者、研修生、进修生;接待来访团队;提供国际科技信息资料,开展涉外咨询服务;承办对外联络、申报、签证等事务。宣调部工作职能:宣传党的科技方针和知识分子政策,宣传优秀科技工作者;做好科协重点工作、重大活动的新闻报道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办好《科技工作者建议》,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权益。面向全省青少年开展科技教育活动,提高全省青少年的科学文化素质。财务部工作职能:负责编制年度经费预算计划;负责对山西省科协有关财务、资产、审计等工作进行管理;负责综合业务统计等。信息处工作职能: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山西省科协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山西省科协信息化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负责山西省科协信息的采集、加工与发布等。人事处工作职能:管理科协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科普惠工作职能:负责山西省科普惠农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等。

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织机构

4. 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介绍

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简称山西省科协)是山西省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共山西省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山西省科协成立于1959年6月。现有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140多个,市科协11个,县(市、区)科协119个,还有众多的市县级学会、企业科协、高校科协、乡(镇)科协、农村(社区)科普分会、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等基层科协组织。这些团体集中了全省理、工、农、医及交叉学科中优秀的专家、学者和科技工作者。

5. 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条 为保障各级科学技术协会依法开展活动,发挥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实施科教兴晋战略,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科学技术协会是科学技术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协会,是指省科学技术协会、市(地)科学技术协会、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及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基层组织。第四条 科学技术协会应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团结和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面向经济建设,开展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提高全民科学技术素质,加强科学技术人才的培养,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繁荣,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第五条 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科协)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科协及所属学会(含协会、研究会,下同)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支持科协开展工作和活动,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为科协、学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七条 省、市(地)、县(市、区)应建立科协。省科协由省级学会和市(地)科协组成;市(地)科协由市(地)级学会和县(市、区)科协组成;县(市、区)科协由县(市、区)级学会和基层科协组成。县级以上科协机关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第八条 科协所属学会的变更或撤销,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手续。第九条 农村各类专业技术研究会、协会和农民技术协会,是农民自愿结合开展科学技术实践活动的群众组织,科协应对其进行指导。第十条 科协应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第十一条 科协及所属学会应积极开展学术活动,加强学术交流,提高学术水平,推进学科发展和新兴学科建设。科协依法开展国内外民间的科学技术合作和交流,发展与国际科技组织、科技团体和科技界人士的友好交往。第十二条 科协应经常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宣传科学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第十三条 科协及所属学会应加强农村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以推广实用技术为重点,建立农村科学技术普及示范基地,开展科学技术扶贫,培养农民科技人才,帮助和引导农民依靠科学技术发展农村经济。第十四条 科协应协同学校及有关单位在青少年中开展适合其特点的科学技术活动,提高青少年科学技术素质,培养科学技术事业的后备人才。第十五条 科协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委托,对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重大建设项目开展科学论证和决策咨询;参与科学技术项目评估和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第十六条 科协应促进所属学会与企业的协作,指导和扶持企业科协开展科学技术活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推动企业科学技术进步。第十七条 科协及所属学会应面向生产,开展科学技术咨询活动,提供信息、管理、技术等服务。第十八条 科协应对在科学技术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向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各界举荐优秀人才。第十九条 科协经费来源是:(一)财政拨款;(二)团体会员缴纳的会费;(三)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资助、捐赠;(四)其他收入。第二十条 各级科协的行政、事业、基本建设经费应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计划。全省财政每年投入科学技术普及的经费应不低于全省人口总数平均0.20元;其中,省级财政投入不低于0.10元,市(地)、县(市、区)财政投入不低于0.10元,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加。第二十一条 科协经费的支出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第二十二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教育、文化等部门应支持科协开展科学技术宣传普及活动,对科学技术普及性的出版物给予扶持。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经济、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保障科学技术馆、青少年科学技术活动中心等科学技术普及设施的建设,充分发挥其示范作第二十四条 科协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科协资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织章程

6. 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第一条 为保障各级科学技术协会依法开展活动,发挥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实施科教兴晋战略,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科学技术协会是科学技术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协会,是指省科学技术协会、市(地)科学技术协会、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及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基层组织。第四条 科学技术协会应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团结和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面向经济建设,开展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提高全民科学技术素质,加强科学技术人才的培养,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繁荣,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第五条 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科协)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科协及所属学会(含协会、研究会,下同)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支持科协开展工作和活动,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为科协、学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七条 省、市(地)、县(市、区)应建立科协。省科协由省级学会和市(地)科协组成;市(地)科协由市(地)级学会和县(市、区)科协组成;县(市、区)科协由县(市、区)级学会和基层科协组成。
  县级以上科协机关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第八条 科协所属学会的变更或撤销,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手续。第九条 农村各类专业技术研究会、协会和农民技术协会,是农民自愿结合开展科学技术实践活动的群众组织,科协应对其进行指导。第十条 科协应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第十一条 科协及所属学会应积极开展学术活动,加强学术交流,提高学术水平,推进学科发展和新兴学科建设。
  科协依法开展国内外民间的科学技术合作和交流,发展与国际科技组织、科技团体和科技界人士的友好交往。第十二条 科协应经常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宣传科学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第十三条 科协及所属学会应加强农村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以推广应用技术为重点,建立农村科学技术普及示范基地,开展科学技术扶贫,培养农民科技人才,帮助和引导农民依靠科学技术发展农村经济。第十四条 科协应协同学校及有关单位在青少年中开展适合其特点的科学技术活动,提高青少年科学技术素质,培养科学技术事业的后备人才。第十五条 科协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委托,对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重大建设项目开展科学论证和决策咨询;参与科学技术项目评估和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第十六条 科协应促进所属学会与企业的协作,指导和扶持企业科协开展科学技术活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推动企业科学技术进步。第十七条 科协及所属学会应面向生产,开展科学技术咨询活动,提供信息、管理、技术等服务。第十八条 科协应对在科学技术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向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各界举荐优秀人才。第十九条 科协经费来源是:
  (一)财政拨款;
  (二)团体会员缴纳的会费;
  (三)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资助、捐赠;
  (四)其他收入。第二十条 各级科协的行政、事业、基本建设经费应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计划。
  全省财政每年投入科学技术普及的经费应不低于全省人口总数平均0.20元;其中,省级财政投入不低于0.10元,市(地)、县(市、区)财政投入不低于0.10元,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加。第二十一条 科协经费的支出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第二十二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教育、文化等部门应支持科协开展科学技术宣传普及活动,对科学技术普及性的出版物给予扶持。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经济、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保障科学技术馆、青少年科学技术活动中心等科学技术普及设施的建设,充分发挥其示范作用。

7. 山西科技厅是干什么的?

(一)组织实施国家关于科技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牵头拟定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起草科技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科技发展行政执法工作。
(二)负责省各类科技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开展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牵头组织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方案论证、综合平衡、评估验收和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对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调整提出意见。
(四)负责编制和实施省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基地计划,负责省科研开发与科技创新基地的建设,参与编制省重大科学工程建设规划,提出科研条件保障的规划和政策建议,推进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和科技资源共享。
(五)拟定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高新技术产业化政策,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负责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管理。
(六)组织拟定科技促进农村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制定相关重要措施和办法,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农村建设和社会建设。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负责拟定科技成果管理和推广政策,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组织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八)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和重大措施建设,指导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审核相关科研机构和科技中介机构的组建和调整,优化科研机构布局。
(九)负责本部门预算中的科技经费预决算及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建议,优化科技资源配置,促进科技风险投资机制的发展。
(十)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十一)负责全省科普工作,拟定促进技术市场、科技中介组织发展政策,制定科技保密管理办法,负责相关科技评估管理和科技统计管理。
(十二)组织拟定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政策,负责政府间双边和多边及国际组织间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和各市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审批或审核出国(境)科技团组,承担省筹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的申报工作。
(十三)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山西科技厅是干什么的?

8. 山西省科技厅的介绍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是山西省人民政府综合管理全省科技工作的职能部门。其前身是山西省科学工作委员会,组建于1958年4月。现任党组书记、厅长张金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