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选择企业年金运作模式?

2024-04-28

1. 如何选择企业年金运作模式?

企业在选择年金管理模式和管理机构时需要重点关注安全与效率两大原则。其中安全指的是运营稳健,效率指的是操作简便。 企业年金计划的基本运作模式包含以下几种: (一)全拆分模式:“ 1+1+1+1”模式 全拆分是指法人受托机构不兼任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仅承担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受托管理职责,而将账户管理、托管和投资管理业务委托给第三方法人机构承担。 (二)组合模式:“2+2”模式或“1+N+2”模式 组合模式是目前企业年金运作普遍采用的方式。一般账户管理人与托管人捆绑,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捆绑,或同时选择多家投资管理人。 组合模式又分为“2+1+N”、“1+2+N”和“3+1”三种模式: “2+1+N”模式指: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捆绑,选择多家投资管理人及一家托管人的管理模式。“1+2+N”模式指:账户管理人与托管人捆绑,选择一家受托人及多家投资管理人的管理模式。“3+1”模式指:受托人、账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捆绑,选择一家托管人的管理模式。 那么,这几种模式有何不同? 全拆分模式。优点:在全拆分模式下每个基金管理人各行使一个角色,独立性较高;降低了企业年金运营的可能风险。 缺点:各运作主体间有可能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从而降低了运营效率;监管的分散化可能会使联合监管体系出现漏洞;各管理机构之间协调的工作量大,成本高。 组合模式。优点:流程相对简化,降低了管理机构之间协调沟通的成本,同时能够最大程度地发挥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的专业优势和管理积极性。 缺点:同一金融机构承担不同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职责,需要严密的防火墙、强有力的内控制度以及严格的外部监管。从表面上看,企业年金运作涉及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较多,但是对于专业的养老金公司而言,这些企业年金计划的操作模式在运作流程上已经很成熟了,因此在实际的运营过程中可以实现各家管理机构有效沟通,信息、技术共享,最大程度上避免由于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过多导致信息沟通不畅、职责划分不清所导致的扯皮推诿和效率低下等现象,能为企业提供更加快捷、便利的服务。

如何选择企业年金运作模式?

2. 企业年金怎么操作?

宋纲:国家制度允许企业在建立企业年金的时候,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从企业内部操作来说,建议企业可以选择法人受托类,如果公司规模足够大,可以选择理事会受托,这个操作就需要一定的专业性,要求成立自己的理事会,再选择银行、投资管理人等等。
光大银行提供辅助受托,我们提供咨询的服务,或者有些企业能接受这种专业咨询顾问公司来提供人力咨询,但这项服务非常昂贵,要看企业的接受程度。光大银行提供的服务是可以满足像您这种企业的需要的,协助企业做自己的年金方案,包括缴费体系安排,争取一次性报备成功。对于企业目前只有一个限制,参加企业年金的企业必须要上基本养老保险。

3. 企业年金的功能

企业年金不仅是劳动者退休生活保障的重要补充形式,也是企业调动职工积极性,吸引高素质人才,稳定职工队伍,增强企业竞争力和凝聚力的重要手段。它的主要作用和功能至少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 企业年金在运行过程中面临的风险种类有很多,主要风险是信用风险和投资风险。信用风险是指企业年金的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或账户管理人违约而给受益人造成直接或间接的损失风险。信用风险根植于企业年金的治理结构之中。在这种“信托———委托”关系链中,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信用风险状况如何,将直接影响一项企业年金计划运行的成败与否,所以信用风险是进行企业年金风险管理时首先要考虑的风险。而信用风险最终表现形式是违约。投资风险是指在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投资时,由于市场整体或单只证券的波动性所造成的未来收益不确定性,特别是投资收益低于目标值甚至发生亏损的可能性。在企业年金的运作流程中,投资管理是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一旦投资失败将会直接影响受益人的经济利益,甚至会导致整个年金计划的失败,而且投资风险是和投资人的信用风险联系在一起的,投资失败在很大程度上会引发信用风险。 企业年金的风险管理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与风险管理有关的制度安排以及这些制度的运作效率是影响风险管理效果的关键。1、信用风险管理。政府应该对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设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制度。企业年金的监管机构要制定全面和详细的规则,对申请从业的机构的资本规模、治理结构、人员素质、资信水平、经营业绩等各方面进行严格审核,把不具备资格的申请机构排除在外,从源头上预防信用风险的发生。对于在运行中出现违规行为的机构,要坚决取缔其相关从业资格并给予严厉惩罚。为了从根本上避免某些违规机构和人员到异地从业的现象发生,监管部门还应当逐步建立企业年金从业机构和人员的信用档案信息系统,并与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相关信息系统联网,互通信息。要明确界定从业机构和人员的独立性,旨在预防从业机构之间出现利益勾结而损害企业年金受益人的利益。建立严密的相互制衡机制。例如,托管人如果发现投资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它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及时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对于金额很大的企业年金应当选择多个投资管理人进行管理,以分散信用风险。这属于损失抑制的措施,主要是确保一旦某个投资管理人出现信用危机,也不至于导致整个企业年金计划全盘失败,从而把损失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2、投资风险管理。明确禁止某些风险极大的投资行为,直接进行风险回避。例如,规定企业年金基金不得用于信用交易,不得用于向他人贷款和提供担保。投资管理人不得从事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等。对企业年金的各种投资工具的比例做出规定,限制股票等高风险工具的投资比例。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这类规定是一种损失抑制措施。对企业年金实行有计划的风险自留。风险自留属于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有计划的风险自留是指风险管理者察觉到了风险的存在,估计到了该风险造成的期望损失,决定以其内部资源(自有资金或借入资金),来对损失加以弥补的措施。企业年金采取有计划的风险自留的方式包括:企业年金的投资管理人每年从当期收取的管理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投资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亏损;企业年金的受托人也应当按企业年金基金净收益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投资风险准备金不足而造成的重大亏损。3、综合性风险管理。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当完善各自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的一种基础性的风险管理制度,它的有效运行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发现和化解这些机构本身遇到的外部风险,阻断风险传递链条,从而降低企业年金运作的整体风险。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及时发现从业机构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把各种风险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在每季度和年度结束后规定的时限内,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账户管理人应当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托管人应当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管理人应当向受托人提交经托管人确认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相应地,应同时建立起定期审计的制度。委托人每年应聘请会计师对企业年金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并把审计的结果作为对相关当事人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建立定期风险评估制度。企业年金面临的风险种类以及发生的频率、程度是在不断变化的,因此当前实施的风险管理措施也不应当是一成不变的,而应该根据经济、社会和政治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地进行调整。所以,企业年金的受托人应当定期(如每季度)对整个企业年金的风险状况进行分析评估,检查现有风险管理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向委托人提交风险评估报告。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通过建立第三方担保的方式为企业年金的受益人设置一道安全屏障,这也是一种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实质上是对企业年金进行风险转移。随着我国养老体制的改革与完善,近几年来企业年金发展迅速,并且存在着进一步加速发展的趋势,未来一段时间内将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企业年金制度正处于刚刚起步阶段,还不成熟、不完善,如何对规模和覆盖范围日益扩大的企业年金在其建立、管理和投资等方面加以适当引导和正确规范,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企业年金的功能

4. 企业年金制度的必要性

 作为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企业年金要走各地区全发展的道路,绝不能因为经济水平落后就放弃建立与发展企业年金制度,否则当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下降后人们将失养老的第二重保障。由于现实状况的约束,我国企业年金制的全国施行不可能一蹴而就,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企业年金制度在我国不同地区、不同行业间发展水平有异,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企业年金在我国的覆盖进程。为此,应当首先选择效益好、具有长期发展能力的企业作为试点先建立,然后再逐步展开发展到大部分企业。可以首先选择石油、石化、电力、航空等大型企业作为试点先行,这类企业不仅规模大、效益好,有建立企业年金的能力,而且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职工对企业的信赖程度高,具有建立企业年金的需求,因此,有利于企业年金的顺利建立和运行;其次在此基础上再推广到中小型企业,在经济发达地区以及中小企业较为密集的地区,将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联合起来举办企业年金计划。由于这些参与联合的中小企业是通过地域联系起来,受相同地理环境的共同影响,对企业年金计划的需求具有一定的一致性,而且相同的地理环境有助于各个企业在建立联合年金计划以后,保持密切的联系,并根据当地的环境特点和职工需求,制定适合当地情况的联合企业年金计划。然后再逐步发展到大部分企业,这样可以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扩大企业年金在我国的覆盖率。

5. 企业年金保险是怎么来运营的

企业年金保险从根本上说也叫团体年金保险,从法规上来讲,它首先必须参加基本养老,其次是要职代会表决通过,再次,该企业要有一定的支付报费能力,亏损企业不得投保,同时还要获得劳动保障厅同意建立年金批复---方能设立企业年金;从运营管理方面来讲:主要是企业如何选择受托人(是选择法人受托还是理事会受托),然后再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意愿选择帐管人、托管人、投管人等,参保形式可根据企业规定,如:试用期满即可参保、归属比例形式(如:5年以上100%归属)、如何领取形式(如:年领、月领等)都可以按企业的需求设定在年金方案里,内容我理解的就是指:年金方案。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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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保险是怎么来运营的

6. 企业年金干什么的

很多企业为了吸引和留住人才,除了在工资待遇上比较优厚,还有一些其他待遇,比如很多企业是十三薪加奖金,除了五险一金还有企业年金待遇。有不少人问企业年金是怎么回事,今天我们谈一谈。

7. 企业年金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第四条 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第二章 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 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第七条 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第八条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人员;
  (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
  (三)账户管理;
  (四)权益归属;
  (五)基金管理;
  (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
  (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第九条 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第十一条 企业与职工一方可以根据本企业情况,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经协商一致,变更企业年金方案。变更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重新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年金方案终止:
  (一)企业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
  (三)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出现的。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变更或者终止后10日内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通知受托人。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清算,并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相关规定处理。第三章 企业年金基金筹集第十四条 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企业缴费;
  (二)职工个人缴费;
  (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第十五条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一方协商确定。
  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第十六条 实行企业年金后,企业如遇到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当期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经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中止缴费。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消失后,企业和职工恢复缴费,并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按照中止缴费时的企业年金方案予以补缴。补缴的年限和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缴费的年限和金额。第四章 账户管理第十七条 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合理确定本单位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的差距。企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不得超过5倍。

企业年金办法

8. 企业年金的必要性

 企业之间的竞争,其实质就是对人才的竞争。企业年金制度作为一种补充的养老保险计划,被称作是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二支柱,在世界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加剧的今天,企业年金计划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认可和采用。在国外,年金、股票和期权一起被称为企业留住人才的三副“金手铐”。对于企业来说,企业年金是一种具有递延性质的激励模式,它是企业和职工之间的长期契约,有利于增加企业和职工的长期人力资本投资,减少或克服企业和职工的“短期化”行为。企业年金制度建设直接影响到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中的企业薪酬激励制度、人力资本投资和财务决策。因此,企业年金制度建设能较好地把员工个人利益与其个人对企业的贡献度或经济效益紧密联系起来,吸引和留住人才,稳定员工队伍,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 我国企业员工和高管的年金观念普遍淡薄,对企业年金缺乏必要的了解,有的甚至一无所知,还有的把年金和年薪混为一谈。从政府的角度看,现阶段我国发展企业年金制度的性质依旧不清,定位依旧不明,政策界限比较模糊。从企业的角度来讲,企业管理人员对企业年金的认识也存在偏差,他们一是担心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加大企业支出,影响利润;二是他们看不到企业年金所产生的经济效应和社会效应,有的认为企业为社会基本养老、医疗等保险已付出很多,建立企业年金将进一步增加企业负担,企业没有责任支付这笔“额外”的费用;有的认为与其让员工未来才能享受到企业年金的福利,还不如直接向员工发放住房公积金或者奖金等即期福利,后者的激励效果更明显。从职工的角度来说,长期以来,我国员工信奉“养儿防老”、“储蓄养老”,普遍缺乏对制度性养老的基本认识。年金费用的缴纳引起员工每月工资收入减少,一些员工误以为是企业额外收取的费用。还有些员工缺乏对未来养老保障进行投资的长远观念,故参与企业年金的积极性不高。 我国建立信托型企业年金制度正处于探索阶段,在人员、机构、产品等方面都难以满足年金市场投资的需要。首先,缺乏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年金产品,我国还不够发达的资本市场难以提供多样化的投资工具和投资渠道,对个性化和多样化年金产品的设计和提供形成了严重制约。其次,缺乏有经验的基金管理人才和专业机构。信托型企业年金制度需要大量的投资、服务、风险管理、产品设计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再次,企业年金托管综合费用高也进一步降低了投资收益率,出现投资收益低于同期银行储蓄和国债利率的非正常现象,致使一些企业年金过度依赖缴费而不是投资绩效,最终将影响企业年金的支付能力。此外,企业年金投资渠道的狭窄,阻碍了高投资回报的获得,进一步削弱了企业年金的吸引力。(三)企业年金的管理不够规范我国企业年金的管理运营主要采用三种模式:企业自办模式。是在企业的大财务账下开立企业年金账户,当企业遇到资金困难时,难以控制被挪用的风险。社保机构经办模式。由社保机构收取、管理、经营、发放企业年金。该模式的弊端在于监管与运营合一,没有披露信息的强制性,企业和员工对资金的投资、收益、分配等一无所知,更谈不上监管。保险公司模式。由保险公司负责设计企业年金计划,并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资产,通常以团体养老年金保险的形式体现。这种模式下,企业年金资产与保险公司的资产没有截然分开,也难以保证年金资产的独立性和安全性,且存在管理成本高、基金运用渠道少等缺陷。未得到普遍体现由于相关优惠政策,特别是税收优惠尚未落实或力度不够,许多有实力、有条件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尚处于观望态度。国外实践经验证明,对企业年金缴费实行免税或推迟征税,是推动企业年金发展的最主要因素之一。大多数国家(如美、英、日等国)一般在企业和职工缴纳年金费用及年金基金投资这两个环节免税,只在退休职工领取企业年金时进行征税。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和职工都享受到税收优惠,有利于企业年金的发展。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源头上应以税收优惠政策拉动,资产运作中应以风险控制,但我国的企业需求没有释放,全国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出台,投资环境不理想,监管体系尚未建立,配套法规缺失。 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从制度层面调动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建立企业年金,宏观上旨在减少国家财政的负担,微观上旨在帮助一个企业解决其职工养老问题,从而激发职工的工作热情,这对企业的发展也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政府应当从税收层面上给予企业年金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尽快研究出台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并完善相关法规,促进企业年金和个人自愿性养老保险发展,并鼓励其通过专业化的投资机构投资资本市场,实现养老金保值增值。(五)采取区域推进式企业年金发展战略作为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企业年金要走各地区全发展的道路,绝不能因为经济水平落后就放弃建立与发展企业年金制度,否则当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下降后人们将失养老的第二重保障。由于现实状况的约束,我国企业年金制的全国施行不可能一蹴而就,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企业年金制度在我国不同地区、不同行业间发展水平有异,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企业年金在我国的覆盖进程。为此,应当首先选择效益好、具有长期发展能力的企业作为试点先建立,然后再逐步展开发展到大部分企业。可以首先选择石油、石化、电力、航空等大型企业作为试点先行,这类企业不仅规模大、效益好,有建立企业年金的能力,而且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职工对企业的信赖程度高,具有建立企业年金的需求,因此,有利于企业年金的顺利建立和运行;其次在此基础上再推广到中小型企业,在经济发达地区以及中小企业较为密集的地区,将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联合起来举办企业年金计划。由于这些参与联合的中小企业是通过地域联系起来,受相同地理环境的共同影响,对企业年金计划的需求具有一定的一致性,而且相同的地理环境有助于各个企业在建立联合年金计划以后,保持密切的联系,并根据当地的环境特点和职工需求,制定适合当地情况的联合企业年金计划。然后再逐步发展到大部分企业,这样可以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扩大企业年金在我国的覆盖率。