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

2024-05-20

1. 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

第一条 为了鼓励我国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长期从事教育事业,奖励在教育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对长期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管理、服务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分别授予“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相应的奖章和证书;对其中作出贡献者,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授予“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相应的奖章和证书。第三条 “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素质教育思想,热爱学生,关心学生的全面成长,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二)认真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突出;
  (三)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较大的科学价值或者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四)在学校管理、服务和学校建设方面有突出成绩。第四条 奖励“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每三年进行一次,并于当年教师节期间进行表彰。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比例控制在本地区教职工总数的万分之二以内,其中“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比例不超过本地区教职工总数的十万分之六。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奖励人选的推荐比例另行确定。第六条 奖励“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工作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全国教育工会、中国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统一组织领导;奖励“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工作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统一组织领导,负责组织评审和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推荐的相应奖励人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当地教育工会、教师奖励组织和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的“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人选的评审和推荐工作。
  解放军总政治部负责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奖励人选的评审和推荐工作。第七条 “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奖章和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颁发;“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奖章和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颁发,或者由其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解放军总政治部颁发,并在评选当年的教师节举行颁奖仪式。“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奖章和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统一制作。“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奖章和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第八条 教师奖励工作应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享受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中国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颁发的一次性奖金。其中,“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按照人事部人核培发〔1994〕4号文件规定,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尚未实行职务工资制度的民办教师,获得“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时,奖励晋升工资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九条 “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获得者的事迹和获奖情况,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聘任、职务和工资晋升的重要依据。第十条 “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或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获得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报请相应的授予机关批准,撤销其称号,并取消相应待遇:
  (一)在表彰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已丧失“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或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条件的。

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

2. 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的介绍

为了鼓励我国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长期从事教育事业,奖励在教育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制定本规定。

3. 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的规定内容

第二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对长期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管理、服务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分别授予“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相应的奖章和证书;对其中作出贡献者,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授予“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相应的奖章和证书。第三条 “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素质教育思想,热爱学生,关心学生的全面成长,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二)认真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突出;(三)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较大的科学价值或者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四)在学校管理、服务和学校建设方面有突出成绩。第四条 奖励“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每三年进行一次,并于当年教师节期间进行表彰。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比例控制在本地区教职工总数的万分之二以内,其中“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比例不超过本地区教职工总数的十万分之六。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奖励人选的推荐比例另行确定。第六条 奖励“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工作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全国教育工会、中国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统一组织领导;奖励“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工作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统一组织领导,负责组织评审和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推荐的相应奖励人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当地教育工会、教师奖励组织和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的“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人选的评审和推荐工作。解放军总政治部负责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奖励人选的评审和推荐工作。第七条 “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奖章和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颁发;“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奖章和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颁发,或者由其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解放军总政治部颁发,并在评选当年的教师节举行颁奖仪式。“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奖章和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统一制作。“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奖章和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第八条 教师奖励工作应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享受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中国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颁发的一次性奖金。其中,“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按照人事部人核培发[1994]4号文件规定,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尚未实行职务工资制度的民办教师,获得“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时,奖励晋升工资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九条 “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获得者的事迹和获奖情况,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聘任、职务和工资晋升的重要依据。第十条 “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或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获得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报请相应的授予机关批准,撤销其称号,并取消相应待遇:(一)在表彰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二)已丧失“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或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条件的。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教师法》适用范围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奖励所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其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自行制定。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的规定内容

4. "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是部门规章吗?

为了鼓励我国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长期从事教育事业,奖励在教育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制定本规定。
1998年1月8日发布
教人[1998]1号
第一条
第二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对长期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管理、服务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分别授予“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相应的奖章和证书;对其中作出贡献者,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授予“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相应的奖章和证书。
第三条 “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素质教育思想,热爱学生,关心学生的全面成长,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二)认真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突出;
(三)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较大的科学价值或者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四)在学校管理、服务和学校建设方面有突出成绩。
第四条 奖励“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每三年进行一次,并于当年教师节期间进行表彰。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比例控制在本地区教职工总数的万分之二以内,其中“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比例不超过本地区教职工总数的十万分之六。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奖励人选的推荐比例另行确定。
第六条 奖励“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工作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全国教育工会、中国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统一组织领导;奖励“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工作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统一组织领导,负责组织评审和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推荐的相应奖励人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当地教育工会、教师奖励组织和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的“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人选的评审和推荐工作。
解放军总政治部负责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奖励人选的评审和推荐工作。
第七条 “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奖章和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颁发;“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奖章和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颁发,或者由其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解放军总政治部颁发,并在评选当年的教师节举行颁奖仪式。“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奖章和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统一制作。“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奖章和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作。
第八条 教师奖励工作应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享受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中国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颁发的一次性奖金。其中,“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按照人事部人核培发[1994]4号文件规定,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尚未实行职务工资制度的民办教师,获得“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时,奖励晋升工资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九条 “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获得者的事迹和获奖情况,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聘任、职务和工资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或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获得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报请相应的授予机关批准,撤销其称号,并取消相应待遇:
(一)在表彰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已丧失“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或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条件的。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教师法》适用范围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奖励所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其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自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教师和教育工作者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5. 国家教委关于退休教师奖励金的规定

4.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退休费基数的70%计发;教龄津贴:按退休时数额100%计发【摘要】
国家教委关于退休教师奖励金的规定【提问】
1. 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退休费基数的90%计发;
2. 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退休费基数的85%计发;
3. 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回答】
文件具体的名称【提问】
4.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退休费基数的70%计发;教龄津贴:按退休时数额100%计发【回答】
退休教师工资待遇最新规定【回答】

国家教委关于退休教师奖励金的规定

6. 国家教委关于退休教师奖励金的相关文件

1、基本工资办事员2800元;科员3000元;副科级3100元;正科级3300元;副处级3600元;正处级4000元;副厅级4400元;正厅级5000元;副部级5500元;正部级6000元。办事员三周年按科员对待;科员五年按副科级对待;副科级十周年按正科级对待;正科级十周年按副处级对待;副处级十周年按正处级对待;正县级十五周年按副厅对待;副厅级二十周年按正厅级对待;初次套改以累计年限对应的职务待遇确定基本工资【摘要】
国家教委关于退休教师奖励金的相关文件【提问】
国家关于退休教师奖励金的相关文件【提问】
1、基本工资办事员2800元;科员3000元;副科级3100元;正科级3300元;副处级3600元;正处级4000元;副厅级4400元;正厅级5000元;副部级5500元;正部级6000元。办事员三周年按科员对待;科员五年按副科级对待;副科级十周年按正科级对待;正科级十周年按副处级对待;副处级十周年按正处级对待;正县级十五周年按副厅对待;副厅级二十周年按正厅级对待;初次套改以累计年限对应的职务待遇确定基本工资【回答】
2、工龄工资:每年60元,以虚年计算,按月发放。三年一调。【回答】
3、奖励工资:每月300元,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次年1月停发,直至考核合格的次年1月继续发放。三年一调。【回答】
4、补助工资(1)车补,随工资每月发放,标准=基本工资÷5,逢一进十。(2)取暖补助,一年发放一次,标准=基本工资÷3,逢一进十。(3)出勤补助,正常上班每天30元,无顾不至每日扣发30元,经单位领导批准的病假、事假和国家规定的节假日等0元。三年一调。(4)山区补助,农村和山区公务员享受山区补助,标准=基本工资÷10,按月发放,三年一调。(5)地区差别补助,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地区差别工资。除养老、医疗补助按现行政策执行外,公积金、独生子女费等一切现行补助全部废止。【回答】
5、新参加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确定方法:高中、技校、中专以办事员确定;大专以科员确定;本科以副科级确定;硕士以正科级确定【回答】
6、退休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退休生活费:退休前工资×80%。三年一调。【回答】
相关法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回答】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回答】
三)男年龄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回答】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回答】
国家关于退休教师奖励金的相关文件名【提问】
财政部关于下达2022年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补助资金的通知财资[2022]87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63号)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现就下达2022年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补助资金(项目代码:Z185110010002,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兵团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补助政策执行情况,现下达2022年补助资金112万元,此项补助列入“1100227固定数额补助”科目,以后年度不再另行发文。 
二、请将补助资金统筹用于解决兵团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不足部分由兵团自行负担,以后年度不再清算。 
三、你局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生活补贴的发放工作,加强补助资金管理,确保合规使用。 
四、《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补助资金2018年预算指标的通知》(财资[2017]65号)不再执行。 财政部二○二二年四月六日【回答】
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内国资分配字【2013】88号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各盟市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工作协调小组: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指导意见》(内政发电【2012】3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经过各地有关部门艰苦细致的工作,目前,财政部已将落实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所需补助资金核拨我区。为尽快落实我区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补助问题,自治区财政厅将于近期下达预算指标。为进一步做好工作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回答】
一、高度重视资金发放工作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一项重要决定。相关政策的落实及补助资金能否及时足额发放到退休教师手中,直接影响每个退休教师的个人利益和社会稳定。为此,各盟市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提高效率,确保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补助资金发放工作顺利推进。【回答】
二、严格按程序做好资金发放工作根据《指导意见》规定,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落实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补助资金借助养老金发放平台发放(含中,区直企业),不得在企业内部由企业操作。具体发放程序如下:(一)自治区财政厅依据财政部审定结果,把中央及自治区本级应承担的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补助资金及时下达各有关盟市。各盟市财政局收到自治区预算指标文件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中央及自治区下达的专项资金(含盟市本级财政应承担的配套资金)一并划拨至本级社保基金专户。【回答】
二)各盟市社保机构收到财政专项资金后,要严格按照已上报自治区和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名单及补助金额,足额兑现。负责发放补助资金的社保机构,要制作并如实填报发放明细表,于年底前报同级财政部门进行汇总【回答】
四)各盟市要按上述要求,认真做好补助资金发放工作。对有意弄虚作假,截留挤占资金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二、健全工作机构、确保责任到位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资金发放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操作难度大,各盟市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专门工作机构,要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专款专用。各盟市协调小组和办公室成员单位,如有人员调整和工作变动,要及时明确接替人员,做好工作交接,确保工作机构健全,责任到位,工作不停顿。三、切实做好信访维稳工作随着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开展,很可能会引发新的矛盾。各盟市协调小组要明确责任,加强联系,协同配合,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推进。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信访局【回答】

7. 国家对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科研上的什么给予奖励和鼓励?

国家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这是教师法第九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的四项职责要求之一。
教师的创造性工作,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利用新奇独特的思路或者做法,对教育教学的经验进行总结、提炼,写出了有社会价值的学术论文,并在实践中提高了学生的学习效率和学习成绩。
创造性工作中的新奇独特的思路,意味着能别出心裁地做出前人未曾做过的事;有社会价值,意味着创造的经验和成绩具有实用价值或学术价值、道德价值、审美价值等。

创造性工作

国家对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科研上的什么给予奖励和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