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费用是否在所得税前列支

2024-05-13

1. 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费用是否在所得税前列支

税收规定补充医疗如何入帐:(1)根据《关于印发〈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规定〉》(大地税函[2005]138号)的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通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认定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交纳的年金,交纳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企业未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3)非试点地区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继续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确定的标准,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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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费用是否在所得税前列支

2.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也就是: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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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实付工资为25000元,基本工资和失业保险,社保,医保,应税所得额和个

缴纳基数参考:下线1490,上线9966农户就是失业保险个人不缴费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参保单位: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关于调整本市部分社会保险缴费问题的通知》(京劳社保发〔2008〕237号)和市统计局公布的2008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44715元),现就统一2009缴费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3726元。二、凡是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11178元。三、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2608元。四、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2236元。五、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1490元。六、本市和外埠农民工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800元。七、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应根据参保单位申报的职工2008年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参保单位与职工2009年度实际缴费工资基数。八、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金额:(一)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1.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745.2元、失业保险费44.71元。2.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447.2元、失业保险费26.83元。3.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298元、失业保险费17.88元。(二)医疗保险1.不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个人月缴费为182.56元,其中基本统筹169.52元、大额互助13.04元。2.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个人月缴费为26.08元,其中基本统筹13.04元、大额互助13.04元。缴纳比例一样:养老,单位交20%,个人交8%医保,单位交10%,个人交2%+3块失业,单位交1%,个人交0.2%工伤,单位交1%左右,看单位属性,个人不交生育,单位交0.8%,个人不交,本地户口才可以参加,外地城镇户口必须有居住证才能参加住房公积金:个人交:社保缴纳基数12%,单位交:社保缴纳基数12%1、扣除标准是2000元,同时在减除三险一金2、公式: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但要注意的是: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20003、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法(元)1不超过500元的502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10253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151254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203755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2513756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3033757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63758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4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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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补充医疗保险税前扣除的工资基数如何定

问题描述:
 问:补充医疗保险所得税汇算工资基数为上年工资总额,还是要执行3倍封顶的基数,另扣除比例是否执行12%?
问题答复: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规定,企业为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一)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二)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
  这里强调了“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补充医疗保险基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封顶”,很多省份也有这一说的,但贵公司所在地执行什么样的标准,还需咨询当地相关政府部门,以获取税前扣除的合法性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