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案例判决书

2024-05-09

1. 股权转让纠纷案例判决书

法律分析:股权转让纠纷案例判决书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相应的案件类型,即可找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二百零二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第二百零三条 判决书应当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股权转让纠纷案例判决书

2.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1、几份股权转让协议大多数是非当事人本人签署,且有的还存在胁迫的情形,如果当事人不予追认的,协议应是无效的。
2、如果有证明表明真实出资情况,地产公司和贸易公司为名义出资人的,可以确认王甲和王乙为A公司的实际出资人。B公司股东是谁,须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而定,再解决了第一个问题后,才能正确确定B公司的股东。
3、从资料看,王乙起诉的是王甲,这一诉讼难以确定有效的诉讼主体资格,王乙和王甲之间没有股权转让协议,所有事项是以公司名义进行的。王乙可以选择起诉公司,要求确认股东身份。二是可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工商局撤销错误登记。
供参考。

3. 股权转让纠纷案件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股权转让纠纷并不是民事诉讼法中专属管辖的案件,应该是按合同纠纷进行管辖,由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地法院进行管辖。专属管辖有分为国内专属管辖与涉外专属管辖。
一、遗产纠纷如何诉讼
遗产纠纷可以到符合级别管辖的当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来进行处理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继承遗产的民事官司,到当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必须是当事人到被继承人的所在地,或这到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这是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
二、合同双方可以共同起诉吗
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发生纠纷后,在双方所在地法院起诉,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股权转让纠纷案件

4. 股权转让纠纷


5. 关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问题

(一)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而提起的诉讼的当事人确定问题
1、对股权转让合同的违约之诉,因主要针对的是民法典律关系,所以,应当以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人,即股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作为原告或被告;另外,在涉及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等事项方面还涉及利害关系人公司,所以,还可以将公司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无效和撤销之诉,主要是因为公司其他股东认为股权转让合同违法、违反《公司章程》并且损害其股东利益(如优先购买权等)而提起的诉讼,此类诉讼的原告应当是认为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公司其他股东,被告应当是股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若股权转让合同的受让人认为股权转让方存在违法、违规或欺诈等情形,也可以直接以自己为原告、以转让方为被告,提起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或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诉讼。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无效和撤销之诉,我们认为,公司不宜作为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因为公司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而且实际受公司某一股东(一般是控股股东)所控制,如果允许公司作为当事人(尤其是原告)提起股权转让合同的无效和撤销之诉,很容易造成一方股东或公司管理人员假借公司之名滥用诉权。
3、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若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不给提供股权工商变更登记的手续而产生的纠纷,股权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可以单方作为原告或与转让方一起作为共同原告提起侵权之诉,被告方应为有义务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司或提供协助义务的公司其他股东(若公司其他股东存在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也不参加作出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等情形)。在股权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单方作为原告且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时,如果涉及工商变更登记外股权转让事宜的,还可以将股权转让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因公司增资扩股而引发纠纷的诉讼当事人确认问题。
公司增资扩股往往会导致部分股东的持股比例减少,股权被稀释或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的结果,而且此种情况下,往往是控制公司的股东以自己名义或公司名义与公司部分股东或第三人签署出资或投资协议;而且在一般情况下,按照公司章程内容规定,公司进行增资扩股还必须召开股东会以股东会决议形式进行通过。所以,公司增资扩股可能会引发两种诉讼:一种是对增资扩股持异议股东作为原告所提起的诉讼,我们认为,就此种诉讼而言,被告方应当是公司和在关于增资扩股的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的公司其他股东,还包括公司增资扩股协议的签订人(其中一方签订人可能是公司)。另一种诉讼是围绕增资扩股协议的履行而发生的诉讼,此种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是增资扩股协议的签订人,若公司不是增资扩股协议的签订人,还可追加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因假冒公司股东签名非法转受让公司股权而引发的诉讼当事人确定问题。
假冒公司股东签名非法转受让公司股权,往往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司负责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直接将公司或企业的股权转移到自己个人名下或者自己指定的人员(包括虚构的人员)名下的行为”。主要存在两种诉讼方式:第一种方式,主张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方式。第二种方式,主张确认针对股权转让所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方式。
(四)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司股权进行了错误登记或对应当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而不予登记或擅自将公司股东权益进行变更登记而引发诉讼的当事人确定问题。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与前三类诉讼性质所不同的是,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司股权进行了错误登记或应当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而不予登记或擅自将公司股东权。

关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问题

6. 公司股权转让纠纷问题分析

 公司股权转让纠纷问题分析
                         导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与生效同时发生。也就是说,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缔结合同时,合同就生效了。但是,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有特殊约定或者法定生效条件的,必须待生效条件成就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经过原批准机关的批准,获得批准就是该种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定生效条件。
    
          各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 
         根据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类型的分类,公司分为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相应的,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最基本的分类就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
         比较而言,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而有限责任公司仍具有较浓厚的“人合”色彩。有限责任公司人合色彩的保留就集中体现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受到更多的限制,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通过股票的方式实现了权利证券化,实行证券(股票)交易自由。但实际上,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或称股票交易,特别是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我国现行证券法律法规有着更为细致且严格的规定。不过,这些规定主要是基于上市公司股东众多,具有相当大的社会性的考虑,着眼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涉及反欺诈、强制信息披露和证券监管体制等诸多方面。限于篇幅和体例,有关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内容——一这主要是《证券法》所规范的对象,笔者将在时机成熟时另行专门论述。
          (二)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纠纷和股权转让合同履行纠纷 
         当事人以股权转让协议(合同)的方式进行股权转让是股权转让中最常见的情形。因此,绝大部分股权转让纠纷都属于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一般可分为合同效力纠纷和履行合同纠纷。相应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也可以划分为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纠纷和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从笔者近些年来所办理的股权转让案件来看,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当事人最经常发生争议且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
         对于什么是无效的股权转让合同以及对于无效的股权转让合同应当如何处理,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以及关于企业联营和企业登记的法规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认定股权转让无效即处理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时纠纷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并参照其他与《公司法》相关的行政规章,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进行综合性审查。概括来讲,一个有效的股权转让合同应满足以下条件:股权转让合同的主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转让的股份或股权必须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转让的方式应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签订合同的情形;当事人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股权转让合同不符合以上任何一种情况的,一般都应当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由于股权转让合同远比一般的商品买卖复杂,而且国家为保障资本市场的有序运作,在法律法规中对股权转让合同的主体、内容和形式作出了较多的限制,对股权转让合同有效性的判断要比一般商品买卖困难得多。不过,在影响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认定的诸多情形中,笔者认为以下几种情形是相对具有公司法趣味与色彩的,这些情形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转让未履行原《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股东同意手续;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与他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导致一方股东持有公司全部股权;股权转让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等。笔者个人认为,对这些情形的分析和讨论有助于我们更深人地理解整个公司制度的一般特性。事实上,这些情形也是目前在公司股权转让实践中,比较突出且具有较大争议的问题。其他情形,如因涉及国有资产、外商投资管理、证券市场监管而由法律法规予以特别限制的情形,虽也是我们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效力时必须予以重视和考虑的,但这些情形的行政性、政策性色彩更为浓厚,与本书所欲讨论分析公司法一般理论的主旨有些偏差。限于本书的主旨与体例,在实务中笔者不能割舍对这些问题的关注,但在这里却只能暂时“按下不表”。
          (三)特殊类型股权转让中的纠纷 
         赠与、继承、夫妻分割财产、股权质押、股权强制执行等情形也会使公司股权主体发生变动,因此也应属于公司法股权转让规则调整的范围。我国原《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股权转让规则明显只是针对有偿转让,并没有涉及这些特殊情形。《公司法》增加了对继承、股权强制执行这两种情形的规定,但没有涉及其他的特殊情形。以笔者看来,《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股东同意程序既保障股权自由流转,又尽可能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精神是可以被用来解决其余这些特殊类型的股权转让问题的。
         从逻辑上讲,也许笔者的分类可能并不严谨,甚至有些粗陋,但正如本书所屡次提到的霍姆斯大法官所说的那句名言,“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笔者对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类型的排列与其说是法律逻辑化的,不如说是法律经验化的。笔者把近几年公司股权转让实践中比较突出的纠纷予以类型化,并不求体系上的尽善尽美,只是希望能把自己在公司股权转让法律实践中所进行的点滴思考和粗浅分析留下一个记录,为“公司法的司法化”做出自己的一点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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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分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1、股权转让合同的违约之诉,主要是转受让双方当事人就股权转让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之履行和权利之实现而发生的争执。 2、 因假冒公司股东签名非法转让公司股权而引发的诉讼。 3、 因公司增资扩股而引发的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8. 公司股权转让纠纷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该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从2017年10月1日起为3年。
所以2017年3月15日前已满两年时效的,按两年计算,未满时效的,可按三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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