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购外汇罪一般要怎么判刑?

2024-05-10

1. 骗购外汇罪一般要怎么判刑?

骗购外汇罪的处罚:根据数额决定处罚的力度。一般数额较大的,判处逃汇数额%以上30%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逃汇数额5%以上30%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什么是逃汇罪
逃汇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单位可以构成集资诈骗罪的主体吗
单位可以构成集资诈骗罪的主体,单位构成集资诈骗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骗购外汇罪一般要怎么判刑?

2. 构成骗购外汇罪怎么量刑?

《决定》对骗购外汇罪共规定了三档法定刑,形成了最低刑为拘役最高刑为无期徒刑、自由刑与财产刑兼备的合理刑罚配置模式。其中,对基本犯和加重犯并处罚金,对特别加重犯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我们认为骗购外汇罪的处罚,存在两个问题值得探讨:财产刑适用与单位犯罪的刑罚适用在罚金刑的规定上,采取的是比例罚金制,即处以骗购外汇数额5%以上30%以下罚金。骗购外汇数额认定上,出现不同币种外汇时,应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制定的统一折算率折合后予以确定。我国目前实行的是钉住美元汇率制度,折合币种以美元为宜。对单位犯骗购外汇罪的,立法采取的是“双罚制”原则,即既处罚单位,又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双罚制原则的具体规定上采取的是区别原则,即对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另行规定较轻于自然人的法定刑:(注:参见高铭暄、刘远:《论新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载《法治研究》(1997年),第398页。)直接援引自然人犯罪的自由刑但不再对直接责任人员适用财产刑。禁止重复评价与行政罚、刑罚的并科问题关于禁止重复评价,不同的部门法理论有不同的界定。在刑法理论中,有学者表述为任何人不因同一犯罪行为再度受罚。(注:张明楷教授认为任何人不因同一犯罪再度受罚原则是指任何人不因同一犯罪受双重刑罚处罚,即对被告人的某一犯罪事实科处刑罚以后,不能重新以该犯罪事实为根据再度科处刑罚。参见张明楷著:《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05页。)行政法理论中,多表述为“一事不再罚”原则。(注:参见胡锦光、杨建顺、李元起著:《行政法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31页。)外汇犯罪属行政犯,无疑会牵涉到重复评价与行政罚、刑罚的并科问题。中国人民银行等发布的《关于打击套购外汇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第5条规定,对违法套汇行为除由行政主管部门和外经贸主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外,外汇局还应根据外汇管理规定对其进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何理解骗购外汇罪的行政罚与刑罚的并科问题。有学者认为,禁止重复评价限于同一性质处罚。(注:张明楷教授认为,行为人可因同一犯罪受到两种不同性质的处罚。对行政犯而言,通常既受行政罚又受刑罚。不能因为当事人受到两种不同性质的双重处罚而认为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参见张明楷著:《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17页。)该观点值得商榷,我们认为行政罚与刑罚能否并科应视二者衔接关系而定。在具有衔接关系的情况下应受刑罚,不得以行政罚代替或二者并科。在不具有衔接关系的情况下,行政罚与刑罚可以并科。因此,骗购外汇罪在受到行政罚之后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行政罚应依法予以折抵,折抵剩余能够独立存在。至于行政主管部门和外经贸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与外汇局的经济处罚的并科,可认为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修订后的刑法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增强了条文的明确性,成功地分解了不少“口袋罪”。刑法第226条规定的强迫交易罪,即是从投机倒把罪中分解出来的新罪之一。在刑法修订以前,对于这种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的行为,一般是作为扰乱市场秩序的一种表现,归于投机倒把罪中。但是这种归类过于牵强,形成实践中对此类犯罪打击不力的现象。本次修改,增设强迫交易罪,直接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平等协商交易权,对于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拟就强迫交易罪的若干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求正于刑法学界。

3. 一般骗购外汇罪是怎么判刑的?

一般骗购外汇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
一、刑法是怎么规定逃汇罪的
《刑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中国对骗取出口退税罪既遂的处罚标准?
中国对骗取出口退税罪既遂的处罚标准为:一般情节可能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逃汇罪如何认定刑罚
逃汇罪的处罚是:数额较大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
(二)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
(三)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的。

一般骗购外汇罪是怎么判刑的?

4. 骗购外汇罪要怎么判刑

骗购外汇罪的处罚:根据数额决定处罚的力度。一般数额较大的,判处逃汇数额%以上30%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逃汇数额5%以上30%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帮别人洗钱100万判多久
洗钱罪处罚150万元,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或者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中国对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判刑标准是多少
中国对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判刑标准为:构成该罪,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票据诈骗罪的主体是单位还是个人?
票据诈骗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5. 骗购外汇罪怎么量刑

《决定》对骗购外汇罪共规定了三档法定刑,形成了最低刑为拘役最高刑为无期徒刑、自由刑与财产刑兼备的合理刑罚配置模式。其中,对基本犯和加重犯并处罚金,对特别加重犯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我们认为骗购外汇罪的处罚,存在两个问题值得探讨:财产刑适用与单位犯罪的刑罚适用在罚金刑的规定上,采取的是比例罚金制,即处以骗购外汇数额5%以上30%以下罚金。骗购外汇数额认定上,出现不同币种外汇时,应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制定的统一折算率折合后予以确定。我国目前实行的是钉住美元汇率制度,折合币种以美元为宜。对单位犯骗购外汇罪的,立法采取的是“双罚制”原则,即既处罚单位,又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双罚制原则的具体规定上采取的是区别原则,即对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另行规定较轻于自然人的法定刑:《论新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载《法治研究》(1997年),第398页。)直接援引自然人犯罪的自由刑但不再对直接责任人员适用财产刑。禁止重复评价与行政罚、刑罚的并科问题关于禁止重复评价,不同的部门法理论有不同的界定。在刑法理论中,有学者表述为任何人不因同一犯罪行为再度受罚。张明楷教授认为任何人不因同一犯罪再度受罚原则是指任何人不因同一犯罪受双重刑罚处罚,即对被告人的某一犯罪事实科处刑罚以后,不能重新以该犯罪事实为根据再度科处刑罚。参见张明楷著:《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05页。)行政法理论中,多表述为“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法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31页。)外汇犯罪属行政犯,无疑会牵涉到重复评价与行政罚、刑罚的并科问题。中国人民银行等发布的《关于打击套购外汇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第5条规定,对违法套汇行为除由行政主管部门和外经贸主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外,外汇局还应根据外汇管理规定对其进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何理解骗购外汇罪的行政罚与刑罚的并科问题。有学者认为,禁止重复评价限于同一性质处罚。张明楷教授认为,行为人可因同一犯罪受到两种不同性质的处罚。对行政犯而言,通常既受行政罚又受刑罚。不能因为当事人受到两种不同性质的双重处罚而认为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参见张明楷著:《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17页。)该观点值得商榷,我们认为行政罚与刑罚能否并科应视二者衔接关系而定。在具有衔接关系的情况下应受刑罚,不得以行政罚代替或二者并科。在不具有衔接关系的情况下,行政罚与刑罚可以并科。因此,骗购外汇罪在受到行政罚之后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行政罚应依法予以折抵,折抵剩余能够独立存在。至于行政主管部门和外经贸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与外汇局的经济处罚的并科,可认为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修订后的刑法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增强了条文的明确性,成功地分解了不少“口袋罪”。刑法第226条规定的强迫交易罪,即是从投机倒把罪中分解出来的新罪之一。在刑法修订以前,对于这种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的行为,一般是作为扰乱市场秩序的一种表现,归于投机倒把罪中。但是这种归类过于牵强,形成实践中对此类犯罪打击不力的现象。本次修改,增设强迫交易罪,直接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平等协商交易权,对于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拟就强迫交易罪的若干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求正于刑法学界。

骗购外汇罪怎么量刑

6. 关于骗购外汇罪的认定

1、关于骗购外汇罪的牵连犯问题认定骗购外汇罪的罪数时,尤应注意牵连犯问题。以走私、逃汇、洗钱、骗税为目的的骗购外汇行为,情况较为复杂。《决定》无溯及力时,它是特定犯罪与骗购外汇行为(违法行为)的牵连,仅构成一罪。适用《决定》情形下,它可能构成两罪,触犯两个罪名,成立牵连犯。对牵连犯,应按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处理。比如说,行为人以逃汇为目的骗购外汇的,因骗购外汇罪较逃汇罪法定刑为重,故按骗购外汇罪定罪量刑。行为人伪造、变造单据、凭证、合同等用以骗购外汇的,亦属牵连犯。《决定》第1条第2款明确规定以骗购外汇罪从重处罚。值得思考的是,行为人本以走私为目的的骗购外汇,此后又另起逃汇犯意将骗得外汇存放境外不予调回或非法汇出境外的行为当作如何处理?我们认为,此种情况下骗购外汇罪与走私罪构成牵连犯,但与后续之逃汇罪不成立牵连犯,二者存在犯意转移的关系。先前的骗购外汇行为与后行的逃汇行为相互独立,不发生牵连关系。因而,骗购外汇后又另起犯意逃汇的,构成骗购外汇罪与逃汇罪两个独立罪名,应予数罪并罚。
2、认定本罪的共犯,应注意如下两个方面:其
一、《决定》第1条第3款规定,明知用于骗购外汇而提供人民币资金的以共犯论处。对此明知,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节予以考虑,不能因为行为人不供述就不予认定。我们认为,此处明知不限于确知,而应包括知悉可能的情形在内。(注:两高与公安部在对《解释》进一步进行解释时指出,《解释》第4条明知包括报关行为先于签订外贸代理协议的和委托方提供的购汇凭证明显与真实凭证、商业单据不符的等情形。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骗汇、逃汇犯罪案件联席会议纪要》(1999年3月16日)。这一解释对理解《决定》中的明知具有参考价值。)自然人或单位知悉犯罪嫌疑人可能借助其人民币资金骗购外汇仍然提供人民币的,应以骗购外汇罪的帮助犯论处。其
二、对于海关、外汇管理部门以及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与骗购外汇的行为人同谋,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或者其他便利的,或者明知伪造、变造的凭证和单据而售汇、付汇的,《决定》第5条明确规定以共犯论,并从重处罚。这是基于特殊身份情节的考虑。其他便利不包括提供人民币资金,对于提供人民币资金便利的共同犯罪行为,《决定》第1条第3款已有明确规定。

7. 骗购外汇罪的量刑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诈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这里的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诈骗5万元以上。至于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伪造后又使用的;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多次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屡教不改的;因其诈骗行为造成他人公私财物的巨大损失的;因其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行为。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以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50万元。至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主要是指以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为常业的;属于累犯、惯犯或多次作案的;具有多个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因其诈骗行为造成他人特别严重的经济损失或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利用诈骗财物进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的,因其行为造成特别恶劣影响的等等行为。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工作的重点。
随着时间和国家经济的发展,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会有进出口这一项工作,那么在办理进出口业务时也是需要按照国家的规定和标准来进行相关的手续和工作,如果说有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故意伪造相关材料和证件或者是隐瞒真实情况时,这一行为也是被认定属于骗汇罪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条【逃汇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为了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行为,维护国家外汇管理秩序,对刑法作如下补充修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
(二)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
(三)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的。
伪造、变造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并用于骗购外汇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明知用于骗购外汇而提供人民币资金的,以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骗购外汇罪的量刑

8. 骗购外汇罪怎么判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一条
骗购外汇,数额在五十万美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应予立案追诉。
1、有下列情形之一,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
(二)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
(三)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的。
伪造、变造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并用于骗购外汇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明知用于骗购外汇而提供人民币资金的,以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海关、外汇管理部门以及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与骗购外汇或者逃汇的行为人通谋,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或者其他便利的,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和单据而售汇、付汇的,以共犯论,依照本决定从重处罚。
3、犯本决定规定之罪的,依法追缴、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
一、什么是骗购外汇罪
骗购外汇罪,是指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法规,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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