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2024-05-11

1.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旅游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加强旅游规划管理,提高旅游规划水平,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编制和实施旅游发展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编制旅游开发建设规划应当服从旅游发展规划。旅游资源的开发和旅游项目建设,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第四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和市场导向的原则,注重对资源和环境的保护,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因地制宜、突出特点、合理利用,提高旅游业发展的安全、经济和环境效益。第五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全国的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旅游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工作。第二章 旅游发展规划的范围第六条 旅游发展规划是根据旅游业的历史、现状和市场要素的变化所制定的目标体系,以及为实现目标体系在特定的发展条件下对旅游发展的要素所做的安排。第七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确定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作用,提出旅游业发展目标,拟定旅游业的发展规模、要素结构与空间布局,安排旅游业发展速度,指导和协调旅游业健康发展。第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一般为期限五年以上的中长期规划。第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按照范围划分为全国旅游发展规划、跨省级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和地方旅游发展规划。第十条 不同层次和不同范围的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相互衔接,相互协调,并遵循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第三章 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第十一条 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依据,与经济增长和相关产业的发展相适应。第十二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有关区域规划相协调,应当遵守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有关规定。第十三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化宗教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等专业规划相协调。第十四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国旅游发展规划、跨省级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和国家确定的重点旅游线路、旅游区的发展规划;地方旅游局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第十五条 国家旅游局对编制旅游发展规划的单位进行资质认定,并予以公告。第十六条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市场前景、资源条件、环境因素进行深入调查,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从市场需求出发,注意生态环境和文化历史遗产的保护和延续,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方法与技术手段。第十七条 旅游发展规划编制的内容、方法和程序,应当遵守国家关于旅游规划技术标准的要求。第十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如下基本内容:
  (一)综合评价旅游业发展的资源条件与基础条件;
  (二)全面分析市场需求,科学测定市场规模;合理确定旅游业发展目标;
  (三)确定旅游业发展战略,明确旅游区域与旅游产品重点开发的时间序列与空间布局;
  (四)综合平衡旅游产业要素结构的功能组合,统筹安排资源开发与设施建设的关系;
  (五)确定环境保护的原则,提出科学保护利用人文景观、自然景观的措施;
  (六)根据旅游业的投入产出关系和市场开发力度,确定旅游业的发展规模和速度;
  (七)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第十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成果应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表和附件。规划说明和基础资料收入附件。第四章 旅游发展规划的审批和实施第二十条 旅游发展规划实行分级制度和审批。
  全国旅游发展规划,由国家旅游局制定。
  跨省级区域旅游发展规划,由国家旅游局组织有关地方旅游局编制,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意见后,由国家旅游局审批。
  地方旅游发展规划由地方各级旅游局编制,在征求上一级旅游局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复实施。第二十一条 国家确定的重点旅游城市的旅游发展规划,在征求国家旅游局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意见后,由当地人民政府批复实施。
  国家确定的重点旅游线路、旅游区发展规划由国家旅游局征求地方旅游局意见后批复实施。第二十二条 旅游发展规划上报审批前应进行经济、社会、环境可行性论证,由各级旅游局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旅游局可以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对旅游规划进行调整,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旅游局备案,但涉及旅游产业地位、发展方向、发展目标和产品格局的重大变更,须报原批复单位审批。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2.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为推进文化和旅游规划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规划在文化和旅游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文化和旅游工作实际,文化和旅游部制定了《文化和旅游规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近日印发实施。

据了解,制定出台《办法》,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进一步完善文化和旅游部规划管理、健全规划工作机制、加强对地方文化和旅游规划工作有效指导的必然要求。《办法》旨在推进文化和旅游规划体系有机融合,更好实现统一、规范、有序的工作目标。

《办法》共6章33条:

第一章“总则”,提出了出台《办法》的目的和依据,明确了《办法》适用范围以及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地方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单位。

第二章“立项和编制”,要求进一步加强规划立项和编制管理,要求规划编制单位加强前期研究,规范起草规划文本,提高规划编制的透明度和社会参与度。

第三章“衔接和论证”,强调建立健全规划衔接协调机制,落实国家发展规划要求,要求规划编制单位加强规划衔接,充分征求各方意见。

第四章“报批和发布”,重点对规划的报批程序、报批要件作出规定,明确了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国家级专项规划的报批要求。

第五章“实施和责任”,就规划的实施、评估、修订、督查作出规定,明确了组织保障和经费保障要求。

第六章“附则”,明确了《办法》的解释权和施行时间等。

以下是管理办法全文: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

《文化和旅游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旅政法发[2019] 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本部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统一规划体系,完善规划管理,提高规划质量,不断提升文化和旅游规划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我部制定了《文化和旅游规划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

2019年5月7日

文化和旅游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文化和旅游规划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规划在文化和旅游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统一规划体系更好发挥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意见》《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文化和旅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和旅游规划,是指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编制的中长期规划,主要包括:文化和旅游部相关司局或单位编制的以文化和旅游部名义发布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编制的地方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

总体规划是指导全国文化和旅游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是其他各类规划的重要依据,规划期与国家发展规划相一致,落实国家发展规划提出的战略安排;

专项规划是以文化和旅游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

3. 旅游发展规划的管理办法

(2000年10月26日 国家旅游局令第12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旅游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加强旅游规划管理,提高旅游规划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编制和实施旅游发展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编制旅游开发建设规划应当服从旅游发展规划。旅游资源的开发和旅游项目建设,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  第四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和市场导向的原则,注重对资源和环境的保护,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因地制宜、突出特点、合理利用,提高旅游业发展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第五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全国的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旅游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工作。第二章 旅游发展规划的范围第六条旅游发展规划是根据旅游业的历史、现状和市场要素的变化所制定的目标体系,以及为实现目标体系在特定的发展条件下对旅游发展的要素所做的安排。  第七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确定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作用,提出旅游业发展目标,拟定旅游业的发展规模、要素结构与空间布局,安排旅游业发展速度,指导和协调旅游业健康发展。  第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一般为期限五年以上的中长期规划。  第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按照范围划分为全国旅游发展规划。跨省级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和地方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条 不同层次和不同范围的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相互衔接,相互协调,并遵循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第三章 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第十一条 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依据,与经济增长和相关产业的发展相适应。  第十二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有关区域规划相协调,应当遵守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化宗教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十四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国旅游发展规划、跨省级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和国家确定的重点旅游线路、旅游区的发展规划;地方旅游局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五条 国家旅游局对编制旅游发展规划的单位进行资质认定,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市场前景、资源条件、环境因素进行深入调查,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从市场需求出发,注意生态环境和文化历史遗产的保护和延续,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方法与技术手段。  第十七条 旅游发展规划编制的内容、方法和程序,应当遵守国家关于旅游规划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十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如下基本内容:  (一)综合评价旅游业发展的资源条件与基础条件;  (二)全面分析市场需求,科学测定市场规模,合理确定旅游业发展目标;  (三)确定旅游业发展战略,明确旅游区域与旅游产品重点开发的时间序列与空间布局;  (四)综合平衡旅游产业要素结构的功能组合,统筹安排资源开发与设施建设的关系;  (五)确定环境保护的原则,提出科学保护利用人文景观、自然景观的措施;  (六)根据旅游业的投入产出关系和市场开发力度,确定旅游业的发展规模和速度;  (七)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  第十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成果应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表和附件。规划说明和基础资料收入附件。第四章 旅游发展规划的审批和实施第二十条 旅游发展规划实行分级制定和审批。  全国旅游发展规划,由国家旅游局制定。  跨省级区域旅游发展规划,由国家旅游局组织有关地方旅游局编制,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意见后,由国家旅游局审批。  地方旅游发展规划由地方各级旅游局编制,在征求上一级旅游局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复实施。  第二十一条 国家确定的重点旅游城市的旅游发展规划,在征求国家旅游局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意见后,由当地人民政府批复实施。  国家确定的重点旅游线路、旅游区发展规划由国家旅游局征求地方旅游局意见后批复实施。  第二十二条 旅游发展规划上报审批前应进行经济、社会、环境可行性论证,由各级旅游局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旅游局可以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对旅游规划进行调整,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旅游局备案,但涉及旅游产业地位、发展方向、发展目标和产品格局的重大变更,须报原批复单位审批。  第二十四条 旅游发展规划经批复后,由各级旅游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纳入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旅游发展规划所确定的旅游开发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二十五条 旅游规划的培训教材、宣传材料等必须符合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游规划技术规范的要求。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旅游发展规划的管理办法

4.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的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旅游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加强旅游规划管理,提高旅游规划水平,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编制和实施旅游发展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编制旅游开发建设规划应当服从旅游发展规划。旅游资源的开发和旅游项目建设,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第四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和市场导向的原则,注重对资源和环境的保护,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因地制宜、突出特点、合理利用,提高旅游业发展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第五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全国的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旅游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工作。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的第一章

6.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第二十条 旅游发展规划实行分级制定和审批。全国旅游发展规划,由国家旅游局制定。跨省级区域旅游发展规划,由国家旅游局组织有关地方旅游局编制,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意见后,由国家旅游局审批。地方旅游发展规划由地方各级旅游局编制,在征求上一级旅游局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复实施。第二十一条 国家确定的重点旅游城市的旅游发展规划,在征求国家旅游局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意见后,由当地人民政府批复实施。国家确定的重点旅游线路、旅游区发展规划由国家旅游局征求地方旅游局意见后批复实施。第二十二条 旅游发展规划上报审批前应进行经济、社会、环境可行性论证,由各级旅游局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旅游局可以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对旅游规划进行调整,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旅游局备案,但涉及旅游产业地位、发展方向、发展目标和产品格局的重大变更,须报原批复单位审批。第二十四条 旅游发展规划经批复后,由各级旅游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纳入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旅游发展规划所确定的旅游开发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二十五条 旅游规划的培训教材、宣传材料等必须符合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游规划技术规范的要求。

7.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第六条 旅游发展规划是根据旅游业的历史、现状和市场要素的变化所制定的目标体系,以及为实现目标体系在特定的发展条件下对旅游发展的要素所做的安排。第七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确定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作用,提出旅游业发展目标,拟定旅游业的发展规模、要素结构与空间布局,安排旅游业发展速度,指导和协调旅游业健康发展。第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一般为期限五年以上的中长期规划。第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按照范围划分为全国旅游发展规划。跨省级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和地方旅游发展规划。第十条 不同层次和不同范围的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相互衔接,相互协调,并遵循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8.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第十一条 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依据,与经济增长和相关产业的发展相适应。第十二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有关区域规划相协调,应当遵守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有关规定。第十三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化宗教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等专业规划相协调。第十四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国旅游发展规划、跨省级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和国家确定的重点旅游线路、旅游区的发展规划;地方旅游局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第十五条 国家旅游局对编制旅游发展规划的单位进行资质认定,并予以公告。第十六条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市场前景、资源条件、环境因素进行深入调查,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从市场需求出发,注意生态环境和文化历史遗产的保护和延续,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方法与技术手段。第十七条 旅游发展规划编制的内容、方法和程序,应当遵守国家关于旅游规划技术标准的要求。第十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如下基本内容:(一)综合评价旅游业发展的资源条件与基础条件;(二)全面分析市场需求,科学测定市场规模,合理确定旅游业发展目标;(三)确定旅游业发展战略,明确旅游区域与旅游产品重点开发的时间序列与空间布局;(四)综合平衡旅游产业要素结构的功能组合,统筹安排资源开发与设施建设的关系;(五)确定环境保护的原则,提出科学保护利用人文景观、自然景观的措施;(六)根据旅游业的投入产出关系和市场开发力度,确定旅游业的发展规模和速度;(七)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第十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成果应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表和附件。规划说明和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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