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的对策

2024-05-13

1. 反垄断的对策

黄文俊预测,由于大企业重组正在进行中,我国的反垄断法在近一两年内不可能出台。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拿跨国公司的滥用垄断行为没有办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招标投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这六部法律已经构成了反垄断法的雏形,完全可以对那些搭售、价格歧视行为进行制约,对于一些执行中的细节问题也可以用法律解释补充。现在的问题在于执法不力。搭售、限制竞争等行为归国家工商总局管,价格联盟、价格歧视归物价局管,跨国公司的并购归商务部管,多头管理、五龙治水。黄文俊建议从中央层面协调各个执法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严格审查跨国公司的滥用垄断行为。在反垄断法暂时无法出台的情况下,这是必行之路。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信息中心主任程秀生则说,在经济学教科书里,垄断是坏的,竞争是好的。但在现实生活中,无论是支持垄断还是反垄断都是经济利益的体现,是用法律的、舆论的多重手段实现经济的利益。其实,无论是国内企业还是跨国公司都有反垄断的呼声。对于国内企业,他们反对的是跨国公司用资本和技术在市场上的垄断;而对于跨国公司,他们则反对用行政的手段封闭市场。我国政府在反垄断态度上也是内外有别。对内我们主张竞争的理念,很少进行其中的实证利弊分析;对外我们根据国家利益调整平衡竞争和垄断的尺度。垄断的判断有全局和局部的两个视角。像中国的电信运营商在国内处于绝对垄断地位,但在国际市场上所占比例不到5%;美国的占全球份额的20%以上,但在一个局部市场却没有达到绝对控制的地位。从全局的视角看,中国电信离垄断还很远,规模需要继续做大,以抗衡国际巨头;从局部的视角看,中国电信又是明显处于垄断地位,需要分拆。发达国家从自身利益出发往往强调局部,忽略全局;我国政府从国家利益出发合并大型国企组建航母,就是全局的视角。程秀生认为,是否在一个行业保持垄断格局是实证分析的结果。比如美国在与中国经济同等发展水平时,其电信业选择了垄断的产业模式,经过一个多世纪,美国电信巨头地位稳定之后,才在电信行业引入竞争。对于国人诟病已久的行政性垄断,程秀生解释其本身不会带来高价。行政垄断是政府在带有天然垄断色彩的行业里,给社会提供公益产品,不以利润的最大化为追求目标,比如像邮政行业就长期处于亏损。出现高价侵害消费者利益,恰恰是行政性垄断的失效,价格由代表资本的企业经营者决定,变成了公司垄断。补救的方式是重新恢复行政影响力。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朱慈蕴则认为,反垄断法制裁垄断行为有两大原则,一是本身违法原则,比如横向的价格联盟、部分卡特尔,只要有这种行为发生,我们就可以认定这是不法垄断、需要制裁,这种原则规制成本较低;还有一种是合理原则,某种行为在形式上属于反垄断法制裁的对象,但经过实际的利弊分析,当这种垄断对经济和社会产生的正面影响大于负面的危害时,就不属于反垄断法反对的对象,比如中小企业卡特尔。当然,这样相应的执法成本也高。早期的各国反垄断法制度比较严厉,对垄断地位和垄断行为控制较严。比如“大的就是坏的”被许多国家反垄断法所接受。现在各国普遍认识到不是单纯反对垄断,需要反对的是滥用垄断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比如美国的反垄断法就是重行为不重结果。我国将来实施的反垄断法也应该采取温和型的反垄断法律制度,这样有利于鼓励竞争者通过合法、妥当的方式,追求经济规模的扩大,也有利于协调反垄断制度与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中小企业制度及产业政策之间的关系。朱慈蕴说,我国的反垄断法很早以前就开始酝酿,却迟迟不见出台,主要因为时机不成熟,对于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反垄断法现在都不能有效的控制。对于经济垄断,由于我国市场自由竞争时间并不长,国内企业还没有形成市场寡头,尚处于诸侯争霸的时期,而面对企业经济规模的过度分散,反垄断法缺少针对对象;对于行政垄断,单靠反垄断法无法解决行政垄断产生的根源,这时如果贸然出台法律却不能得到实施,只会破坏法律的尊严。但随着我国加入WTO、跨国公司大量涌入,加速了反垄断法出台。而且,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对促进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也有积极作用。朱慈蕴强调,未来反垄断法的执行应当有一个相对独立的统一执法机构,并对反垄断法的执法队伍的稳定有特别保障措施。世界多数国家都有类似公平交易委员会的独立机构执法,其中有些隶属于政府部门,有些独立于政府部门之外。但不管怎样,对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人员都有严格的保护,如任期内不得随意罢免等,以期保证反垄断法的公平实施。在启动调查近9个月后,国家发改委昨日公布了对多家价格垄断眼镜企业的处罚结果。其中,博士伦、强生等五家公司被查实存在限制下游经营者转售价格的排除竞争行为,共计罚款1900多万元。这也是今年我国开出的第一张反垄断罚单。

反垄断的对策

2. 反垄断的政策

反垄断政策是最早的产业组织政策。产业组织政策分为促进竞争并抑制垄断的政策和规范竞争的政策两类。反垄断政策措施主要是从干预市场结构和干预企业行为两方面来进行的。 由于导致市场垄断的最主要因素是卖方集中度,产品差别化和进入障碍。因此,政府干预市场结构,抑制垄断弊病的相应措施是:1)降低买方集中度或制止集中度上升2)降低进入障碍或制止其上升3)降低产品差别化程度 在国外,抑制垄断更常用的手段是干预市场行为。政府干预企业行为的内容包括:干预企业定价方式;干预企业非价格竞争的程度;反对压制竞争对手的行为等。具体地说,其措施包括:1)禁止妨碍正常交易的契约与合谋2)禁止对不同销售对象实行价格歧视3)禁止签订排他性交易协议4)禁止采取降价倾销的办法争夺市场,压制竞争对手5)禁止采取不公正的竞争方法以及欺诈性行为来垄断市场6)禁止企图垄断的联合

3. 反垄断政策的反垄断政策措施

反垄断政策措施主要是从干预市场结构和干预企业行为两方面来进行的。1. 政府干预市场结构的措施由于导致市场垄断的最主要因素是卖方集中度,产品差别化和进入障碍。因此,政府干预市场结构,抑制垄断弊病的相应措施是:1) 降低买方集中度或制止集中度上升2) 降低进入障碍或制止其上升3) 降低产品差别化程度2. 政府干预企业行为的措施在国外,抑制垄断更常用的手段是干预市场行为。政府干预企业行为的内容包括:干预企业定价方式;干预企业非价格竞争的程度;反对压制竞争对手的行为等。具体地说,其措施包括:1)禁止妨碍正常交易的契约与合谋2)禁止对不同销售对象实行价格歧视3)禁止签订排他性交易协议4)禁止采取降价倾销的办法争夺市场,压制竞争对手5)禁止采取不公正的竞争方法以及欺诈性行为来垄断市场6)禁止企图垄断的联合

反垄断政策的反垄断政策措施

4. 反垄断政策有哪些

法律分析:反垄断的措施:
1、政府干预市场结构的措施
(1)降低卖方集中度或制止集中度上升;
(2)降低进入障碍或制止其上升;
(3)降低产品差别化程度。
2、政府干预企业行为的措施
(1)禁止妨碍正常交易的契约与合谋;
(2)禁止对不同销售对象实行价格歧视;
(3)禁止签订排他性交易协议;
(4)禁止采取降价倾销的办法争夺市场,压制竞争对手;
(5)禁止采取不公正的竞争方法以及欺诈性行为来垄断市场;
(6)禁止企图垄断的联合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5. 反垄断政策的反垄断政策示例

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律体系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制订反托拉斯法(即反垄断法)的国家之一,其反托拉斯法律体系主要由成文法、判例,以及主管部门(司法部的反托拉斯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所发布的各种政策指南构成。其成文法主要有1890年制订的《谢尔曼法》和1914年制订的《克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谢尔曼法》共8条,无专门阐释其立法目的的条款,其主要条款只有两条:即第1条禁止的是合谋损害竞争的行为,第2条禁止的是垄断企业滥用其市场优势地位损害竞争的行为。该法同时授予司法部在反托拉斯领域行使行政权,法院行使司法审判权。《克莱顿法》的主要条款有3条,即第2条禁止价格歧视,第3条禁止排他性交易和搭售的规定,以及第7条关于控制企业合并和设立合营企业的规定。《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的主要条款有两条,即第5条禁止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第12条禁止虚假广告。该法还专门设立了联邦贸易委员会这个独立于政府的反托拉斯执法机构。美国是普通法系国家,法院的判例在其反托拉斯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首先,由于成文法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简洁,因此,法院必须结合具体案件对成文法的有关条款进行解释。如《谢尔曼法》的第1条在实践中根本无法执行,因为任何契约都具有限制当事人或第三人从事交易的效果。因此,如果“严格执法”,势必禁止一切商业交易活动。为此,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创造出“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来区别具体的合谋或协商行为是否违法。其次,法院对被诉者的行为是否违法具有最终认定权。即使是司法部与被指控者进行和解所达成的“协议判决”也必须得到法院批准,由法院发布“同意令”才能终止诉讼程序。由于法院的特殊地位,其判决对政府的反托拉斯政策的制订和实施有重大的影响。除了成文法和判例外,反托拉斯当局还发布了一系列的政策指南。 如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分别于1992年、1995年、2000年联合发布了《横向合并指南》、《知识产权转让反托拉斯指南》、《国际经营中反托拉斯执行指南》,《竞争者之间合谋的反托拉斯指南》等。这些指南虽不具有法律效力,对法院的审批活动也不具有约束力,同时“不能排除反托拉斯执法中的判决和自由裁量权”,但却充分表明了政府的政策取向,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活动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律对世界各国的反垄断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其所确定的反垄断法所规范的3类行为——合谋损害竞争的行为、垄断企业利用优势力量损害竞争的行为,以及企业合并(兼并)行为,已为各国和国际组织反垄断立法所采纳。百年来美国反托拉斯政策的演变在百余年的反托拉斯进程中,美国社会已基本形成这样的共识,即认为政府应当依其职权、采取措施来防止垄断带来的效率损失。因为无论何种原因所产生的垄断者都可能利用其优越的市场地位,实施限制产量、抬高价格、设置进入壁垒等反竞争行为来获取垄断利润,从而阻碍经济效率的提高与创新,损害消费者福利。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的微观经济政策,反托拉斯政策不是一成不变的,其制定和实施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如:(1)国内、国际经济环境的变化。(2)执政党的执政理念。美国的共和、民主两党对政府在社会经济政策中扮演的角色持迥然不同的立场。持保守主义政治哲学的共和党主张“小政府”,强调市场力量和自由竞争,反对扩大政府权力,反对政府对经济干预;持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民主党则主张“大政府”,强调运用政府权力来消除各种社会经济问题。因此,不同党派的总统上台执政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国家的经济政策。(3)关于垄断和竞争的经济学理论。在本质上,反托拉斯政策调整的是经济现象,反托拉斯法体现的是经济学和法律的交叉。因此,当与市场竞争相关的经济学理论有新的发展时,反托拉斯政策也会出现一定的转变。尤其是二战后,随着产业组织理论体系的形成,其两大流派——哈佛学派和芝加哥学派曾先后成为美国反托拉斯经济分析的主流经济学,美国的反托拉斯政策也随之经历了严厉和自由放任两个截然相反的阶段;而上世纪90年代以来,在以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为基础的新产业组织理论的影响下,政府的反托拉斯政策偏向于积极。从总体上看,自1890年以来,美国的反托拉斯政策经历了以下几个演变期:1.1890~1914年:反托拉斯政策的“宽松期”。在此期间的5位总统中,有4位是共和党人。政府执行的是消极、自由放任的政策,对经济活动放手不管,任由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等各种垄断自由发展。在1887~1903年间,美国还出现了大规模的企业兼并浪潮。2.1915~1936年:反托拉斯政策的“休眠期”。一战爆发后,美国参战并全面启动了战时经济管制计划,联邦政府停止了所有的反托拉斯活动。一战结束后,政府的反托拉斯活动并未得到有效的恢复。从1915年到1930年中期,不但政府对反托拉斯执法不积极,法院也对企业界相当宽容。1922~1929年间,政府几乎没有实施什么反托拉斯执法活动。1920~1930年期间,美国还出现了第二次企业兼并浪潮。1933年上台的民主党的罗斯福总统推行“新政”政策,颁布了《国家工业复兴法》,宣布暂停实施反托拉斯法。3.1936~1972年:反托拉斯政策的严厉期。从1936年至二战前,“新政”并未取得显著的成效。罗斯福政府认为复苏经济的关键是竞争,因此转变立场并实施了积极的反托拉斯政策。索卡尼—旺科姆石油公司、美国铝业公司、美国烟草公司等一些大企业因其市场份额过大而被政府起诉,并被判决败诉。二战中后期美国参战后,政府基本暂停了反托拉斯活动。二战后,一方面是强调政治和经济权力分散化的“民粹主义”在美国盛行起来;另一方面,从上世纪50年代起,现代产业组织理论开始形成,哈佛学派所建立的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理论,即“结构—行为—绩效”模式(SCP三段论式)对反托拉斯政策产生了重大影响。该学派提出的实施严厉的反托拉斯政策的观点得到立法和行政当局的认同。政府的执法行为非常严厉,尤其是在炼铝、屠宰、卷烟和石油等行业。据统计,20世纪60年代的反托拉斯案件比前10年增加了两倍,而且原告反托拉斯局的胜诉率相当高。该时期也被称为反托拉斯的“黄金时期”。4.1973~1991年:反托拉斯政策的“效率主义时代”。在该时期,产业组织理论中新兴的芝加哥学派的理论得到了政府采纳。该学派主张政府尽量减少对市场的干预,应当以对经济效率是否有促进作用来认定企业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反托拉斯法,产业集中、合并、协议限制等这些在五六十年代被严格限制的商业活动都应以效率来重新评价。为此,政府主要以效率原则来制定政策,如1982年的《合并指南》。同时,政府大大减少了执法活动,执法的对象也主要限于核心的卡特尔行为,以及直接竞争者之间一些规模较大的合并和联营等,针对垄断行为所展开的执法活动则几乎完全停止。里根和老布什时期的反托拉斯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也因此被喻为是个“摆设”。5.1992~至今:反托拉斯政策的“适度激进”期。上世纪90年代以来,冷战结束,经济全球化进程进一步加速,统一的全球市场逐步形成,信息技术产业得到高速发展,跨国限制竞争的问题也不断出现。为此,90年代的民主党克林顿政府实施了“适度激进”的反托拉斯政策。在政策取向上,政府更加注意维护公平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重视“创新竞争”和知识产权的作用;在对外政策上,政府一方面鼓励本国企业合并,另一方面则扩大反托拉斯法的域外效力,积极打击国际卡特尔。2001年小布什就任新一届总统后, 也基本继承了这些政策。启示通过上述介绍和分析,我们可以得出有益的启示:首先,我国有必要制定一部反垄断法。因为我国正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制定反垄断法则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其次,要更加重视反垄断政策的功能和作用。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很简单,但反垄断政策却是丰富多彩的,它必须根据经济环境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第三,对反垄断法要有正确的定位。该法的价值目标是单一的,即通过保护有效竞争来促进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福利。我们不应当赋予反垄断法以解决分配正义和促进政治民主等任务,不能指望该法能解决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各种社会问题。第四,针对经济全球化的时代特点,要积极吸收一些有益的制度,如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制度。最后,在制定和实施反垄断法时不宜完全照搬国外的一些制度和经验,必须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和经济环境。同时要加快对政府管制的改革,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逐步消除“行政垄断”和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进一步优化经济运行环境。

反垄断政策的反垄断政策示例

6. 反垄断政策的介绍

反垄断政策是最早的产业组织政策。产业组织政策分为促进竞争并抑制垄断的政策和规范竞争的政策两类。

7. 反垄断的观点

1、规则的垄断才是真正的垄断垄断的表象是市场占有率的垄断,要想实现市场的垄断,必须有技术的垄断,但要真正实现技术的垄断,必须有技术标准的垄断,即知识产权的垄断,否则受制于人是在所难免的。标准的垄断在工业经济社会虽然很难,但最优秀的那一部分企业是可以做到的。要长期垄断标准的前提条件是要垄断人才,只有人才的垄断才是最可怕的垄断。就好比徐庶进曹营,虽然一言不发,但至少保证了敌方没有了徐庶这一智囊。美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最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他努力网络了大批世界顶尖级的人才。对人才的垄断本质上是对知识的垄断。因而我们可以把超一流企业叫做“知识垄断”型企业。但无论如何,任何垄断总是不会永久持续下去的。因为人才或知识总归不是哪一个国家能够绝对垄断起来的,一个企业就更不可能了,因而知识垄断被打破的机会总会到来。同时,当“知识非垄断”比知识垄断带来的利益更大时,这种机会就更会增加了。比如,Linux操作系统的迅速壮大就意味着计算机业界打破微软垄断的一种新机会的到来。Linux操作系统首先是一种游戏规则的创新。Linux属于开放源码软件(OpenSourceSoftware,OSS),是指使用者可以自由(并不是免费,但比免费更重要)使用、自由散布、免费取得源码并自由改作的一类计算机软件。Linux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和传统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是完全相反的,属于普遍公众许可(GeneralPublicLicense,GPL),也叫Copyleft(中文译名多为著佐权),这和版权(Copyright)的概念正好相反。GPL规定,对Linux核心的任何改进,其源码都必须公开,并要求改作后的作品必须以同等的授权方式发布而回馈到Linux群体。正是这种规则的创新,才形成了对微软视窗(Windows)系列操作系统的根本挑战。Internet和基于Internet的Linux的出现,可能标志着知识经济社会在知识产权上全新规则的诞生。是封闭转向开放,权利转向义务的里程碑。但这依然表示着标准或规则的巨大威力。其实,聪明的企业家在有意无意地运用着规则和标准的力量。经常在报刊上看到某优秀企业不要国家一分钱,只要“政策”,就实现了超速发展的经验介绍,一直没弄清记者们为什么这么说,仔细一想才明白,原来记者们一般并不把政策看作多么重要的东西。其实,那些要来“政策”的企业家们明白,政策是比资金更重要的经营资源。因为政策就是规则,就是标准。竞争已在全球各地被视为推动经济增长的基本力量,是市场经济之神。反垄断和维护竞争因而成了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各国经济立法和司法的根本原则。长期以来,垄断者只要被确认,便逃不过被绳之以法的命运。然而,以信息技术革命为特征的新经济的出现,出乎意料地向判断“谁是垄断者”这个问题提出了挑战。一个公司所占有的市场份额和它的高定价一直被认为是判断其垄断地位的直接经济依据。一个或少数几个公司占有市场的份额越高,这个市场的垄断性就越高,竞争性就越低;一个公司越是能高定价,越表明它是一家垄断企业。这些关系写进了基本经济学教科书,成了人们判断“谁是垄断者”的基本标准。1999年起,微软公司卷入了与美国司法部的垄断官司。美国司法部官员认为,微软捆绑销售视窗软件和网络浏览软件,排挤了竞争对手,并在视窗软件市场中占据了几乎百分之百的份额,毫无疑问成了一个垄断者。比尔·盖茨认为微软公司的行为没有违反反垄断法,它的行为只是众多市场竞争行为中的一种,并给消费者带来了净福利的不断增加。在法庭争辩中,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的知名经济学者、产业组织理论专家RichardSchmalensee出庭作证,他的证词现在成了新经济背景下微观经济学将要发展的一个信号。Schmalensee的一个重要论点是,如果说微软实施了其垄断力量,视窗98(Windows98)的销售价格可定在高达2000美元一件的水平上,但事实上微软的定价远在这之下。这就是说,一个拥有垄断实力的厂商没有实施其垄断力量,因而至少从经济学上说不能将之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垄断厂商。为什么微软不按其市场实力实行垄断定价呢?Schmalensee回答说,这正是新经济中竞争行为的一个特点。软件产品供给的一个特点是,除了有通常意义上的固定成本外,其边际成本往往是低的,即多生产一件拷贝的成本几乎是微不足道的。不过,这一点本身并不表明定价是否为垄断定价,因为只要厂商按照边际成本曲线相交于边际收益曲线的定价原则,不管是否由于较低的边际成本而使这个交点出现在一个较低的价格水平上,该厂商都可以被视为在实行垄断定价。在Schmalensee看来,软件业现在成了熊彼特式产业的一个典型代表。所谓“熊彼特式产业”,不再仅仅指一个产业中的企业通过相互杀价展开竞争,更重要地是指一个产业中的竞争者或潜在竞争者通过不停的创新和发明来摧毁旧的产品和企业赖以生存的基础。微软公司正是这种竞争性企业中的一个。它将产品价格定在一个较低水平上,力图在短期内大面积占领市场,同时,又将大量资源投入到新产品开发中,不断更新自己的成熟产品,并正是通过这种不停的创新活动来阻止竞争者或潜在竞争者的进入。从经济分析的观点看,微软所在的信息产业表现出两个新特点:一是低边际成本及其所伴随的高市场份额–高市场份额恰恰与传统的垄断定义相吻合,但低边际成本是新现象,二是由对付潜在竞争所驱动的大量创新活动,消费者的选择和福利并未由于一家公司的高市场份额而受到不利影响。概括Schmalensee的观点。(1)检测垄断的传统方法(价格高于边际成本的程度)不再适用,因为信息产业不仅有固定成本,而且其边际成本是极低的,同时规模和系统经济效应会使产业利润向少数优胜企业转移和集中;(2)需要重新认识划分市场的边界,因为信息产业发展的一个基本特征就不是不断增加或改变现有软件产品的特色和功能(featuresandfunctionality),因此难以轻易断定“捆绑”销售的指责;(3)需要重新认识掠夺性商业行为的判断标准。围绕微软公司的诉讼将是漫长的。看来这场官司已经带来了一个具有积极意义的副产品,这就是关于垄断的新经济思考。1、反垄断并不反对规模经济在某些人的观念中,搞垄断或者具有垄断地位的都是大企业,反垄断法就是反对大企业的法律。只要企业规模达到一定程度,就可能遭遇反垄断的官司。有些人认为我国制定反垄断法的条件不成熟,其主要理由就是,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规模经济,没有反垄断的土壤;我国正处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需要大力发展大企业和规模经济,在这个时候通过反垄断法,会妨碍发展经济。特别是微软垄断案发生后,有人认为就是因为微软规模大了,才受到反垄断执法机关的抵制,反垄断法是大企业的“天敌”。这些都是对反垄断法的误解。就微软公司垄断案而言,美国政府打算分解该公司的原因不是微软公司太大了,而是因为其滥用这种太大了的地位,通过不正当方式维持其太大了的经济地位。换言之,规模太大不是政府反对或者分解微软公司的原因,而是微软公司滥用其垄断地位实施捆绑销售等行为的结果。其实,绝大多数反垄断法都不禁止垄断地位,即由于技术先进、管理效率高以及产品质量好等原因产生的规模扩大。由于自然垄断、法律规定所产生的垄断,都是受法律保护或者鼓励的垄断。法律不能也不应该惩罚竞争中的优胜者。目前各国反垄断立法对滥用垄断地位行为的规定有两种基本类型:一是对于垄断地位本身不作任何干预,仅仅禁止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而且,即使发生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也只是禁止和制裁其行为本身,而不分拆垄断企业,甚至在不正当获取垄断地位的情况下也是如此。时下欧盟以及大多数国家的反垄断法都采取这种立法态度。二是不禁止垄断地位本身,而禁止以不正当方式获取垄断地位以及以不正当方式维持垄断地位的情形,可以采取分解垄断企业的制裁措施,从根本上消除其滥用垄断地位的基础。美国几乎是惟一采取这种立法态度的国家。也有个别国家对垄断地位本身是禁止的,即不管垄断地位是否是通过不正当方式获取或者维持的,其垄断地位本身就是反垄断法禁止的对象,也即只要达到较高的市场占有率或者较大经济规模,不管是否实施妨碍竞争的行为,都构成违法行为。日本及东欧个别国家采取这种立法态度。但是,日本禁止垄断状态的规定几乎没有付诸实施。无论采取哪一种立法态度的国家,其反垄断法都没有成为发展规模经济的障碍,而通过反垄断法所维持的生机勃勃的竞争机制倒是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经济规模的扩大。

反垄断的观点

8. 反垄断的原因

亲亲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我这边已经为您查到相关信息供您参考,因为垄断损害了社会公平,造成资金集中于行业内少数人的手里,所以要反垄断。一个地区的经济贸易靠得是大众的消费力,所以存在各种垄断的地区会觉得生意不好做,无钱可赚。这样消费者就越是寻求低价产品,反而又助长了行业垄断。因此,对于低价策略扩大经营的企业,必须加强监管,规范对其的税收征收。反垄断,构建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在实体制度上,吸收了全球反垄断法的普遍共识,反垄断法包括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经营者集中审查。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增加了“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规则,作为一类独立的垄断行为予以规制,充分体现出尊重规律、实事求是、客观务实的态度。法律依据【摘要】
反垄断的原因【提问】
亲亲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我这边已经为您查到相关信息供您参考,因为垄断损害了社会公平,造成资金集中于行业内少数人的手里,所以要反垄断。一个地区的经济贸易靠得是大众的消费力,所以存在各种垄断的地区会觉得生意不好做,无钱可赚。这样消费者就越是寻求低价产品,反而又助长了行业垄断。因此,对于低价策略扩大经营的企业,必须加强监管,规范对其的税收征收。反垄断,构建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在实体制度上,吸收了全球反垄断法的普遍共识,反垄断法包括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经营者集中审查。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增加了“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规则,作为一类独立的垄断行为予以规制,充分体现出尊重规律、实事求是、客观务实的态度。法律依据【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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